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衛生福利部主事者為「減少醫療糾紛訴訟案件」,
「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研擬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自認是一個出發點完全善意的法案,卻在醫界引起軒然大波。
醫病關係不和諧的原因為何 ?
病人若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行之有年,成為醫護人員心頭之痛,因為刑事告訴不須付費,使得民權高漲的台灣,成為醫療糾紛起訴率超高的國家,醫護人員成為最大的犯罪團體。
所以「以刑逼民」是醫病關係不和諧的重要原因。
醫病互不信任
護理人員替病人打針,皮膚瘀青一片;做假牙感覺不吻合,修改還是咬合不順;小病人吊點滴,身體亂動導致「漏針」出血;病人骨折,醫師沒診斷出來,這些發生在醫療院所的真實案例,統統被病人告上法院。以「結果論」來判斷醫師行為與動機,結果不理想就是處置有問題,醫病互相自然難以信任。
醫療糾紛訴提出訟的目的何在 ?
醫改會認為是求取真相 ? 但是病家則為高額賠償 ? 尤其法界在近年引用美國式懲罰性賠償概念,高額賠償皆達千萬以上,比中樂透獎還吸引一般民眾的目光。碰到機會絕對要試一下。
醫療糾紛訴訟增加原因 ?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鑑定,在健保開辦前,每年平均不到一百五十件;健保開辦次年(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每年平均兩百五十多件,九十年後每年約四百件,九十八年則達五百五十件;十五年間,增加了近三倍。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估算,全台醫師將近4萬人,平均72位醫師,就有一件檯面上的醫療糾紛,這只是檯面上的,檯面下私下和解的計入,可能一年之中,每30〜50位醫師就有一位碰上醫療糾紛!有一句台灣俗諺
形容最好賺的行業「第一賣冰第二做醫生」已經被改成「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
把補償法搞成連坐法
如果班上同學有人掉錢(在醫院喪命),老師在無法判斷該同學是否是自己不小心弄丟(因為本身疾病造成)還是被偷 (醫護人員疏失造成),也沒有證據指出是誰偷的(無法判斷是誰有疏失)情況下,如果要求全班都出一點(醫院要提撥錢到賠償基金)來賠給這個同學,老師會不會被家長罵死?
不要懷疑,這就是醫糾法草案的設計,如果醫師有錯,這個基金不賠,不知道醫師有沒有錯,這個基金就賠。這種設計,法界(臺大陳聰富教授,司法院梁哲瑋法官),醫界(醫勞盟),與學界(陽明大學楊秀儀副教授)都驚呆了,但衛福部還是一意孤行,立法院卻也沒有擋下來。本來醫糾法應該是希望讓醫師可以減少面對不合理的糾紛,卻變成要把不合理的糾紛全部吞下去。
把不責難搞成搓湯圓
每個人在工作上都會犯錯,只是醫師的工作比較特別一點,一有疏失可能就會致人傷殘甚至死亡。站在全民的立場上來說,我們如果希望醫師出錯時能說實話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那麼我們就應該要讓醫師能免於被究責(除非是故意或是有重大疏失者),這就是不責難賠償追求真相的精神。但是從第一奇觀大家就看出來了,家屬要獲得基金賠償,非得是責任不明才可獲賠。這就是給你兩百萬,別再來吵要真相了。即使有部分人士希望用這個機制儘快化解糾紛,病人家屬能夠接受嗎?
認為醫療有常規像是緊箍咒
醫師的價值在哪?其實就是在跟疾病過招時,能以不完整的資訊來做決策(其實常有賭博的意味)。良醫厲害的地方就是他通常猜得比較準,甚至是在沒有人知道可不可行的狀況下就猜對了治療方向。但既然是一種評估,就有可能會輸給疾病的不可預知性。各界專家都有說,要用常規來判斷是否有責任,就應該是要把有常規的地方說清楚常規是什麼。而沒有常規的部分,就不應該用這個觀念來看,而是應該去探討醫師的臨床裁量是否合理。其實如果醫療常規真的無所不在,醫界說不定更喜歡這個做法,至少不會莫名其妙被告或是被健保罰錢啊!但是這種全部標準化的醫療其實就是一個全然防衛性的醫療,很難繼續進步。醫療有常規像是孫悟空的緊箍咒,只能乖乖聽唐三藏的話?
