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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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ml?instant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中央社╱台北14日電】
2014.01.14 09:03 pm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外界擔心初審通過條文太嚴格,反而使病人處於弱勢,造成醫病關係更緊張;朝野協商微調修法內容,將醫療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警察若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要求醫療機構責任,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安全。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施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表示,修法是為回應社會期待,對醫療暴力採「零容忍」態度,不能因酒醉或其他原因,暴力對待醫護人員;不過,顧及病人團體期待,讓醫療暴力構成要件極嚴謹,維持醫病關係平衡。
【2014/01/14 中央社】@ http://udn.com/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中央社╱台北14日電】
2014.01.14 09:03 pm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外界擔心初審通過條文太嚴格,反而使病人處於弱勢,造成醫病關係更緊張;朝野協商微調修法內容,將醫療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警察若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要求醫療機構責任,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安全。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施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表示,修法是為回應社會期待,對醫療暴力採「零容忍」態度,不能因酒醉或其他原因,暴力對待醫護人員;不過,顧及病人團體期待,讓醫療暴力構成要件極嚴謹,維持醫病關係平衡。
【2014/01/14 中央社】@ http://udn.com/
人民失去生命,政府失去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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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王貴芬條款 摑醫護關3年
2014年01月15日
王貴芬(下圖)去年掌摑護理師犯眾怒,立院昨三讀修法嚴懲醫院暴力。資料照片
修法過關
【黃揚明、沈能元╱台北報導】掌摑、恐嚇醫護人員最重關三年!立法院昨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被外界稱為「王貴芬條款」的《醫療法》修正案。未來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最重判三年有期徒刑,若導致醫事人員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
衛生福利部統計,前年全國急診室暴力共五百九十一件,平均每天近兩件。而去年十一月底爆發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李瑋珍,引爆眾怒,多名立委提案修法,要求嚴懲暴力對待醫事人員的不肖人士,因此被稱為「王貴芬條款」。
若害死人可囚終身
本次修法規範,暴行妨礙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導致醫事人員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醫事人員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毀損醫療機構維生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因部分團體憂心病患及家屬將在醫院動輒觸法,通過將滋擾醫療機構條文明確化,任何人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時,必須確實導致危害醫療或設施安全才罰,例如在急診室抬棺、撒冥紙癱瘓急診室運作才算違法,且警察須協助排除、制止,並可罰最高五萬元以下罰款。若民眾行為涉及其他刑責,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但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黃淑英說,雖將滋擾醫療機構的定義明確化,讓病患及家屬不會動輒得咎,但修法只保護醫護人員,忽視病患在醫院安全,「若黑道到醫院尋仇,不打醫護打病患,怎麼辦?」
提案委員、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昨說:「修法是回應社會期待,反對醫療暴力!」衛福部醫事司長李偉強說,修法對想在醫院鬧事者有嚇阻作用,不只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醫事人員不被騷擾、打斷診療也保障民眾就醫權利。此外,還可增加新進或既有醫事人員對工作環境安全的信心,對招募新人有加分效果。
醫讚:不怕警吃案
長庚醫院昨表示,修法通過代表社會大眾重視醫院暴力事件,相信往後社會會更重視醫療環境,醫病關係將更和諧。醫勞盟理事長、急診室醫師張志華說,醫師不用再擔心若發生急診暴力事件,會被警方吃案或摸頭。中山醫院蔡姓護理師說,未來護理人員若遇病患或家屬暴力、脅迫,可立刻報警或告知對方已觸法,不必再悶在心裡。
「王貴芬條款」重點
★對醫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致醫事人員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醫事人員死亡,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同類型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危及他人生命或健康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醫療設施
●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觸犯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014年01月15日
王貴芬(下圖)去年掌摑護理師犯眾怒,立院昨三讀修法嚴懲醫院暴力。資料照片
修法過關
【黃揚明、沈能元╱台北報導】掌摑、恐嚇醫護人員最重關三年!立法院昨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被外界稱為「王貴芬條款」的《醫療法》修正案。未來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最重判三年有期徒刑,若導致醫事人員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
