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605/623048
這位護理師真偉大!
泰國一名已為人母的護士布雅(Phetcharat Buakhao),因為見到重傷女病患4個月大的寶寶沒人照顧,便充當奶媽,主動幫寶寶哺餵母奶,網友看了以後大讚她是真正的白衣天使。
根據泰國《民族報》報導,布雅半年前產下1子,本身就有餵母奶,她得知院內一名女病患上月底車禍後,丈夫不幸離世,病人身受重傷臥病無法照顧寶寶,布雅主動替寶寶哺餵母奶,網友看了以後紛紛稱讚她好有愛心,「是真正的白衣天使」。另外也有網友諷刺說「發生在台灣會不會....家長怒告醫護人員亂餵食小孩...要求賠償......」、「在台灣會被說身為護理人員卻不注重衛生一點常識都沒有~多管閒事....」不過也有女網友透露說,之前她兒子住院時,隔壁床的小寶寶也是餓到一直哭,她便餵他喝母奶,後來小寶寶媽媽知道也沒生氣。(任羿馨、葉國吏/綜合報導)
白衣天使不忍嬰捱餓 替重傷女病人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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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白衣天使不忍嬰捱餓 替重傷女病人哺乳
熊哥 寫: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0605/623048
這位護理師真偉大!
泰國一名已為人母的護士布雅(Phetcharat Buakhao),因為見到重傷女病患4個月大的寶寶沒人照顧,便充當奶媽,主動幫寶寶哺餵母奶,網友看了以後大讚她是真正的白衣天使。
根據泰國《民族報》報導,布雅半年前產下1子,本身就有餵母奶,她得知院內一名女病患上月底車禍後,丈夫不幸離世,病人身受重傷臥病無法照顧寶寶,布雅主動替寶寶哺餵母奶,網友看了以後紛紛稱讚她好有愛心,「是真正的白衣天使」。另外也有網友諷刺說「發生在台灣會不會....家長怒告醫護人員亂餵食小孩...要求賠償......」、「在台灣會被說身為護理人員卻不注重衛生一點常識都沒有~多管閒事....」不過也有女網友透露說,之前她兒子住院時,隔壁床的小寶寶也是餓到一直哭,她便餵他喝母奶,後來小寶寶媽媽知道也沒生氣。(任羿馨、葉國吏/綜合報導)
因為不是醫護人員
媒體不會幫忙攻擊
也沒院方連帶賠償
要不到2000萬元啊
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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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白衣天使不忍嬰捱餓 替重傷女病人哺乳
在台灣,之後小孩有什麼疾病,都會怪罪女護士餵母奶
- shuhuez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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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白衣天使不忍嬰捱餓 替重傷女病人哺乳
這種 好意施惠 能免就免了吧
除非吃飽太閒
「玻璃娃娃案」實務判決與學說見解之綜覽
一、事實摘要
被告陳○○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被告景文高中謙敬樓,經原告之子顏○○同意,抱負顏○○下通往地下室之樓梯時,因天雨樓梯溼滑而自樓梯跌落,致顏○○受有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經被上訴人顏貞祥自行於當日下午三時許送至恩主公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量出血,於同日晚間八時二十分不治死亡。
二、 觀察重點
於介紹關於本案承審法院的見解以及學者評釋的法律意見前,應先就本案爭點作一說明。本案的訴訟標的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害人(已死亡)的家長欲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本案中,關於行為人(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之法律上爭點環繞在:被告之行為是否出於過失?
至於,涉及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之其他要件,例如:相當因果關係之有無?或其他被告,如:導師、體育老師以及景文高中等,是否成立侵權行為、其依據為何,未納入討論範圍,核先敘明(註1)。
三、歷審法院之見解(註2)
(一)台北地方法院九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九號判決
承審法院認為行為人係為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之美德,亦無任何強迫行為或故意可言;逝者已矣,而同學之生者仍須時受良心之譴責,被告就顏姓學生之死亡結果並無任何可予非難者,即其行為並無任何故意過失(註3)。
(二)台灣高等法院九三年度上字第四三三號判決
上訴審法院則認為行為人對於顏姓學生之死亡具有過失,其理由約有:
1、行為人應已知顏姓學生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
2、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之人,其對顏○○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3、行為人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姓學生從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濕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顏姓學生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其身體若遭受劇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時使顏姓學生受創,行為人當時已滿十六歲,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致顏姓學生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不能因其係熱心好意抱負顏姓學生即免其責任。
(三)最高法院九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四號判決
最高法院將高等法院所為判決廢棄發回,其指摘:原審謂行為人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之人,其對顏○○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云云,其所憑依據何在?究竟行為人之行為,有無過失?過失程度為何?似有未明。原審未遑詳為深究,逕行判決,未免速斷。且原審既認定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若謂其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則與侵權行為所應盡注意義務之關聯性如何,均未見原審說明其理由,尚屬可議。
(四)台灣高等法院九五年度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更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並無怠於其應盡之注意義務,其理由構成如下:
1、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欠缺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未成年人的過失責任,仍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由此觀之,注意能力不及善良管理人之程度者,令其負抽象過失責任,已逾越加害人所能注意之能力範圍,與負無過失責任無異。
3、被上訴人陳○○為未成年人,思慮單純,經驗有限,更不瞭解「成骨不全」就是俗稱之「玻璃娃娃」之病症情狀。……,如課以善良管理人較重注意義務,顯失衡平,被上訴人陳○○之過失注意義務,僅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以及出於熱心無償助人且攸關公共利益者之特性,應從輕酌定,以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之滋長。
