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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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婦產科名醫張少萌,不滿父親胸痛赴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時,遭急診醫師誤診死亡,直到他「自力救濟」提出大批醫學文獻資料,才確認本案涉及醫療疏失。法官廿五日判決仁愛院區和醫師林文允,須連帶賠償張家新台幣四百卅九萬多元。
以張少萌為名的婦產科,不少名女人、政商人物的妻子都上門求診,業界頗具知名度。多年前,張少萌因替一名陳姓員警的女友診療,發生醫療糾紛,他為打官司證明自己沒有錯,發憤自修六法全書,對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責任問題,有獨到見解。
本案發生後,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含糊不明,檢方無法判定林文允是否涉及過失,將林不起訴。張少萌不服氣,向高檢署聲請再議獲發回北檢續查;偵查期間,他提供大批醫學文獻,才讓檢察官認定涉及醫療疏失,起訴林文允,最後被判刑五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張少萌的父親張獻璋老師退休,張少萌和兩個弟弟都是醫師,一家三位醫生卻無法阻止醫療過失行為,讓他們非常痛心。
張獻璋是在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下午,因胸部劇痛、冒冷汗、肩部酸痛及暈眩等症狀,前往仁愛院區急診。當時急診醫師林文允,未檢查出張有心肌梗塞,在病患還是說有胸痛下,也未會診心臟科值班醫師,導致張獻璋延遲治療而死亡。
張獻璋的妻子和包括張少萌在內的四名子女,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仁愛院區和林文允,須連帶賠償喪葬費、扶養費和精神慰撫金在內款項共計四百卅九萬零六百九十八元。
http://tinyurl.com/bxv3t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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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要將心比心..但是同業之間的不同科就會有不同意見
急診有急診的難處,不見得婦產科就會了解,除非真的自己也在當科....
婦產科名醫張少萌,不滿父親胸痛赴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時,遭急診醫師誤診死亡,直到他「自力救濟」提出大批醫學文獻資料,才確認本案涉及醫療疏失。法官廿五日判決仁愛院區和醫師林文允,須連帶賠償張家新台幣四百卅九萬多元。
以張少萌為名的婦產科,不少名女人、政商人物的妻子都上門求診,業界頗具知名度。多年前,張少萌因替一名陳姓員警的女友診療,發生醫療糾紛,他為打官司證明自己沒有錯,發憤自修六法全書,對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責任問題,有獨到見解。
本案發生後,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含糊不明,檢方無法判定林文允是否涉及過失,將林不起訴。張少萌不服氣,向高檢署聲請再議獲發回北檢續查;偵查期間,他提供大批醫學文獻,才讓檢察官認定涉及醫療疏失,起訴林文允,最後被判刑五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張少萌的父親張獻璋老師退休,張少萌和兩個弟弟都是醫師,一家三位醫生卻無法阻止醫療過失行為,讓他們非常痛心。
張獻璋是在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下午,因胸部劇痛、冒冷汗、肩部酸痛及暈眩等症狀,前往仁愛院區急診。當時急診醫師林文允,未檢查出張有心肌梗塞,在病患還是說有胸痛下,也未會診心臟科值班醫師,導致張獻璋延遲治療而死亡。
張獻璋的妻子和包括張少萌在內的四名子女,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仁愛院區和林文允,須連帶賠償喪葬費、扶養費和精神慰撫金在內款項共計四百卅九萬零六百九十八元。
http://tinyurl.com/bxv3t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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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要將心比心..但是同業之間的不同科就會有不同意見
急診有急診的難處,不見得婦產科就會了解,除非真的自己也在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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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最後由 lnc0903 於 週一 1月 28, 2013 10:12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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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1. 被告等指斥告訴人「敲一筆錢」、「賺」賠償金,是情緒性人身攻擊言論,故意要貶抑告訴人人格,並非善意及適當之評論。
2.「依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意旨,未經合理查證,就堪認有誹謗之故意與惡意」(90年重上字第569號判決),被告Hargen2身為版主,未經合理查證就惡意虛構告訴人沒帶先父做心電圖等等,並進而不當評論
2.「依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意旨,未經合理查證,就堪認有誹謗之故意與惡意」(90年重上字第569號判決),被告Hargen2身為版主,未經合理查證就惡意虛構告訴人沒帶先父做心電圖等等,並進而不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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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saumeng 寫:1. 被告等指斥告訴人「敲一筆錢」、「賺」賠償金,是情緒性人身攻擊言論,故意要貶抑告訴人人格,並非善意及適當之評論。
2.「依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意旨,未經合理查證,就堪認有誹謗之故意與惡意」(90年重上字第569號判決),被告Hargen2身為版主,未經合理查證就惡意虛構告訴人沒帶先父做心電圖等等,並進而不當評論
saumeng = 少萌...?
