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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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6935.shtml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2013.03.20 08:54 pm
台中市11歲陳姓男童98年間因發燒到診所由林姓醫師就診,開立用藥Novamin 、Primperan,陳童用藥後第二天出現頭不自主往後傾斜、眉毛不自主上揚、眼睛上吊「錐體外路徑症候群」病狀,家人請求林醫師賠償59萬餘元,法官查出這兩種用藥均為全民健保給付用藥,難認違反醫療常規,將全案駁回。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2013.03.20 08:54 pm
台中市11歲陳姓男童98年間因發燒到診所由林姓醫師就診,開立用藥Novamin 、Primperan,陳童用藥後第二天出現頭不自主往後傾斜、眉毛不自主上揚、眼睛上吊「錐體外路徑症候群」病狀,家人請求林醫師賠償59萬餘元,法官查出這兩種用藥均為全民健保給付用藥,難認違反醫療常規,將全案駁回。
- leo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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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反正所有的drug side effect 都算你賤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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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停藥就會好的副作用也要醫師賠59萬
還真黑心,
有什麼理由要這麼多錢
還真黑心,
有什麼理由要這麼多錢
- 皮野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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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EPS在非醫療人員眼中真的很恐怖
就連沒遇過的醫療人員初次看到EPS也會驚恐
就連沒遇過的醫療人員初次看到EPS也會驚恐
最後由 皮野奧圖 於 週四 3月 21, 2013 5:0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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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皮野奧圖 寫:EPS在非醫療人員眼中真的很恐怖
就連沒遇過的醫療人員初次看到EPS也會驚恐
一次開2種可能造成EPS的藥的確思慮欠妥
是否一次開立兩種可能會導致「相同併發症」的藥物
就是不妥?
那糖尿病用遠只能吃一顆藥,不能吃兩顆
不然會低血糖會死人的 (應該比 EPS 嚴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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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止吐藥產生EPS可以告的話
那病人告醫師說吃了抗組織胺後會嗜睡的日子也不遠了
那病人告醫師說吃了抗組織胺後會嗜睡的日子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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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檢察官應該要分科啦 , 應該要有"醫療科"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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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現代仁醫 寫:停藥就會好的副作用也要醫師賠59萬
還真黑心,
有什麼理由要這麼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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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醫字第35號
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本案刑事程序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866號偵查終結後作成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認為再議無理由,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2094號駁回再議,後因原告並未聲請交付審判而告確定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告知系爭藥物之副作用,導致原告無從選擇是否採用此種藥物云云。按關於病患接受醫療資訊說明與告知之權利,醫療法設有醫療機構及醫師之說明義務,惟認為醫療機構或醫師未善盡盡告知說明義務屬注意義務之疏失,是建立在「受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法律概念上,而認揭櫫醫師應為其未盡說明義務負責。然就民事責任認定之範疇而言,其評價非難之重點不在於該未說明可能伴生之危險及副作用之不作為部分,而在於醫療行為本身不符合醫療常規之非價判斷。蓋醫療既係以人體治療、矯正、預防或保健為直接目的之行為,乃取向於患者利益之過程,自不能以醫師完全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完全其處置暨後效,即遽認其所行之醫療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故意或過失)。換言之,說明告知義務之未踐行,並不能直接反應或導致醫療行為本身之可非難性,醫療行為本身違反醫療常規致生危害者,始有被評價具有故意或過失之可能。從而若醫師之醫療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亦無其他足以認定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處,自不得僅因醫師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即逕認醫師就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告知藥物副作用之情縱令屬實,仍不得因此即認被告就本件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原告此一主張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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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這段
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本案刑事程序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866號偵查終結後作成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認為再議無理由,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2094號駁回再議,後因原告並未聲請交付審判而告確定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告知系爭藥物之副作用,導致原告無從選擇是否採用此種藥物云云。按關於病患接受醫療資訊說明與告知之權利,醫療法設有醫療機構及醫師之說明義務,惟認為醫療機構或醫師未善盡盡告知說明義務屬注意義務之疏失,是建立在「受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法律概念上,而認揭櫫醫師應為其未盡說明義務負責。然就民事責任認定之範疇而言,其評價非難之重點不在於該未說明可能伴生之危險及副作用之不作為部分,而在於醫療行為本身不符合醫療常規之非價判斷。蓋醫療既係以人體治療、矯正、預防或保健為直接目的之行為,乃取向於患者利益之過程,自不能以醫師完全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完全其處置暨後效,即遽認其所行之醫療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故意或過失)。換言之,說明告知義務之未踐行,並不能直接反應或導致醫療行為本身之可非難性,醫療行為本身違反醫療常規致生危害者,始有被評價具有故意或過失之可能。