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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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這則新聞我實在看不懂, 這土地是一直被佔用, 又不是說只有十年前佔用, 然後過去十年都沒佔用. 如果真的要說超過追溯期, 那10年以前佔用的部份不求刑好了, 過去10年間佔用的部份還是要追究啊! 難道說我偷偷到國家公園畫一塊地當自用, 佔用10年沒人發現土地就變我的了? 新聞中說縣政府要編幾十億的預算去把地買回來, 這應該就是眉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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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主任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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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一則讓人看不懂的新聞?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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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主任級
- 文章: 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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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一則令人不解新聞?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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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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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一些非關藍綠的事, 不會有人注意, 晚上也不會有政論節目開壇大審, 官商要上下其手就更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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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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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Dharmsāla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X-MAN 寫:一則讓人看不懂的新聞?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我也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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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43450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tibet 寫:X-MAN 寫:一則讓人看不懂的新聞?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我也看不懂
如果是蘇貞昌當縣長會這樣做嗎?
政府可以一直印鈔票,卻不能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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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3
- 文章: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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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Taipei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image 寫:tibet 寫:X-MAN 寫:一則讓人看不懂的新聞?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我也看不懂
如果是蘇貞昌當縣長會這樣做嗎?
That's the key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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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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