本尊大大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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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101年9月11日刑事確定後,網路有4人涉及誹謗,本人張少萌具狀控告,2月5日將開庭,請諸位了解事情始末,慎重發言,以免訟累:
1.被告林文允之重大過失造成原告等精神損失情形:
被害人張獻璋第一時間趕到急診室,檢傷分類一級,隨時有生命危險,被告林文允竟於6個半小時內未予迴診,病人喊痛也不來看,丟著不管,延誤至死,經最高法院在刑事判決載明:「自十六時二十分起至十九時三十分止,此段期間內均未有醫護人員迴診,有急診護理記錄與證人王郁菁結證屬實。」(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第9頁倒數第6行至第5行)、「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檢傷一級留觀,三十分鐘看一次是醫院內規定等語,且案發當天病人不多,復為被告所供認,並無不能或難以迴診之情事」(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第9頁倒數第1行至第10頁第3行)等情,此對身為被害人家屬的原告等而言,何其悲憤?
2.被告林文允於造成過失致死後之態度:
被告林文允因過失造成被害人張獻璋死亡、原告等家屬永遠無法抹滅之創傷後,不但不知悔悟、理賠,且詭稱原告張少萌於事發當日16:30安心離開仁愛醫院,表示先父無胸痛,以資迴避急診護理記錄所載16:20仍有胸痛之事實(其實被告張少萌為回診所看診而於15:40離開);更無視於心導管室技術人員未在醫院待命,80分鐘後才趕到醫院,有所延誤,乃竟為卸責而誣指病患家屬即原告等延滯簽署同意書致錯失救命黃金時機,態度惡劣。
3.原告等所受精神上之痛苦:
張賴玉娥與被害人張獻璋二人結褵57年、鰜鰈情深、相守相依,竟因被告林文允之業務過失,於一日內遽失配偶及依靠;復遭被告誣指因其延滯簽署同意書而致錯失救命契機,無異謂應承擔丈夫過世之責,悲痛萬分,至今仍每日以淚洗面、無法入眠,憂鬱成疾,端賴醫師開立安眠藥及百憂解錠(見原證6號)服用,始得以入睡3小時左右,所受精神上之痛苦至鉅。
4.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選用不適任之急診室醫師林文允:
被告林文允於100年6月2日刑事法院審理中,自承從民國79年至今,沒有考上內科的執照,無法再繼續從事內科的次專科訓練,因為年齡的問題,所以無法去考急診專科,醫院認定可以(看急診)就可以等情(原證25號),足見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從民國90年起聘用無急診專科執照而不適任之被告林文允為急診科主治醫師,獨當一面;且於網頁上明示其為「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專長為急診醫療」(原證26號),致使被害人及家屬不疑有他、誤信其為真正合格之急診科內科主治醫師而接受其診治,造成命案,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自應負選任醫師之重大過失責任。
5.被告林文允一犯再犯:
被告林文允於98年7月間對其他病人又再犯類似本件醫療過失行為,有原證27號黃淑惠網路文章-搶救急性心肌梗塞12小時一文可參。核其執行業務一再發生過失,違反急診室醫師職責情節重大,而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選任急診室醫師有所過失在先,卻不願改善,亦不理賠,豈可主張負擔輕微之賠償責任?原告等為追究法律責任,冀使其他病患免遭類似不幸而提告,其過程從無比的哀慟轉成發現真象後的憤恨不平,並將深沉的心疼不捨和遺憾,融入一篇篇的訴狀中。
1.被告林文允之重大過失造成原告等精神損失情形:
被害人張獻璋第一時間趕到急診室,檢傷分類一級,隨時有生命危險,被告林文允竟於6個半小時內未予迴診,病人喊痛也不來看,丟著不管,延誤至死,經最高法院在刑事判決載明:「自十六時二十分起至十九時三十分止,此段期間內均未有醫護人員迴診,有急診護理記錄與證人王郁菁結證屬實。」(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第9頁倒數第6行至第5行)、「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檢傷一級留觀,三十分鐘看一次是醫院內規定等語,且案發當天病人不多,復為被告所供認,並無不能或難以迴診之情事」(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第9頁倒數第1行至第10頁第3行)等情,此對身為被害人家屬的原告等而言,何其悲憤?