強制醫療人員到場調解
法治時代,人人都可以有法定代理人,例如院方的代表或是律師,要求醫療人員必須到場,不到就罰3-15萬,這是哪個時代的法律?這不就是覺得強迫醫療人員到場被家屬罵一罵,有助於調解成立?但醫療人員為什麼有這個義務要去被罵?
醫療人員支出比例無上限
醫糾法只賠責任不明的事故,但是卻只規定政府最多付30%,亦即全部都讓醫療院所支付也完全不違法。衛福部與立委諸公真的很高明,一面說醫界負擔不會太大,一面把法修成這樣。
這個法還有些奇怪的設計,例如獲得賠償之後還是可以繼續告醫師又無罰則,醫療機構不參加還會被罰錢等等,看了半天這種法說是促成醫糾法也不為過。這些問題早在2013年立院公聽會就有各界專家指出了,大家一起到 這裡 連署支持立院再議吧!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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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衛生福利部主事者為求「減少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研擬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自認是一個出發點完全善意的法案,卻在醫界引起軒然大波。
一、醫病關係不和諧的原因為何 ?
病人若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行之有年,成為醫護人員心頭之痛,因為刑事告訴不須付費,使得民權高漲的台灣,成為醫療糾紛起訴率超高的國家,醫護人員成為最大的犯罪團體。
所以「以刑逼民」才是醫病關係不和諧的重要原因。
二、醫病為何互不信任
護理人員替病人打針,皮膚瘀青一片;做假牙感覺不吻合,修改還是咬合不順;小病人吊點滴,身體亂動導致「漏針」出血;病人骨折,醫師沒診斷出來,這些發生在醫療院所的真實案例,統統被病人告上法院。
以「結果論」來判斷醫師行為與動機,結果不理想就是處置有問題,醫病互相自然難以信任。
三、醫療糾紛訴提出訟的目的何在 ?
醫改會認為是求取真相 ? 但是病家則為高額賠償 ? 尤其法界在近年引用美國式懲罰性賠償概念,高額賠償皆達千萬以上,比中樂透獎還吸引一般民眾的目光。碰到機會絕對要試一下。
四、醫療糾紛訴訟增加原因 ?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鑑定,在健保開辦前,每年平均不到一百五十件;健保開辦次年(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每年平均兩百五十多件,九十年後每年約四百件,九十八年則達五百五十件;十五年間,增加了近三倍。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估算,全台醫師將近4萬人,平均72位醫師,就有一件檯面上的醫療糾紛,這只是檯面上的,檯面下私下和解的計入,可能一年之中,每30〜50位醫師就有一位碰上醫療糾紛!有一句台灣俗諺形容最好賺的行業「第一賣冰第二做醫生」已經被改成「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
五、把補償法搞成連坐法
如果班上同學有人掉錢(在醫院喪命),老師在無法判斷該同學是否是自己不小心弄丟(因為本身疾病造成)還是被偷 (醫護人員疏失造成),也沒有證據指出是誰偷的(無法判斷是誰有疏失)情況下,如果要求全班都出一點(醫院要提撥錢到賠償基金)來賠給這個同學,老師會不會被家長罵死?
不要懷疑,這就是醫糾法草案的設計,如果醫師有錯,這個基金不賠,不知道醫師有沒有錯,這個基金就賠。這種設計,法界(臺大陳聰富教授,司法院梁哲瑋法官),醫界(醫勞盟),與學界(陽明大學楊秀儀副教授)都驚呆了,但衛福部還是一意孤行,立法院卻也沒有擋下來。本來醫糾法應該是希望讓醫師可以減少面對不合理的糾紛,卻變成要把不合理的糾紛全部吞下去。
六、把不責難搞成搓湯圓
每個人在工作上都會犯錯,只是醫師的工作比較特別一點,一有疏失可能就會致人傷殘甚至死亡。站在全民的立場上來說,我們如果希望醫師出錯時能說實話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那麼我們就應該要讓醫師能免於被究責(除非是故意或是有重大疏失者),這就是不責難賠償追求真相的精神。但是從第一奇觀大家就看出來了,家屬要獲得基金賠償,非得是責任不明才可獲賠。這就是給你兩百萬,別再來吵要真相了。即使有部分人士希望用這個機制儘快化解糾紛,病人家屬能夠接受嗎?
