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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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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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 Cheng
5小時前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
鄭 逸 哲
1. 我們的「醫事鑑定」,很喜歡拿洋文的Guideline、醫學文獻或醫院評鑑標準作為「醫療常規」而為判斷,但這是錯的!
2. 姑且不論「醫審會」以之作為「醫療常規」自始不僅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明確性」原則,而且根本就是實質的「事後立法」;這些Guideline、醫學文獻或醫院評鑑標準是依照如何的「變項」和「客觀條件」而為制定或撰寫,就成為其作為判斷標準「適格」的關鍵。
3. 我們很難想像,Guideline、醫學文獻或醫院評鑑標準是依據「不理想」的條件而產生,但台灣的醫療環境卻是處於「醫護過勞」等等極端「不理想」的條件。以「理想」來評斷「不理想」,不僅悖理,亦屬違憲──因為其違反「平等原則」,違反「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的「平等原則」。
4. 台灣的「醫療法」,就具體的「醫療義務」是依據「平等原則」而為規定,每位醫事人員的「醫療義務」具有「浮動性」,依具體的「設備、人力和專長」而「浮動」。
5. 但在法律上,「醫療義務」的「浮動性」,並不僅限於具體的「設備、人力和專長」,依據「按其情節」的明文規定,其實就是要「整個」回到「臨床時」的「這個醫生」、「這個病人」和「這個情境」;不如此,就無從確定醫護人員於「臨床時」,其「醫療義務」範圍為何?就無從了解其「臨床裁量」的事實基礎為何?
6. 從「平等原則」的角度來看,台灣和其他同級國家相比較,至少有三大「不等」:A. 龐大的病患流量,B. 醫護人力顯然不足與過勞和C. 健保限制給付範圍。
7. 在此情況下,即使我們可以假設同一病患、同一病況和同一設備,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按其情節」,因為「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
8. 既然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而台灣醫事人員所負的民刑事責任,必然要遠低於其他同級國家。換言之,如果統計的絕對數字相同,也表示是違反「平等原則」的,因為「不等卻等之」。
9. 具體來說,基於「平等原則」的「不等則不等之」,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一般說來,至少要降一級,「醫學中心」降為「區域醫院」,「區域醫院」降為「地區醫院,「地區醫院」降為「基層院所」,「基層院所」降為「保健室」,其他以此類推。(當然,總統和達官顯貴的醫療團隊,不適用之。)
10. 「醫審會」的「鑑定」和檢院的「法律適用」,恐怕都未自覺到其「經常」屬違憲──違反「平等原則」,因為「不等卻等之」。
結論:
就處於「不理想」條件的台灣醫護人員,科以「理想」條件下的民刑事責任,當然違憲!
所謂「醫療刑責合理化」和「不賠一毛不該賠」,第一步就是要「醫審會」的「鑑定」和檢院的「法律適用」不要置「按其情節」於不顧!
所以說,不是法律有問題,是適用法律的人有問題!
附帶一提:
醫事人員的「臨床裁量」「適當性」的認定,在法律上,也應較其他同級國家寬鬆;「醫療上不可避免的風險」的範圍,在法律上,也應較其他同級國家擴大,如此,方符合「平等原則」!
YC Cheng
5小時前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
鄭 逸 哲
1. 我們的「醫事鑑定」,很喜歡拿洋文的Guideline、醫學文獻或醫院評鑑標準作為「醫療常規」而為判斷,但這是錯的!
2. 姑且不論「醫審會」以之作為「醫療常規」自始不僅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明確性」原則,而且根本就是實質的「事後立法」;這些Guideline、醫學文獻或醫院評鑑標準是依照如何的「變項」和「客觀條件」而為制定或撰寫,就成為其作為判斷標準「適格」的關鍵。
3. 我們很難想像,Guideline、醫學文獻或醫院評鑑標準是依據「不理想」的條件而產生,但台灣的醫療環境卻是處於「醫護過勞」等等極端「不理想」的條件。以「理想」來評斷「不理想」,不僅悖理,亦屬違憲──因為其違反「平等原則」,違反「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的「平等原則」。
4. 台灣的「醫療法」,就具體的「醫療義務」是依據「平等原則」而為規定,每位醫事人員的「醫療義務」具有「浮動性」,依具體的「設備、人力和專長」而「浮動」。
5. 但在法律上,「醫療義務」的「浮動性」,並不僅限於具體的「設備、人力和專長」,依據「按其情節」的明文規定,其實就是要「整個」回到「臨床時」的「這個醫生」、「這個病人」和「這個情境」;不如此,就無從確定醫護人員於「臨床時」,其「醫療義務」範圍為何?就無從了解其「臨床裁量」的事實基礎為何?
