擬適當取個資 保險業務解套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 ... 1%E7%B6%93
〔中央社〕立法院財委會將審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者及學者皆認為,保險業可適當取得敏感性的資
料,保險業最重要的業務如核保、理賠等業務,才可以正常運作。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8日將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審議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擬讓
保險業者可適當取得敏感性資料,包含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資料。
壽險業者表示,去年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對保險業傷害最大,就是第6條規定,也就是有關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壽險業者解釋,因為醫療、健康檢查等是壽險業者核保時、計算保費最重要的資訊,若不能
取得的話,將造成保險險業從事業務時窒礙難行。
業者指出,最擔心的是理賠方面,因為若一個保戶跟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高額保單、或者保戶投保前有犯罪意圖,
保險業者在運用資料前,都要告知保戶,或取得保戶同意,將使保險業者存在極高的風險當中,「幾乎所有保險
業都不能活」
業者說,金管會即使增定保險法可適當取得個人資料,頂多是核保、理賠不受影響,但是業者若是透過電話行銷
的方式,進行推廣業務,將來個資法上路,個資使用都需當事人同意,這種行銷方式還是會受影響。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彭金隆表示,個資法上路對於保險業這種大量使用個資的產業,衝擊
十分大,原本就必須要排除在外,否則保險業務將會快速萎縮。
彭金隆說,修正保險法,目的不能提供保險業利用保戶資料進行行銷,侵害保戶權益,頂多是讓保險業者回到原
本的運作機制,可以正常核保、理賠等,因此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絕對不是保險業的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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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一大堆543
保險業者的勢力確實可以影響法條
這條修正案通過後.意思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名正言順來掌握更多保戶個資了
擬適當取個資 保險業務解套
版主: 版主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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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4
- 文章: 4490
- 註冊時間: 週一 8月 14, 2006 10:43 am
擬適當取個資 保險業務解套
「注意你所想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嘴裡的話;
注意你所說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實際的行動;
注意你的行為,因為他們會形成習慣;
注意你的習慣,因為他們會形成你的人格;
注意你的人格,因為他們會影響你的命運。
我們想的是什麼,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by 柴契爾夫人
注意你所說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實際的行動;
注意你的行為,因為他們會形成習慣;
注意你的習慣,因為他們會形成你的人格;
注意你的人格,因為他們會影響你的命運。
我們想的是什麼,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by 柴契爾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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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擬適當取個資 保險業務解套
保險業擬可適當運用個資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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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避免個資法上路後造成的道德風險,立法院財委會18日將審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修法是讓保險業在個資法架構下,可適當蒐集運用個資,維持正常運作。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審議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2案,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將赴立院備詢。
值得注意是,金管會基於保險業務的需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並為防制犯罪及道德風險,依據99年5月26日修正但尚未實施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增定保險法177條之一。
未來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受保險業受託的法人,必須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才可蒐集、處理及運用個人的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敏感性資料。
且經過金管會許可成立的財團法人,含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汽車特別補償基金,以及相關保險公會,包含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公會也基於犯罪與道德風險防制、爭議調處、車禍受害人補償等原因下,可以蒐集敏感性資料,但須金管會同意。
金管會官員解釋,保險業蒐集保戶的個人資料,必須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且將個人資料轉移、通報給保發中心、公會、保險犯罪防治中心等,經金管會同意後,及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公會才可以間接蒐集保戶的個人資料。
另外,金管會也增設適當排除告知責任的條款,在某些條件下,保險業可以免告知責任,包含為了依法所蒐集的個人資料,為執行核保、理賠作業需要所為的蒐集、處理及運用;及金管會許可成立財團法人、公會基於防制保險犯罪蒐集、處理保險的利用。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三讀通過,金管會仍需依據保險法第177條之一的授權下,設置辦法擬定配套措施,包含配合實務情形,保戶可以填寫的書面同意內容;個人隱私、保險業執行業務所需蒐集內容的要件中取得平衡;取得個資程序等。
官員表示,修正辦法的時間應不會太長,應可趕在行政院實行個資法、年底之前相關辦法就可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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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避免個資法上路後造成的道德風險,立法院財委會18日將審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修法是讓保險業在個資法架構下,可適當蒐集運用個資,維持正常運作。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審議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2案,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將赴立院備詢。
