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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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作者: 華人健康網 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 華人健康網 – 2013年5月17日 下午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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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基急診醫師救人反而遭受暴力對待,醫勞盟呼籲應增訂危害醫療安 …
本月6日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室發生暴力攻擊,導致急診醫師被打到嘔吐及後腦勺血腫,也讓其他病患飽受驚嚇,院方除了已聲明將協助醫師提出告訴,醫勞盟今17日更舉行記者會,強調應增訂危害醫療安全罪,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讓急診暴力比照強暴,是公訴罪、而不是受害醫師提告才受理。
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醫師表示,醫療機構發生暴力事件時,不僅傷害到醫事人員,也會影響其他病患的安全,尤其我國急診室沒有管制人員進出,導致任何人皆能自由出入,在這種高壓環境下很容易擦槍走火,導致頻頻發生急診暴力。
雖然受攻擊的醫事人員,原本就有權利對傷人者提出告訴,不過張志華指出,不少醫事人員顧忌於維持道德、醫病關係、訟累恐懼,往往畏於提起告訴或是先提告、再撤回告訴,沒有辦法有效遏止急診暴力。
對照強制性交罪(強暴)由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的背景,以免犯罪者利用被害人不願張揚、顧及名節的心態,恣意妄為;醫勞盟強調危害醫療安全罪的修法增訂,更應刻不容緩,將急診暴力視為公訴罪,而不是被動等受害人員自行提告。
常見的急診暴力攻擊者,除了自己喝醉酒,還有不少是家屬,醫勞盟呼籲衛生署參考新加坡制度,為了避免家屬情緒干擾醫療專業判斷及搶救時間,應限制家屬陪同人數,以1至2人為限,以免人多嘴雜引起不必要的衝突,也可促進醫病良好的溝通。
http://tw.news.yahoo.com/%E6%AF%94%E7%8 ... 06311.html
作者: 華人健康網 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 華人健康網 – 2013年5月17日 下午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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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基急診醫師救人反而遭受暴力對待,醫勞盟呼籲應增訂危害醫療安 …
本月6日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室發生暴力攻擊,導致急診醫師被打到嘔吐及後腦勺血腫,也讓其他病患飽受驚嚇,院方除了已聲明將協助醫師提出告訴,醫勞盟今17日更舉行記者會,強調應增訂危害醫療安全罪,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讓急診暴力比照強暴,是公訴罪、而不是受害醫師提告才受理。
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醫師表示,醫療機構發生暴力事件時,不僅傷害到醫事人員,也會影響其他病患的安全,尤其我國急診室沒有管制人員進出,導致任何人皆能自由出入,在這種高壓環境下很容易擦槍走火,導致頻頻發生急診暴力。
雖然受攻擊的醫事人員,原本就有權利對傷人者提出告訴,不過張志華指出,不少醫事人員顧忌於維持道德、醫病關係、訟累恐懼,往往畏於提起告訴或是先提告、再撤回告訴,沒有辦法有效遏止急診暴力。
對照強制性交罪(強暴)由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的背景,以免犯罪者利用被害人不願張揚、顧及名節的心態,恣意妄為;醫勞盟強調危害醫療安全罪的修法增訂,更應刻不容緩,將急診暴力視為公訴罪,而不是被動等受害人員自行提告。
常見的急診暴力攻擊者,除了自己喝醉酒,還有不少是家屬,醫勞盟呼籲衛生署參考新加坡制度,為了避免家屬情緒干擾醫療專業判斷及搶救時間,應限制家屬陪同人數,以1至2人為限,以免人多嘴雜引起不必要的衝突,也可促進醫病良好的溝通。
http://tw.news.yahoo.com/%E6%AF%94%E7%8 ... 06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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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嚇阻急診暴力 立委擬修法
中央社 – 2013年5月17日 下午1:03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7日電)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今天說,為嚇阻及預防急診暴力,擬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將急診暴力訂定為公共危險罪。
彰化基督教醫院日前發生藝人陳清達送母親掛急診時,不滿護士及醫師為母親戴呼吸罩速度太慢等處理態度,陳清達對急診室醫師揮拳踹腳,造成醫師頭部血腫。
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理事長張志華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現在很多急診醫師為自我保護、避免糾紛,上班隨身攜帶錄音筆等器材,「這是很可悲的事情」。
他說,「暴力零容忍」,希望能在中華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增訂危害醫療安全罪,行政院衛生署也應制定醫療院所遇暴力事件處理流程,醫療院所則要提出原因分析及具體改善方案,並呼籲衛生署訂定家屬陪同限制,如1名病患由1到2人陪同進急診室。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劉建國表示,急診室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內政部警政署應安排警察進駐急診室,各醫療院所也應加強急診門禁管制及看診隱密性。
警政署主任秘書陳國恩在會中說,警政署已強化維護急診室安全措施,要求主動聯繫轄區內醫療院所,納入巡邏線,目前有197家急診室設巡邏箱,並會協助衛生署訓練保全人員,因現有警力不足,要派駐警力到急診室有困難。
