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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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http://0rz.tw/QRo6q
〔中央社〕馬偕醫院李姓護士夜間巡邏病房時,未發現病患昏倒廁所,導致病患延誤就醫致死,死者家屬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判醫院與護士應賠償家屬新台幣3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原任職馬偕醫院護理師的李姓女子,民國97年5月17日晚間11時巡邏病房時,發現王姓病患不在病床上,卻未通報醫院和醫師,直到凌晨1時才通知病患家屬,並請警衛協尋。
王姓病患直到隔日上午7時,才被家屬發現昏倒在病房廁所內,雖經急救後脫離險境,但仍於5天後因心律不整死亡。
刑事部分,李姓護士遭法院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死者妻子與女兒認為,護士發現病患不在床上卻未及時通報,導致病患死亡並造成家屬精神痛苦,另提起民事訴訟,向醫院和護士求償各50萬元。
法院審理時,雖護士辯稱,家屬未隨床照顧病患也有責任,但法官認定在住院醫療契約上,醫院負有照顧病患義務,並無病患家屬應照顧病患的約定,因此不採信被告辯解,審酌兩造財務狀況後,判決醫院與護士應賠償病患妻子20萬元、女兒10萬元。全案可上訴。
http://0rz.tw/QRo6q
〔中央社〕馬偕醫院李姓護士夜間巡邏病房時,未發現病患昏倒廁所,導致病患延誤就醫致死,死者家屬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判醫院與護士應賠償家屬新台幣3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原任職馬偕醫院護理師的李姓女子,民國97年5月17日晚間11時巡邏病房時,發現王姓病患不在病床上,卻未通報醫院和醫師,直到凌晨1時才通知病患家屬,並請警衛協尋。
王姓病患直到隔日上午7時,才被家屬發現昏倒在病房廁所內,雖經急救後脫離險境,但仍於5天後因心律不整死亡。
刑事部分,李姓護士遭法院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死者妻子與女兒認為,護士發現病患不在床上卻未及時通報,導致病患死亡並造成家屬精神痛苦,另提起民事訴訟,向醫院和護士求償各50萬元。
法院審理時,雖護士辯稱,家屬未隨床照顧病患也有責任,但法官認定在住院醫療契約上,醫院負有照顧病患義務,並無病患家屬應照顧病患的約定,因此不採信被告辯解,審酌兩造財務狀況後,判決醫院與護士應賠償病患妻子20萬元、女兒1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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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醫院負有照顧病患義務,並無病患家屬應照顧病患的約定"
有了這句話,會越來越多OK
家屬袖手旁觀的,越來越多
有了這句話,會越來越多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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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家屬難道沒有責任?如果是猝死.救得回來嗎.護士照顧那個病患醫院薪水才付多少啊.又病患付了多少健保費呢.
最該注意的家屬沒看好病患又該怎麼說.只會一再要求醫師及護理人員.家屬自己就像沒事人一樣.有事就求全責備.
健保經費有大半都被醫院老闆拿走了.憑甚麼如此苛責醫護人員.不是出一點錢就可以自覺是天大的恩惠.醫病雙方都要共同參予病患的治療.都得負責任.而不是一股腦丟給醫護人員.
最該注意的家屬沒看好病患又該怎麼說.只會一再要求醫師及護理人員.家屬自己就像沒事人一樣.有事就求全責備.
健保經費有大半都被醫院老闆拿走了.憑甚麼如此苛責醫護人員.不是出一點錢就可以自覺是天大的恩惠.醫病雙方都要共同參予病患的治療.都得負責任.而不是一股腦丟給醫護人員.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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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昧於事實的判決
欲判有罪, 何患無辭...
欲判有罪, 何患無辭...
1.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為而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2. 所謂的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很具體,實際上是很空洞的一種話。它看起來像是講到問題的徵結了,實際上是在迴避所有的答案。所以這種話聽起來很流暢,但它注定是要作廢的。
3.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得給予五日份用量;偏遠地區,得視病情需要,給予最高七日份用量;對於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
2. 所謂的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很具體,實際上是很空洞的一種話。它看起來像是講到問題的徵結了,實際上是在迴避所有的答案。所以這種話聽起來很流暢,但它注定是要作廢的。
3.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外用藥一次得給予五日份用量;偏遠地區,得視病情需要,給予最高七日份用量;對於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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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DR.HSU 寫:家屬難道沒有責任?如果是猝死.救得回來嗎.護士照顧那個病患醫院薪水才付多少啊.又病患付了多少健保費呢.
