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醫療爭議調解新方法!20天冷靜期讓你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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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醫療爭議調解新方法!20天冷靜期讓你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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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05/218540.htm

記者盧姮倩/台北報導
近年來醫療糾紛頻傳,台北市議會5日三讀通過「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是醫療爭議的調處,雙方當事人經調解後,有20天的時間仔細思考協商內容,再回覆是否同意;北市衛生局表示,此舉應能增加調解成功的機率,修正案公告後預計一周內上路。

根據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統計,近3年來受理的醫療爭議共有1741件,其中有446件進入調處,成功調處的案例卻僅有2.5至3成,原因大多是民眾訴求與醫療機構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協商破局。

根據修正案內容,未來只要與台北市的公私立醫院發生醫療爭議,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即可向北市衛生局申請調處,但若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代理人提起申訴,衛生局不予受理。

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林晉章解釋,過去常有家屬「幫忙」提起訴訟,衛生局也不知道該不該受理,因此發生不少爭議,此次修正案新增受理對象範圍,除了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利害關係人也納入其中,受理對像明確,應能減少糾紛。

過去衛生局派員調處並未明訂時間,當事人必須依照調解委員的建議,另行協商或擇期進行,條例修正後,未來民眾若與醫療機構在溝通協商過程不合意,或是調解快成功,卻「卡住」暫無法下決定,衛生局調處委員會將書面建議事項寄給雙方當事人,雙方要在20日內以書面回覆同意或不同意,若20天後雙方仍未有共識,可再申請調處,但以一次為限。

此外,為因應個資法,這項修正案也明訂條楚程序人,除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調處委員許客,參與調處程序者不能錄音、錄影或攝影。
北市衛生局醫護處副處長杜仲傑表示,多了20天的「冷靜期」,當事人可以靜下心來仔細思考協商內容,或與家人討論、徵求多方意見,再決定要不要同意,此舉可以提高調處的成功率,修正案公告後,預計在一周內上路。
gucci37
科主任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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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476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Re: 北市醫療爭議調解新方法!20天冷靜期讓你好好思考

文章 gucci37 »

我們醫師可不可以也有個 20天的冷靜期,

讓我們好好思考這個病人要不要看、要不要救,

以免收治到乾隆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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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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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市

Re: 北市醫療爭議調解新方法!20天冷靜期讓你好好思考

文章 施肇榮 »

gucci37 寫:我們醫師可不可以也有個 20天的冷靜期,
讓我們好好思考這個病人要不要看、要不要救,
以免收治到乾隆花瓶…


1.沒有立即生命危險的病人,醫師沒有救治的義務,
因此,扯不上冷靜期。

2.需要醫治的病人,病人有被告知的權利,醫師有告知的義務。
至於病人要考慮多久,才要接受治療,沒有期限。

3.醫師也可以因為能力、人力、設施不備,建議病人轉診扯,更扯不上冷靜期。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LCL
CR
CR
文章: 928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16, 2007 12:04 pm

文章 LCL »

20天冷靜期讓你好好籌錢
頭像
YCC
教授
文章: 60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02, 2012 7:17 am

Re: 北市醫療爭議調解新方法!20天冷靜期讓你好好思考

文章 YCC »

不先搞定實體的合理判斷標準,像無頭蒼蠅猛搞程序,到底有何意義?

  其實,醫界想要在層出不窮的醫糾中,在法律上自保,沒有別的,就是要先確立「臨床裁量權」和「行為有價值」作為「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不可牴觸的底線,以此作為醫療案件的判斷尺度。捨此不為,搞什麼「醫糾法」,搞什麼「調解」,搞什麼「鑑調」,搞什麼「重大過失」,都無濟於事!根本且合理的判斷標準不先弄出來,依什麼「補償」?依什麼「調解」?依什麼「鑑定」?依什麼論「重大過失」?
  不先對「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加以正確認識而訂出判斷的合理標準,不啻搞不清何以病就亂開藥方!藥白吃事小,但千萬不要把有救之病,搞成不治之症!但很不幸,好像整個情勢正朝這方向發展!
kwojohn
副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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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329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30, 2010 1:27 am

Re: 北市醫療爭議調解新方法!20天冷靜期讓你好好思考

文章 kwojohn »

YCC 寫:不先搞定實體的合理判斷標準,像無頭蒼蠅猛搞程序,到底有何意義?

  其實,醫界想要在層出不窮的醫糾中,在法律上自保,沒有別的,就是要先確立「臨床裁量權」和「行為有價值」作為「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不可牴觸的底線,以此作為醫療案件的判斷尺度。捨此不為,搞什麼「醫糾法」,搞什麼「調解」,搞什麼「鑑調」,搞什麼「重大過失」,都無濟於事!根本且合理的判斷標準不先弄出來,依什麼「補償」?依什麼「調解」?依什麼「鑑定」?依什麼論「重大過失」?
  不先對「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加以正確認識而訂出判斷的合理標準,不啻搞不清何以病就亂開藥方!藥白吃事小,但千萬不要把有救之病,搞成不治之症!但很不幸,好像整個情勢正朝這方向發展!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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