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保盟:強漲健保費 將提訴願與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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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保盟:強漲健保費 將提訴願與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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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zo5f.html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陳麗婷台北29日電)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孫友聯今天表示,衛生署這次調漲健保費的政策,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合乎正義,如果要強行實施,督保盟將提起行政訴願與大法官釋憲。

衛生署今年將調整健保費率,規劃將各保險對象按經濟能力分成4區塊,各適用不同健保費率,初估將有半數民眾健保費不增或減。

督保盟召開記者會,孫友聯表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須以法律定之,但是全民健保法在投保費率部分,只規定「齊一費率」精神,衛生署擬以差別費率調整健保費並不合法。

孫友聯指出,健保改革中最重要的二代健保迄今無法修法完成,衛生署改採只調整保費,卻欠缺行政與品質改革的便宜措施,「先調保費、再談改革」並不合理。

督保盟發言人滕西華表示,衛生署以投保薪資作為「差別費率」基礎調整健保費,是「假正義、真懲罰」。許多包租公、包租婆、演藝明星、股票大亨因為收入不是來自實際工作所得,這次健保費調整還可能不增反減,無法達到衛生署量能負擔、照顧弱勢的真正正義。

孫友聯表示,督保盟反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乎正義的調整健保費率政策,如果強行實施費率調整案,督保盟必定採行政訴願及大法官釋憲,為守法民眾討回公道。

孫友聯也呼籲總統馬英九,應該拿出「修地制法的意志和魄力」,要求行政院與立法院盡速審議並通過二代健保法的修法,才是健保永續經營之道。

另外,對於衛生署將調整健保費,健保抗漲聯盟上午帶領約10名民眾赴衛生署抗議,反對剝奪民眾1個便當錢,現場高喊「忠於民意、反對健保漲價」,並發起「急call金小刀反映民意」活動。

健保抗漲聯盟發起人、民進黨全國黨代表林世宗表示,現在每樣東西都漲價,小市民生活痛苦指數逐漸攀高,竟然還要漲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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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督保盟:強漲健保費 將提訴願與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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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從"量能付費"這個角度想就是違憲了, 有錢人花的醫療資源有比較多嗎 ?
lonely9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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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督保盟:強漲健保費 將提訴願與釋憲

文章 lonely9sword »

auricle 寫:光從"量能付費"這個角度想就是違憲了, 有錢人花的醫療資源有比較多嗎 ?


沒有

應比較少

不過社會責任有 (眼汪汪)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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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督保盟:強漲健保費 將提訴願與釋憲

文章 施肇榮 »

auricle 寫:光從"量能付費"這個角度想就是違憲了, 有錢人花的醫療資源有比較多嗎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73)

解釋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健保法細則就專技人員投保金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同法第八條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此項保險費係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強制收取之費用,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具分擔金之性質,保險費率係依預期損失率,經精算予以核計。其衡酌之原則以填補國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用為度,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並以類型化方式合理計算投保金額,俾收簡化之功能,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乃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表,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之依據。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而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準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投保金額以分級表最高一級為上限,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為下限,係基於法律規定衡量被保險人從事職業之性質,符合母法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趣,並不違背。
理由書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係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強制收取之費用,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具分擔金之性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同法第八條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國家因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設立機構,為維持其功能而向受益者收取分擔金,由於負擔分擔金之受益者,並非事實上已受領國家之給付,僅以取得受領給付之機會為已足,是收取分擔金之原則,係以平衡受益與負擔為目的,復因受益者受領給付之機會及其價值如何,無從具體詳細確定,故唯有採用預估方式予以認定。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係以受領國家保險給付為標的,由國家用以支應維持全民健康制度必要之費用,此項保險費率自應依預期損失率,經精算予以核計。其斟酌之原則首重損益之衡平,亦即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與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額必須相當,以填補國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用為度。因為保險費額之確定並非與被保險人將來受領給付之多寡按比例計算,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並顧及被保險人相互間之收入及負擔能力差距甚大,決定保險費時不可能精確考量各被保險人不同的資力,爰以類型化方式合理計算投保金額,俾收簡化之功能。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乃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表,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之基礎。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之被保險人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同條第三項復規定上開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準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僱用被保險人數二十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其立法意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功能,經預估有關費用之需求,精算保險費率,核計各該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乃基於法律規定衡量被保險人從事職業之性質而為,符合母法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趣,並不違背。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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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督保盟:強漲健保費 將提訴願與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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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寫:
auricle 寫:光從"量能付費"這個角度想就是違憲了, 有錢人花的醫療資源有比較多嗎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73)

解釋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健保法細則就專技人員投保金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同法第八條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此項保險費係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強制收取之費用,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具分擔金之性質,保險費率係依預期損失率,經精算予以核計。其衡酌之原則以填補國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用為度,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並以類型化方式合理計算投保金額,俾收簡化之功能,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乃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表,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之依據。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而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準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投保金額以分級表最高一級為上限,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為下限,係基於法律規定衡量被保險人從事職業之性質,符合母法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趣,並不違背。
理由書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係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強制收取之費用,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具分擔金之性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同法第八條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國家因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設立機構,為維持其功能而向受益者收取分擔金,由於負擔分擔金之受益者,並非事實上已受領國家之給付,僅以取得受領給付之機會為已足,是收取分擔金之原則,係以平衡受益與負擔為目的,復因受益者受領給付之機會及其價值如何,無從具體詳細確定,故唯有採用預估方式予以認定。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係以受領國家保險給付為標的,由國家用以支應維持全民健康制度必要之費用,此項保險費率自應依預期損失率,經精算予以核計。其斟酌之原則首重損益之衡平,亦即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與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額必須相當,以填補國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用為度。因為保險費額之確定並非與被保險人將來受領給付之多寡按比例計算,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並顧及被保險人相互間之收入及負擔能力差距甚大,決定保險費時不可能精確考量各被保險人不同的資力,爰以類型化方式合理計算投保金額,俾收簡化之功能。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乃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表,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之基礎。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之被保險人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同條第三項復規定上開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準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僱用被保險人數二十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其立法意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功能,經預估有關費用之需求,精算保險費率,核計各該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乃基於法律規定衡量被保險人從事職業之性質而為,符合母法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趣,並不違背。


但不能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吧?

現在同等待遇的"保險"

一家四口的保費最高的可以繳到55萬

最低的一家四口卻只要2萬多3萬

請問施大,這樣沒有過度擴張這條條文,違反社會保險(應該是根本的"保險"已經不見了,只剩前面的形容詞:社會... (XD) )的原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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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督保盟:強漲健保費 將提訴願與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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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那種解釋文,哪天一家子每年繳個一百萬一千萬你都得付.

那是在繳"保險費"嗎 ? 甚麼險這麼可怕? (omg)
lonely9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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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督保盟:強漲健保費 將提訴願與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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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美2010年

均繳10200美金 (omg)
xk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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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督保盟:強漲健保費 將提訴願與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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