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乃仁洪奇昌判刑法院同意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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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乃仁洪奇昌判刑法院同意再審
吳乃仁洪奇昌判刑法院同意再審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2013.05.22 05:54 pm
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和前立委洪奇昌,在台糖售地案中被依背信罪判刑三年十月和二年四月確定,原定將在宜蘭發監執行前,二人向台中高分院提再審,高分院今天裁定同意再審,二人暫時不需入監,法院將重新審理此案,同案另三名被告也將再審,判決失效。
全文網址: 吳乃仁洪奇昌判刑法院同意再審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z2U12yvw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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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2013.05.22 05:54 pm
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和前立委洪奇昌,在台糖售地案中被依背信罪判刑三年十月和二年四月確定,原定將在宜蘭發監執行前,二人向台中高分院提再審,高分院今天裁定同意再審,二人暫時不需入監,法院將重新審理此案,同案另三名被告也將再審,判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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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吳乃仁洪奇昌判刑法院同意再審
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法院同意再審非常不容易,希望看到法院的理由狀!
交待清楚原由。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法院同意再審非常不容易,希望看到法院的理由狀!
交待清楚原由。
最後由 sam6840 於 週三 5月 22, 2013 10:3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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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吳乃仁洪奇昌判刑法院同意再審
台糖案再審 吳乃仁洪奇昌發監喊卡
-字
+字
作者: 陳界良、馬瑞君╱台中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23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界良、馬瑞君╱台中報導】
民進黨前祕書長吳乃仁擔任台糖董事長期間,被控接受前立委洪奇昌關說,低價出售台糖土地,各被判刑三年十月、二年四月確定。經提出再審,台中高分院以部分證據漏未審酌,廿二日裁定再審,停止吳乃仁、洪奇昌等同案五人的刑罰執行。
同案被告春龍公司總經理潘忠豪已在五月六日入監服刑,台中地檢署昨天下午緊急發出釋票到台中監獄放人;台糖月眉副廠長呂鈺玫原被通知五月廿九日到案,檢方也緊急停止執行。
一嫌已服刑 檢發釋票放人
台糖資產處處長劉柏誠原訂五月廿四日由台北地檢署執行,吳乃仁、洪奇昌改由宜蘭地檢署執行,三人均還未到案,台中檢方也緊急先傳真停止執行裁定書,正式書面裁定將後補。
針對吳乃仁、洪奇昌等提出的再審之訴,台中高分院昨天審結,裁定吳乃仁等人被訴背信罪部分,開始再審,即原二審判決確定的刑責無效,回復到一審判決後的上訴狀態,並停止相關刑罰的執行。
台中高分院指出,承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當時月眉糖廠產業股長黃秋坤、台糖資產處土地管理組承辦人王新富,雖曾上簽呈給吳乃仁指出,春龍公司欲購的土地公告現值六.二億元,公告現值加四成總價八.七億元,市價則約七.八億元,但只是作為台糖內部參考。
低估難認定 背信判決無效
承審法官認為,台糖將這項價格資料提供給春龍公司,作為研析購地的可能性,而非先行單獨通知春龍公司標售底價,不屬出售土地的估價階段,且台糖出售土地還要經初估、複估與核估程序,黃、王兩人也不是估價小組的成員,不能以此作為有罪的證據。
承審法官並指出,吳乃仁在九十二年十月廿八日核定底價、報經濟部備查後,在十二月離職,由於後來出售時,已超過核定標售底價的有效期限六個月,台糖重新評估後認為地價未波動,延長期限,仍依原底價售出,兩次核定的底價都相同,難以認定底價有低估的情形。
此案一審判決指出,洪奇昌長期受潘忠豪家族贊助,潘忠豪明知洪與吳乃仁關係密切,為取得霧峰工業區等多筆台糖土地,九十二年五月間,經洪安排與台糖董事長吳乃仁見面,台糖土地向來「只租不售」,潘忠豪要求「轉租為售」,吳乃仁當場同意。
吳指示承辦人研究將土地讓售給春龍,單獨提供底價給春龍參考,並讓潘取得「優先購買權」,春龍最後以六.二億多元購得土地。
定讞裁定停止 檢:相當罕見
台中地檢署表示,案件已經定讞,其中一個被告並已發監執行,卻臨時裁定停止執行的案例相當「罕見」,未處理過類似案件。
