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中旬某個中午,我在辦公室吃完飯盒,到辦公大樓樓下,出了門口靠近牆壁點了根菸來抽,藉以紓解緊繃的神經。
當菸抽了一大半,在我想熄掉好返回工作崗位時,身邊突然多了一個陌生女子,她舉止嫵媚動人,見了我劈頭就問:「先生,請問您貴姓大名啊?」沉醉在她那曼妙身影的我,還來不及回神,就聽她又說:「如果可以的話,請順便留一下連絡電話,大家有緣交個朋友好嗎?」就這樣,閒聊幾句後,我不疑有他,互留電話後才離開。
爾後幾天,我不時沉浸在那美麗邂逅的幻想裡,也常有股衝動,想打電話給她,但個性羞澀的我,始終不敢有所行動。
一段時日過後,就在我逐漸淡忘那段自以為是的豔遇時,突然來了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衛生局員,他說:「請問是 林XX 先生嗎?」當我回應「是」後,對方旋即說:「有人檢舉您在今年X月X日,有違反菸害防治法的情事,現在正式和您確認告發……」
沒幾日,我收到一張罰款兩千元的單子。原來,那天那個漂亮的女生,側錄下我在禁菸地方抽菸,她可能準備檢舉拿獎金,才來跟我搭訕,問我的姓名電話。我至此才恍然大悟,這下子得損失一筆錢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認為您有機會豔遇嗎 ??是如何 ? 可否告知 ??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 您認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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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 您認為呢 ??)
請留泥的電話給偶...
偶會主動跟泥聯絡的...
偶會主動跟泥聯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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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439
-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18, 2009 1:13 am
- 來自: 天王星
Re: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 您認為呢 ??)
TSGHCGH 寫:本月中旬某個中午,我在辦公室吃完飯盒,到辦公大樓樓下,出了門口靠近牆壁點了根菸來抽,藉以紓解緊繃的神經。
當菸抽了一大半,在我想熄掉好返回工作崗位時,身邊突然多了一個陌生女子,她舉止嫵媚動人,見了我劈頭就問:「先生,請問您貴姓大名啊?」沉醉在她那曼妙身影的我,還來不及回神,就聽她又說:「如果可以的話,請順便留一下連絡電話,大家有緣交個朋友好嗎?」就這樣,閒聊幾句後,我不疑有他,互留電話後才離開。
爾後幾天,我不時沉浸在那美麗邂逅的幻想裡,也常有股衝動,想打電話給她,但個性羞澀的我,始終不敢有所行動。
一段時日過後,就在我逐漸淡忘那段自以為是的豔遇時,突然來了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衛生局員,他說:「請問是 林XX 先生嗎?」當我回應「是」後,對方旋即說:「有人檢舉您在今年X月X日,有違反菸害防治法的情事,現在正式和您確認告發……」
沒幾日,我收到一張罰款兩千元的單子。原來,那天那個漂亮的女生,側錄下我在禁菸地方抽菸,她可能準備檢舉拿獎金,才來跟我搭訕,問我的姓名電話。我至此才恍然大悟,這下子得損失一筆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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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認為您有機會豔遇嗎 ??是如何 ? 可否告知 ??
虧大了
開業
醫學學識是基本功,嘴巴甜,身段軟才是真功夫
當病患在你面前批評其他醫師時,請不要太高興,同時有可能其他病患在另一位醫師面前批評你
醫學學識是基本功,嘴巴甜,身段軟才是真功夫
當病患在你面前批評其他醫師時,請不要太高興,同時有可能其他病患在另一位醫師面前批評你
- DR.HSU
- Angel
- 文章: 12500
-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 您認為呢 ??)
沒打電話.對方惱羞成怒.憤而檢舉吧?
不解風情.罪特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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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中旬某個中午,我在辦公室吃完飯盒,到辦公大樓樓下,出了門口靠近牆壁點了根菸來抽,藉以紓解緊繃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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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門口.又不是室內.要罰甚麼呢?
不解風情.罪特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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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中旬某個中午,我在辦公室吃完飯盒,到辦公大樓樓下,出了門口靠近牆壁點了根菸來抽,藉以紓解緊繃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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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門口.又不是室內.要罰甚麼呢?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
- V2
- 文章: 2549
- 註冊時間: 週一 4月 28, 2008 9:11 pm
Re: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 您認為呢 ??)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我們這種年紀
請問是哪種年紀?
論壇上
幼齒還不少
徵婚的亦有
還有
不同年紀有不同的菜ㄡ!
我們這種年紀
請問是哪種年紀?
論壇上
幼齒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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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ester
- 院長級
- 文章: 18498
-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1, 2006 10:26 am
- 來自: 台窩灣
Re: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 您認為呢 ??)
互留電話後才離開
那妙齡女子真大膽
不怕.............
單單有電話
衛生局就能開出罰單嗎?
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 1001
- R2
- 文章: 243
- 註冊時間: 週日 1月 21, 2007 10:25 pm
Re: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 您認為呢 ??)
這故事告訴我們:美女面前不要抽煙!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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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五 12月 28, 2007 1:39 pm
Re: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 您認為呢 ??)
DR.HSU 寫:沒打電話.對方惱羞成怒.憤而檢舉吧?
不解風情.罪特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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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中旬某個中午,我在辦公室吃完飯盒,到辦公大樓樓下,出了門口靠近牆壁點了根菸來抽,藉以紓解緊繃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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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門口.又不是室內.要罰甚麼呢?
記得好像即使在室外但頭頂上有遮蔽物都不行,如上面有蓋的候車亭,所以辦公大樓樓下靠近牆壁處若剛好上面有遮蔽物,可能就會被執法單位ㄎㄧㄚ了!
- DR.HSU
-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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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菸害防制法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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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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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我們這種年紀已經不可能有豔遇!要認份! ( 您認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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