從而若醫師之醫療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亦無其他足以認定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處,自不得僅因醫師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即逕認醫師就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告知藥物副作用之情縱令屬實,仍不得因此即認被告就本件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原告此一主張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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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這段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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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g96510083 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醫字第35號
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本案刑事程序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866號偵查終結後作成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認為再議無理由,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2094號駁回再議,後因原告並未聲請交付審判而告確定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告知系爭藥物之副作用,導致原告無從選擇是否採用此種藥物云云。按關於病患接受醫療資訊說明與告知之權利,醫療法設有醫療機構及醫師之說明義務,惟認為醫療機構或醫師未善盡盡告知說明義務屬注意義務之疏失,是建立在「受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法律概念上,而認揭櫫醫師應為其未盡說明義務負責。然就民事責任認定之範疇而言,其評價非難之重點不在於該未說明可能伴生之危險及副作用之不作為部分,而在於醫療行為本身不符合醫療常規之非價判斷。蓋醫療既係以人體治療、矯正、預防或保健為直接目的之行為,乃取向於患者利益之過程,自不能以醫師完全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完全其處置暨後效,即遽認其所行之醫療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故意或過失)。換言之,說明告知義務之未踐行,並不能直接反應或導致醫療行為本身之可非難性,醫療行為本身違反醫療常規致生危害者,始有被評價具有故意或過失之可能。從而若醫師之醫療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亦無其他足以認定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處,自不得僅因醫師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即逕認醫師就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告知藥物副作用之情縱令屬實,仍不得因此即認被告就本件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原告此一主張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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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這段
所以民事責任認定和刑事責任認定不相同???
這位法官認為醫療行為是利他行為,只要醫療行為沒有背離醫療常規,就沒有故意或過失。
所以「知情同意」的位階,是在醫療行為背離醫療常規(如OFF LABEL USE),才需要去執行的嗎?
法界的態度轉變當然是好事,只是弄得我有點混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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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台北市
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皮野奧圖 寫:EPS在非醫療人員眼中真的很恐怖
就連沒遇過的醫療人員初次看到EPS也會驚恐
一次開2種可能造成EPS的藥的確思慮欠妥
<的確思慮欠妥> -- 就是有疏失ㄜ!!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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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g96510083 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醫字第35號
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本案刑事程序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866號偵查終結後作成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認為再議無理由,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2094號駁回再議,後因原告並未聲請交付審判而告確定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告知系爭藥物之副作用,導致原告無從選擇是否採用此種藥物云云。按關於病患接受醫療資訊說明與告知之權利,醫療法設有醫療機構及醫師之說明義務,惟認為醫療機構或醫師未善盡盡告知說明義務屬注意義務之疏失,是建立在「受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法律概念上,而認揭櫫醫師應為其未盡說明義務負責。然就民事責任認定之範疇而言,其評價非難之重點不在於該未說明可能伴生之危險及副作用之不作為部分,而在於醫療行為本身不符合醫療常規之非價判斷。蓋醫療既係以人體治療、矯正、預防或保健為直接目的之行為,乃取向於患者利益之過程,自不能以醫師完全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完全其處置暨後效,即遽認其所行之醫療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故意或過失)。換言之,說明告知義務之未踐行,並不能直接反應或導致醫療行為本身之可非難性,醫療行為本身違反醫療常規致生危害者,始有被評價具有故意或過失之可能。從而若醫師之醫療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亦無其他足以認定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處,自不得僅因醫師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即逕認醫師就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告知藥物副作用之情縱令屬實,仍不得因此即認被告就本件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原告此一主張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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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這段
把所有可能發生的副作用告訴病患,
病患常會認為醫生給的是毒藥,影響遵醫囑性。
尤其病患不服藥,也不告知醫師,
可能會引導醫師做錯誤的判斷,對醫病雙方都不利!
告知後同意的問題,常令醫師困擾。
大大分享的判決書,頗有啟發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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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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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醫師拿健保局的錢
替健保局做事
開藥審核也通過
有問題為何不找健保局 ?