與會的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表示,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有急診室門禁及防暴相關規範,衛生署會共同努力,希望急診、醫療環境不再有暴力陰影,能依照專業對病患做最好照顧。1020517
http://tw.news.yahoo.com/%E5%9A%87%E9%9 ... 21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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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妨礙到其他病人的權益與安全
的確應該為公訴罪!!
的確應該為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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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C%E8%A8%B4
朝野立委著手修改《刑法》,將危害醫療安全改為公訴罪。劉建國並要求警政署安排警察進駐急診室、醫院加強急診門禁管制。藍委李鴻鈞前天已展開《刑法》修正草案連署,並將提案修正《醫療法》,提高罰鍰,從現行最高罰5萬提高至30萬元。
加強巡邏急診室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說,衛生署已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加強急診防暴規範。警政署主任祕書陳國恩表示,會協助衛生署訓練保全人員,並加強急診室的巡邏密度。
急診室暴力案例
★2011/03/28
新北市一對酒醉情侶到新北市恩主公醫院求診,男子嫌護士縫合傷口時未打麻醉劑,揮拳企圖打護士,其女友還找友人鬧急診室,打傷醫師與護士,並砸毀醫療器材
★2012/11/12
7旬陳姓老翁的表哥身體不適,至台北馬偕醫院急診室就醫,因不滿曾姓女醫師的問診態度,陳氣得抓住醫師的手,造成她挫傷瘀腫
★2013/05/06
綽號「黑支」的鄉土劇演員陳清達,因母親氣喘送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質疑醫護人員太慢拿氧氣面罩,拳打主治醫師,造成醫師腦部血腫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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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六 2月 17, 2007 12:59 am
- 來自: Dharmsāla
Re: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法律上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 很多人都混淆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觀念
告訴乃論之意謂指: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如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對假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官即不會
主動偵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乙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偵辦過程中若發現甲確
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甲,再交由刑事庭法官審理。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
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
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
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
告訴乃論之意謂指: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如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對假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官即不會
主動偵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乙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偵辦過程中若發現甲確
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甲,再交由刑事庭法官審理。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
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
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
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
- 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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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就算沒有公訴罪,醫院應聘請律師,協助當場所有醫護人員以及病患家屬對施暴者提出集體訴訟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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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看不下去 急診暴力 立委要求修法
自立晚報 – 2013年5月17日 下午11:16
【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急診暴力不斷、一而再,再而三發生!5月6日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室再度有急診醫師遭受病患家屬暴力攻擊,除了造成該名醫師嘔吐及後腦勺血腫、當日在場的護理師及就醫病患飽受驚嚇與恐慌外,並認為政府對於急診室不安全且不被尊重的情況怎能毫無因應措施,任由暴力事件在醫院發生!
衛生署雖於近年來召開多次會議,可惜暴力事件仍時有所聞。究其原因就在於公權力不彰,且缺乏跨部會規劃及協調配合。
針對急診室不斷地受暴力威脅的陰影,衛生署拿不出防止急診暴力具體政策,僅能發發新聞稿表示遺憾,譴責一下滋事份子;警政署則是連一張新聞稿都沒有?
