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隨身帶
死亡證明也隨身帶
阿飄?...........
死亡證明隨身帶 醫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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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死亡證明隨身帶 醫反彈
沒有鬼神,沒有命運
只有努力&機率
努力可以改變機率
如果有神,那就是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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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死亡證明隨身帶 醫反彈
pedfkt 寫:真是鬼島, 把醫師不當人看, 大家要堅強, 不要被狗腿官予取予求 !
小弟, 最近還收到12年前服務的竹東榮院, 要追討12年前的薪水, 說我們溢領?還要去開會, 會有人回去參加
才有鬼, 真是夠了 !! 真是鬼島奇蹟 !!
1. 如何證明溢領?
2. 時效: http://www.yrhs.tn.edu.tw/~jingjing/sch ... 0&id=11132
有關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計算疑義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20418386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係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嗣經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請求權行使期限為5年,其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而非僅得請求自撤銷原處分時起回溯計算5年之數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4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200295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有關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計算疑義部分,經查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加給給與辦法並未就涉及俸給事項之行政處分撤銷之效果及時效予以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次查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法務部101年10月23日法律字第10103108190號書函略以,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所謂「知有撤銷原因」包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之瑕疵。另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26日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略以,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是以,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係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尚非以違法原因二、有關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計算疑義部分,經查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加給給與辦法並未就涉及俸給事項之行政處分撤銷之效果及時效予以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次查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法務部101年10月23日法律字第10103108190號書函略以,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所謂「知有撤銷原因」包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之瑕疵。另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26日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略以,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是以,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係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尚非以違法原因發生時(俸給發放時)起算。
三、有關撤銷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後,其「請求權內容及範圍疑義」部分,依法務部上開101年10月23日書函略以,溢發專業加給之情形,於「溢發之行政處分未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尚無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至於其得請求返還之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數額,非僅得請求自撤銷原處分時起回溯計算5年之數額。是以,在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前(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5年內),得請求返還之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
四、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100296681號函所稱,溢領房租津貼併入數額之追繳,僅得追繳未逾5年時效之房租津貼併入數額部分,以俸給之給與依前開法務部意見,係屬「授益行政處分」,須先行撤銷原行政處分後始得請求返還溢領之俸給,與房租津貼併入數額係直接基於法令而發生之給付(未涉授益處分之作成與撤銷)尚有不同,兩者溢發之處理尚無參照援用之問題,併予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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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死亡證明隨身帶 醫反彈
huangjauwen 寫:smallant 寫:會不會以後規定醫師要隨身帶聽診器救人
還要帶 AED,急救藥物, AMBU ............
那以後要不要像巷口叫賣修理玻璃旳,「有死人嗎?免費到府評估,
開證明不用傷腦筋.....」,好像巴不得人家家裡有人死似旳!!!
I guess it comes down to a simple choice, really.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電影「刺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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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死亡證明隨身帶 醫反彈
icu 寫:pedfkt 寫:真是鬼島, 把醫師不當人看, 大家要堅強, 不要被狗腿官予取予求 !
小弟, 最近還收到12年前服務的竹東榮院, 要追討12年前的薪水, 說我們溢領?還要去開會, 會有人回去參加
才有鬼, 真是夠了 !! 真是鬼島奇蹟 !!
1. 如何證明溢領?
2. 時效: http://www.yrhs.tn.edu.tw/~jingjing/sch ... 0&id=11132
[quote]
有關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計算疑義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20418386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係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嗣經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請求權行使期限為5年,其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而非僅得請求自撤銷原處分時起回溯計算5年之數額,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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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資屬於行政處分?? 法務部的意見真奇怪
應該屬於雇傭契約的履行吧 應該適用民法五年時效才合理
真的來討就主張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主張補償金額等於撤銷金額 並且行使抵銷權 兩不相欠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