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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賣隱形眼鏡觸藥事法 無犯意不起訴
2013年11月04日12:20
【蔡進男/基隆報導】上網賣眼鏡,差點吃上官司!基隆市20歲楊姓女子與37歲廖姓女子合作,在網路上販賣隱形眼鏡,楊女接到買家訂單後,再向中國友人購買價格較低廉的隱形眼鏡販售,藉此賺取價差。2名女子被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依違反《藥事法》逮捕,訊後移送法辦。
2女辯稱,並不知道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因為看到網路上有人販賣,所以才會想藉此賺錢;檢方認為眼鏡行林立,都有販售隱形眼鏡,且許多明星在電視上大力推銷,卻不見有任何警語,一般民眾不會知道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而不得任意販賣,衛生主管機關有義務再加強宣導。全案偵結,以不起訴處分。
上網賣隱形眼鏡觸藥事法 無犯意不起訴
版主: 版主021
- 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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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賣隱形眼鏡觸藥事法 無犯意不起訴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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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上網賣隱形眼鏡觸藥事法 無犯意不起訴
檢方認為眼鏡行林立,都有販售隱形眼鏡,且許多明星在電視上大力推銷,卻不見有任何警語,一般民眾不會知道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而不得任意販賣,衛生主管機關有義務再加強宣導。全案偵結,以不起訴處分。
這樣結案是不是有點奇怪?
如果是這樣,那檢方是否該考慮把案子轉交監察院
看看我們衛生主管機關有沒有瀆職?
-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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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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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上網賣隱形眼鏡觸藥事法 無犯意不起訴
台灣司法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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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上網賣隱形眼鏡觸藥事法 無犯意不起訴
第 84 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適用錯誤的法條 當然不能成為理由..檢察官有觸犯濫權不起訴之嫌
法條都可以自由心證了,事實認定當然更能天馬行空
鬼島司法不意外
PS:其實這種事用刑法來辦似乎是太過啦,
用緩起訴來辦應該是最好的(一段時間不再犯就不追究)
真的不想起訴理由就用微罪不舉(本刑三年以下輕罪)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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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錯誤的法條 當然不能成為理由..檢察官有觸犯濫權不起訴之嫌
法條都可以自由心證了,事實認定當然更能天馬行空
鬼島司法不意外
PS:其實這種事用刑法來辦似乎是太過啦,
用緩起訴來辦應該是最好的(一段時間不再犯就不追究)
真的不想起訴理由就用微罪不舉(本刑三年以下輕罪)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