替健保局做事
開藥審核也通過
有問題為何不找健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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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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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男男童服藥引發副作用 告醫師敗訴
2013/03/21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黃寅、趙容萱、修瑞瑩/台中報導】
11歲陳姓男童因發燒由林姓醫師看診,開立用藥Novamin、Primperan,陳童用藥後第二天出現頭不自主往後傾斜、眉毛不自主上揚、眼睛上吊錐體外路徑症候群,請求林醫師賠償59萬餘元,法官查出這兩種用藥副作用發生並無預見可能性,難認違反醫療常規,昨將全案駁回。
台中榮總兒童醫學部主任傅雲慶說,Novamin、Primperan是醫師常開的止吐劑,依據外國文獻資料顯示,這兩種止吐劑因使用者的體質、服用劑量不同,約有2%到10%會出現錐體外路徑症,例如不自主往後傾斜、眉毛不自主上揚、眼睛上吊等,若二種同時服用,副作用機率提高。
署立台南醫院神經內科主任黃英哲表示,錐體外路症候群發生的原因相當多,症狀也輕重不一,其中藥物是發生原因之一,而止吐的「Novamin」及「Primperan」是常見誘發的藥物,但這兩種藥物發生這種副作用的機率很低,可能與體質有關。
陳童的父母表示,案發後兒子對藥物服用深感恐懼,且入夜後,因害怕服用林醫師開立藥物的後遺症仍存在,無法一人獨處且對黑暗有恐懼感;而林醫師不僅未探視,也無致電慰問,使他們深感對方對開立藥物致他人身體、健康傷害,毫無自省。
被告林姓醫師說,任何藥都會有副作用,醫師很難去避免,遺憾這個案子會走上司法,並歷經3年官司,讓他感慨台灣的醫病關係緊張,醫師未能得到信任。
法官查出,林醫師所開立的這兩種藥物均為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用藥,雖均可能引起錐體外症候群的副作用,然尚非絕對禁忌用藥,也無記載禁止併用。
纏訟三年
- 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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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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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Taiwan Formosa
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現代仁醫 寫:停藥就會好的副作用也要醫師賠59萬
還真黑心,
有什麼理由要這麼多錢
設計對白:被副作用弄得身心俱疲 瀕臨崩潰 精神損害 非59萬不能靡平內心深處難熬之苦痛
一般病患首次發生EPS,確實會驚慌,但經醫師解釋沒有後遺症之後,通常會安心不少,並記住藥物名稱以便將來提醒其他醫師。但特殊病患就不是這樣了,耐人尋味。
g96510083 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醫字第35號
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本案刑事程序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866號偵查終結後作成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認為再議無理由,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2094號駁回再議,後因原告並未聲請交付審判而告確定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告知系爭藥物之副作用,導致原告無從選擇是否採用此種藥物云云。按關於病患接受醫療資訊說明與告知之權利,醫療法設有醫療機構及醫師之說明義務,惟認為醫療機構或醫師未善盡盡告知說明義務屬注意義務之疏失,是建立在「受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法律概念上,而認揭櫫醫師應為其未盡說明義務負責。然就民事責任認定之範疇而言,其評價非難之重點不在於該未說明可能伴生之危險及副作用之不作為部分,而在於醫療行為本身不符合醫療常規之非價判斷。蓋醫療既係以人體治療、矯正、預防或保健為直接目的之行為,乃取向於患者利益之過程,自不能以醫師完全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完全其處置暨後效,即遽認其所行之醫療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故意或過失)。換言之,說明告知義務之未踐行,並不能直接反應或導致醫療行為本身之可非難性,醫療行為本身違反醫療常規致生危害者,始有被評價具有故意或過失之可能。從而若醫師之醫療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亦無其他足以認定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處,自不得僅因醫師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即逕認醫師就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告知藥物副作用之情縱令屬實,仍不得因此即認被告就本件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原告此一主張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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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這段
說實在的
不懂為何這位法官見解跟其他法官如此迥然不同
結論是? 不必「知情同意」?
- 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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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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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DC UNIVERSE
Re: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hjh 寫:判決書的這段
說實在的
不懂為何這位法官見解跟其他法官如此迥然不同
結論是? 不必「知情同意」?
個人認為,這些文字應該是辯護律師寫出來的,法官只是「摘錄」。
至於,「為何這位法官見解跟其他法官如此迥然不同」,只能說「基因變異」是存在於各個物種的,但絕不可因為一個「變異」就誤認為整個「博格人」「影族」都已經變成天使種族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