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除了菲律賓外,醫護人員罵的就是黑枝。
當大家急著對黑枝大聲撻罰時,其實都忽略了另一個倒霉的人?
就是收治他媽媽的那個主治醫師。
我相信,黑枝現在正忍著。。。
最好他媽媽都沒事,平安出院!
最好從此刻開始,他媽媽的所有醫療程序,醫療行為,完全合乎程序,完全沒出併發症,打針一打就上,CPR絕對救得回來。。。
大家罵吧!越罵,他就會拿越大的放大鏡檢視,他媽媽在醫院所接受的任何治療!
“多希望能轉院!”他媽媽的主治醫師心裡一定這麼想!但是,說的出口嗎?黑之也不會接受!他就是要“你們罵吧!那你們就要證明你們行!”。在醫病關係完全崩壞的時候,還要治療這個病人,那不是醫療專業,那是神乎其技!
有一天,如果他媽媽病況轉差,接下來,黑枝心裡會怎麼想?到時他可就是有憑有據的控訴醫院的醫療。而他最好的證人,就是他病懨懨的媽媽!你以為他媽媽會站在誰那邊?當然臨死也要幫兒子回復名譽!
新聞標題就是:原來低落的醫療品質,才是黑枝當時護母心切的衝突動機!
急診室打人不是從現在開始,許多老前輩行醫大多有這樣的經驗。何以新聞不多?第一,這衝突通常很少造成傷亡,但增加醫師心理壓力。二,醫院也不希望擴大渲染,一方面怕引起其他病患恐慌,另外也怕上述情況導致醫療困難。第三,當然是比例情形和報酬情形。早年報酬高,多數病患對醫師還是很尊敬,多少可以彌補這樣的工作風險。
最後,對於許多人提妨礙醫療罪,或公共危險罪納入醫療項目。可能嗎?
簡單說,法界不會同意。
刑法,絕對不會為特定人或特定事定特別情形。
打架,打人,就是傷害,分故意或過失,分業務或非業務。
刑法是國家施刑罰於人民,要一體適用,要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要不自証己罪。要張網,但可漏,再由民法等侵權行為彌補。這是法界的想法!
刑法中,唯一的一點可以特例的,就是妨礙公務罪。所以今天如果大家想要加重醫療打人的加害者,只有這點可以利用!就是:
將國家明定醫療為公務。
當年,大法官解釋全民健保強制投保,是否違憲?所引用的理由就是
憲法第十五七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故推定不違憲。如果是此,則國家定義為國家執行健保醫療業務,視為執行公務。則醫療場所打人,將加罰妨礙公務罪。
刑法第一三五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三六條: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
項之規定處斷。
一旦國家明定醫療為公務,就等於台灣制度上完全進入公醫制度。則醫療糾紛和補償也會一併以公務人員疏失為認定,大家就不花這麼多心思討論。。。。。。
可能嗎?可能,如果從現在開始算,至少十年還做不到!
難嗎?不難。因為沒錢!
健保都快倒了!這個節骨眼怎麼做公醫?健保還只是包含醫療端,公醫則必須包含醫療,風險,賠償!台灣已經把病患豢養的胃口如此大,這時候除非有用不完的錢,否則是做不了的。英國的公醫,是建立在“英國人對醫療無效率的共同忍讓上!”這種忍讓的精神是建立在數百年的歷史,陪英國人度過二戰的艱苦!台灣人有這種精神嗎?有這種公共意識嗎?
一個黑枝打人,一個醫療糾紛討論,有必要搞這麼大嗎?真的有。所以大家應該還是選擇繼續罵,但不會改變。因為病人一樣有醫生,不爽可以罵!我們為什麼要去支持被剝奪罵人權利的主張!政府官員會說:你的想法很好,但是等我下台以後再去做!
但是,公醫制度,醫師不會喜歡的。因為衝擊最大的,首先將是醫師的收入,應該會落在月入八到十萬,因為政府為了要因應擴大需求,要增加更多的醫師,收入也會稀釋!隨著收入降低,地位不久也會降低。就像你不會覺得中華民國的衛生署長是“優秀的專業人士”,更別說坐在戶政事務所幫你辦印鑑證明的人。當你總用質疑的眼光看政府官員,就別怪病患及家屬總是用不信任的眼神看醫護人員!有一好,沒兩好,這是事實!大家要認清。現代社會,要達到什麼,就必須要犧牲什麼!民主,就是妥協!無奈吧。。。
沒被黑枝打的倒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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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沒被黑枝打的倒霉人
每個醫師看到他就怕
收住院
沒兩天,對不起,我能力不好,轉院吧
能力不好犯法了嗎?
收住院
沒兩天,對不起,我能力不好,轉院吧
能力不好犯法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