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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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gys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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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mogysux »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 ... F%E6%B2%BB

〔中央社〕現行病歷、檢查、檢驗報告及處方,保存年限不一,有些3年、有些5年,為保障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提案,統一規定保存年限為7年。

趙麗雲受訪時指出,有民眾陳情說,在醫療糾紛訴訟時,發現各種病歷、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不一,當病歷要作為訴訟呈堂證物時,才發現訴訟多年後,病歷早已逾保存年限,造成原告損失、被告脫罪的不合理情況。

趙麗雲認為,統一病歷、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不會讓這些可能作為呈堂證物的效力,因為不同時間而有所差別;且統一保存年限,不一定是保障醫療糾紛的其中一方,對雙方都有保障

趙麗雲對此共提出7項修正草案,將現行藥師法、呼吸治療師法、營養師法、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藥事法中,有關病歷、檢查、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統一與醫療法規定的7年一致;未成年人,則待其成年後,再保存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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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訴訟時代來臨了..
「注意你所想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嘴裡的話;
注意你所說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實際的行動;
注意你的行為,因為他們會形成習慣;
注意你的習慣,因為他們會形成你的人格;
注意你的人格,因為他們會影響你的命運。
我們想的是什麼,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by 柴契爾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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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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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空空空 »

不用太憂心

有參加電子病歷的人
病歷可能可以保存的更久

千秋萬世
直到永遠
yoshi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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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yoshi100 »

這不用擔心,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有新版系統是走IE8 web 系統(版權較省),但windows 2000不支援IE8,所以除非再新購電腦否則似乎無解。同樣的,舊版系統也不一定能在win7跑。

呃,十年後電子病歷要順利讀出除非有準備,否則還有挑戰性。

這也是圖書館圖書電子化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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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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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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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空空空 »

樓上的
請問你有用過 winows 3.1 時代的 word 嗎?
那時候的 doc 檔案現在讀不出來嗎?
yoshi100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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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03
註冊時間: 週四 6月 07, 2007 5:09 pm

Re: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yoshi100 »

除非大家願意接受doc為交換的版本,否則可能只有自己系統讀的出,當然我是不知目前電子病歷的交換格式。
以前還有 amipro 文書系統
還有台灣人寫的。
e4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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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e42166 »

mogysux 寫: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 ... F%E6%B2%BB

〔中央社〕現行病歷、檢查、檢驗報告及處方,保存年限不一,有些3年、有些5年,為保障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提案,統一規定保存年限為7年。

趙麗雲受訪時指出,有民眾陳情說,在醫療糾紛訴訟時,發現各種病歷、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不一,當病歷要作為訴訟呈堂證物時,才發現訴訟多年後,病歷早已逾保存年限,造成原告損失、被告脫罪的不合理情況。

趙麗雲認為,統一病歷、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不會讓這些可能作為呈堂證物的效力,因為不同時間而有所差別;且統一保存年限,不一定是保障醫療糾紛的其中一方,對雙方都有保障

趙麗雲對此共提出7項修正草案,將現行藥師法、呼吸治療師法、營養師法、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藥事法中,有關病歷、檢查、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統一與醫療法規定的7年一致;未成年人,則待其成年後,再保存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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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訴訟時代來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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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了香瓜尋苦瓜 (眼汪汪) 唉!!現在當醫生真是自討苦吃!! (不要啊)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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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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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sheepin »

病歷不是本來就應該會保存七年嗎?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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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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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施肇榮 »

sheepin 寫:病歷不是本來就應該會保存七年嗎? (咦)


病歷在醫院、診所的保存期限是7年

現行病歷(醫院、診所)、檢查、檢驗報告(檢驗所)及處方(藥局),保存年限確實不一,有些3年、有些5年。

趙麗雲受訪時指出,有民眾陳情說,在醫療糾紛訴訟時,發現各種病歷、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不一,當病歷要作為訴訟呈堂證物時,才發現訴訟多年後,病歷早已逾保存年限,造成原告損失、被告脫罪的不合理情況。
(搞不清楚所指案件為何,若是在醫院、診所所有的資料,依據醫療法還是7年)

趙麗雲對此共提出7項修正草案,將現行藥師法、呼吸治療師法、營養師法、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藥事法中,有關病歷、檢查、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統一與醫療法規定的7年一致;未成年人,則待其成年後,再保存7年。
(再說吧,一次捅那麼多的馬蜂窩,不太容易)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a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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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santo »

依照目前最新類別的醫事人員法律 牙體技術師法

裡面第26條明文規定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管.
前項紀錄及書面文件,至少應保存七年.

所以未來其他類別醫事人員之相關業務工作紀錄,至少應保存七年是既定政策了.
xk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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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自由電子報)

文章 xku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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