睜眼說瞎話!
你降低商家的牛肉, 蔥花的給付價,
然後跟食客說: 商家的牛肉麵跟以前一樣大碗好吃,
一樣鼓勵你來吃牛肉麵,
誰會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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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9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涂醒哲今天質疑,衛生署鼓勵提高腹膜透析使用率,提升洗腎患者的醫療品質,但健保政策卻有打壓之嫌。中央健康保險局今天澄清,藥價調整不影響病人權益。
涂醒哲上午召開「鼓勵腹膜透析?還是打壓腹膜透析?」記者會,質疑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承諾提高腹膜透析使用率,7年內達成15%,但健保藥價政策卻背道而馳。
涂醒哲說,應停止所有削減透析醫療權益的不當措施,持續推展腹膜透析,同時推展預防醫學,管控發生率,固定洗腎總額,隨健保成長率合理成長,才是長遠之道。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醫審及藥材組長沈茂庭表示,腹膜透析在同一總額,腹膜透析給付點值是1.1,血液透析是0.8,健保給付對腹膜透析,還是比較有利。
他表示,最近因腹膜透析相關藥材的藥價差太大,高達50%,健保局調降藥價,引發藥商反彈,但調降藥價是廠商與醫療院所議價,不會直接影響到病人權益,並沒有衛生署與健保局不同調的情況,衛生署仍鼓勵腹膜透析治療,藥價調整不會影響推展腹膜透析的計畫。
沈茂庭說,為提高腹膜透析使用率,衛生署訂有5年計畫,預計5年內腹膜透析使用率達15%,也就是腹膜透析的人數占所有透析人數的15%,目前約8.6%,5年內預計提高到15%,目前使用腹膜透析人數6萬多人,1年新增病人約2000多人。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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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藥商除了反對藥價調查及調降藥價
更積極的在推動藥價總額及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第 6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更積極的在推動藥價總額及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第 6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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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施肇榮 寫:藥商除了反對藥價調查及調降藥價
更積極的在推動藥價總額及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第 6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如果是醫師開藥無節制, 導致超出額度, 醫師買單還有道理;
但藥廠哄抬價格又不用藥價調查, 導致超出額度,
結果卻也要醫師買單, 如意算盤也打太精了!
建議過專利高價藥(高價藥怎麼定義, 大於多少錢或是耗費前幾大藥品, 另外討論),
單一成分由單一廠商供應健保藥, 低價者得標 , 直接由健保局出貨,
藥品品質則由衛生署負責監測, 不及格者喪失資格, 沒收保證金, 轉由次低價者得標
有價格競爭才能取代藥價調查, 並進一步談總額, 否則就變成藥廠分贓, 醫生買單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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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施肇榮 寫:藥商除了反對藥價調查及調降藥價
更積極的在推動藥價總額及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第 6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其實藥價總額實施,點值浮動,ok啊,
只是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完全違反總額精神
不過是意圖降低診察費的技兩
用違反總額立法精神刪掉這一條再讓他過,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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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hitachi 寫:施肇榮 寫:藥商除了反對藥價調查及調降藥價
更積極的在推動藥價總額及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第 6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其實藥價總額實施,點值浮動,ok啊,
只是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完全違反總額精神
不過是意圖降低診察費的技兩
用違反總額立法精神刪掉這一條再讓他過,可能嗎??
總額就是有上限 哪有超出還給的
放屁 醫師都被總額綁了快十年了 超出的部分 就算超出幾百上千億也沒補過一個子
這個汙錢偽總額條文如果過了 應該去衛生署前舉牌抗議 衛生署是藥商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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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hitachi 寫:施肇榮 寫:藥商除了反對藥價調查及調降藥價
更積極的在推動藥價總額及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第 6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其實藥價總額實施,點值浮動,ok啊,
只是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完全違反總額精神
不過是意圖降低診察費的技兩
用違反總額立法精神刪掉這一條再讓他過,可能嗎??
藥商在二代健保公聽會說:藥是醫師開的,所以藥價超過的部分當然是醫師負責!!
本條是藥商積極遊說,立法院修法通過,不可能刪除的
對策: 藥價調查
新法 第 46 條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
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前項調整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6條是因為投稿"藥蟲條款"見報後,立法院二讀黨政協商時,才增加進去的條文)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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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image 寫:hitachi 寫:施肇榮 寫:藥商除了反對藥價調查及調降藥價
更積極的在推動藥價總額及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第 6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其實藥價總額實施,點值浮動,ok啊,
只是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完全違反總額精神
不過是意圖降低診察費的技兩
用違反總額立法精神刪掉這一條再讓他過,可能嗎??
總額就是有上限 哪有超出還給的
放屁 醫師都被總額綁了快十年了 超出的部分 就算超出幾百上千億也沒補過一個子
這個汙錢偽總額條文如果過了 應該去衛生署前舉牌抗議 衛生署是藥商署嗎?
立法院已經讓它通過了,去衛生署前舉牌抗議,是搞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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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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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施肇榮 寫:hitachi 寫:施肇榮 寫:藥商除了反對藥價調查及調降藥價
更積極的在推動藥價總額及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第 6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其實藥價總額實施,點值浮動,ok啊,
只是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完全違反總額精神
不過是意圖降低診察費的技兩
用違反總額立法精神刪掉這一條再讓他過,可能嗎??
藥商在二代健保公聽會說:藥是醫師開的,所以藥價超過的部分當然是醫師負責!!
本條是藥商積極遊說,立法院修法通過,不可能刪除的
對策: 藥價調查
新法 第 46 條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
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前項調整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6條是因為投稿"藥蟲條款"見報後,立法院二讀黨政協商時,才增加進去的條文)
通過了也沒辦法了
就說楊志良什麼都不管,就是要過關,原來為的是這些見不得人的條文
除了「全換成低價藥」以外,
就只能「砍掉重練」了
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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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hitachi 寫:施肇榮 寫:藥商在二代健保公聽會說:藥是醫師開的,所以藥價超過的部分當然是醫師負責!!
本條是藥商積極遊說,立法院修法通過,不可能刪除的
對策: 藥價調查
新法 第 46 條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
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前項調整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6條是因為投稿"藥蟲條款"見報後,立法院二讀黨政協商時,才增加進去的條文)
通過了也沒辦法了
就說楊志良什麼都不管,就是要過關,原來為的是這些見不得人的條文
除了「全換成低價藥」以外,
就只能「砍掉重練」了
還是
楊志良什麼都不管,就是要過關,為的是要增加保費收入,根本不管節流的方案
結果是甚麼都沒有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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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調藥價不影響腹膜透析
Swimmer 寫:睜眼說瞎話!
你降低商家的牛肉, 蔥花的給付價,
然後跟食客說: 商家的牛肉麵跟以前一樣大碗好吃,
一樣鼓勵你來吃牛肉麵,
誰會信啊!
信啊
因為健保局已經給了原牛肉品項專一的健保碼
如果想要改提供爛肉.... 就必須再申請健保碼
所以健保價可以一直降.... 降到肉商不想賣肉為止
只要肉商繼續賣
民眾吃到的牛肉麵都不會變
變的是麵店和肉商的利潤減少
健保壟斷效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