2.被告林文允於造成過失致死後之態度:
被告林文允因過失造成被害人張獻璋死亡、原告等家屬永遠無法抹滅之創傷後,不但不知悔悟、理賠,且詭稱原告張少萌於事發當日16:30安心離開仁愛醫院,表示先父無胸痛,以資迴避急診護理記錄所載16:20仍有胸痛之事實(其實被告張少萌為回診所看診而於15:40離開);更無視於心導管室技術人員未在醫院待命,80分鐘後才趕到醫院,有所延誤,乃竟為卸責而誣指病患家屬即原告等延滯簽署同意書致錯失救命黃金時機,態度惡劣。
3.原告等所受精神上之痛苦:
張賴玉娥與被害人張獻璋二人結褵57年、鰜鰈情深、相守相依,竟因被告林文允之業務過失,於一日內遽失配偶及依靠;復遭被告誣指因其延滯簽署同意書而致錯失救命契機,無異謂應承擔丈夫過世之責,悲痛萬分,至今仍每日以淚洗面、無法入眠,憂鬱成疾,端賴醫師開立安眠藥及百憂解錠(見原證6號)服用,始得以入睡3小時左右,所受精神上之痛苦至鉅。
4.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選用不適任之急診室醫師林文允:
被告林文允於100年6月2日刑事法院審理中,自承從民國79年至今,沒有考上內科的執照,無法再繼續從事內科的次專科訓練,因為年齡的問題,所以無法去考急診專科,醫院認定可以(看急診)就可以等情(原證25號),足見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從民國90年起聘用無急診專科執照而不適任之被告林文允為急診科主治醫師,獨當一面;且於網頁上明示其為「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專長為急診醫療」(原證26號),致使被害人及家屬不疑有他、誤信其為真正合格之急診科內科主治醫師而接受其診治,造成命案,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自應負選任醫師之重大過失責任。
5.被告林文允一犯再犯:
被告林文允於98年7月間對其他病人又再犯類似本件醫療過失行為,有原證27號黃淑惠網路文章-搶救急性心肌梗塞12小時一文可參。核其執行業務一再發生過失,違反急診室醫師職責情節重大,而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選任急診室醫師有所過失在先,卻不願改善,亦不理賠,豈可主張負擔輕微之賠償責任?原告等為追究法律責任,冀使其他病患免遭類似不幸而提告,其過程從無比的哀慟轉成發現真象後的憤恨不平,並將深沉的心疼不捨和遺憾,融入一篇篇的訴狀中。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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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怕被告的網友,就都別回文了吧!!
是非公道,留給老天去定奪了…
是非公道,留給老天去定奪了…
- 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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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3, 2007 7:59 pm
- 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saumeng 寫:
4.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選用不適任之急診室醫師林文允:
被告林文允於100年6月2日刑事法院審理中,自承從民國79年至今,沒有考上內科的執照,無法再繼續從事內科的次專科訓練,因為年齡的問題,所以無法去考急診專科,醫院認定可以(看急診)就可以等情(原證25號),足見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從民國90年起聘用無急診專科執照而不適任之被告林文允為急診科主治醫師,獨當一面;且於網頁上明示其為「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專長為急診醫療」(原證26號),致使被害人及家屬不疑有他、誤信其為真正合格之急診科內科主治醫師而接受其診治,造成命案,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自應負選任醫師之重大過失責任。
1. 小弟對張醫師痛失至親,謹致慰問之意。
2. 希望此事件,能促成衛生主管機關正視「無急診專科執照醫師,可否從事急診醫療行為?」之問題。以避免諸多血汗醫院經營者,為維持急診室運作,強迫內外科醫師至急診輪值。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 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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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 來自: DC UNIVERSE
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cwhung 寫:2. 希望此事件,能促成衛生主管機關正視「無急診專科執照醫師,可否從事急診醫療行為?」之問題。以避免諸多血汗醫院經營者,為維持急診室運作,強迫內外科醫師至急診輪值。[/color]
Good point!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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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張少萌 住台北市信義路4段199巷2號4樓之一
被 告:林文允 住台北市仁愛路4段10號 任職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室
為上列被告涉嫌詐欺案件,提告訴理由事。
甲.依醫師法第7之1條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條:[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主治醫師為各醫院聘請有專科醫師執照的醫師為該醫院診療病人。專科醫師不一定是主治醫師(按要有主治醫師之空缺),但主治醫師必為某專科之專科醫師。未通過專科醫師甄審者則仍續任住院醫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明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各科主治醫師之進用須領有公務人員考試醫師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且領有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專科或次專科醫師證書(告證一) 亦即急診科主治醫師應領有急診專科醫師執照,不可能僅領有皮膚專科醫師執照而任急診科主治醫師或任心臟外科主治醫師而執行開心手術。前衛生署醫事處薛瑞元處長為文謂[醫學是一門不斷進展的科技,短短數十年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只可以用「日新月異」來形容。也因為醫學的發展,不論在知識上或技術上,有了不斷的突破加上醫學知識和技術必須經過實際上重複運用於病人身上,才能累積經驗,提供一定品質的服務。一個習醫的人終其一生,只能選擇某些部分去學習和執行,這就是醫學走向「專科化」的由來。台灣在民國75年修正醫師法,增定了第7-1條,正式走向專科化的途徑。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5條的規定: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第頁第至行,法官問被告是否為主治醫師時,被告答[我是住院醫師] (告證二),100.6.2法院審理時, 被告林文允醫師亦承認[從民國79年開始當住院醫生至今,至今仍是住院醫師。沒有考上內科的執照,也沒有急診專科執照,一直只有家醫科執照](告證三第頁第至行),75.12.26修正之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告證四)。但被告未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卻在仁愛醫院網頁(告證五)及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如95年5月8日所採證之告證六)自稱[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欺騙病人。又若王甲乙醫師未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而欲開診所,衛生局依醫師法第7之2條[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之規定,只核發[王甲乙診所]開業執照而非[王甲乙婦產科診所]開業執照,亦即王甲乙醫師不能開"專科"診所,俾民眾得以辨識婦產科非為王甲乙之專長,以此推之,林文允未領有急診科醫師證書,不得使用急診科醫師名稱其理甚明,亦足見仁愛醫院違反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
