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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哲欣、甯瑋瑜╱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藥害救濟法》修正案,未來只要醫師根據醫學原理開藥,但民眾用藥出現問題,即使不是藥品仿單載明的適應症,仍可申請藥害救濟。據衛生署訂定的《藥害救濟給付標準》,若因藥害致死或極重度障礙,最高可獲200萬元給付。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說,修法後更能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救濟金累計逾2.2億
現行《藥害救濟法》規定,民眾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產生藥害,經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若認定是因藥品的不良反應導致死亡、身體障礙或嚴重疾病,都可申請藥害救濟,但若用於非仿單載明的適應症就不得申請。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組簡任技正戴雪詠說,新法上路後,醫師未依藥品許可證所載的適應症或效能使用藥品,只要符合用藥時的醫學原理及適當性,民眾可依法申請藥害救濟。
藥害救濟基金會諮詢宣導組組長遲蘭慧說,藥害救濟制度1999年上路至今,申請案共1464件,1200多件已完成審議,5成獲救濟,累計給付逾2.2億元;未獲救濟的613件,有3成屬適應症外使用。常見救濟給付的藥品成分有3類,包括痛風藥Allopurinol、抗癲癇藥Carbamazepine與Phenytoin,及抗結核病藥Isoniazid、Pyrazinamide、Rifampin。
抗癲癇藥致全身潰爛
黃淑英舉例,以藥害救濟給付案可疑藥品排第2名的抗癲癇藥(Carbamazepine)為例,去年5月《蘋果》曾報導,桃園一名徐先生吃到含此成分的藥,導致全身過敏起水泡潰爛,連生殖器都爛掉,差點喪命,卻無法申請藥害救濟,但修法後就可申請。
未依仿單用藥 可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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