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院拘禁可提審 違者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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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y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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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院拘禁可提審 違者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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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院拘禁可提審 違者有刑責
自立晚報自立晚報 – 2013年12月24日 下午9:24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遭法院以外任何機關剝奪人身自由可聲請提審,法院24小時內處理,違者有刑責。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有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外界稱為「見義勇為」條款。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原因及聲請提審的意旨,24小時內以書面告知本人或指定親友。如果沒善盡告知義務,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逮捕、拘禁機關應在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解交逮捕、拘禁人。如果解交或迎提有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設備訊問,但視訊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雖不滿意提審法修法內容,仍有努力空間,但未來類似陸軍下士洪仲丘案,官兵被關悔過室、禁閉室,本人或部隊同袍可見義勇為聲請提審,就可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尤美女說,類似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或傳染病等病患遭強制隔離,可請求提審,但為防止疫情擴散,法官可用視訊方式審理;另外,包括精神衛生法或外國人收容等,須用收容人通用的語言,收容人有權了解為何被拘禁與有權聲請提審、見法官。
尤美女指出,修法後有半年時間,司法院須宣導,讓民眾了解,只要沒經法院審理,逕行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當事人可要求24小時內送法院,由法官審理。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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