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這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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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8 19:05 (張德厚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因為被告不肯和解,居然違法將被告當庭戴上手銬再諭令交保。監察院調查後認為,該名法官涉及侵害人權,今天通過彈劾。
監察委員李復甸、錢林慧君調查後指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唐照明在96年間審理一件交通事故案件時,因為被告遲遲不肯和解,為了「給被告一個警惕」,唐照明居然裁定將被告當庭戴上手銬再諭令交保,明顯違法而且違反人權。李復甸:『在這種情況下交保,當庭戴上手銬,拉到地下室去,整個程序就人權保障角度來說,是非常不妥。』
監委指出,該名被告並沒有串證、逃亡之虞,所犯的也不是五年以上的重罪,根本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羈押要件」,既然不符羈押要件,自然也就不需要上手銬後再裁定交保。李復甸:『這個案件在不符合羈押的條件下,就逕命被告要具保,這是違反法律的規定。』
監委說,法官對於被告不肯和解,可以自行宣判,但不能以交保作為懲罰的手段,這個案件在司法界可能會認為是個小案子,但假如監察院不提出彈劾案,在司法體系官官相互、缺乏自省之下,相信日後類似侵害人權的事件還會繼續發生,因此監察院通過彈劾唐照明,希望喚起司法界對於人權的尊重。
違法侵人權 法官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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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侵人權 法官遭彈劾
1.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為而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2. 所謂的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很具體,實際上是很空洞的一種話。它看起來像是講到問題的徵結了,實際上是在迴避所有的答案。所以這種話聽起來很流暢,但它注定是要作廢的。
3.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得給予五日份用量;偏遠地區,得視病情需要,給予最高七日份用量;對於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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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得給予五日份用量;偏遠地區,得視病情需要,給予最高七日份用量;對於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