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病人的利益為最高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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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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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病人的利益為最高考量

文章 medfront »

有業外人士問我: 哪醫師怎麼那麼狠, 連這種錢也賺的下去? 我說: 有人因為黑道威脅殺他全家, 要求賣腎還債, 醫師幫他取腎是犯法, 失德, 錯用他的醫術, 但是有對不起這個被切器官的人嗎? 許世正對不起醫界, 對不起全天下, 有對不起被切子宮的病人嗎?

以前寫的舊文:

媚俗, 也是違反醫學倫理的 (markov)
台大醫院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認為趙建銘疑涉入台開案, 與醫療專業無關, 不致影響其醫師資格. 相對的,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醫學倫理及紀律委員會召集人洪政武則說: 「醫師倫理不只限於專業醫療領域, 人格操守也是醫師應有醫德.」而主張趙建銘疑涉入台開案最嚴重的情形可以廢除其醫師執照. 我很好奇, 幾位具有醫師身分的 A 健保立委不知已受到何種懲戒了?


依據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 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 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 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使用禁藥、聘僱無照人員、出租證書、出具不實證明書)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假設, 趙建銘判刑確定違反證券交易法, 確定是台灣社會的罪人, 千萬股民的罪人, 民進黨的罪人, 台大的罪人, 其他法律道德的罪人, 但是, 請問他的罪行符合上述哪一款, 讓他得受醫師懲戒的審查呢? 他應該受到依法論法的待遇, 俗話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醫師犯錯也應該得到和庶民一樣處罰, 而不是更殘酷. 反倒是召集人洪政武媚俗的向媒體靠攏, 枉顧希波克拉提斯教誨的「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同胞」、日內瓦宣言的「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手足」, 疑似違反醫師法第第 25 條第四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才該被移送懲戒審查吧!?

請問我們該把召集人洪政武移送哪個機關討論他是否違反醫學倫理呢?

2006-05-22 | 中央社 | 台大依法處理趙建銘 醫師公會討論醫學倫理 | 記者陳清芳台北二十二日電

http://www5.chinesenewsnet.com/MainNews ... 8_536.html
mogys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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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
文章: 4490
註冊時間: 週一 8月 14, 2006 10:43 am

Re: 以病人的利益為最高考量

文章 mogysux »

說的好.推一下
(GOODJOB)

套句電視台政治談話節目的口頭禪

"請以同樣標準檢驗其他行業"
「注意你所想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嘴裡的話;
注意你所說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實際的行動;
注意你的行為,因為他們會形成習慣;
注意你的習慣,因為他們會形成你的人格;
注意你的人格,因為他們會影響你的命運。
我們想的是什麼,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by 柴契爾夫人
cyc
V1
V1
文章: 1491
註冊時間: 週四 9月 24, 2009 7:10 pm

Re: 以病人的利益為最高考量

文章 cyc »

medfront 寫:有業外人士問我: 哪醫師怎麼那麼狠, 連這種錢也賺的下去? 我說: 有人因為黑道威脅殺他全家, 要求賣腎還債, 醫師幫他取腎是犯法, 失德, 錯用他的醫術, 但是有對不起這個被切器官的人嗎? 許世正對不起醫界, 對不起全天下, 有對不起被切子宮的病人嗎?

...http://www5.chinesenewsnet.com/MainNews ... 8_536.html

(GOODJOB)說的好!
若病人真不知情,
醫生及醫院豈不早被告翻了?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以病人的利益為最高考量

文章 施肇榮 »

凱薩的歸凱薩
上帝的歸上帝



解釋字號: 釋字第545號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所謂「業務上之違法行為」係指醫師於醫療業務,依專業知識,客觀上得理解不為法令許可之行為,此既限於執行醫療業務相關之行為而違背法令之規定,並非泛指醫師之一切違法行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則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法律就前揭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無從鉅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亦無牴觸。首揭規定就醫師違背職業上應遵守之行為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得於前開法定行政罰範圍內,斟酌醫師醫療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之於醫療安全、國民健康及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暨財務制度之危害程度,而為如何懲處之決定,係為維護醫師之職業倫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無違。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以病人的利益為最高考量

文章 施肇榮 »

醫學倫理原則

切勿傷害(Nonmaleficence)

利益病患(Beneficence)

病人自主(Autonomy)

公平正義(Justice)

節錄自黃富源教授 – 醫學倫理教材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以病人的利益為最高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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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front 寫:有業外人士問我: 哪醫師怎麼那麼狠, 連這種錢也賺的下去? 我說: 有人因為黑道威脅殺他全家, 要求賣腎還債, 醫師幫他取腎是犯法, 失德, 錯用他的醫術, 但是有對不起這個被切器官的人嗎? 許世正對不起醫界, 對不起全天下, 有對不起被切子宮的病人嗎?

以前寫的舊文:

媚俗, 也是違反醫學倫理的 (markov)
台大醫院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認為趙建銘疑涉入台開案, 與醫療專業無關, 不致影響其醫師資格. 相對的,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醫學倫理及紀律委員會召集人洪政武則說: 「醫師倫理不只限於專業醫療領域, 人格操守也是醫師應有醫德.」而主張趙建銘疑涉入台開案最嚴重的情形可以廢除其醫師執照. 我很好奇, 幾位具有醫師身分的 A 健保立委不知已受到何種懲戒了?


依據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 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 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 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使用禁藥、聘僱無照人員、出租證書、出具不實證明書)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假設, 趙建銘判刑確定違反證券交易法, 確定是台灣社會的罪人, 千萬股民的罪人, 民進黨的罪人, 台大的罪人, 其他法律道德的罪人, 但是, 請問他的罪行符合上述哪一款, 讓他得受醫師懲戒的審查呢? 他應該受到依法論法的待遇, 俗話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醫師犯錯也應該得到和庶民一樣處罰, 而不是更殘酷. 反倒是召集人洪政武媚俗的向媒體靠攏, 枉顧希波克拉提斯教誨的「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同胞」、日內瓦宣言的「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手足」, 疑似違反醫師法第第 25 條第四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才該被移送懲戒審查吧!?

請問我們該把召集人洪政武移送哪個機關討論他是否違反醫學倫理呢?

2006-05-22 | 中央社 | 台大依法處理趙建銘 醫師公會討論醫學倫理 | 記者陳清芳台北二十二日電

http://www5.chinesenewsnet.com/MainNews ... 8_536.html


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醫師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的目的是
係為維護醫師之職業倫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並不是要醫師當聖人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xkuk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15966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10, 2024 2:04 pm

Re: 以病人的利益為最高考量

文章 xku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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