乙.綜上所陳,被告之上述作為使先父及家屬與其他病人誤以為當日仁愛醫院急診室有具高度專科技術以診治其疾病能力之主治醫師而交付掛號費及診療費,乃因而未選擇真正合格之主治醫師或轉院就醫,顯有刑法第339條所定詐欺罪嫌,敬請依法偵辦起訴,從重求刑,以懲不法,用維法制。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告證一號: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1紙
告證二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紙
告證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100.6.2審判筆錄影本紙
告證四號:醫師法影本1紙
告證五號:仁愛醫院網頁醫師簡介1紙
告證六號:95年5月8日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之照相影本1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
具狀人 告訴人: 張少萌
告訴人: 張少萌 住台北市信義路4段199巷2號4樓之一
被 告:林文允 住台北市仁愛路4段10號 任職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室
為上列被告涉嫌詐欺案件,提告訴理由事。
甲.依醫師法第7之1條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條:[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主治醫師為各醫院聘請有專科醫師執照的醫師為該醫院診療病人。專科醫師不一定是主治醫師(按要有主治醫師之空缺),但主治醫師必為某專科之專科醫師。未通過專科醫師甄審者則仍續任住院醫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明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各科主治醫師之進用須領有公務人員考試醫師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且領有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專科或次專科醫師證書(告證一) 亦即急診科主治醫師應領有急診專科醫師執照,不可能僅領有皮膚專科醫師執照而任急診科主治醫師或任心臟外科主治醫師而執行開心手術。前衛生署醫事處薛瑞元處長為文謂[醫學是一門不斷進展的科技,短短數十年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只可以用「日新月異」來形容。也因為醫學的發展,不論在知識上或技術上,有了不斷的突破加上醫學知識和技術必須經過實際上重複運用於病人身上,才能累積經驗,提供一定品質的服務。一個習醫的人終其一生,只能選擇某些部分去學習和執行,這就是醫學走向「專科化」的由來。台灣在民國75年修正醫師法,增定了第7-1條,正式走向專科化的途徑。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5條的規定: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第頁第至行,法官問被告是否為主治醫師時,被告答[我是住院醫師] (告證二),100.6.2法院審理時, 被告林文允醫師亦承認[從民國79年開始當住院醫生至今,至今仍是住院醫師。沒有考上內科的執照,也沒有急診專科執照,一直只有家醫科執照](告證三第頁第至行),75.12.26修正之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告證四)。但被告未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卻在仁愛醫院網頁(告證五)及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如95年5月8日所採證之告證六)自稱[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欺騙病人。又若王甲乙醫師未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而欲開診所,衛生局依醫師法第7之2條[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之規定,只核發[王甲乙診所]開業執照而非[王甲乙婦產科診所]開業執照,亦即王甲乙醫師不能開"專科"診所,俾民眾得以辨識婦產科非為王甲乙之專長,以此推之,林文允未領有急診科醫師證書,不得使用急診科醫師名稱其理甚明,亦足見仁愛醫院違反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
乙.綜上所陳,被告之上述作為使先父及家屬與其他病人誤以為當日仁愛醫院急診室有具高度專科技術以診治其疾病能力之主治醫師而交付掛號費及診療費,乃因而未選擇真正合格之主治醫師或轉院就醫,顯有刑法第339條所定詐欺罪嫌,敬請依法偵辦起訴,從重求刑,以懲不法,用維法制。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告證一號: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1紙
告證二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紙
告證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100.6.2審判筆錄影本紙
告證四號:醫師法影本1紙
告證五號:仁愛醫院網頁醫師簡介1紙
告證六號:95年5月8日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之照相影本1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
具狀人 告訴人: 張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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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3
- 文章: 353
-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26, 2008 8:02 pm
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saumeng 寫: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張少萌 住台北市信義路4段199巷2號4樓之一
被 告:林文允 住台北市仁愛路4段10號 任職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室
為上列被告涉嫌詐欺案件,提告訴理由事。