七、認為醫療有常規像是緊箍咒
醫師的價值在哪?其實就是在跟疾病過招時,能以不完整的資訊來做決策(其實常有賭博的意味)。良醫厲害的地方就是他通常猜得比較準,甚至是在沒有人知道可不可行的狀況下就猜對了治療方向。但既然是一種評估,就有可能會輸給疾病的不可預知性。各界專家都有說,要用常規來判斷是否有責任,就應該是要把有常規的地方說清楚常規是什麼。而沒有常規的部分,就不應該用這個觀念來看,而是應該去探討醫師的臨床裁量是否合理。其實如果醫療常規真的無所不在,醫界說不定更喜歡這個做法,至少不會莫名其妙被告或是被健保罰錢啊!但是這種全部標準化的醫療其實就是一個全然防衛性的醫療,很難繼續進步。醫療有常規像是孫悟空的緊箍咒,只能乖乖聽唐三藏的話?
八、強制醫療人員到場調解
法治時代,民事糾紛人人都可以有法定代理人,例如院方的代表或是律師,要求醫療人員必須到場,不到就罰3-15萬,這是哪個時代的法律?這不就是覺得強迫醫療人員到場被家屬罵一罵,有助於調解成立?但醫療人員為什麼有這個義務要去被罵?
九、醫療人員支出比例無上限
醫糾法只賠責任不明的事故,但是卻只規定政府最多付30%,亦即全部都讓醫療院所支付也完全不違法。衛福部與立委諸公真的很高明,一面說醫界負擔不會太大,一面把法修成這樣。
這個法還有些奇怪的設計,例如獲得賠償之後還是可以繼續告醫師又無罰則,醫療機構不參加還會被罰錢等等,看了半天這種法說是促成醫糾法也不為過。這些問題早在2013年立院公聽會就有各界專家指出了,大家一起連署支持立院再議吧!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衛生福利部主事者為求「減少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研擬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自認是一個出發點完全善意的法案,卻在醫界引起軒然大波。
一、醫病關係不和諧的原因為何 ?
病人若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行之有年,成為醫護人員心頭之痛,因為刑事告訴不須付費,使得民權高漲的台灣,成為醫療糾紛起訴率超高的國家,醫護人員成為最大的犯罪團體。
所以「以刑逼民」才是醫病關係不和諧的重要原因。
二、醫病為何互不信任
護理人員替病人打針,皮膚瘀青一片;做假牙感覺不吻合,修改還是咬合不順;小病人吊點滴,身體亂動導致「漏針」出血;病人骨折,醫師沒診斷出來,這些發生在醫療院所的真實案例,統統被病人告上法院。
以「結果論」來判斷醫師行為與動機,結果不理想就是處置有問題,醫病互相自然難以信任。
三、醫療糾紛訴提出訟的目的何在 ?
醫改會認為是求取真相 ? 但是病家則為高額賠償 ? 尤其法界在近年引用美國式懲罰性賠償概念,高額賠償皆達千萬以上,比中樂透獎還吸引一般民眾的目光。碰到機會絕對要試一下。
四、醫療糾紛訴訟增加原因 ?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鑑定,在健保開辦前,每年平均不到一百五十件;健保開辦次年(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每年平均兩百五十多件,九十年後每年約四百件,九十八年則達五百五十件;十五年間,增加了近三倍。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估算,全台醫師將近4萬人,平均72位醫師,就有一件檯面上的醫療糾紛,這只是檯面上的,檯面下私下和解的計入,可能一年之中,每30〜50位醫師就有一位碰上醫療糾紛!有一句台灣俗諺形容最好賺的行業「第一賣冰第二做醫生」已經被改成「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
五、把補償法搞成連坐法
如果班上同學有人掉錢(在醫院喪命),老師在無法判斷該同學是否是自己不小心弄丟(因為本身疾病造成)還是被偷 (醫護人員疏失造成),也沒有證據指出是誰偷的(無法判斷是誰有疏失)情況下,如果要求全班都出一點(醫院要提撥錢到賠償基金)來賠給這個同學,老師會不會被家長罵死?