為此,立委劉建國與田秋堇、林世嘉委員,以及醫勞盟等醫師團體、民間團體於昨(17)日一起召開記者會,除對這些現象深感擔憂,深怕會有更多的急診醫護人員更想逃離暴力的職場環境--「急診室」之外,認為衛生署務必於急診室落實「看診區區隔」、「警民連線」及「張貼警示海報」等措施,更應制定出醫療院所若遇暴力事件的「標準處理流程」;至於警政署方面,則必須派駐全國區域級以上的急診室,門禁管制必須嚴格,對鬧事或行使暴力者,除了由地方衛生局開罰外,警察單位也應該主動偵辦。惟有如此,才能讓醫護人員免於工作時的恐懼,保障病患就醫時的安全。
劉建國委員指出,依據現行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雖然有配合第101條之罰鍰,但是顯然未見到成效,醫院暴力事件仍舊頻傳。醫師們因基於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之規定,面對暴力威脅的危急情況、面對病人其家屬或友人施行強暴、脅迫、恐嚇,仍要硬著頭皮去救治。但是何謂「危急」之病人?衛生署身為主管機關應予以明文、審慎界定之。衛生署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應該要有所例外,以保障醫師工作的權利。伸言之,如果醫師的醫病的工作權利無法受到應有的保障,受害的不只是醫師本人,受到更多影響的是其他應為救助的病人,至關重大。
劉建國委員表示,醫院急診室是大家共同使用的重要救命場所,不容野籉颻鴞]及理由在急診室滋事甚至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政府應該正視此問題,提出具體措施。
一、警政署應安排警察進駐醫院急診室。
二、全國各醫療院所應加強急診門禁管制及看診之隱密性。
三、劉建國提出《刑法》、《醫師法》、《醫療法》等修正案:
《刑法》(增修第182-1條:妨害醫療人員醫療進行與醫療機構運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犯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師法》(第21條,加註:若病人其家屬、同行友人以強暴、脅迫等非法之方法,滋擾或妨礙醫療機構秩序,醫師得拒絕治。但如有生命安全或重傷之虞者,不在此限。);
《醫療法》(第24條,加註: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事人員之人身、職業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之方法,滋擾或妨礙醫療機構秩序。)。2013/5/17
http://tw.news.yahoo.com/%E7%9C%8B%E4%B ... 17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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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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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chienchun 寫: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作者: 華人健康網 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 華人健康網 – 2013年5月17日 下午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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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醫師表示,醫療機構發生暴力事件時,不僅傷害到醫事人員,也會影響其他病患的安全,尤其我國急診室沒有管制人員進出,導致任何人皆能自由出入,在這種高壓環境下很容易擦槍走火,導致頻頻發生急診暴力。
雖然受攻擊的醫事人員,原本就有權利對傷人者提出告訴,不過張志華指出,不少醫事人員顧忌於維持道德、醫病關係、訟累恐懼,往往畏於提起告訴或是先提告、再撤回告訴,沒有辦法有效遏止急診暴力。
對照強制性交罪(強暴)由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的背景,以免犯罪者利用被害人不願張揚、顧及名節的心態,恣意妄為;醫勞盟強調危害醫療安全罪的修法增訂,更應刻不容緩,將急診暴力視為公訴罪,而不是被動等受害人員自行提告。
常見的急診暴力攻擊者,除了自己喝醉酒,還有不少是家屬,醫勞盟呼籲衛生署參考新加坡制度,為了避免家屬情緒干擾醫療專業判斷及搶救時間,應限制家屬陪同人數,以1至2人為限,以免人多嘴雜引起不必要的衝突,也可促進醫病良好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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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恩主公那次,一堆小弟衝進急診,
算輪暴輪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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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這次的20130517立法院反急診暴力記者會是由我們醫勞盟召集人彰基兒科主任錢建文醫師與醫勞盟的法律團隊策劃的。我們提出「為保障就醫安全,應增訂危害醫療安全罪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並邀請劉建國,田秋堇,林世嘉委員為提案發起人。法案將不限於急診,適用於各級醫療場所,請各位多多支持。
如果各位大大覺得我們做得不錯,請捐款給我們吧!相較於醫改會一年600多萬的收支,我們目前只有募到20~30萬,連一個正職秘書都請不起。感恩!
