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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恐龍」難舉證 法官法被批雞肋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專題報導】
2013.08.12 02:52 am
法官法施行至今只有一名法官遭休職,司改會等民間團體批法官法沒實際效果。圖為前年一月民間團體在立法院舉行「我們不要恐龍法官法」記者會。
圖/本報資料照片
法官法於去年一月六日施行至今一年又七個月,民眾向官方檢舉不適任法官的案件已近百件,但僅有一名法官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休職一年,遠不符社會期待;要透過法官法淘汰恐龍法官、檢察官,必須加把勁。
社會大眾原先期待「法官法」施行後,可以讓貪贓枉法、濫用司法公權力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得到應有的懲戒,甚至將他們逐出司法界;然而,司法官評鑑制度施行運作一年多來,由於缺乏相關配套,成效大打折扣。
民間司改會痛批法官法根本就是「雞肋條款」,空有美麗的名詞,沒有實際效果。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友辰律師指出,最大的問題在於檢舉證據取得困難,許多民眾無力聘請律師,在訴訟中無法取得卷宗證據與法庭錄音光碟,導致檢舉法官、檢察官時欠缺證明,難以成案;尤其聲請複製法庭、偵查庭錄音光碟的問題最多,因為法庭錄音僅保存到裁判確定後三個月,民眾想要檢舉卻經常超過保存期限。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表示,法院和檢察署還會以各種理由駁回民眾複製法庭錄音的聲請,包括未具體指陳法院某次開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或是法庭錄音涉及在場其他人個資等等,都使民眾難以取得錄音光碟。
蘇友辰說,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只有在「審判中」才能檢閱卷證,在「偵查中」並無閱卷權;許多案件在偵查階段已結案歸檔,束諸高閣,根本無法取得檢舉事證。
當事人為了取得「偵查中」的光碟事證,還要花錢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繞個大彎,再聲請閱卷獲得該項可以原音重現的證物;這項法律漏洞,若未補救,一切都是空談。
司改團體和部分律師都認為,要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就應配套開放「請求個案評鑑」的民眾可以聲請閱卷或規畫其他適當管道,取得檢舉事證做為依據,否則光從卷宗中的白紙黑字筆錄,很難找到不當言詞記錄;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書記官會將司法官的侮辱性、歧視性、語帶尖酸刻薄言語載入筆錄之中。
人權協會指出,另一個問題是,司法院和法務部都未重視評鑑委員會的職權,法官評鑑委員會就評議案件做出具體的懲處建議,但事後司法院、法務部或職務法庭卻經常對其建議大打折扣。
【2013/08/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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