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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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以不正對不正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健保局日前公告的新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對於被處以兩次以上停約的院所或醫師,得加重處分為未來十年內不予特約,違規醫師十年內也不得申請健保給付。同時,為了防止遭到停約醫院、診所,再遭到停約處分後,改換人頭,鑽法律漏洞,特約及管理辦法中還特別規定,只要是同一地址的醫療機構被停約兩次以上,事後任何承租該建築物申請特約的任何醫院、診所,健保局十年內一律不予特約。
對於惡性、反覆性違規的醫師處以較重的處分,身為醫界的一份子,本人深表認同並應於予支持。只是,法律本是用來規範人的行為,以建築物作為不予特約的條件,還是蠻新鮮的。
對被列為停止特約的建築物而言,下一任的承租人及所有權人未必知情,健保局此辦法一通過,勢必造成民眾間不必要的爭端。基於健保的普遍性,與健保特約的醫療院所比率已超過九
成以上,因此,健保任何的停約處分,都與人民的工作權及財產權息息相關,均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定之,自然不能任由行政單位孳意、擴權。
以工作權為例,對於曾犯殺人、強盜、強姦等重罪者服完刑後,限制其營業小客車駕駛資格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然須經由立法院以法律明定(大法官釋字584號)。反觀,健保局僅以法規命令,限制違規醫師十年內不得申請健保給付及特約,此對醫師而言,等於工作權及生計完全的剝奪,已違反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法前,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限制電動玩具業者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以及營業場所應距離小學、國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等規定,也因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而被宣告違憲(大法官釋字第514、646號)。同理,同一地址在毫無關連的醫療機構經停約兩次以上,不知情的其他醫院、診所準備在該建築物營業並申請特約,健保局竟得限制其十年內不予特約,只為了「符合民眾期待」。
事實上,在這次健保局公告的新版特約管理辦法中,除了上述的條文外,健保局更通過了小診所被罰停約,必須確實停約;大型醫院被罰停約得易科罰金,甚至還可以溯及既往的大小眼條款,做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的最壞的榜樣。
轉型為公務機關的健保局,面臨15年才一次的二代健保的大修法期間,任何有關健保的缺失,健保局理應責無旁貸的提出修法建議,以符合法治國的精神。怎料,綜觀整部二代健保法
案大部份只注重在如何加收保費,對於健保法的漏洞,僅將原先有爭議的法規命令塞入法條中,草草的通過一讀。如今,健保局又在沒有法律充份授權的情形下,顢頇的以不正當的方法對付不正當的行為,實有負民眾高度的期待。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事法規委員會 召委 陳夢熊醫師 / 副召委 施肇榮醫師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健保局日前公告的新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對於被處以兩次以上停約的院所或醫師,得加重處分為未來十年內不予特約,違規醫師十年內也不得申請健保給付。同時,為了防止遭到停約醫院、診所,再遭到停約處分後,改換人頭,鑽法律漏洞,特約及管理辦法中還特別規定,只要是同一地址的醫療機構被停約兩次以上,事後任何承租該建築物申請特約的任何醫院、診所,健保局十年內一律不予特約。
對於惡性、反覆性違規的醫師處以較重的處分,身為醫界的一份子,本人深表認同並應於予支持。只是,法律本是用來規範人的行為,以建築物作為不予特約的條件,還是蠻新鮮的。
對被列為停止特約的建築物而言,下一任的承租人及所有權人未必知情,健保局此辦法一通過,勢必造成民眾間不必要的爭端。基於健保的普遍性,與健保特約的醫療院所比率已超過九
成以上,因此,健保任何的停約處分,都與人民的工作權及財產權息息相關,均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定之,自然不能任由行政單位孳意、擴權。
以工作權為例,對於曾犯殺人、強盜、強姦等重罪者服完刑後,限制其營業小客車駕駛資格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然須經由立法院以法律明定(大法官釋字584號)。反觀,健保局僅以法規命令,限制違規醫師十年內不得申請健保給付及特約,此對醫師而言,等於工作權及生計完全的剝奪,已違反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法前,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限制電動玩具業者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以及營業場所應距離小學、國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等規定,也因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而被宣告違憲(大法官釋字第514、646號)。同理,同一地址在毫無關連的醫療機構經停約兩次以上,不知情的其他醫院、診所準備在該建築物營業並申請特約,健保局竟得限制其十年內不予特約,只為了「符合民眾期待」。
事實上,在這次健保局公告的新版特約管理辦法中,除了上述的條文外,健保局更通過了小診所被罰停約,必須確實停約;大型醫院被罰停約得易科罰金,甚至還可以溯及既往的大小眼條款,做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的最壞的榜樣。
轉型為公務機關的健保局,面臨15年才一次的二代健保的大修法期間,任何有關健保的缺失,健保局理應責無旁貸的提出修法建議,以符合法治國的精神。怎料,綜觀整部二代健保法
案大部份只注重在如何加收保費,對於健保法的漏洞,僅將原先有爭議的法規命令塞入法條中,草草的通過一讀。如今,健保局又在沒有法律充份授權的情形下,顢頇的以不正當的方法對付不正當的行為,實有負民眾高度的期待。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事法規委員會 召委 陳夢熊醫師 / 副召委 施肇榮醫師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一 10月 25, 2010 11:04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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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對於施大的用心與功德
只能說
感恩再感恩
支持仔支持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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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在台灣醫師是不能有人權滴.