6. 從「平等原則」的角度來看,台灣和其他同級國家相比較,至少有三大「不等」:A. 龐大的病患流量,B. 醫護人力顯然不足與過勞和C. 健保限制給付範圍。
7. 在此情況下,即使我們可以假設同一病患、同一病況和同一設備,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按其情節」,因為「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
8. 既然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而台灣醫事人員所負的民刑事責任,必然要遠低於其他同級國家。換言之,如果統計的絕對數字相同,也表示是違反「平等原則」的,因為「不等卻等之」。
9. 具體來說,基於「平等原則」的「不等則不等之」,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一般說來,至少要降一級,「醫學中心」降為「區域醫院」,「區域醫院」降為「地區醫院,「地區醫院」降為「基層院所」,「基層院所」降為「保健室」,其他以此類推。(當然,總統和達官顯貴的醫療團隊,不適用之。)
10. 「醫審會」的「鑑定」和檢院的「法律適用」,恐怕都未自覺到其「經常」屬違憲──違反「平等原則」,因為「不等卻等之」。
結論:
就處於「不理想」條件的台灣醫護人員,科以「理想」條件下的民刑事責任,當然違憲!
所謂「醫療刑責合理化」和「不賠一毛不該賠」,第一步就是要「醫審會」的「鑑定」和檢院的「法律適用」不要置「按其情節」於不顧!
所以說,不是法律有問題,是適用法律的人有問題!
附帶一提:
醫事人員的「臨床裁量」「適當性」的認定,在法律上,也應較其他同級國家寬鬆;「醫療上不可避免的風險」的範圍,在法律上,也應較其他同級國家擴大,如此,方符合「平等原則」!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lupin
- 副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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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DC UNIVERSE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鄭教授此篇文章相當精采,值得精讀。許多台灣的醫療人員長期遭受不平等之司法對待,卻不能清楚用法律語言說出問題所在。能不能改變現況是一回事,但在撰寫答辯書時是相當有參考價值的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k4210
- V1
- 文章: 1300
- 註冊時間: 週四 4月 29, 2010 10:43 pm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建議開個精華區,把鄭教授的文章收錄進去,幫法律圈外的我們
做些啟蒙。
做些啟蒙。
今日天晴,浪高。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
- 科主任級
- 文章: 6476
-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看鄭教授的文章,一開始是茅塞頓開,
再來是心領神會,之後已是心曠神怡了。
再來是心領神會,之後已是心曠神怡了。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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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級
- 文章: 17637
-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 來自: 黑心島國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民眾 : 誰管你那麼多啊, 你不爽就不要幹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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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4
- 文章: 424
- 註冊時間: 週一 4月 14, 2008 12:41 pm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k4210 寫:建議開個精華區,把鄭教授的文章收錄進去,幫法律圈外的我們
做些啟蒙。
對啊! pus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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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 文章: 1131
-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6, 2008 9:02 pm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jack001 寫:k4210 寫:建議開個精華區,把鄭教授的文章收錄進去,幫法律圈外的我們
做些啟蒙。
對啊! push+1
+1
感謝鄭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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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
- 文章: 511
- 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21, 2008 3:44 pm
- 來自: 台中市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線上閱讀
https://www.dropbox.com/s/80ll9z0sic4609d/cheng.pdf
可列印版
https://www.dropbox.com/s/yxevyofk5isoi ... 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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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等廣植德本。勿犯道禁。忍辱精進。慈心專一。齋戒清淨。一日一夜。勝在無量壽國為善百歲。所以者何。彼佛國土。皆積德眾善。無毫髮之惡。於此修善。十日十夜。勝於他方諸佛國中。為善千歲。所以者何。他方佛國。福德自然。無造惡之地。唯此世間。善少惡多。飲苦食毒。未嘗寧息。
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淨平等覺經(如貧得寶第三十七)
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淨平等覺經(如貧得寶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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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 文章: 1218
-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23, 2008 9:09 pm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lupin 寫: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584634484897351&set=a.295783197115816.86006.100000524143351&type=1&theater
YC Cheng
5小時前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
鄭 逸 哲
1. 我們的「醫事鑑定」,很喜歡拿洋文的Guideline、醫學文獻或醫院評鑑標準作為「醫療常規」而為判斷,但這是錯的!
