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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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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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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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01021

【許麗珍、蔡亞樺╱台北報導】督導台北捷運文湖線工程的台北市政府祕書長楊錫安,被昨天出刊的《壹週刊》踢爆他未利益迴避、任由妻子楊秀婷到負責文湖線工程細部設計的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擔任董事長祕書,形同門神、可為廠商護航,議員與學者痛批楊錫安夫妻違反行政倫理與專業倫理。

爭議不斷

北市府聲稱,捷運相關工程採購與楊秀婷擔任的祕書職務無關,且依法祕書無利益迴避關係。
昨出刊的《壹週刊》報導,文湖線內湖站施工時,負責細部設計的台灣世曦未確實調查管線,二○○三年動工才發現新建雨水箱涵下方有污水下水道,若直接興建箱涵,將無法進下水道維修,為免影響通車時程,北市府二○○五年決定繼續施作箱涵,去年五月再遷建下水道,明年六月完工,但楊秀婷卻於去年十一月擔任台灣世曦董事長李建中祕書,形同門神、可為廠商護航。

僅薄懲兩百八十七萬

《壹週刊》報導指出,市府原未追究台灣世曦不察污水下水道管線疏失,今年五月議員李建昌、周威佑追查,北市府六月十日才決議,由台灣世曦支付下水道拆建工程設計費二百八十七萬元,以薄懲作結。李建昌、周威佑昨批市府包庇廠商,並質疑該處理方式與李建中和楊錫安是舊識、楊秀婷是楊錫安妻子有關。議員李慶鋒也說,台灣世曦長期承攬北市工程,楊錫安理應利益迴避,要求妻子勿前往任職。
北市捷運局東工處長陳耀維昨說,他不認識楊秀婷,也不知她任職台灣世曦;而依「大眾捷運法管線處理須知」,污水管因屬永久遷移管線,污水管須由該局編列一億一千多萬元支付工程費,至於台灣世曦疏失,已自其二億六千多萬元設計費中,扣款二百八十七萬元。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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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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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是懷疑衛生署也也雷同情況. (賊)
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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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77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12, 2008 3:39 pm
來自: 吳敦義呆了八年,卻沒建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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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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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icle 寫:偶是懷疑衛生署也也雷同情況. (賊)

那是喝花酒啦......
viewtopic.php?f=24&t=51364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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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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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文章 X-MAN »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 發布 )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
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 8 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0 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superdog
V4
V4
文章: 4073
註冊時間: 週三 7月 26, 2006 6:55 pm

Re: 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文章 superdog »

X-MAN 寫: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難怪 難怪 很多人要找紅粉知己、女朋友... (挖鼻孔)
JACKIE
CR
CR
文章: 747
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24, 2006 6:15 pm

Re: 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文章 JACKIE »

(omg) (omg)


檢察官在那裏?....
















我找不到
頭像
鳴人
副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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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350
註冊時間: 週四 1月 11, 2007 10:04 am
來自: 木葉忍者村

Re: 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文章 鳴人 »

JACKIE 寫:(omg) (omg)


檢察官在那裏?....
我找不到

都在土城搜ㄚ扁牢房,不然就在高雄找阿菊睡覺的"真相"啦!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43450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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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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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dog 寫:
X-MAN 寫: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難怪 難怪 很多人要找紅粉知己、女朋友... (挖鼻孔)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第一條應該改成:
一、和公職人員有性關係之人或家屬。
X-MAN
科主任級
科主任級
文章: 6158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5:11 pm

Re: 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文章 X-MAN »

針對趙玉柱的作法,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助理教授廖義銘直呼:「離譜!」「很明顯是有人想要拍第一家庭的馬屁,圖利自己!」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施正鋒則質疑「不知道趙玉柱的專業是哪一種?顧什麼問?明顯就是要他去牽線。」

受聘提供「做人道理」


這是大家對非公職人員或非公職人員關係人當時批判.
xk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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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北市高官妻領廠商薪

文章 xku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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