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醫療傷害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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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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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醫療傷害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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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醫療傷害補償制度
日本因為醫療糾紛導致產科醫師工作環境惡劣,願意從事產科工作的醫師減少,出現有些地方缺少產科服務。為了解決此一醫病雙輸的嚴重危機,日本政府,於今年(2009)一月(平成21年1月1日),推出[產科醫療補償制度],[1]希望能夠改善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改善產科醫師的執業環境,重新拾回對產科醫師的吸引力,以解決產科服務短缺的嚴重問題。本法針對生產的併發症重度脳性麻痺児的補償問題優先處理。其實類似的問題,也一直存在於很多醫療糾紛嚴重的國家。美國就有產科醫師不願也不敢為律師的太太接生的問題。

日本的此一[產科醫療補償制度]法案的首要目的是:1.對因分娩関連的併発症所致之脳性麻痺児家族的経済的負担提供迅速的補償。目的2是對脳性麻痺併発症的原因分析,以提供情報作為將來的預防。目的3是紛争的防止,以提升産科医療的品質,解決產科荒的危機。

此一制度的運作,由相當於我國負責醫院評鑑的[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醫療品質策進會](醫策會)(TJCHA)的[財團法人日本醫療機能評価機構](JCQHC)負責。由厚生勞動省(相當於我國目前的衛生署或將來的衛生福利部(?))監督。補償對象為懷孕33週以上體重2,000g以上,身體障害1、2級的重症兒。其他另有個別審查機制。而排除先天性原因或產後感染所致的傷害。補償金額為第一次給付600萬円及往後每年給付120萬円,共給付20次(總共每案補償日幣3000萬円)。補償基金來源主由分娩機構每生產一名胎兒繳納3萬円的保險金(可由醫療保險給付時扣除)。JCQHC也負責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回饋給分娩機構,力圖改進,以求提升醫療品質。不作過失責任之分析。但對重大問題,可調整該機構之保險金負擔費率。

其實在民國八十(1991)年接受衛生署委託執行醫療糾紛的現況的研究後,陳等[2]即已提出[醫療爭議調處辦法草案]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供衛生署立法參考。其立法精神與上述日本今年開始實施的[產科醫療補償制度],相當接近。2007年立法委員賴清德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當時躺在立法院的還有類似草案的立法委員沈富雄版,立法委員邱永仁版及行政院衛生署版。[3]可惜當時醫界正反意見雜陳[4-7],法界當然也各有不同看法,結果兩年過去了,還未見這些法案的復活。這些立法精神都接近於日本的不論對錯,不論責任,只對由於醫療行為導致的嚴重傷殘或死亡,以迅速補償的方法,及時救濟病人,以解除病人及/或家屬的痛苦,也希望能減低醫療糾紛對醫師的壓力,減少負面的防禦性醫療,提升醫療照護的品質。應該是醫病雙贏的法案。

根據陳等[8]及吳等[9-10]的研究,除了婦產科以外,在我國外科、骨科及麻醉科醫師都是醫療糾紛風險較高的科別。各醫院招募外科及婦產科住院醫師常常缺額很多。長此以往,我們早晚也會面臨很多地方找不到外科或婦產科醫師的困境。實非全民之福。

衛生署這幾年來,其實已成功的推出了 [藥害救濟法](2000)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辦法] (2004),一步一步的從特定範圍,依上述精神,逐漸減少醫療爭議的處理糾紛。上述幾個躺在立法院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因為範圍太廣,不易取得醫法兩界及社會共識。衛生署今年乃委託醫策會,研擬針對醫療糾紛最多的外科及婦產科的問題,試圖對生產及手術引起的傷害,提出迅速救濟或補償的方法。此法暫名為[醫療傷害救濟法草案]。

擬議中之[醫療傷害救濟法草案]的精神屬不論有無過失,只要符合適用範圍即受補償(No-Fault Compensation)之救濟制度。其目的「1.基於醫療不確定性及公平正義原則,使受害人得以迅速獲得合理的補償;2.扭轉尋找代罪羔羊的思維,確實檢討真因,尋求改善,以提升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與日本的[產科醫療補償制度],精神不謀而合。此法案的初步納入對象為:「生產之婦女(含新生兒)及手術、麻醉致重傷、殘廢或死亡結果者。」其救濟要件:需嚴重傷害、需為合法醫療、需屬醫療必要性(故將排除疾病本身、藥害、非醫療目的之美容行為)。」救濟金額約200-300萬元。基金來源擬來自政府稅收及健保費,後者可由健保給付手術、接生、麻醉等費用中扣下一定比例的金額(如5-10%)。可以成立醫療傷害救濟基金會,處理接受申請及給付補償。該基金會可就案件分析後,如發現某醫療機構有明顯之缺陷或異常表現,可代位求償向該醫療機構要求繳納所付之救濟金額,或調整其扣繳比例。

根據陳等[8]及吳等[9-10]的研究,我國醫療糾紛提起法院訴訟的機率已由1991年的15.7%增加到2005年的23.1%。一旦進入法院,病人勝訴的機會,在1991年是10.8%,到2005年重傷者勝訴機率是11.1%,死亡者勝訴的機率是15.0%。而補償或賠償的金額也不斷上升。醫療糾紛的問題,會越來越嚴酷。他山之石,可為借鏡,日本的[產科醫療補償制度],與衛生署委託醫策會研擬中的[醫療傷害救濟法草案],及已經行之數年的[藥害救濟法]、[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辦法],都是可以有效減少糾紛的措施。歡迎醫界同仁平心思考,提出建言,使立法更臻完善。大家也應協力推動,使此法可以很快完成立法,付諸實施,使醫糾夢魘,逐年降低,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逐年改善。使社會更祥和,使更多的人才願意投身醫界,從事艱辛危險的醫療工作。

參考文獻:
1. 日本產科醫療補償制度,2007。 http://www.sanka-hp.jcqhc.or.jp/message/index.html
2. 陳榮基,謝啟瑞,葉俊榮,吳正吉,劉緒倫,陳昭德,邱清華。1993。台灣醫療糾紛的現況與處理。下冊,205-222頁。台北:健康世界。 ( http://www.health-world.com.tw )
3. 賴清德。2007。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 http://www.wretch.cc/blog/laichingte/10389414
4. 謝炎堯。醫病雙輸的法案。自由時報。2007.01.1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 ... day-o6.htm
5. 陳榮基。補償病人醫師解壓。自由時報2007.01.18。(A15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 ... day-o6.htm
6. 賴佑哲。自由時報 2007.01.21。(A15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 ... day-o6.htm
7. 郭正典。醫療事故專法處理。自由時報 2007.01.21。(A15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 ... day-o7.htm
8. 陳榮基,謝啟瑞,葉俊榮,吳正吉,劉緒倫,陳昭德,邱清華。1993。台灣醫療糾紛的現況與處理。上冊,8, 15-123頁。台北:健康世界。( http://www.health-world.com.tw )
9. 吳俊穎,賴惠蓁,陳榮基。2009。台灣的醫療糾紛狀況。台灣醫學 13(1): 1-8。
10. Wu CY, Lai HJ, Chen RC. 2009. Medical malpractice experience of Taiwan 2005 vs 1991. Int Med J 39: 237-242.
(本文登載於醫療品質雜誌2009; 3(4): 93-95)
(也登錄於陳榮基部落格 http://profrcchenmd.blogspo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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