2. 姑且不論「醫審會」以之作為「醫療常規」自始不僅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明確性」原則,而且根本就是實質的「事後立法」;這些Guideline、醫學文獻或醫院評鑑標準是依照如何的「變項」和「客觀條件」而為制定或撰寫,就成為其作為判斷標準「適格」的關鍵。
3. 我們很難想像,Guideline、醫學文獻或醫院評鑑標準是依據「不理想」的條件而產生,但台灣的醫療環境卻是處於「醫護過勞」等等極端「不理想」的條件。以「理想」來評斷「不理想」,不僅悖理,亦屬違憲──因為其違反「平等原則」,違反「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的「平等原則」。4. 台灣的「醫療法」,就具體的「醫療義務」是依據「平等原則」而為規定,每位醫事人員的「醫療義務」具有「浮動性」,依具體的「設備、人力和專長」而「浮動」。
5. 但在法律上,「醫療義務」的「浮動性」,並不僅限於具體的「設備、人力和專長」,依據「按其情節」的明文規定,其實就是要「整個」回到「臨床時」的「這個醫生」、「這個病人」和「這個情境」;不如此,就無從確定醫護人員於「臨床時」,其「醫療義務」範圍為何?就無從了解其「臨床裁量」的事實基礎為何?
6. 從「平等原則」的角度來看,台灣和其他同級國家相比較,至少有三大「不等」:A. 龐大的病患流量,B. 醫護人力顯然不足與過勞和C. 健保限制給付範圍。7. 在此情況下,即使我們可以假設同一病患、同一病況和同一設備,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按其情節」,因為「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
8. 既然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而台灣醫事人員所負的民刑事責任,必然要遠低於其他同級國家。換言之,如果統計的絕對數字相同,也表示是違反「平等原則」的,因為「不等卻等之」。
9. 具體來說,基於「平等原則」的「不等則不等之」,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一般說來,至少要降一級,「醫學中心」降為「區域醫院」,「區域醫院」降為「地區醫院,「地區醫院」降為「基層院所」,「基層院所」降為「保健室」,其他以此類推。(當然,總統和達官顯貴的醫療團隊,不適用之。)
10. 「醫審會」的「鑑定」和檢院的「法律適用」,恐怕都未自覺到其「經常」屬違憲──違反「平等原則」,因為「不等卻等之」。
結論:
就處於「不理想」條件的台灣醫護人員,科以「理想」條件下的民刑事責任,當然違憲!
所謂「醫療刑責合理化」和「不賠一毛不該賠」,第一步就是要「醫審會」的「鑑定」和檢院的「法律適用」不要置「按其情節」於不顧!
所以說,不是法律有問題,是適用法律的人有問題!
附帶一提:
醫事人員的「臨床裁量」「適當性」的認定,在法律上,也應較其他同級國家寬鬆;「醫療上不可避免的風險」的範圍,在法律上,也應較其他同級國家擴大,如此,方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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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979
-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12, 2011 11:19 pm
-
- V1
- 文章: 1882
- 註冊時間: 週五 11月 03, 2006 11:46 pm
-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
- 主任秘書
- 文章: 10500
-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建議購買鄭教授大作
刑事法學及其方法(6)
醫病對話. 醫法對話
136頁, 210元
所有重要的概念在書中都寫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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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3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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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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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Taiwan Formosa
Re: 台灣醫護人員的「醫療義務」範圍,絕對小於其他同級國家,因為「平等原則」…(鄭逸哲教授)
auricle 寫:民眾 : 誰管你那麼多啊, 你不爽就不要幹啊 !
確實如此
偽中立民眾設計對白:若依此論,如何避免臨床裁量權無限擴張?難道非得只有切錯腳、紗布未取出等等,才能算有過失?如何懲治極少數之醫界敗類?
-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43450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