最該注意的家屬沒看好病患又該怎麼說.只會一再要求醫師及護理人員.家屬自己就像沒事人一樣.有事就求全責備.
健保經費有大半都被醫院老闆拿走了.憑甚麼如此苛責醫護人員.不是出一點錢就可以自覺是天大的恩惠.醫病雙方都要共同參予病患的治療.都得負責任.而不是一股腦丟給醫護人員.
醫護人員不足
醫院一定也要負責
不能只是光賺錢而已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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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brian1968 寫:這病患是住加護病房嗎
普通病房
但是患者不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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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哈! 以後賺錢的好方法---
把老人家送進醫院
家人全部都可以回去躺著
等著領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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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newshine 寫:brian1968 寫:這病患是住加護病房嗎
普通病房
但是患者不在床上
我知道住普通病房
我的意思是又不是住加護病房
失蹤昏倒關護士小姐屁事
不然以後住院規定病房門鎖統由護理站管控
病人隨身佩戴接收型EKG MONITOR
醬出了事怪護士也比較有理
健康自由跟空氣一樣
擁有時忘了它的存在
失去時才知道其珍貴
擁有時忘了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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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brian1968 寫:newshine 寫:brian1968 寫:這病患是住加護病房嗎
普通病房
但是患者不在床上
我知道住普通病房
我的意思是又不是住加護病房
失蹤昏倒關護士小姐屁事
不然以後住院規定病房門鎖統由護理站管控
病人隨身佩戴接收型EKG MONITOR
醬出了事怪護士也比較有理
好像是晚上小姐應該要查房
結果沒有注意到患者不在床上
因此被判定有失職之嫌
而馬偕則是有管理上的疏失
所以擔負管理責任
哈哈
不好意思
不過呢
在現在這個醫界
最恐怖的問題就是
風險和給付不成比率
風險很高
給付卻一直降低
卻還一直要求要提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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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施肇榮 寫:DR.HSU 寫:家屬難道沒有責任?如果是猝死.救得回來嗎.護士照顧那個病患醫院薪水才付多少啊.又病患付了多少健保費呢.
最該注意的家屬沒看好病患又該怎麼說.只會一再要求醫師及護理人員.家屬自己就像沒事人一樣.有事就求全責備.
健保經費有大半都被醫院老闆拿走了.憑甚麼如此苛責醫護人員.不是出一點錢就可以自覺是天大的恩惠.醫病雙方都要共同參予病患的治療.都得負責任.而不是一股腦丟給醫護人員.
醫護人員不足
醫院一定也要負責
不能只是光賺錢而已
醫院罰個50萬並限期改善醫護人力.否則再罰個50萬.
護士收入微薄罰個3萬.夠懲戒了.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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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獅子大開口!!!
http://goo.gl/RpCSX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醫,42
【裁判日期】 991112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42號
原 告 甲○○ 民國8.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被 告 乙○○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馬偕紀念醫院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喪葬費、扶養費部分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任職於被告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
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馬偕紀念醫院(下稱
馬偕醫院)台北院區,擔任護理師之職務,於民國97年5 月
17日夜間執行巡房職務時,因業務上之過失,未及時發現病
患王樹人昏臥於病房廁所內,對原有病情發生不利之影響,
終致王樹人於97年5 月22日不治死亡,伊2 人分別為王樹人
之妻、女,被告乙○○因上開業務過失,自應與僱用人即被
告馬偕醫院連帶賠償伊各受喪葬費、扶養費之損害等情,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2 人連帶給付丁○○新臺
幣(下同)499 萬2,598 元、甲○○181 萬4,629 元,並均
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
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
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
判例參照)。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
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
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
訟於移送前提起時,不備刑事訴訟法之合法要件,即屬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謂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
以裁定駁回之。是刑事庭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
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認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4 號
、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刑事判決書事實欄引用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略以:
「被告乙○○於97年5 月17日值班期間,負責照顧包括王樹
人在內之病患,於同日晚間11時許巡房時,發現王樹人未在
病床上時,疏未報告醫院,亦未積極尋找,嗣於翌(18)日
凌晨1 時許,發現王樹人仍未回,始通知家屬丁○○,遲至
凌晨3 時許才通報護理長並請警衛尋找,期間均未至病房廁
所察看,迨同日上午7 時許,家屬丁○○發現王樹人昏臥於
病房廁所內,受有失溫、血糖降低、意識混亂等對病情不利
之傷害」,經本院刑事庭認其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 月並得易科罰金,有本院
99年度醫易字第2 號刑事判決書可稽(見附民卷第12至14頁
)。嗣王樹人於97年5 月22日因心臟衰竭合併心律不整死亡
之結果,並非被訴之犯罪事實,被告乙○○並不負業務過失
致死之罪責,是原告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喪葬費、扶養費
