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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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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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文章 gucci37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4/today-life13.htm
醫界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記者邱宜君、李忠憲、鄭淑婷、楊雅民/綜合報導〕台大醫師曾御慈遭酒駕衝撞致死,檢警昨諭令酒駕男詹震山追加十二萬元保金。詹嫌昨天致歉說:「很對不起曾醫師和她家人,很懊悔犯了這麼大的錯。」醫界則出現反酒駕的聲浪,國健局局長邱淑媞在臉書上發起連署,籲請各界支持成立「紀念台大曾御慈醫師防制酒駕文化基金會」,希望推動預防性羈押、降低酒精許可濃度等政策,杜絕酒駕。

國健局長發起連署 籲課徵酒捐

基金會發起人包括國健局局長邱淑媞、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處處長顏慕庸,以及台大醫師在內的多位醫勞盟成員。訴求重點為:酒駕者全額負擔相關傷害醫療給付、政府課徵酒捐、將酒駕致傷致死由過失犯改成不特定故意犯。

曾御慈家屬尊重她生前「盡量幫助所有能幫助的人」志願,將可捐贈的器官全數捐獻,移植手術自前晚一直進行到昨日清晨,已有六名受贈者受惠,其他不需馬上使用的組織已妥善保存。

為了送曾御慈一程而徹夜未眠的台大醫院副院長張上淳,昨早受訪時神情憔悴。「非常、非常難過,非常、非常不捨,」他感慨地說:「有許多事情曾醫師沒辦法親自去完成。」

張上淳說,腦死判定和器捐評估的整個過程非常哀傷,很多同事都到加護病房向曾御慈道別,他也陪曾御慈走完所有的過程,直到送進開刀房。張上淳也說,曾御慈家屬感謝社會各界的支持和關心,待心情平復後,「可能在某種場合會與大家見面」。

在曾御慈完成器捐的同一天,台大醫院啟用了她生前參與規劃的7A病房,專收急診來的跨科病人,曾御慈原本將成為該病房的感染科醫師。

嫌犯致歉、否認肇逃 追加12萬保金

新北地檢署昨天再傳詹嫌,他只承認酒駕撞到人,否認肇事逃逸。依警方車禍報告顯示,詹嫌撞擊點到停車處距離不到一百公尺,時間約十多秒,要認定肇事逃逸仍有部分疑慮,將再約談相關證人釐清。

詹嫌下午四時左右戴著口罩及帽子獲保走出後,語帶哽咽地向媒體連說三個「對不起」。詹嫌友人表示,詹嫌事發後非常難過,曾有自殺念頭,親友都鼓勵他勇敢面對。詹父因此血壓飆高,必須看醫生服藥。

詹嫌任職的裕信汽車昨低調說,詹嫌已被停職。裕隆集團表示,公司對家屬感到相當抱歉和遺憾,後續處置則靜待警方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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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握有完全之五權而不用,卻上行下效的臉書治國,

莊先知說了,他們沒什麼,就是會演戲。

如果能力不足以執政,孔子說了:「不能則止。」

太空人還是還是回火星去吧,地球是很危險的,

連綠燈走在斑馬線上都會被車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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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界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文章 image »

什麼啊
醫界哪有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那是馬講的(被罵個半死)
太空人連這個時候也不忘拍馬屁 難怪官運始終很好... (三八萌)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 ... id=3&id2=1

台大女醫師曾御慈遭酒駕撞傷,2日晚捐贈器官遺愛人間。網友發起「設立紀念反酒駕文化基金會」。國健局長邱淑媞也表達支持。

  包括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長邱淑媞(Christine Chiou)及數名醫勞盟醫師等人,2日晚間10時55分時共同在臉書上發起「薦請馬英九總統支持設立,紀念台大曾御慈醫師反酒駕文化基金會」。

  邱淑媞表示,「醫師看到最多酒駕悲劇,而大家敬愛的曾御慈,竟也不幸成為酒駕悲劇的犧牲者,而愛是什麼?愛就是拭去眼淚,結合眾人之志,終止悲劇。」

  邱淑媞說,她今年1月曾代表衛生署到總統府與民間反酒駕人士討論道路安全議題,認為政府對酒駕的防制上確實需要加強,這次曾御慈醫師事件,馬英九總統也在臉書上表達關心,醫界希望藉此機會,促成改革。


請問一月到現在五個月了 做了什麼?如果有做什麼 可能就沒有這個遺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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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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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界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文章 咖大 »

拿武器出門
即始沒殺人
照樣有罪

酒駕會何不比照攜兇械出門
有傷人與致人於死風險
依法可羈押

1912年當太監
1949年當國軍
2020年後當醫生
一樣沒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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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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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034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23, 2006 11:26 am

Re: 醫界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文章 514 »

酒駕是不對.

但是,酒駕預防性羈押是違法違憲的.

刑事訴訟法101條
一.第一項(101 I):須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必須事實上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危險,並非漫無限制,凡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均視為有逃亡之虞而概予羈押)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101 II)
二.須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三.須認有羈押之必要時: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上述所定情形者,尚須於必要時,方得羈押之,如非必要時,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不為羈押(101-2)


刑事訴訟法154條
I: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II: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台灣男人都有那一根(某條狗例外),都可能犯強姦罪,難道台灣男人走在馬路上,就要被羈押?

這比希特勒更希特勒.
人民失去生命,政府失去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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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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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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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界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文章 lupin »

國健局不等於醫界
「反酒駕」不等於「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不要亂下標題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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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8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25, 2009 10:15 pm

Re: 醫界推酒駕預防性羈押

文章 g96510083 »

推預防性拘留 不要推預防性羈押

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大堆可以警察送法院簡易庭裁處就可以拘留3日以下(最多加到5日)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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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行為比以上行為危害更大

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加入
併處以三日以下拘留

或者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條文
酒駕(酒精值xx以上) ..處三日以下拘留併科1.5萬以上9萬以下罰緩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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