- s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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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解釋字號】 釋字第514號 【解釋日期】89/10/13 。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文】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00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民國89年7月19日廢止),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23條;兒童福利法第33、47條;少年福利法第19、26條;(廢)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13、17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515號 【解釋日期】89/10/26 。理由書及附件
- 空空空
- 部長級
- 文章: 7533
- 註冊時間: 週五 12月 08, 2006 10:26 am
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1. 請問投哪家?要不要試著在投別家媒體?
2. 此辦法已生效了嗎?要不要申請大法官解釋?
2. 此辦法已生效了嗎?要不要申請大法官解釋?
-
- 公會及協會
- 文章: 7387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空空空 寫:1. 請問投哪家?要不要試著在投別家媒體?
2. 此辦法已生效了嗎?要不要申請大法官解釋?
1.自由、中時、聯合
2.已生效,轉寄給立委會比申請大法官解釋更符合時效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squeak
- CR
- 文章: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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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國境之南
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個人認為這類投稿,媒體比較喜歡是應景的題材,也就是當前發生的,還很熱的新聞,才有話題與賣點,所以最好是當勞改會、健保局、衛生署有動作時,馬上投,最有效,也才會被接受。
- 好大
- 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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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一 8月 18, 2008 2: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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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squeak 寫:個人認為這類投稿,媒體比較喜歡是應景的題材,也就是當前發生的,還很熱的新聞,才有話題與賣點,所以最好是當勞改會、健保局、衛生署有動作時,馬上投,最有效,也才會被接受。
最近只要是醫界對於健保局的反動意見
都不大會登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am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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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2998
-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18, 2007 12:12 am
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施肇榮 寫:squeak 寫:個人認為這類投稿,媒體比較喜歡是應景的題材,也就是當前發生的,還很熱的新聞,才有話題與賣點,所以最好是當勞改會、健保局、衛生署有動作時,馬上投,最有效,也才會被接受。
最近只要是醫界對於健保局的反動意見
都不大會登
背後有隻黑手?
- chichang
- V3
- 文章: 3044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6, 2008 5:32 pm
- 來自: pluto
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amigo 寫:施肇榮 寫:squeak 寫:個人認為這類投稿,媒體比較喜歡是應景的題材,也就是當前發生的,還很熱的新聞,才有話題與賣點,所以最好是當勞改會、健保局、衛生署有動作時,馬上投,最有效,也才會被接受。
最近只要是醫界對於健保局的反動意見
都不大會登
背後有隻黑手?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gallery/images/185194/1_07.06.10%E7%BE%8A%E9%A0%AD%E7%89%B9%E5%AF%AB.JPG
- SIMON
- V3
- 文章: 3015
-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9, 2006 11: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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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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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在現實政治環境下, 醫師只是一盤散沙, 任何生氣憤怒都起不了作用, 沒有強有力的團體一切都是空談.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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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四 6月 07, 2007 6:35 am
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auricle 寫:在台灣醫師是不能有人權滴.
歹丸奇蹟
一人得罪仇醫叫獸
萬醫永世不得超生
◆鬼島『呼醫死基金會』仇醫教母 希望全民告死台灣醫師,全民仇恨台灣醫師(這樣別人才不會認為她瘋了,心理變態),就算告不倒也不讓台灣醫師賺到錢,最好全部財產替人民交保費或被健保扣光罰光,然後不准哀不准反抗,否則就是沒醫德應弔銷醫師執照!不是這樣嗎? 希望事實沒被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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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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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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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沒有被接受的投稿 -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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