值得注意是,金管會基於保險業務的需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並為防制犯罪及道德風險,依據99年5月26日修正但尚未實施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增定保險法177條之一。
未來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受保險業受託的法人,必須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才可蒐集、處理及運用個人的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敏感性資料。
且經過金管會許可成立的財團法人,含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汽車特別補償基金,以及相關保險公會,包含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公會也基於犯罪與道德風險防制、爭議調處、車禍受害人補償等原因下,可以蒐集敏感性資料,但須金管會同意。
金管會官員解釋,保險業蒐集保戶的個人資料,必須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且將個人資料轉移、通報給保發中心、公會、保險犯罪防治中心等,經金管會同意後,及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公會才可以間接蒐集保戶的個人資料。
另外,金管會也增設適當排除告知責任的條款,在某些條件下,保險業可以免告知責任,包含為了依法所蒐集的個人資料,為執行核保、理賠作業需要所為的蒐集、處理及運用;及金管會許可成立財團法人、公會基於防制保險犯罪蒐集、處理保險的利用。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三讀通過,金管會仍需依據保險法第177條之一的授權下,設置辦法擬定配套措施,包含配合實務情形,保戶可以填寫的書面同意內容;個人隱私、保險業執行業務所需蒐集內容的要件中取得平衡;取得個資程序等。
官員表示,修正辦法的時間應不會太長,應可趕在行政院實行個資法、年底之前相關辦法就可公布實施。
「注意你所想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嘴裡的話;
注意你所說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實際的行動;
注意你的行為,因為他們會形成習慣;
注意你的習慣,因為他們會形成你的人格;
注意你的人格,因為他們會影響你的命運。
我們想的是什麼,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by 柴契爾夫人
注意你所說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實際的行動;
注意你的行為,因為他們會形成習慣;
注意你的習慣,因為他們會形成你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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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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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擬適當取個資 保險業務解套
以後可以就像健保一樣隨時可以調取病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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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
- 文章: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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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擬適當取個資 保險業務解套
老實說,只要提出一個公正的中心,只要設定一個閥值,只要同一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和收入不相等就示警。
保險公司考慮風險下決定要不要接。
老實說,這種只收保費,理賠意見眾多,把風險評估做不好的保險公司有什麼權益拿個資,誰曉得會拿去怎麼用。
http://bluewhale06.pixnet.net/blog/post/28552185
http://bluewhale06.pixnet.net/blog/post/28552177
google 上打 人壽 敗訴 就有一堆報導。
如果有興趣,電影造雨人可以看看
保險公司考慮風險下決定要不要接。
老實說,這種只收保費,理賠意見眾多,把風險評估做不好的保險公司有什麼權益拿個資,誰曉得會拿去怎麼用。
http://bluewhale06.pixnet.net/blog/post/28552185
http://bluewhale06.pixnet.net/blog/post/28552177
google 上打 人壽 敗訴 就有一堆報導。
如果有興趣,電影造雨人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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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
- 文章: 232
-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26, 2010 11:08 am
Re: 擬適當取個資 保險業務解套
mogysux 寫:擬適當取個資 保險業務解套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 ... 1%E7%B6%93
〔中央社〕立法院財委會將審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者及學者皆認為,保險業可適當取得敏感性的資
料,保險業最重要的業務如核保、理賠等業務,才可以正常運作。
業者指出,最擔心的是理賠方面,因為若一個保戶跟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高額保單、或者保戶投保前有犯罪意圖,
保險業者在運用資料前,都要告知保戶,或取得保戶同意,將使保險業者存在極高的風險當中,「幾乎所有保險
業都不能活」
業者說,金管會即使增定保險法可適當取得個人資料,頂多是核保、理賠不受影響,但是業者若是透過電話行銷
的方式,進行推廣業務,將來個資法上路,個資使用都需當事人同意,這種行銷方式還是會受影響。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彭金隆表示,個資法上路對於保險業這種大量使用個資的產業,衝擊
十分大,原本就必須要排除在外,否則保險業務將會快速萎縮。
彭金隆說,修正保險法,目的不能提供保險業利用保戶資料進行行銷,侵害保戶權益,頂多是讓保險業者回到原
本的運作機制,可以正常核保、理賠等,因此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絕對不是保險業的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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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他x的誰認為的,留下姓名來。
運用個資就是要告知本人,你保險業能不能活甘我屁事,你業務量萎縮甘我屁事,你彭金隆腦袋裝x嗎?你裸照流出去只要不拿來賣就沒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