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01029
北檢偵辦新生高弊案,以涉嫌勾結投標廠商浮報3億多元工程款,而將台北市祕書長楊錫安,從證人轉列貪污案被告,即使被告所涉及的是圖利重罪,檢方卻仍直接以60萬保釋,讓人感到不解。而涉案的公務員,一直到現在,仍堅稱未收受任何利益,何來貪污之責,而感到委屈,更讓人對公務員的法治觀,感到驚訝。
檢方雖將北市府祕書長改列為被告,卻直接以60萬元為保釋,若從羈押是最嚴厲的強制處分,所以必須是最後手段來看,檢方的如此作為,似乎謹守著所謂慎押原則,而值得贊同,惟此原則是否也一體適用於其他人,尤其是平民百姓,顯然是個大疑問。
慎押原則差別運用
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的第3款,針對法定刑5年以上的重罪,如圖利罪,即便無湮滅證據或逃亡之虞,亦可為羈押,而就實務運作常態而言,只要被告不為自白或認罪,檢察官少有不為聲押,法院亦鮮有不為羈押者。
所以針對圖利這類重罪,由檢察官直接以60萬元為交保,並非屬於運作常態,其他人若遇此情況,而想獲得檢方如此的對待,恐是一種空中樓閣的想法,此不禁讓人感嘆,原來所謂慎押原則,不是對所有人一體適用的原則,而是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
而在新生高弊案裡,更讓人感嘆的,可能是公務員的法治觀,雖然在常識觀念裡,總把清廉定義為不收錢,但不收錢只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要求,任何的施政行為更必須嚴守正當程序原則,這也是在《貪污治罪條例》裡,除了有公務員受賄罪的處罰之外,仍設有圖利罪等處罰的原因所在。
以新生高架橋弊案來看,廠商故意以極為高的投標金額,來使之流標,以迫使市府提高預算,明顯已觸犯合意圍標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向檢方為告發,此乃其義務,而非權利。
不收錢是基本要求
北市府承辦人員應告發而不告發,即有所失,卻又不為及時警戒,竟又直接以電子郵件將參考價格通知廠商,最終以如此高額的平均數為底標,而追加3億元的預算,人民的血汗錢因此付諸流水。
如此行徑,承辦公務員卻仍恥言未收受廠商好處,而自視清廉,殊不知其所觸犯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的浮報價額與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等重罪,只要對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律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而有人獲得不法利益,不管公務員有無受賄,即可成罪。
而之所以會有圖利罪的規定,其目的正在告誡公務員,不收錢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國家給予公務員如此好的待遇,正在要求公務員應謹守法律的界限,替人民看緊荷包。但於現今,不收錢反成為最高道德,明明已經浪費如此多的人民血汗錢,卻仍可以簡單疏失為搪塞,甚至以未收錢來標榜自己的清廉,看到公務員如此行徑,人民只能徒呼負負。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不收錢不等於清廉 (吳景欽)
版主: 版主006
-
- 部長級
- 文章: 6777
-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12, 2008 3:39 pm
- 來自: 吳敦義呆了八年,卻沒建設的地方
- 聯繫:
不收錢不等於清廉 (吳景欽)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 yuyj
- CR
- 文章: 570
-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22, 2008 9:42 am
- 來自: New Taipei
Re: 不收錢不等於清廉 (吳景欽)
熊哥 寫: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921978/IssueID/20101029
北檢偵辦新生高弊案,以涉嫌勾結投標廠商浮報3億多元工程款,而將台北市祕書長楊錫安,從證人轉列貪污案被告,即使被告所涉及的是圖利重罪,檢方卻仍直接以60萬保釋,讓人感到不解。而涉案的公務員,一直到現在,仍堅稱未收受任何利益,何來貪污之責,而感到委屈,更讓人對公務員的法治觀,感到驚訝。
檢方雖將北市府祕書長改列為被告,卻直接以60萬元為保釋,若從羈押是最嚴厲的強制處分,所以必須是最後手段來看,檢方的如此作為,似乎謹守著所謂慎押原則,而值得贊同,惟此原則是否也一體適用於其他人,尤其是平民百姓,顯然是個大疑問。
慎押原則差別運用
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的第3款,針對法定刑5年以上的重罪,如圖利罪,即便無湮滅證據或逃亡之虞,亦可為羈押,而就實務運作常態而言,只要被告不為自白或認罪,檢察官少有不為聲押,法院亦鮮有不為羈押者。
所以針對圖利這類重罪,由檢察官直接以60萬元為交保,並非屬於運作常態,其他人若遇此情況,而想獲得檢方如此的對待,恐是一種空中樓閣的想法,此不禁讓人感嘆,原來所謂慎押原則,不是對所有人一體適用的原則,而是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
而在新生高弊案裡,更讓人感嘆的,可能是公務員的法治觀,雖然在常識觀念裡,總把清廉定義為不收錢,但不收錢只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要求,任何的施政行為更必須嚴守正當程序原則,這也是在《貪污治罪條例》裡,除了有公務員受賄罪的處罰之外,仍設有圖利罪等處罰的原因所在。
以新生高架橋弊案來看,廠商故意以極為高的投標金額,來使之流標,以迫使市府提高預算,明顯已觸犯合意圍標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向檢方為告發,此乃其義務,而非權利。
不收錢是基本要求
北市府承辦人員應告發而不告發,即有所失,卻又不為及時警戒,竟又直接以電子郵件將參考價格通知廠商,最終以如此高額的平均數為底標,而追加3億元的預算,人民的血汗錢因此付諸流水。
如此行徑,承辦公務員卻仍恥言未收受廠商好處,而自視清廉,殊不知其所觸犯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的浮報價額與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等重罪,只要對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律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而有人獲得不法利益,不管公務員有無受賄,即可成罪。
而之所以會有圖利罪的規定,其目的正在告誡公務員,不收錢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國家給予公務員如此好的待遇,正在要求公務員應謹守法律的界限,替人民看緊荷包。但於現今,不收錢反成為最高道德,明明已經浪費如此多的人民血汗錢,卻仍可以簡單疏失為搪塞,甚至以未收錢來標榜自己的清廉,看到公務員如此行徑,人民只能徒呼負負。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馬騜教的 所謂 上樑不正下樑歪 自己感覺良好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