20130517立法院反急診暴力記者會
5-1 http://youtu.be/5KMcFl5D9y8
醫勞盟法律顧問詹律師講解事發經過。
5-2 http://youtu.be/KphOxp3clJg
醫勞盟張志華理事長:「很多急診醫師在診間安裝行車記錄器,當做『行醫記錄器』,這是很可悲的事情。」
立法委員田秋堇:「我們今天要提出刑法第182-1條的修法,危害醫療安全及設施者,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
5-3 http://youtu.be/Ao_zEJg-sTE
立法委員林世嘉:「我們還要要求衛生署將醫療場所安全納入評鑑。當7萬個人按讚,很多留言對醫護人員不禮貌,衛生署都視而不見那是不是休兵或是休克了?」
急診醫學會顏瑞昇醫師:「希望警政暑能夠將警察直接派駐到急診。」
醫改會劉梅君執行長:「不是急診醫師與病人兩造的對立,而是醫院僱主,衛生署,勞委會,警政署的責任,我們支持暴力零容忍。我們希望除了提告之外,也要有事後檢討。」
醫學生聯合會代表朱彥豪:「我們看到社會上對醫師的言語暴力與肢體暴力,讓越來越多一學生視急重科別為畏途。」
5-4 http://youtu.be/pGRdaheld18
醫師公會全聯會李志宏醫師:「在修法未完成之前,請警政署先啓動社會秩序維護法,保障急診醫師。」
立委劉建國:「我們會修刑法,醫師法與醫療法這三法來嚇阻急診暴力。看你要接受治療,還是要上手銬?」
5-5 http://youtu.be/nlurLklhNTg
警政暑陳主秘說明。
彰基發表聲明。
如果各位大大覺得我們做得不錯,請捐款給我們吧!相較於醫改會一年600多萬的收支,我們目前只有募到20~30萬,連一個正職秘書都請不起。感恩!
20130517立法院反急診暴力記者會
5-1 http://youtu.be/5KMcFl5D9y8
醫勞盟法律顧問詹律師講解事發經過。
5-2 http://youtu.be/KphOxp3clJg
醫勞盟張志華理事長:「很多急診醫師在診間安裝行車記錄器,當做『行醫記錄器』,這是很可悲的事情。」
立法委員田秋堇:「我們今天要提出刑法第182-1條的修法,危害醫療安全及設施者,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
5-3 http://youtu.be/Ao_zEJg-sTE
立法委員林世嘉:「我們還要要求衛生署將醫療場所安全納入評鑑。當7萬個人按讚,很多留言對醫護人員不禮貌,衛生署都視而不見那是不是休兵或是休克了?」
急診醫學會顏瑞昇醫師:「希望警政暑能夠將警察直接派駐到急診。」
醫改會劉梅君執行長:「不是急診醫師與病人兩造的對立,而是醫院僱主,衛生署,勞委會,警政署的責任,我們支持暴力零容忍。我們希望除了提告之外,也要有事後檢討。」
醫學生聯合會代表朱彥豪:「我們看到社會上對醫師的言語暴力與肢體暴力,讓越來越多一學生視急重科別為畏途。」
5-4 http://youtu.be/pGRdaheld18
醫師公會全聯會李志宏醫師:「在修法未完成之前,請警政署先啓動社會秩序維護法,保障急診醫師。」
立委劉建國:「我們會修刑法,醫師法與醫療法這三法來嚇阻急診暴力。看你要接受治療,還是要上手銬?」
5-5 http://youtu.be/nlurLklhNTg
警政暑陳主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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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 轉帳給醫勞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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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 來自: 黑心島國
Re: 比照強暴!醫:急診暴力應為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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