不要懷疑,這就是醫糾法草案的設計,如果醫師有錯,這個基金不賠,不知道醫師有沒有錯,這個基金就賠。這種設計,法界(臺大陳聰富教授,司法院梁哲瑋法官),醫界(醫勞盟),與學界(陽明大學楊秀儀副教授)都驚呆了,但衛福部還是一意孤行,立法院卻也沒有擋下來。本來醫糾法應該是希望讓醫師可以減少面對不合理的糾紛,卻變成要把不合理的糾紛全部吞下去。
六、把不責難搞成搓湯圓
每個人在工作上都會犯錯,只是醫師的工作比較特別一點,一有疏失可能就會致人傷殘甚至死亡。站在全民的立場上來說,我們如果希望醫師出錯時能說實話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那麼我們就應該要讓醫師能免於被究責(除非是故意或是有重大疏失者),這就是不責難賠償追求真相的精神。但是從第一奇觀大家就看出來了,家屬要獲得基金賠償,非得是責任不明才可獲賠。這就是給你兩百萬,別再來吵要真相了。即使有部分人士希望用這個機制儘快化解糾紛,病人家屬能夠接受嗎?
七、認為醫療有常規像是緊箍咒
醫師的價值在哪?其實就是在跟疾病過招時,能以不完整的資訊來做決策(其實常有賭博的意味)。良醫厲害的地方就是他通常猜得比較準,甚至是在沒有人知道可不可行的狀況下就猜對了治療方向。但既然是一種評估,就有可能會輸給疾病的不可預知性。各界專家都有說,要用常規來判斷是否有責任,就應該是要把有常規的地方說清楚常規是什麼。而沒有常規的部分,就不應該用這個觀念來看,而是應該去探討醫師的臨床裁量是否合理。其實如果醫療常規真的無所不在,醫界說不定更喜歡這個做法,至少不會莫名其妙被告或是被健保罰錢啊!但是這種全部標準化的醫療其實就是一個全然防衛性的醫療,很難繼續進步。醫療有常規像是孫悟空的緊箍咒,只能乖乖聽唐三藏的話?
八、強制醫療人員到場調解
法治時代,民事糾紛人人都可以有法定代理人,例如院方的代表或是律師,要求醫療人員必須到場,不到就罰3-15萬,這是哪個時代的法律?這不就是覺得強迫醫療人員到場被家屬罵一罵,有助於調解成立?但醫療人員為什麼有這個義務要去被罵?
九、醫療人員支出比例無上限
醫糾法只賠責任不明的事故,但是卻只規定政府最多付30%,亦即全部都讓醫療院所支付也完全不違法。衛福部與立委諸公真的很高明,一面說醫界負擔不會太大,一面把法修成這樣。
這個法還有些奇怪的設計,例如獲得賠償之後還是可以繼續告醫師又無罰則,醫療機構不參加還會被罰錢等等,看了半天這種法說是促成醫糾法也不為過。這些問題早在2013年立院公聽會就有各界專家指出了,大家一起連署支持立院再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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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郭正典醫師說明:
[ 我國用刑法解決醫療糾紛,最大的後遺症是「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從建立,因為保險公司要給付病人的,一定是醫師有過失且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的案件,然而根據我國法界目前的作法,只要醫師有過失,就有業務過失刑責,換言之,每件保險理賠案件背後都至少有一名醫師要被判刑。「醫療過失責任保險」將增加病家進行訴訟使醫師被判刑的機會,醫師怎會付保費支持?有這麼多醫師要被判刑,這麼大的社會成本,國家怎麼承受得了?沒有醫療過失刑責時,「醫療過失責任保險」才能使病人獲得高額賠償,但若不放棄醫療過失刑責,則發生醫療疏失後,醫師一定竭力掩蓋,以免被判刑,病人反而不易得到應得的補償。病人及家屬要的應該是補償,而不是醫師被判刑,我們為什麼要用不合情理的醫療過失刑責使「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法建立,讓病家無法獲得高額賠償呢?]
