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本來就是參考用的
醫療常規本來無常的
醫療常規本來就不是用在所有案例上的
醫學的革新與進步就是建立在打破(偏離)舊的醫療常規上的
拿一個僅供參考/隨時改變/不能通用/隨時需要被檢討的東西來綁住自己,並且使自己限於舉證與訴訟之苦,法案的推動者要仔細思考是否法案越改越糟
法官有自由心證: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醫師因病人不同年紀/性別/體質/疾病/生活環境/作息/經濟狀況/服藥習慣/以上原因交互影響
也需逐案個別臨床裁量
只要醫師臨床裁量有所本 textbook/journal(不論是否已經刊載)/醫師個人臨床個案經驗(未以論文發表) 說得出一番理由
就應該認可醫師臨床裁量權
要檢驗只有 是否有絕對禁忌contraindication的違反
我的觀點(不成熟的個人意見):
贊同鄭教授意見:把臨床裁量權入法 拋棄醫療常規這鬼東西
依照罪疑惟輕與不自證己罪的刑法原則:
以臨床裁量顯觸犯絕對禁忌或者
臨床裁量顯無理由似乎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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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考慮用臨床裁量顯觸犯絕對禁忌
但是實務上有過失的情形不只觸犯絕對禁忌
如用藥劑量過高達到危險劑量(普拿疼一天三顆開成三十顆)
手術部位明顯違誤(左腳開成右腳)
想想還是用顯無理由來概括以上狀況可以較為可行
法律上使用顯無理由的法條也有很多:
民事訴訟法:
249*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449-1*第二審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時,認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或僅係以延滯訴訟之終結為目的者,得處上訴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律師法,法律扶助法,法官法皆有顯無理由的法律用語. 法務部就不能以用語意義難以界定適用破壞原有體系等等理由推託
可以不要再用 偏離醫療常規了嗎 改用臨床裁量顯無理由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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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要再用 偏離醫療常規了嗎 改用臨床裁量顯無理由如何?
最後由 g96510083 於 週三 3月 20, 2013 4:5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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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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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可以不要再用 偏離醫療常規了嗎 改用臨床裁量顯觸犯絕對禁忌如何?
大大真是說的太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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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可以不要再用 偏離醫療常規了嗎 改用臨床裁量顯觸犯絕對禁忌如何?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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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可以不要再用 偏離醫療常規了嗎 改用臨床裁量顯觸犯絕對禁忌如何?
luka 寫:太有理了
能請醫學會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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