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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拒驗DNA 法官比對照片判親生
更新日期:2011/04/24 02:12 洪榮志/台南報導
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孩子是不是親生的?驗一驗DNA就知道。但因法官無權強制要求當事人鑑定,一旦對方拒驗,判決就會比較棘手。台南高分院審理一件認領子女之訴時,因當事人拒驗DNA,法官突發奇想以肉眼比對當事人與小孩的照片,最後認定對方就是孩子的生父。
從大陸嫁來台的倪姓女子,婚後又與從事海鮮大盤生意的范姓男子,多次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兩人姦情被倪女丈夫發現後,與倪女離婚。
九十八年底,倪女生下一子,無力獨自撫養兒子,要求范某支付兒子的扶養費,但被拒絕,於是向法院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范某在法庭上,僅承認曾經與倪女發生性關係,卻否認孩子是他所生。法官要他前往醫院進行親子血緣DNA鑑定,或提供毛髮、血液等可供鑑定的檢體,范某卻無故拒絕接受鑑定,台南地院於是據此判他敗訴。
范某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合議庭也要求他進行DNA鑑定,他當庭表示不同意接受鑑定。合議庭法官無奈,於是向雲林縣警局調取范某口卡,並針對范某的國中相片與孩子照片進行比對後,發現兩人在眉毛方面,有三角形狀、濃眉特徵情形,其他耳珠、面容及單眼皮部分,也都有相同或神似之處,認定孩子就是范某所生。
二審除判決范某敗訴外,還判他每個月應支付一萬一千三百二十七元扶養費,直到孩子滿廿歲成年為止。此案仍可上訴。
男拒驗DNA 法官比對照片判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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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拒驗DNA 法官比對照片判親生
好像古代的衙門在判案
汝負我命,我還汝債,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生死。
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
唯殺盜淫三為根本。以是因緣,業果相續。
——《楞嚴經·卷四》
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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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拒驗DNA 法官比對照片判親生
colonel 寫:好像古代的衙門在判案
訴訟過程就要努力的舉證及舉反證
誰能在審理中提出對自己最有利的證據
讓法官形成心證、做出判決,就贏
不利用現代科技幫自己
就會變成好像古代的衙門在判案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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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拒驗DNA 法官比對照片判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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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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