至於一般案件提出再審並獲同意的機率有多少?有無類似案例?台中高分院庭長、發言人吳火川僅表示,沒有統計數字,手邊也沒有相關資料。承審的庭長也拒絕受訪,僅透過書記官長對外表示,他不宜單獨對外發言,他所要表達的意見都在裁定書裡。
http://tw.news.yahoo.com/%E5%8F%B0%E7%B ... 00349.html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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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界良、馬瑞君╱台中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23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界良、馬瑞君╱台中報導】
民進黨前祕書長吳乃仁擔任台糖董事長期間,被控接受前立委洪奇昌關說,低價出售台糖土地,各被判刑三年十月、二年四月確定。經提出再審,台中高分院以部分證據漏未審酌,廿二日裁定再審,停止吳乃仁、洪奇昌等同案五人的刑罰執行。
同案被告春龍公司總經理潘忠豪已在五月六日入監服刑,台中地檢署昨天下午緊急發出釋票到台中監獄放人;台糖月眉副廠長呂鈺玫原被通知五月廿九日到案,檢方也緊急停止執行。
一嫌已服刑 檢發釋票放人
台糖資產處處長劉柏誠原訂五月廿四日由台北地檢署執行,吳乃仁、洪奇昌改由宜蘭地檢署執行,三人均還未到案,台中檢方也緊急先傳真停止執行裁定書,正式書面裁定將後補。
針對吳乃仁、洪奇昌等提出的再審之訴,台中高分院昨天審結,裁定吳乃仁等人被訴背信罪部分,開始再審,即原二審判決確定的刑責無效,回復到一審判決後的上訴狀態,並停止相關刑罰的執行。
台中高分院指出,承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當時月眉糖廠產業股長黃秋坤、台糖資產處土地管理組承辦人王新富,雖曾上簽呈給吳乃仁指出,春龍公司欲購的土地公告現值六.二億元,公告現值加四成總價八.七億元,市價則約七.八億元,但只是作為台糖內部參考。
低估難認定 背信判決無效
承審法官認為,台糖將這項價格資料提供給春龍公司,作為研析購地的可能性,而非先行單獨通知春龍公司標售底價,不屬出售土地的估價階段,且台糖出售土地還要經初估、複估與核估程序,黃、王兩人也不是估價小組的成員,不能以此作為有罪的證據。
承審法官並指出,吳乃仁在九十二年十月廿八日核定底價、報經濟部備查後,在十二月離職,由於後來出售時,已超過核定標售底價的有效期限六個月,台糖重新評估後認為地價未波動,延長期限,仍依原底價售出,兩次核定的底價都相同,難以認定底價有低估的情形。
此案一審判決指出,洪奇昌長期受潘忠豪家族贊助,潘忠豪明知洪與吳乃仁關係密切,為取得霧峰工業區等多筆台糖土地,九十二年五月間,經洪安排與台糖董事長吳乃仁見面,台糖土地向來「只租不售」,潘忠豪要求「轉租為售」,吳乃仁當場同意。
吳指示承辦人研究將土地讓售給春龍,單獨提供底價給春龍參考,並讓潘取得「優先購買權」,春龍最後以六.二億多元購得土地。
定讞裁定停止 檢:相當罕見
台中地檢署表示,案件已經定讞,其中一個被告並已發監執行,卻臨時裁定停止執行的案例相當「罕見」,未處理過類似案件。
至於一般案件提出再審並獲同意的機率有多少?有無類似案例?台中高分院庭長、發言人吳火川僅表示,沒有統計數字,手邊也沒有相關資料。承審的庭長也拒絕受訪,僅透過書記官長對外表示,他不宜單獨對外發言,他所要表達的意見都在裁定書裡。
http://tw.news.yahoo.com/%E5%8F%B0%E7%B ... 00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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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12, 2008 3:39 pm
- 來自: 吳敦義呆了八年,卻沒建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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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348
-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04, 2012 6:07 pm
Re: 吳乃仁洪奇昌判刑法院同意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421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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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主任級
- 文章: 6476
-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Re: 吳乃仁洪奇昌判刑法院同意再審
熊哥 寫:MK 寫:
“中間選民”:「怎麼有人貼空白貼圖?我什麼也沒看到,
不過看標題,顯然法院是民進黨開的,不然怎麼會貪污定案了還了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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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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