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 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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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 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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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 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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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院今(3)日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健保IC卡上的安寧緩和醫療同意註記,法律效力等同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此外,同案也修正,若已在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末期病患若意識不清,則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及父母一致共同簽署後,經由醫學倫理委員審查通過後,則可拔除呼吸器。

 目前台灣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約有6萬人,但是現行法律僅承認當事人所簽署之書面意願書,立院今日初審通過草案,未來健保IC卡上的安寧緩和醫療同意註記,法律效力等同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表示,若要進行安寧緩和治療,病人須符合臨終、瀕死等條件,而健保IC卡上的註記若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將有助於醫生在急救時的判斷;民進黨立委陳節如則提出質疑,擔心若醫生憑藉健保IC卡上的註記就放棄對病人急救,恐怕會引發醫療糾紛,且有傷害人權的疑慮。

 陳再晉表示,雖然健保IC卡上有註記,但若要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最主要還是以當事人意願為主,若當事人意識不清,且已在施行心肺復甦術但要終止心肺復甦術,則須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及父母一致共同簽署後,向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提出審查,審查通過後,才可移除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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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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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71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31, 2007 3:06 pm

Re: 安寧緩和醫療 立院初審通過

文章 Sawa »

急診科醫師要小心了
萬一一個已經簽完又註記在IC卡的
常遇到家屬不會處理死前病痛的症狀又送到急診
送到急診醫師一看一定說要插管,或是沒看IC卡直接急救了(有人急救還會去查卡內容嗎?)

日後是否會被告?
Ch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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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4
註冊時間: 週二 11月 14, 2006 8:12 pm

Re: 安寧緩和醫療 立院初審通過

文章 Chien »

先用bag-mask,確定家屬是否插管再說
vs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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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68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26, 2009 4:40 pm

Re: 安寧緩和醫療 立院初審通過

文章 vsdog »

可能要請癌末的病患不要跑去沒看過病的醫院
也請ER勿因滿床把癌末病患轉去沒看過病的醫院
沒病歷
加上醫病關係沒基礎
真的會出問題

救與不救?
lung ca with malignant pericardial effusion and cardiac tamponade是瀕死
但drainage後可能又活幾個月!
個人認為病患意願與醫病關係比法律更關鍵!
Cal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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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48
註冊時間: 週日 6月 14, 2009 10:36 am

Re: 安寧緩和醫療 立院初審通過

文章 Calcium »

Chien 寫:先用bag-mask,確定家屬是否插管再說

先壓AMBU,趕快刷卡先!!
sun 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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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四 2月 19, 2009 9: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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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安寧緩和醫療 立院初審通過

文章 sun yc »

誰能決定拔除我的呼吸器(林萍章)
2011年 01月05日 蘋果日報

生命末期病人能否拔掉呼吸器,爭議多年,立法院本周將審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51位立法委員提案,增列病人家屬可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而移除呼吸器。然而,英美等醫學倫理法律先進國家並非如此。

1976年美國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在植物人少女凱倫昆蘭案件判決書中楬櫫:「個人隱私權及選擇死亡權,超越國家維持人命之責任」以後,點醒「死亡權利運動」,而使安樂死立法的問題,引起世界各國討論。美國加州於1977年生效之《自然死亡權利法》中,准許依病人之意願,不使用高科技維生方式來延長疾病末期狀態之瀕死階段,讓病人因疾病自然進行而死亡。這些法案的前提是「應有病人自己簽署之意願書」,如同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

應保障病人自主權

然而,病人家屬可否代替病人做決定呢?答案是否定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於1990年支持密蘇里最高法院的判決:「必須有明確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病人自己之意願,方可停止醫療維生治療,絕不可基於病人近親的『替代性決定』」。美國大法官認為依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之「正當法律程序法則」,不可把拔管決定權寄託於病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之上。病人近親可能有強烈的感受,他們不想看到所愛的人過著他們認為沒希望、無意義,甚至降低品格的生活。但近親的觀點並不自動地保證與病人在有行為能力時,面對相同情境時的意願相同。立法院的修正案可能造成以下情況:末期病人並「無」意願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但親屬卻可在末期病人被插管後,無法表達其意願時簽署同意書,進而拔管而移除呼吸器,造成違反病人意願之死亡。此為「殺人式安樂死」之情況,不應允許其發生。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規定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該法允許告知的對象可以是病人「或」家屬。當病人意識清楚時,可以不告知病人而只告知家屬嗎?可是,台灣醫療實務上,醫師幾乎只對家屬說明。只有在「家屬不反對」時,才對病人說明。從而,台灣醫師的告知說明並不是維護「病人自主權」,而是維護「家屬自主權」。不但剝奪「病人自主權」,並且嚴重侵犯「病人隱私權」。根本辦法是修改這些法條,確保病人成為告知說明之首要對象。從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應予修正為「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並經其同意,簽具意願書,始得為之。」在修法後,已被告知之末期病人可依其意願決定是否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方可確實保障病人自主權與隱私權。即使後來因誤會而被插管,即可依現行法第7條第6項規定拔管。
從而,立法委員們應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而不要修第7條第6項。如此,不但保障病人自主權與隱私權,也避免死亡過程之不當延長。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教授
datar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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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28, 2009 7:39 pm

Re: 安寧緩和醫療 立院初審通過

文章 datarobin »

在這濫告 亂判橫行的年代
支持立法規定在病人還有意識時 任何的病情解釋與討論都要優先告知病人

雖然說在學校上了很多醫學倫理的課 學習了很多面對醫療難題的處理原則
但在台灣法律不支持這個原則的情況下
真正付諸實行的程度 就跟記者在校園學習的新聞倫理一樣
雖然說看起來好像是限制
但其實卻是對醫生的保障
只是連這個都要用法律規定
台灣的醫療環境真的令人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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