4、陳○○既不負有何特別之注意義務,則其以通常之方式單獨抱負顏○○,雖因樓梯溼滑而滑落樓梯間,而發生顏○○在摔倒後致死亡之結果,惟當日因下雨,學生所穿鞋子潮濕印上樓梯,致樓梯溼滑,陳○○全心全力胸前抱著顏○○逐階下梯,視線已被阻隔,一時被前行隊伍踩濕之階梯,未及瞥見而生事故,難以苛責,滑落至樓梯間乃屬意料之外。而即將摔倒之際,被上訴人陳○○仍緊抱顏○○不鬆手,連同自己一併摔倒。顯見陳○○已盡心盡力,就一位熱心之高二青少年學生而言,其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易言之,陳○○並無怠於其應盡之注意義務。
5、被上訴人陳○○基於熱心,主動負責推送抱負顏○○,嗣並單獨抱負顏○○下樓梯,均係無償之行為。按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無償協助,得參酌上開立法之精神,自應從輕酌定被上訴人陳○○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6、末按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75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陳○○緊抱顏○○下樓,因學生所穿鞋子印濕樓梯,致樓梯溼滑,被上訴人陳○○抱著顏○○連同自己同時滑落至樓梯間,顯見陳○○之行為,並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自不負賠償責任。
除非吃飽太閒
「玻璃娃娃案」實務判決與學說見解之綜覽
一、事實摘要
被告陳○○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被告景文高中謙敬樓,經原告之子顏○○同意,抱負顏○○下通往地下室之樓梯時,因天雨樓梯溼滑而自樓梯跌落,致顏○○受有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經被上訴人顏貞祥自行於當日下午三時許送至恩主公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量出血,於同日晚間八時二十分不治死亡。
二、 觀察重點
於介紹關於本案承審法院的見解以及學者評釋的法律意見前,應先就本案爭點作一說明。本案的訴訟標的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害人(已死亡)的家長欲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本案中,關於行為人(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之法律上爭點環繞在:被告之行為是否出於過失?
至於,涉及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之其他要件,例如:相當因果關係之有無?或其他被告,如:導師、體育老師以及景文高中等,是否成立侵權行為、其依據為何,未納入討論範圍,核先敘明(註1)。
三、歷審法院之見解(註2)
(一)台北地方法院九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九號判決
承審法院認為行為人係為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之美德,亦無任何強迫行為或故意可言;逝者已矣,而同學之生者仍須時受良心之譴責,被告就顏姓學生之死亡結果並無任何可予非難者,即其行為並無任何故意過失(註3)。
(二)台灣高等法院九三年度上字第四三三號判決
上訴審法院則認為行為人對於顏姓學生之死亡具有過失,其理由約有:
1、行為人應已知顏姓學生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
2、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之人,其對顏○○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3、行為人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姓學生從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濕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顏姓學生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其身體若遭受劇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時使顏姓學生受創,行為人當時已滿十六歲,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致顏姓學生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不能因其係熱心好意抱負顏姓學生即免其責任。
(三)最高法院九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四號判決
最高法院將高等法院所為判決廢棄發回,其指摘:原審謂行為人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之人,其對顏○○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云云,其所憑依據何在?究竟行為人之行為,有無過失?過失程度為何?似有未明。原審未遑詳為深究,逕行判決,未免速斷。且原審既認定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若謂其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則與侵權行為所應盡注意義務之關聯性如何,均未見原審說明其理由,尚屬可議。
(四)台灣高等法院九五年度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更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並無怠於其應盡之注意義務,其理由構成如下:
1、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欠缺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未成年人的過失責任,仍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由此觀之,注意能力不及善良管理人之程度者,令其負抽象過失責任,已逾越加害人所能注意之能力範圍,與負無過失責任無異。
3、被上訴人陳○○為未成年人,思慮單純,經驗有限,更不瞭解「成骨不全」就是俗稱之「玻璃娃娃」之病症情狀。……,如課以善良管理人較重注意義務,顯失衡平,被上訴人陳○○之過失注意義務,僅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以及出於熱心無償助人且攸關公共利益者之特性,應從輕酌定,以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之滋長。
4、陳○○既不負有何特別之注意義務,則其以通常之方式單獨抱負顏○○,雖因樓梯溼滑而滑落樓梯間,而發生顏○○在摔倒後致死亡之結果,惟當日因下雨,學生所穿鞋子潮濕印上樓梯,致樓梯溼滑,陳○○全心全力胸前抱著顏○○逐階下梯,視線已被阻隔,一時被前行隊伍踩濕之階梯,未及瞥見而生事故,難以苛責,滑落至樓梯間乃屬意料之外。而即將摔倒之際,被上訴人陳○○仍緊抱顏○○不鬆手,連同自己一併摔倒。顯見陳○○已盡心盡力,就一位熱心之高二青少年學生而言,其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易言之,陳○○並無怠於其應盡之注意義務。
5、被上訴人陳○○基於熱心,主動負責推送抱負顏○○,嗣並單獨抱負顏○○下樓梯,均係無償之行為。按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無償協助,得參酌上開立法之精神,自應從輕酌定被上訴人陳○○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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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白衣天使不忍嬰捱餓 替重傷女病人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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