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寫:【聯合報╱記者詹建富/台北報導】 2013.10.25 02:40 am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通過當醫病雙方遇有醫療糾紛時,應先行調解的條文;除非當事人明確表明不願調解,否則在檢察官偵察或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涉及醫療糾紛爭議時,都應函請或移付調解會先行調解。
兼任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的立委蘇清泉表示,他行醫卅多年,被告好幾次,幾乎每件纏訟七年以上,因此他要代表醫界促請早日通過「醫糾處理法」。立委趙天麟也說,希望該法能一改目前的「醫病雙輸」,創造「醫病雙贏」。
立委田秋堇表示,過去某些民間團體誤以為「醫糾處理法是要強制調解」,事實上,它只是提供醫病雙方除了法律訴訟以外的第二條路,如果醫病雙方有一方明示不同意調解,還是可提出訴訟。
調解會可邀請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陳述意見。
全文網址: 醫糾法初審通過…發生醫療糾紛 先專業調解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5163 ... z2ih8550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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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法初審通過…發生醫療糾紛 先專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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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法初審通過…發生醫療糾紛 先專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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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糾法初審通過…發生醫療糾紛 先專業調解
剛剛網路上找了一下
找不到通過版的草案內容
印象中之前的草案是不賠黑的不賠白的 只賠灰的 而且沒有真相
也就是如果確定醫院沒錯............不補償
如果確定醫院有錯.............. 也不補償... 醫院要自己賠償
所以想拿補償就不能有真相
不知道現在版本如何?
醫院一樣要出七成嗎?
舊文回顧
viewtopic.php?f=24&t=78452
viewtopic.php?f=24&t=80971
viewtopic.php?f=24&t=80817
找不到通過版的草案內容
印象中之前的草案是不賠黑的不賠白的 只賠灰的 而且沒有真相
也就是如果確定醫院沒錯............不補償
如果確定醫院有錯.............. 也不補償... 醫院要自己賠償
所以想拿補償就不能有真相
不知道現在版本如何?
醫院一樣要出七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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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糾法初審通過…發生醫療糾紛 先專業調解
以下為醫改會的建議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6038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6038
2013/10/23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立法院續審醫糾法,醫改會提供修法建言
立法院將於明日 10/24(四) 上午9:00至下午5:00 續審《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
距離上次審查已經過了半年之久,在上會期中,醫糾法案審查通過32條,
但最受爭議的「補償內容」、「調解程序」、「除錯機制」三大類條文,皆暫予保留,將成為這次審查法案的焦點。
醫改會針對《醫糾法》保留待審條文之兩大建議
回歸本法案推動之初衷,原旨在減少以訴訟(特別是刑法)方式處理醫糾,並藉由強化除錯機制,化解民眾對於醫糾刑責嚴格化的疑慮。因而本會針對保留條文提出兩大關鍵建議,期盼各界支持:
一、調處成功經驗之相關程序入法,建立鑑定先行的調解以減少訴訟(十六條)。
(一)醫糾具有資訊及武器不對等,及期待知道真相之特性(異於其他民事案),迫使民眾走向免費的刑事訴訟及鑑定;解決之道應對症下藥,仿照韓國、德國建立簡易鑑定制度。
(二)醫改會建議仿照新北市醫糾調處之專科委員病歷審查制度(即類似德國的初步鑑定),再據以調解。希望本機制能入法,以確保各縣市都遵循。
(三)初步鑑定如同醫審會現有作法以書面鑑定(無解剖等疑慮),且明定不作為訴訟或定罪依據(無現行鑑定醫師的壓力)。
(四)已請教過法院及台大法律系專家,使用鑑定無法律名詞顧慮。(本會堅持實質程序入法,對名稱並不堅持)
(五)依據新北市經驗,推動免費的調解前病歷審查,並無實證會誘發不合理、來碰運氣的調解案件增加,反能增加成功率,減少訟源。另本會同意雙方合意不鑑定者,得免鑑定。
(六)第七條成立接受民眾的私請鑑定之機構的規定,與第十六條政府提供免費的調解前鑑定並不衝突。如強制收費,恐仍促使民眾走免費的刑法鑑定。
二、明定針對主管機關正面表列之重大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小組且公布 RCA(四十四條)。
(一)原條文所定義之系統性錯誤一詞,實務上恐不易操作。建議參考美國與香港等國家採明確且清楚之嚴重醫療事件正面表列之方式,建立強制性通報機制。
(二)依據本會參與台大愛滋器捐誤植事件調查經驗,各界對於調查小組之調查功能與權限多有爭議(調查小組是否進行必要之調查或僅淪為就官方調查結果背書),建議明定調查小組應通知關係人到小組說明及提供資料,並為必要之調查。
(三)醫改會建議病安調查需透過根本原因分析(RCA)手法,始能釐清醫療錯誤之系統性問題進而達到除錯學習效果,相關之根本原因分析報告應公開以昭公信,並供錯誤學習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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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882
- 註冊時間: 週五 11月 03, 2006 11:46 pm
-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