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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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PLP部

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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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比例原則」
◎ 黃俊元

衛生署依健保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特約醫院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應予終止特約或就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年。但最爭議部分,在依健保法(母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申報醫療費用,僅處醫療費用之二倍罰鍰,但是特約管理辦法(子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構成要件類似健保法第七十二條,僅增加「情節重大」,但卻處以終止特約或違反規定部分之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年之更嚴重法律效果。似有違反「比例原則」。

在實質健保納保率近九十九%之下,健保局幾乎完全獨佔醫療市場,當醫療院所被「停止特約」一年,意味幾乎完全排除從事醫療行業,除非是特殊自費醫療業務如美容、健診等,否則實際效果等同取消其執業執照,就憲法保障工作權的立場,等於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加以限制,不僅擴張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民眾的醫療可近性反而降低,對醫療機構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也違反「比例原則」。(完整論述請見自由電子報,作者為法律、醫管雙碩士)


支持楊志良署長 反省「曉明十一刀」
◎ 羅政勤

我們為有同業違背專業倫理,而讓醫界全體蒙塵感到難堪、難受;另一方面,我們也有說不出的不平:當健保局這個醫療市場唯一的買家,對病患處方、手術方法、器材的決定,已凌駕臨床醫師之上,對給付肆意揮砍,已完成的服務即使未經核刪,還是招致「斷頭」;可以說,健保早已讓醫師繳械!

行醫的專業一旦喪失自主權,無異於喪失專業的尊嚴,一個毫無自主、尊嚴的行業,會衍生盜心、欺瞞、傷害,並非始自今日;十餘年前「曉明十一刀」讓十一名曉明女中學生集體割盲腸事件,醫界驚駭,社會為之譁然;問題延燒到現在,只是於今尤烈罷了。

本文沒有為醫界喊冤的用意,只是想提醒社會:有果必有因,希望社會能理性討論今日執醫環境的問題癥結,且莫動輒引少數違規醫師為例,將熱情奉獻於臨床的醫師,全視為一手拿手術刀、一手忙著與詐騙集團交易的披著白袍的商人。我們也全力支持:願一邊摜烏紗帽、換取健保費調漲,一邊以嚴懲不法來保護善良、敬業的大多數沈默的醫師。

(作者為彰化秀傳醫院骨科專科醫師、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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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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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高雄市

Re: 違反「比例原則」

文章 高雄客 »

寫錯了,不是曉明中學啦,是曉明醫院才對。
「曉明十一刀」事件:民國八十三年四月,高雄縣一群小學生突發腹痛,還有人上吐下瀉,經送往曉明醫院就醫,醫師研判是盲腸炎,十一個孩子都被開刀截掉盲腸。但事後證實,這些學童只是食物中毒,十一個人的肚子都被白劃一刀,這是轟動一時的「曉明十一刀」事件。
人可以選擇不做壞事,卻無法選擇不被列為被告
xkuk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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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106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10, 2024 2:04 pm

Re: 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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