等,經核顯非因以犯罪事實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因事實,揆
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就喪葬
費、扶養費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復無從命其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定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喪葬費、扶養費部分)
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http://goo.gl/RpCSX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醫,42
【裁判日期】 991112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42號
原 告 甲○○ 民國8.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被 告 乙○○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馬偕紀念醫院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喪葬費、扶養費部分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任職於被告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
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馬偕紀念醫院(下稱
馬偕醫院)台北院區,擔任護理師之職務,於民國97年5 月
17日夜間執行巡房職務時,因業務上之過失,未及時發現病
患王樹人昏臥於病房廁所內,對原有病情發生不利之影響,
終致王樹人於97年5 月22日不治死亡,伊2 人分別為王樹人
之妻、女,被告乙○○因上開業務過失,自應與僱用人即被
告馬偕醫院連帶賠償伊各受喪葬費、扶養費之損害等情,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2 人連帶給付丁○○新臺
幣(下同)499 萬2,598 元、甲○○181 萬4,629 元,並均
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
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
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
判例參照)。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
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
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
訟於移送前提起時,不備刑事訴訟法之合法要件,即屬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謂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
以裁定駁回之。是刑事庭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
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認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4 號
、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刑事判決書事實欄引用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略以:
「被告乙○○於97年5 月17日值班期間,負責照顧包括王樹
人在內之病患,於同日晚間11時許巡房時,發現王樹人未在
病床上時,疏未報告醫院,亦未積極尋找,嗣於翌(18)日
凌晨1 時許,發現王樹人仍未回,始通知家屬丁○○,遲至
凌晨3 時許才通報護理長並請警衛尋找,期間均未至病房廁
所察看,迨同日上午7 時許,家屬丁○○發現王樹人昏臥於
病房廁所內,受有失溫、血糖降低、意識混亂等對病情不利
之傷害」,經本院刑事庭認其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 月並得易科罰金,有本院
99年度醫易字第2 號刑事判決書可稽(見附民卷第12至14頁
)。嗣王樹人於97年5 月22日因心臟衰竭合併心律不整死亡
之結果,並非被訴之犯罪事實,被告乙○○並不負業務過失
致死之罪責,是原告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喪葬費、扶養費
等,經核顯非因以犯罪事實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因事實,揆
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就喪葬
費、扶養費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復無從命其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定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喪葬費、扶養費部分)
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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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這種責任歸屬的問題是該好好討論了,病人不在床上到處亂跑,是不是病人和家屬也要分擔,因為怎麼可能一看到病人不在床上就馬上通報,這樣不就醫天到晚都在通報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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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oldlarge 寫: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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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馬偕醫院李姓護士夜間巡邏病房時,未發現病患昏倒廁所,導致病患延誤就醫致死,死者家屬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判醫院與護士應賠償家屬新台幣3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原任職馬偕醫院護理師的李姓女子,民國97年5月17日晚間11時巡邏病房時,發現王姓病患不在病床上,卻未通報醫院和醫師,直到凌晨1時才通知病患家屬,並請警衛協尋。
王姓病患直到隔日上午7時,才被家屬發現昏倒在病房廁所內,雖經急救後脫離險境,但仍於5天後因心律不整死亡。
刑事部分,李姓護士遭法院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死者妻子與女兒認為,護士發現病患不在床上卻未及時通報,導致病患死亡並造成家屬精神痛苦,另提起民事訴訟,向醫院和護士求償各50萬元。
法院審理時,雖護士辯稱,家屬未隨床照顧病患也有責任,但法官認定在住院醫療契約上,醫院負有照顧病患義務,並無病患家屬應照顧病患的約定,因此不採信被告辯解,審酌兩造財務狀況後,判決醫院與護士應賠償病患妻子20萬元、女兒10萬元。全案可上訴。
不知道護士公會在做什麼?
怎麼不出來挺護士??
護病比嚴重落後先進國家
怎麼不趁機大聲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