衛生福利部統計,前年全國急診室暴力共五百九十一件,平均每天近兩件。而去年十一月底爆發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李瑋珍,引爆眾怒,多名立委提案修法,要求嚴懲暴力對待醫事人員的不肖人士,因此被稱為「王貴芬條款」。
若害死人可囚終身
本次修法規範,暴行妨礙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導致醫事人員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醫事人員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毀損醫療機構維生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因部分團體憂心病患及家屬將在醫院動輒觸法,通過將滋擾醫療機構條文明確化,任何人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時,必須確實導致危害醫療或設施安全才罰,例如在急診室抬棺、撒冥紙癱瘓急診室運作才算違法,且警察須協助排除、制止,並可罰最高五萬元以下罰款。若民眾行為涉及其他刑責,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但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黃淑英說,雖將滋擾醫療機構的定義明確化,讓病患及家屬不會動輒得咎,但修法只保護醫護人員,忽視病患在醫院安全,「若黑道到醫院尋仇,不打醫護打病患,怎麼辦?」
提案委員、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昨說:「修法是回應社會期待,反對醫療暴力!」衛福部醫事司長李偉強說,修法對想在醫院鬧事者有嚇阻作用,不只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醫事人員不被騷擾、打斷診療也保障民眾就醫權利。此外,還可增加新進或既有醫事人員對工作環境安全的信心,對招募新人有加分效果。
醫讚:不怕警吃案
長庚醫院昨表示,修法通過代表社會大眾重視醫院暴力事件,相信往後社會會更重視醫療環境,醫病關係將更和諧。醫勞盟理事長、急診室醫師張志華說,醫師不用再擔心若發生急診暴力事件,會被警方吃案或摸頭。中山醫院蔡姓護理師說,未來護理人員若遇病患或家屬暴力、脅迫,可立刻報警或告知對方已觸法,不必再悶在心裡。
「王貴芬條款」重點
★對醫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致醫事人員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醫事人員死亡,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同類型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危及他人生命或健康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醫療設施
●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觸犯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sucker
- 副院長級
- 文章: 13880
-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6, 2008 11:04 pm
- 來自: 斯巴達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黃淑英說,雖將滋擾醫療機構的定義明確化,讓病患及家屬不會動輒得咎,但修法只保護醫護人員,忽視病患在醫院安全,「若黑道到醫院尋仇,不打醫護打病患,怎麼辦?」
報警啊!怎麼辦
難不成要黑道先把醫護人員當肉墊打
報警啊!怎麼辦
難不成要黑道先把醫護人員當肉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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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苦短 要督趁早 我督故我在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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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hine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6303
-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此外,因部分團體憂心病患及家屬將在醫院動輒觸法,通過將滋擾醫療機構條文明確化,任何人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時,必須確實導致危害醫療或設施安全才罰,例如在急診室抬棺、撒冥紙癱瘓急診室運作才算違法,且警察須協助排除、制止,並可罰最高五萬元以下罰款。若民眾行為涉及其他刑責,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所以是一種交換行為
-
- V1
- 文章: 1668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26, 2009 4:40 pm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若黑道到醫院尋仇,不打醫護打病患,怎麼辦?」
真要尋仇
任何法律都擋不住的
也不會區分醫護或病患
這是完全不同的議題
真要尋仇
任何法律都擋不住的
也不會區分醫護或病患
這是完全不同的議題
- hjh
- 院長級
- 文章: 18720
-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 來自: Taiwan Formosa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黃淑英的說法...... 還真讓人欽佩
- 相濡以沫
- R1
- 文章: 104
- 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30, 2012 3:27 pm
- 來自: 不住海邊
- hjh
- 院長級
- 文章: 18720
-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 來自: Taiwan Formosa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結果犯是指?
如果流氓扁完醫師之後,認為醫師仍有業務執行能力,那麼新法是否就不適用?
還是醫師必須舉證該流氓究竟導致哪位病人之權益受損,方能適用新法?
一堆梗在裡面......
結果犯是指?
如果流氓扁完醫師之後,認為醫師仍有業務執行能力,那麼新法是否就不適用?
還是醫師必須舉證該流氓究竟導致哪位病人之權益受損,方能適用新法?
一堆梗在裡面......
- Einstein
- 科主任級
- 文章: 5422
-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22, 2013 7:37 pm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相濡以沫 寫:先求有再求好!
可否請前輩解釋一下,目前條文與公訴罪的差別?有的媒體說是,有的又說不是......
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
沒有公訴罪!警察是協助排除,並處以如交通違規之類的行政罰緩!若警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醫護人員被打就是只能自己提自訴,還是沒有公訴罪。只是刑罰提高!
