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善存當藥 高院:衛署規定不合法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0.13 05:01 am
高院判決指衛生署將善存列為藥品的基準沒有法源依據,此判決將衝擊我國藥政管理及善存等維他命的價格。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林錫銘攝影
藥局負責人謝素怡託友人從國外帶善存等維他命回台販賣,因善存在台灣屬藥品,謝女因而被訴販售禁藥罪;案經一審判決無罪,高院二審認為衛生署據以將善存列為藥品的基準根本不合法,昨天仍判決謝女無罪。
本案根源在於,絕大多數國家將善存、銀寶善存等維他命列為食品,我國則列為藥品,價格因而貴許多。吉星藥局負責人謝素怡為降低成本,託友人從國外帶回的維他命善存、銀寶善存等販賣而被起訴。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以相關罰責已刪除為由,判決謝素怡無罪;法官並在判決書中痛批衛生署將維他命列為藥品管制的不當,造成國內維他命價格比國外高出好幾倍,消費者成了冤大頭。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院仍判無罪。
高院指出,維他命到底是「藥品」或「食品」,關係到人民的權利義務,依大法官解釋,涉及人民的自由權利限制者,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是法律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衛生署訂頒區分維他命究竟是藥品或食品的「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即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判決指出,衛生署依據藥事法查驗藥品,但該法或前身的「藥物藥商管理法」都沒有授權衛生署訂定區分藥品、食品的基準表,衛生署在八十一年公告訂頒的「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並無法源依據。
高院認為,衛生署依不合法的基準表認定善存為藥品,即不具法律效力,進而不能因此認定謝素怡販售友人帶進來的維他命善存、銀寶善存是藥品,自然不構成藥事法規定的販售禁藥罪。
藥」不得 衛署被廠商牽著鼻子走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0.13 02:38 am
「衛生署沒有做好把關工作,」承審善存案的高院法官陳玉雲說,藥品上市事關民眾用藥安全,是很嚴謹的事,過去一直很信任衛生署能善盡職責把關;但審理本案後始知,進口的維他命到底是藥品或食品,竟然是由廠商申請認定,衛生署只是被動審查。
高院開庭時,藥商與被告在法庭上為了美國惠氏藥廠出產的維他命善存、銀寶善存,在台販售價格是否太貴而當庭吵起來。陳玉雲表示,「我也很不滿維他命在國內售價太高,相信大多數消費者的想法都是如此;但這不是法院審理的重點,本案應回歸法律去看待,我當庭要他們不要再吵價格了。」
廠商在法庭上強調,台灣賣善存比較貴,是因研發費很花錢。法官不以為然反問,善存是美國研發的,台灣只是代為生產,哪有研發費?美國有研發費,卻反而賣得比台灣便宜很多;「如果要保護藥商的利益,至少在法律上要站得住腳」。
陳玉雲曾經去函衛生署詢問為何要將維他命善存及銀寶善存列為「藥品」管理。衛生署回函指出,兩種善存可緩解、預防人類的疾病,並影響人類的生理功能,符合藥事法所稱的藥品規定。但矛盾的是,衛生署當初核可兩種善存的許可證,上面記載「二者僅為營養補給,不具療效」。衛生署前後說法不一。
高院合議庭指出,審理本案後他們才知道,原來維他命要當藥品或食品賣,竟是由廠商主動認定提出申請,再由衛生署被動依基準表來審查,並非一開始即由衛生署查驗審核,這個過程實在太粗糙。
【2009/10/13 聯合報】@ http://udn.com/
維他命當藥/衛署坦承 法律依據不足
【聯合報╱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2009.10.13 02:38 am
高院的判決讓衛生署使用多年的「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合法性遭受挑戰。衛生署藥政處昨天坦言,基準表的法律依據確實不足,最遲今年底會重新公告新準則。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去年對善存案作出判決經本報披露後,曾迫使衛生署重新檢討維生素(維他命)管理政策,放寬了管制,將低劑量維他命、礦物質為乙類成藥,極少數降級為食品。
不過,外界關注、在台灣超貴的善存,卻仍維持藥品的等級。
高院昨天的二審判決,則讓衛生署好不容易修訂完成放寬的草案再添變數。
藥政處處長康照洲昨天傍晚坦言,基準表的法律立基點確實不足,「我們也有這種體認,會跟法規單位討論,想辦法來解決」。
雖然基準表的合法性出了問題,但康照洲仍認為,考量到安全性,高劑量維他命應維持藥品管理;以藥品管理時,廣告須事先審查才能刊播,可以避免業者過度宣稱療效,誤導民眾。
【2009/10/13 聯合報】@ http://udn.com/
把善存當藥 高院:衛署規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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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把善存當藥 高院:衛署規定不合法
高分院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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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依法都應該得藥局才能販售
是哪些人在圖利藥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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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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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把善存當藥 高院:衛署規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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