甲.依醫師法第7之1條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條:[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主治醫師為各醫院聘請有專科醫師執照的醫師為該醫院診療病人。專科醫師不一定是主治醫師(按要有主治醫師之空缺),但主治醫師必為某專科之專科醫師。未通過專科醫師甄審者則仍續任住院醫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明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各科主治醫師之進用須領有公務人員考試醫師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且領有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專科或次專科醫師證書(告證一) 亦即急診科主治醫師應領有急診專科醫師執照,不可能僅領有皮膚專科醫師執照而任急診科主治醫師或任心臟外科主治醫師而執行開心手術。前衛生署醫事處薛瑞元處長為文謂[醫學是一門不斷進展的科技,短短數十年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只可以用「日新月異」來形容。也因為醫學的發展,不論在知識上或技術上,有了不斷的突破加上醫學知識和技術必須經過實際上重複運用於病人身上,才能累積經驗,提供一定品質的服務。一個習醫的人終其一生,只能選擇某些部分去學習和執行,這就是醫學走向「專科化」的由來。台灣在民國75年修正醫師法,增定了第7-1條,正式走向專科化的途徑。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5條的規定: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第頁第至行,法官問被告是否為主治醫師時,被告答[我是住院醫師] (告證二),100.6.2法院審理時, 被告林文允醫師亦承認[從民國79年開始當住院醫生至今,至今仍是住院醫師。沒有考上內科的執照,也沒有急診專科執照,一直只有家醫科執照](告證三第頁第至行),75.12.26修正之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告證四)。但被告未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卻在仁愛醫院網頁(告證五)及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如95年5月8日所採證之告證六)自稱[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欺騙病人。又若王甲乙醫師未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而欲開診所,衛生局依醫師法第7之2條[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之規定,只核發[王甲乙診所]開業執照而非[王甲乙婦產科診所]開業執照,亦即王甲乙醫師不能開"專科"診所,俾民眾得以辨識婦產科非為王甲乙之專長,以此推之,林文允未領有急診科醫師證書,不得使用急診科醫師名稱其理甚明,亦足見仁愛醫院違反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
乙.綜上所陳,被告之上述作為使先父及家屬與其他病人誤以為當日仁愛醫院急診室有具高度專科技術以診治其疾病能力之主治醫師而交付掛號費及診療費,乃因而未選擇真正合格之主治醫師或轉院就醫,顯有刑法第339條所定詐欺罪嫌,敬請依法偵辦起訴,從重求刑,以懲不法,用維法制。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告證一號: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1紙
告證二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紙
告證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100.6.2審判筆錄影本紙
告證四號:醫師法影本1紙
告證五號:仁愛醫院網頁醫師簡介1紙
告證六號:95年5月8日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之照相影本1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
具狀人 告訴人: 張少萌
這文章解決我為何本來無罪改判有罪的問題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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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essex1221 寫:saumeng 寫: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張少萌 住台北市信義路4段199巷2號4樓之一
被 告:林文允 住台北市仁愛路4段10號 任職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室
為上列被告涉嫌詐欺案件,提告訴理由事。
甲.依醫師法第7之1條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條:[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主治醫師為各醫院聘請有專科醫師執照的醫師為該醫院診療病人。專科醫師不一定是主治醫師(按要有主治醫師之空缺),但主治醫師必為某專科之專科醫師。未通過專科醫師甄審者則仍續任住院醫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明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各科主治醫師之進用須領有公務人員考試醫師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且領有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專科或次專科醫師證書(告證一) 亦即急診科主治醫師應領有急診專科醫師執照,不可能僅領有皮膚專科醫師執照而任急診科主治醫師或任心臟外科主治醫師而執行開心手術。前衛生署醫事處薛瑞元處長為文謂[醫學是一門不斷進展的科技,短短數十年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只可以用「日新月異」來形容。也因為醫學的發展,不論在知識上或技術上,有了不斷的突破加上醫學知識和技術必須經過實際上重複運用於病人身上,才能累積經驗,提供一定品質的服務。一個習醫的人終其一生,只能選擇某些部分去學習和執行,這就是醫學走向「專科化」的由來。台灣在民國75年修正醫師法,增定了第7-1條,正式走向專科化的途徑。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5條的規定: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第頁第至行,法官問被告是否為主治醫師時,被告答[我是住院醫師] (告證二),100.6.2法院審理時, 被告林文允醫師亦承認[從民國79年開始當住院醫生至今,至今仍是住院醫師。沒有考上內科的執照,也沒有急診專科執照,一直只有家醫科執照](告證三第頁第至行),75.12.26修正之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告證四)。但被告未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卻在仁愛醫院網頁(告證五)及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如95年5月8日所採證之告證六)自稱[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欺騙病人。又若王甲乙醫師未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而欲開診所,衛生局依醫師法第7之2條[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之規定,只核發[王甲乙診所]開業執照而非[王甲乙婦產科診所]開業執照,亦即王甲乙醫師不能開"專科"診所,俾民眾得以辨識婦產科非為王甲乙之專長,以此推之,林文允未領有急診科醫師證書,不得使用急診科醫師名稱其理甚明,亦足見仁愛醫院違反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