其實公訴罪這名詞並未見於我國法律之中,究其所指,應是刑法上之「非告訴乃論」之罪。
一、「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由於我國刑法將若干犯罪規定為,需經告訴乃得論究,即需有告訴權人依法提出告訴[1],國家方得對犯罪行為人之犯行加以追究、處罰,因此實務上通稱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之所以有如此規範,乃考量某些犯行只輕微侵害個人之權益,非必要用刑罰處罰,或是犯罪涉及親屬情誼或被害人之隱私,被害人未必欲讓犯罪過程經由追訴程序而公開,或讓犯罪人繩之於法,故法律規定讓告訴權人有思考、衡量是否訴究之空間。故告訴乃論之罪,若未經告訴權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起訴,若起訴了法官亦不應加以審理。
而因有告訴乃論之罪,相對地,實務上就將其他非此類之犯罪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俗稱之公訴罪。此類犯罪,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並非刑事追訴之要件,縱無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於知悉犯罪後,仍須依法加以偵查並起訴,法院仍須依法加以審理。於告訴權人有提出告訴,但嗣後撤回(法律並未限制告訴人於此類犯罪不得撤回告訴)之情形,亦同。
-
- 註冊會員
- 文章: 587
-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25, 2009 10:15 pm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本來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變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
如果這部分條文是這樣改
把滋擾醫療機構秩序給拿掉
妨礙醫療業務執行還要到達危害醫療安全的程度
變成抬棺不擋大門連警察都管不了
立法委員還真有才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變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
如果這部分條文是這樣改
把滋擾醫療機構秩序給拿掉
妨礙醫療業務執行還要到達危害醫療安全的程度
變成抬棺不擋大門連警察都管不了
立法委員還真有才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 lupin
- 副院長級
- 文章: 11306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 來自: DC UNIVERSE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鄭教授的看法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 ... 2303146234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 ... 2303146234
老實説,我完全看不懂到底修了什麼?
檢警本來依刑事訴訟法就應主動介入偵辦,不修本來就是這樣啊!
傷害不本來就是三年以下嗎?
想把它搞成强制,卻又沒有未遂的處罰規定,又加了一個具体危險結果,到頭來還不是得回到本來就有的強制罪?不然保護不變更少?而且,強制罪本來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哪有改?
弄個結果加重犯規定,大概永遠用不上,在醫院打死医護或打成重傷,很難不是更重的殺人罪或重傷害罪吧?
毁損医療設備危害他人,本來就都有不纯正不作為殺人重傷害傷害更重的規定可用,現在是要一律調降為三年嗎?
完全看不懂!看不懂!
以為有用一回事,有沒有用另一回事!
看了一時爽一回事,明天啥也沒改變又另一回事!
有想法,沒做法,白忙一場,原地踏步丨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hjh
- 院長級
- 文章: 18720
-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 來自: Taiwan Formosa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修正條文
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相濡以沫
- R1
- 文章: 104
- 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30, 2012 3:27 pm
- 來自: 不住海邊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lupin 寫:鄭教授的看法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 ... 2303146234老實説,我完全看不懂到底修了什麼?
檢警本來依刑事訴訟法就應主動介入偵辦,不修本來就是這樣啊!
傷害不本來就是三年以下嗎?
想把它搞成强制,卻又沒有未遂的處罰規定,又加了一個具体危險結果,到頭來還不是得回到本來就有的強制罪?不然保護不變更少?而且,強制罪本來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哪有改?
弄個結果加重犯規定,大概永遠用不上,在醫院打死医護或打成重傷,很難不是更重的殺人罪或重傷害罪吧?
毁損医療設備危害他人,本來就都有不纯正不作為殺人重傷害傷害更重的規定可用,現在是要一律調降為三年嗎?
完全看不懂!看不懂!
以為有用一回事,有沒有用另一回事!
看了一時爽一回事,明天啥也沒改變又另一回事!
有想法,沒做法,白忙一場,原地踏步丨
結論是......僅剩嚇唬的作用嗎?
人從愛欲生憂,從憂生怖。若離於愛,何憂何怖。
- hjh
- 院長級
- 文章: 18720
-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 來自: Taiwan Formosa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所以最終還是回到一開始
懇請醫護人員拒絕被摸頭
遇到就提告到底
硬起來
懇請醫護人員拒絕被摸頭
遇到就提告到底
硬起來
-
- 副院長級
- 文章: 14329
-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30, 2010 1:27 am
Re: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相濡以沫 寫:lupin 寫:鄭教授的看法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 ... 2303146234老實説,我完全看不懂到底修了什麼?
檢警本來依刑事訴訟法就應主動介入偵辦,不修本來就是這樣啊!
傷害不本來就是三年以下嗎?
想把它搞成强制,卻又沒有未遂的處罰規定,又加了一個具体危險結果,到頭來還不是得回到本來就有的強制罪?不然保護不變更少?而且,強制罪本來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哪有改?
弄個結果加重犯規定,大概永遠用不上,在醫院打死医護或打成重傷,很難不是更重的殺人罪或重傷害罪吧?
毁損医療設備危害他人,本來就都有不纯正不作為殺人重傷害傷害更重的規定可用,現在是要一律調降為三年嗎?
完全看不懂!看不懂!
以為有用一回事,有沒有用另一回事!
看了一時爽一回事,明天啥也沒改變又另一回事!
有想法,沒做法,白忙一場,原地踏步丨
結論是......僅剩嚇唬的作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