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hh02.html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20歲沈姓男子與年滿16歲的女友多次發生性關係,導致女友懷孕,女友母親控告他涉嫌強制性交;沈某出示女友先前寫給他的紙條,內容質疑沈不喜歡跟她做愛。檢察官調查認為,紙條內容顯見少女是自願發生性關係,對沈姓男子裁定不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4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調查,沈姓男子98年8月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少女,雙方交往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多次發生性關係,少女在今年4月到醫院檢查後才知懷孕8個月,少女母親怒控沈某涉嫌強制性交。
沈姓男子提出少女先前寫給他的紙條,少女稱他「老公」,還寫「為什麼你做愛做到一半都會突然停止?你知道嗎?對於我而言,會覺得你不喜歡跟我做愛。」檢察官因此認為沈某未以強暴、脅迫手段逼少女性交,裁定不起訴處分。
性侵小女友?「紙」證自願 不起訴
版主: 版主021
- Sawa
- CR
- 文章: 871
-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31, 2007 3:06 pm
Re: 性侵小女友?「紙」證自願 不起訴
立法的原因,為什麼要訂定年齡
是因為立法的初意是考量這一年齡層的青少年青少女不太了解性與愛以及家庭等責任,所以才要立法保護.所以不論青少年青少女是否出於自願,他的〔自願性〕∼有可能是被誘導的,例如:你真的愛我就跟我上床吧∼這類的言語所迷惑!
因此,我不知道這個檢察官的想法∼
是因為立法的初意是考量這一年齡層的青少年青少女不太了解性與愛以及家庭等責任,所以才要立法保護.所以不論青少年青少女是否出於自願,他的〔自願性〕∼有可能是被誘導的,例如:你真的愛我就跟我上床吧∼這類的言語所迷惑!
因此,我不知道這個檢察官的想法∼
- lupin
- 副院長級
- 文章: 11306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 來自: DC UNIVERSE
Re: 性侵小女友?「紙」證自願 不起訴
第一句話已經提到女方"年滿16歲",所以和刑法227條無關。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1931
- 註冊時間: 週一 5月 31, 2010 4:51 pm
- 來自: 食在不安心的地方
- Sawa
- CR
- 文章: 871
-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31, 2007 3:06 pm
Re: 性侵小女友?「紙」證自願 不起訴
lupin2009 寫:第一句話已經提到女方"年滿16歲",所以和刑法227條無關。
恩∼這樣就沒錯了
這時就不了解是記者引用法條錯誤,還是告訴人律師引用法條錯誤?還是檢方引用法條錯誤了∼
- Cate
- V4
- 文章: 4254
-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05, 2007 7:25 pm
Re: 性侵小女友?「紙」證自願 不起訴
引用錯誤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而被害者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本罪不處罰未遂犯、過失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而被害者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本罪不處罰未遂犯、過失犯。」
-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1931
- 註冊時間: 週一 5月 31, 2010 4:51 pm
- 來自: 食在不安心的地方
Re: 性侵小女友?「紙」證自願 不起訴
lupin2009 寫:第一句話已經提到女方"年滿16歲",所以和刑法227條無關。
問題是現在年滿還是當時年滿十六
這郭差很大哦
健康自由跟空氣一樣
擁有時忘了它的存在
失去時才知道其珍貴
擁有時忘了它的存在
失去時才知道其珍貴
-
- R2
- 文章: 269
-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11, 2006 5:39 pm
- 來自: 台南市
Re: 性侵小女友?「紙」證自願 不起訴
<刑法第227條> 滿16歲不涉及性交易 雙方你情我願是不犯法的 ,
<刑法第222條> 但如果有給錢就變成了性交易 就等於犯法
<刑法第222條> 但如果有給錢就變成了性交易 就等於犯法
- lupin
- 副院長級
- 文章: 11306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 來自: DC UNIVERSE
Re: 性侵小女友?「紙」證自願 不起訴
brian1968 寫:lupin2009 寫:第一句話已經提到女方"年滿16歲",所以和刑法227條無關。
問題是現在年滿還是當時年滿十六
這郭差很大哦
依照判決結果,相信法官並非援用刑法227條,
所以合理推論發生關係時應年滿16歲。
如果當時未滿16歲,那就是判決錯誤,女方父母可上訴。
其實女方父母以及女方若堅稱紙條是在被脅迫情形下
違反自由意志寫出來的,結果絕對大不同。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