我國對重大刑事案件是採三級三審制,因此遷延時日可達十年至二十年,不能定讞,病人及家屬要不到應得的補償,卻沉陷於冗長的法律程序,醫病雙輸。
[ 我國用刑法解決醫療糾紛,最大的後遺症是「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從建立,因為保險公司要給付病人的,一定是醫師有過失且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的案件,然而根據我國法界目前的作法,只要醫師有過失,就有業務過失刑責,換言之,每件保險理賠案件背後都至少有一名醫師要被判刑。「醫療過失責任保險」將增加病家進行訴訟使醫師被判刑的機會,醫師怎會付保費支持?有這麼多醫師要被判刑,這麼大的社會成本,國家怎麼承受得了?沒有醫療過失刑責時,「醫療過失責任保險」才能使病人獲得高額賠償,但若不放棄醫療過失刑責,則發生醫療疏失後,醫師一定竭力掩蓋,以免被判刑,病人反而不易得到應得的補償。病人及家屬要的應該是補償,而不是醫師被判刑,我們為什麼要用不合情理的醫療過失刑責使「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法建立,讓病家無法獲得高額賠償呢?]
我國對重大刑事案件是採三級三審制,因此遷延時日可達十年至二十年,不能定讞,病人及家屬要不到應得的補償,卻沉陷於冗長的法律程序,醫病雙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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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瑞典用稅金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
瑞典病人申訴委員會資深法律顧問艾思帕森受邀出席「醫療事故預防及不責難制度國際研討會」。他說,前幾天訪問某家醫院,聽到醫師轉述病人家屬放話「家人要是出事,我就控告醫院」,令他感慨,醫病關係走到此地步,很難共創雙贏。
艾思帕森指出,瑞典用稅金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每個瑞典人平均分攤10美元,當病人發生醫療傷害,損失超過350美元時,此一基金就會按月給付失能救濟金、復健費用、一筆精神補償金等,每年1萬2000件申請案,大約5成可獲得救濟,醫療訴訟「幾乎完全消失」。
出席這場研討會的丹麥哥本哈根大學的麻醉科醫師霍夫說,丹麥的制度與瑞典大同小異,每個丹麥人平均分攤20美元,對於損失超過2000美元的受害病患給予救濟,病人如果不滿意救濟金額,還可以申訴,而且因為醫療訴訟曠日費時且勞民傷財,幾乎沒有病人會想告醫師。
兩名醫師都強調,病人要的是醫師道歉、補償及事故不再發生,北歐制度能夠成功,原因在於人民互助,而且在「不責難」前提下,讓醫師和病人雙方都樂於探究事故成因;除了獨立醫療補償調查委員會之外,醫師組織也致力減少疏失。與會的台灣醫界人士指出,北歐實施醫療事故救濟制度約30年,醫療事故大幅減少,提升病人安全;這也反證醫病緊張對峙時,一旦發生醫療疏失,醫師傾向隱瞞而非改進,不願意向病人道歉,病人只好控告醫師以獲得賠償,兩敗俱傷。
瑞典病人申訴委員會資深法律顧問艾思帕森受邀出席「醫療事故預防及不責難制度國際研討會」。他說,前幾天訪問某家醫院,聽到醫師轉述病人家屬放話「家人要是出事,我就控告醫院」,令他感慨,醫病關係走到此地步,很難共創雙贏。
艾思帕森指出,瑞典用稅金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每個瑞典人平均分攤10美元,當病人發生醫療傷害,損失超過350美元時,此一基金就會按月給付失能救濟金、復健費用、一筆精神補償金等,每年1萬2000件申請案,大約5成可獲得救濟,醫療訴訟「幾乎完全消失」。
出席這場研討會的丹麥哥本哈根大學的麻醉科醫師霍夫說,丹麥的制度與瑞典大同小異,每個丹麥人平均分攤20美元,對於損失超過2000美元的受害病患給予救濟,病人如果不滿意救濟金額,還可以申訴,而且因為醫療訴訟曠日費時且勞民傷財,幾乎沒有病人會想告醫師。
兩名醫師都強調,病人要的是醫師道歉、補償及事故不再發生,北歐制度能夠成功,原因在於人民互助,而且在「不責難」前提下,讓醫師和病人雙方都樂於探究事故成因;除了獨立醫療補償調查委員會之外,醫師組織也致力減少疏失。與會的台灣醫界人士指出,北歐實施醫療事故救濟制度約30年,醫療事故大幅減少,提升病人安全;這也反證醫病緊張對峙時,一旦發生醫療疏失,醫師傾向隱瞞而非改進,不願意向病人道歉,病人只好控告醫師以獲得賠償,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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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下一次「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公聽會的來賓
請務必邀請
郭正典醫師
鄭逸哲教授
還有小弟我
曾經兩次上法庭攻防戰
竟然全身而退
當然心理傷痕已經難以痊癒!