乙.綜上所陳,被告之上述作為使先父及家屬與其他病人誤以為當日仁愛醫院急診室有具高度專科技術以診治其疾病能力之主治醫師而交付掛號費及診療費,乃因而未選擇真正合格之主治醫師或轉院就醫,顯有刑法第339條所定詐欺罪嫌,敬請依法偵辦起訴,從重求刑,以懲不法,用維法制。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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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證二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紙
告證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100.6.2審判筆錄影本紙
告證四號:醫師法影本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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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狀人 告訴人: 張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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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 林文允 醫師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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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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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wipten 寫:essex1221 寫:saumeng 寫: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張少萌 住台北市信義路4段199巷2號4樓之一
被 告:林文允 住台北市仁愛路4段10號 任職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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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依醫師法第7之1條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條:[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主治醫師為各醫院聘請有專科醫師執照的醫師為該醫院診療病人。專科醫師不一定是主治醫師(按要有主治醫師之空缺),但主治醫師必為某專科之專科醫師。未通過專科醫師甄審者則仍續任住院醫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明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各科主治醫師之進用須領有公務人員考試醫師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且領有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專科或次專科醫師證書(告證一) 亦即急診科主治醫師應領有急診專科醫師執照,不可能僅領有皮膚專科醫師執照而任急診科主治醫師或任心臟外科主治醫師而執行開心手術。前衛生署醫事處薛瑞元處長為文謂[醫學是一門不斷進展的科技,短短數十年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只可以用「日新月異」來形容。也因為醫學的發展,不論在知識上或技術上,有了不斷的突破加上醫學知識和技術必須經過實際上重複運用於病人身上,才能累積經驗,提供一定品質的服務。一個習醫的人終其一生,只能選擇某些部分去學習和執行,這就是醫學走向「專科化」的由來。台灣在民國75年修正醫師法,增定了第7-1條,正式走向專科化的途徑。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5條的規定: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第頁第至行,法官問被告是否為主治醫師時,被告答[我是住院醫師] (告證二),100.6.2法院審理時, 被告林文允醫師亦承認[從民國79年開始當住院醫生至今,至今仍是住院醫師。沒有考上內科的執照,也沒有急診專科執照,一直只有家醫科執照](告證三第頁第至行),75.12.26修正之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告證四)。但被告未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卻在仁愛醫院網頁(告證五)及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如95年5月8日所採證之告證六)自稱[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欺騙病人。又若王甲乙醫師未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而欲開診所,衛生局依醫師法第7之2條[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之規定,只核發[王甲乙診所]開業執照而非[王甲乙婦產科診所]開業執照,亦即王甲乙醫師不能開"專科"診所,俾民眾得以辨識婦產科非為王甲乙之專長,以此推之,林文允未領有急診科醫師證書,不得使用急診科醫師名稱其理甚明,亦足見仁愛醫院違反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
乙.綜上所陳,被告之上述作為使先父及家屬與其他病人誤以為當日仁愛醫院急診室有具高度專科技術以診治其疾病能力之主治醫師而交付掛號費及診療費,乃因而未選擇真正合格之主治醫師或轉院就醫,顯有刑法第339條所定詐欺罪嫌,敬請依法偵辦起訴,從重求刑,以懲不法,用維法制。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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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證二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紙
告證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100.6.2審判筆錄影本紙
告證四號:醫師法影本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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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證六號:95年5月8日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之照相影本1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
具狀人 告訴人: 張少萌
這文章解決我為何本來無罪改判有罪的問題
您是 林文允 醫師嗎 ?
大大別開玩笑啦
我主詞用錯..一邊上班一邊打的後果
是說我在想為什麼這案子會從無罪變有罪
而不是我自己從無罪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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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將心比心可以想見
一位醫師在父親檢傷一級的時候
自己沒請假就上班去了
然後父親往生
使父母不能在鰜鰈情深相守相依
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必然很大
又恰巧林xx沒有內專急專
豈能不追究醫院責任 求取真相?
