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區特別條例 9月送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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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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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特別條例 9月送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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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特別條例 9月送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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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3年5月8日 下午5:14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8日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管中閔今天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可望9月送立法院。
經建會、經濟部、農委會、中央銀行、衛生署等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政府成立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之規劃及進度、日本量化寬鬆政策之影響及當前經濟發展遲緩之因應對策」專案報告。
管中閔在報告時表示,由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涉及許多法令鬆綁,後續將研訂「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予以落實,為掌握時效,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特別條例公布前)是以現行自貿港區(五海一空)境內關外為核心;第二階段(特別條例公布後)考量地方稟賦、設置效益、發展腹地、交通便捷等原則增設園區,由中央規劃或地方申設方式辦理。
管中閔也指出,目前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預計在5月10日、13、15、22日,分別在台北、台中、高雄等地與產業領袖、政府進行座談。
有關示範區的國際醫療,衛生署推動原則,在不影響國人權益的前提下,吸引國際(含陸籍)人士來台接受重症治療、健檢與美容醫學。
第一階段優先以國內法規規範區內的相關營運,並審視對國內醫療環境的影響。
第二階段如未有負面影響下,將推動特別法的立法,授予醫療機構更為彈性的經營模式。
衛生署規劃,國際醫療機構不得為健保特約機構,但國內民眾得以自費在該區接受美容醫學、健檢、重症服務。廠商在正式營運後,每年應繳交經營特許費,挹注健保。
另外,院內應優先聘用國內醫事人員,未來才會討論逐步開放國外醫事人員來台執業
。1020508
http://tw.news.yahoo.com/%E7%A4%BA%E7%A ... 13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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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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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示範區特別條例 9月送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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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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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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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示範區特別條例 9月送立院

文章 hjh »

衛生署規劃,國際醫療機構不得為健保特約機構,但國內民眾得以自費在該區接受美容醫學、健檢、重症服務。廠商在正式營運後,每年應繳交經營特許費,挹注健保。

經營特許費
好特別的保護費啊
很好奇是怎麼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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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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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示範區特別條例 9月送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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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寫:
衛生署規劃,國際醫療機構不得為健保特約機構,但國內民眾得以自費在該區接受美容醫學、健檢、重症服務。廠商在正式營運後,每年應繳交經營特許費,挹注健保。

經營特許費
好特別的保護費啊
很好奇是怎麼計費


之前是寫說要依照營利所得來徵取
不過我看是要不到吧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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