請務必邀請
郭正典醫師
鄭逸哲教授
還有小弟我
曾經兩次上法庭攻防戰
竟然全身而退
當然心理傷痕已經難以痊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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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medicchi 寫:下一次「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公聽會的來賓
請務必邀請
郭正典醫師
鄭逸哲教授
還有小弟我
曾經兩次上法庭攻防戰
竟然全身而退
當然心理傷痕已經難以痊癒!
◆鬼島『呼醫死基金會』仇醫教母 希望全民告死台灣醫師,全民仇恨台灣醫師(這樣別人才不會認為她瘋了,心理變態),就算告不倒也不讓台灣醫師賺到錢,最好全部財產替人民交保費或被健保扣光罰光,然後不准哀不准反抗,否則就是沒醫德應弔銷醫師執照!不是這樣嗎? 希望事實沒被說中!
------------------------------------------------------------
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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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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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增訂「吹哨者條款」。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志偉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他主張在醫療法中增訂「吹哨者條款」
所謂「吹哨者條款」就是「你們集團犯罪,我們要找一個破口」也就是汙點證人。
恭喜各位行政主管,將來跑法院像去「 吃午餐」,變成每天都要發生的事。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5日電)
法務部廉政署科長蔡旻峰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劉玉菁今天贊成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醫事人員揭露不法情事,但對立專法或分散各主管機關法令,有不同見解。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志偉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他主張在醫療法中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醫事人員揭露不法情事;建立檢舉獎金機制;公立醫院醫師如果違法,從嚴處分,修法最重廢除醫師執照。
蔡旻峰表示,法務部已擬定公部門先行原則,公部門揭弊保護部分條款已送到行政院審議;私部門部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主管法規增訂吹哨人保護條款可行;另外,私部門揭弊保護除身分保密,人身安全、工作權保障與免除刑責等是努力方向。
蔡旻峰說,如果訂專法,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是最大問題。
劉玉菁表示,如果公立醫院犯案要較重處分,法律上有點為難。醫療機構如果違反規定,公、私立醫院平等處分;其次,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不是醫師。
她說,較傾向集中化立專法,會有一致性基準,如果分散到各主管機關,做法不一。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志偉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他主張在醫療法中增訂「吹哨者條款」
所謂「吹哨者條款」就是「你們集團犯罪,我們要找一個破口」也就是汙點證人。
恭喜各位行政主管,將來跑法院像去「 吃午餐」,變成每天都要發生的事。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5日電)
法務部廉政署科長蔡旻峰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劉玉菁今天贊成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醫事人員揭露不法情事,但對立專法或分散各主管機關法令,有不同見解。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志偉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他主張在醫療法中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醫事人員揭露不法情事;建立檢舉獎金機制;公立醫院醫師如果違法,從嚴處分,修法最重廢除醫師執照。
蔡旻峰表示,法務部已擬定公部門先行原則,公部門揭弊保護部分條款已送到行政院審議;私部門部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主管法規增訂吹哨人保護條款可行;另外,私部門揭弊保護除身分保密,人身安全、工作權保障與免除刑責等是努力方向。
蔡旻峰說,如果訂專法,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是最大問題。
劉玉菁表示,如果公立醫院犯案要較重處分,法律上有點為難。醫療機構如果違反規定,公、私立醫院平等處分;其次,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不是醫師。
她說,較傾向集中化立專法,會有一致性基準,如果分散到各主管機關,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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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增訂「吹哨者條款」。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志偉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他主張在醫療法中增訂「吹哨者條款」
所謂「吹哨者條款」就是「你們集團犯罪,我們要找一個破口」也就是汙點證人。
恭喜各位行政主管,將來跑法院像去「 吃午餐」,變成每天都要發生的事。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志偉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他主張在醫療法中增訂「吹哨者條款」
所謂「吹哨者條款」就是「你們集團犯罪,我們要找一個破口」也就是汙點證人。
恭喜各位行政主管,將來跑法院像去「 吃午餐」,變成每天都要發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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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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