但本案真正禍首 很可能是 1st 病魔 2nd 醫院 3rd 才是臨床醫師 4th 醫師家屬免不了自責
因為法理上除了應注意 尚要能注意
由於沒有內專急專 注意能力當然較低
希望原告能把注意力多放在醫院上
看能不能讓台灣的醫院多重視醫事人力的問題
一位醫師在父親檢傷一級的時候
自己沒請假就上班去了
然後父親往生
使父母不能在鰜鰈情深相守相依
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必然很大
又恰巧林xx沒有內專急專
豈能不追究醫院責任 求取真相?
但本案真正禍首 很可能是 1st 病魔 2nd 醫院 3rd 才是臨床醫師 4th 醫師家屬免不了自責
因為法理上除了應注意 尚要能注意
由於沒有內專急專 注意能力當然較低
希望原告能把注意力多放在醫院上
看能不能讓台灣的醫院多重視醫事人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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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該刑事告訴狀僅為草稿,尚未正式提告,聯合醫院在訴訟過程找三名護士做不實證詞且人身攻擊,將視其後續態度,將聯合醫院院長列共同被告,並視司法進展送監察院;若非林醫師六年多來之態度,不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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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saumeng 寫: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張少萌 住台北市信義路4段199巷2號4樓之一
被 告:林文允 住台北市仁愛路4段10號 任職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室
為上列被告涉嫌詐欺案件,提告訴理由事。
甲.依醫師法第7之1條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條:[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主治醫師為各醫院聘請有專科醫師執照的醫師為該醫院診療病人。專科醫師不一定是主治醫師(按要有主治醫師之空缺),但主治醫師必為某專科之專科醫師。未通過專科醫師甄審者則仍續任住院醫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明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各科主治醫師之進用須領有公務人員考試醫師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且領有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專科或次專科醫師證書(告證一) 亦即急診科主治醫師應領有急診專科醫師執照,不可能僅領有皮膚專科醫師執照而任急診科主治醫師或任心臟外科主治醫師而執行開心手術。前衛生署醫事處薛瑞元處長為文謂[醫學是一門不斷進展的科技,短短數十年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只可以用「日新月異」來形容。也因為醫學的發展,不論在知識上或技術上,有了不斷的突破加上醫學知識和技術必須經過實際上重複運用於病人身上,才能累積經驗,提供一定品質的服務。一個習醫的人終其一生,只能選擇某些部分去學習和執行,這就是醫學走向「專科化」的由來。台灣在民國75年修正醫師法,增定了第7-1條,正式走向專科化的途徑。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5條的規定: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第頁第至行,法官問被告是否為主治醫師時,被告答[我是住院醫師] (告證二),100.6.2法院審理時, 被告林文允醫師亦承認[從民國79年開始當住院醫生至今,至今仍是住院醫師。沒有考上內科的執照,也沒有急診專科執照,一直只有家醫科執照](告證三第頁第至行),75.12.26修正之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告證四)。但被告未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卻在仁愛醫院網頁(告證五)及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如95年5月8日所採證之告證六)自稱[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欺騙病人。又若王甲乙醫師未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而欲開診所,衛生局依醫師法第7之2條[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之規定,只核發[王甲乙診所]開業執照而非[王甲乙婦產科診所]開業執照,亦即王甲乙醫師不能開"專科"診所,俾民眾得以辨識婦產科非為王甲乙之專長,以此推之,林文允未領有急診科醫師證書,不得使用急診科醫師名稱其理甚明,亦足見仁愛醫院違反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
乙.綜上所陳,被告之上述作為使先父及家屬與其他病人誤以為當日仁愛醫院急診室有具高度專科技術以診治其疾病能力之主治醫師而交付掛號費及診療費,乃因而未選擇真正合格之主治醫師或轉院就醫,顯有刑法第339條所定詐欺罪嫌,敬請依法偵辦起訴,從重求刑,以懲不法,用維法制。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告證一號: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1紙
告證二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98.9.11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紙
告證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醫訴字7號100.6.2審判筆錄影本紙
告證四號:醫師法影本1紙
告證五號:仁愛醫院網頁醫師簡介1紙
告證六號:95年5月8日仁愛醫院急診室黑板值班表之照相影本1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
具狀人 告訴人: 張少萌
各醫院若有缺急診專科醫師,
而逼其他專科醫師(內、外、家醫、神經、皮膚....等等)去守急診室者,
若要拒絕院方的無理要求,
應該可以引用本篇內容(非急專的人看急診,是會被告的)。
感謝張醫師提供資料。
- lnc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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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sjs 寫:
各醫院若有缺急診專科醫師,
而逼其他專科醫師(內、外、家醫、神經、皮膚....等等)去守急診室者,
若要拒絕院方的無理要求,
應該可以引用本篇內容(非急專的人看急診,是會被告的)。
感謝張醫師提供資料。
岔題問一下
那兒科急診該由兒專?急專?還是兒急專醫師看?
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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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只要有西醫師執照就可看,但不能號稱急診專科醫師,且若不會診相關科專科醫師,則其注意義務與該科專科醫師同一標準
- 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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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saumeng 寫:只要有西醫師執照就可看,但不能號稱急診專科醫師,且若不會診相關科專科醫師,則其注意義務與該科專科醫師同一標準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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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張醫師
大家都是同行,且聽小弟一句勸:
山水有相逢,得饒人處且饒人
您這樣窮追猛打,搞得滿城皆知
日後,您或您的家人貴體有恙
如此千金之軀,誰還敢碰呢?
大家都是同行,且聽小弟一句勸:
山水有相逢,得饒人處且饒人
您這樣窮追猛打,搞得滿城皆知
日後,您或您的家人貴體有恙
如此千金之軀,誰還敢碰呢?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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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25年前家母至某醫學中心開腎結石的刀,傷及大血管,洗腎至今,該醫師誠懇道歉,我們欣然接受;相信絕大部份醫師都是心存善念,亦希望您的至親若遇相同情況,您能一笑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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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saumeng 寫:25年前家母至某醫學中心開腎結石的刀,傷及大血管,洗腎至今,該醫師誠懇道歉,我們欣然接受;相信絕大部份醫師都是心存善念,亦希望您的至親若遇相同情況,您能一笑置之
請教兩個問題
1.如果本案中的被告醫師一開始就誠懇道歉,
您會原諒他嗎?
2.假設您的病人發生類似狀況
您會向病人家屬道歉嗎?
- 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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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lnc0903 寫:sjs 寫:
各醫院若有缺急診專科醫師,
而逼其他專科醫師(內、外、家醫、神經、皮膚....等等)去守急診室者,
若要拒絕院方的無理要求,
應該可以引用本篇內容(非急專的人看急診,是會被告的)。
感謝張醫師提供資料。
岔題問一下
那兒科急診該由兒專?急專?還是兒急專醫師看?
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
兒科急診應該只能由兒急專醫師或急診醫師
單純兒專不適宜
因為兒專和兒急專都沒有考急診專科(署訂專科)
除非你兒急訓練完真的去考過急診專科
不然兒科次專都只是社團法人性質....無署訂專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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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僅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但專科醫師制度並無排他性,只要有西醫師執照就可看任一專科並不違法,但若獨噹一面而未會診相關科專科醫師卻不幸發生醫療糾紛,則法院認定其是否有違注意義務,是與該科專科醫師採同一標準,而不得以一般醫師之注意義務抗辯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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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saumeng 寫:僅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但專科醫師制度並無排他性,只要有西醫師執照就可看任一專科並不違法,但若獨噹一面而未會診相關科專科醫師卻不幸發生醫療糾紛,則法院認定其是否有違注意義務,是與該科專科醫師採同一標準,而不得以一般醫師之注意義務抗辯
趕快給它上媒體呀... 可以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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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急診是個是非之地, 急診科醫師的壓力真的是很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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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saumeng 寫:僅醫師法第7之2條規定[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但專科醫師制度並無排他性,只要有西醫師執照就可看任一專科並不違法,但若獨噹一面而未會診相關科專科醫師卻不幸發生醫療糾紛,則法院認定其是否有違注意義務,是與該科專科醫師採同一標準,而不得以一般醫師之注意義務抗辯
言下之意 病人住腸胃科病房 腸胃科醫師如果開了一條止癢藥膏給病人而未會診皮膚科 又該藥膏非最佳選擇時 涉嫌違法
若急診醫師半夜遇到病人皮膚癢來掛號 除非有很大把握 不然不該開藥膏給病人 而該幫病人掛白天皮膚科門診 以免觸法
急診科或家醫科醫師或基層醫師若懷疑自己能力不如各專科時 應予會診轉診 以免觸法
會不完了?
我覺得這樣的法律規則 不無道理
但是實務上有點困難
似乎太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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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9:27 pm
Re: 名醫為亡父伸冤 仁愛醫院誤診判賠
並不是非急診科不能值急診, 而是非急診科值急診時, 不能掛"急診專科醫師"的頭銜..
該案被告的介紹網頁目前寫"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專任主治醫師", 意思是我是在急診專任的主治醫師, 並沒有說我是急診專科醫師. 應該沒問題吧... 除非他不是主治醫師..
http://webreg.tpech.gov.tw/drview/read.asp?user_id=1543
該案被告的介紹網頁目前寫"仁愛院區急診醫學科專任主治醫師", 意思是我是在急診專任的主治醫師, 並沒有說我是急診專科醫師. 應該沒問題吧... 除非他不是主治醫師..
http://webreg.tpech.gov.tw/drview/read.asp?user_id=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