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
sun yc
- R3
- 文章: 347
- 註冊時間: 週四 2月 19, 2009 9:53 pm
-
聯繫:
文章
由 sun yc »
http://www.udn.com/2013/1/26/NEWS/SOCIE ... 2261.shtml【聯合報╱記者藍凱誠/高雄報導】2013.01.26
高雄市一間知名大型醫院2名護理師,因「複製、貼上」前班護理師的「護理紀錄」內容,並未正確填寫工作紀錄,高雄地檢署昨天將兩人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提起公訴。
這件案子的起因是劉姓病童99年7月9日上午,因高燒不退及嘔吐住院治療,經抽血檢驗後,發現病童罹患敗血症,隔天晚上送進加護病房,同年7月15日下午因急性腎衰竭、敗血症不幸死亡,父母認為醫護人員有疏失,控告2名醫師及7名護理師涉嫌業務過失致死。
高雄地檢署調查,李姓及陳姓醫師在病童住院後,都有實施合適的治療,7名護理師對病童的各項醫療處置,也符合醫療常規,因現代醫學有極限,仍有無法到達的領域,病童不幸死亡,確實遺憾,但不能因此認定醫師、護理師有過失,因此裁定不起訴處分。
不過檢察官發現,柯姓護理師(女,41歲)和謝姓護理師(女,45 歲)的「護理紀錄」內容,有「複製、貼上」前班護理師所寫內容情形,檢察官認為,護理紀錄是護理師的業務文書,應該要據實填寫,不可以漫不經心。
檢察官指出,柯姓護理師7月12日在電腦上填寫的護理紀錄,有「呼吸次數約45—70次」、「依醫囑氧氣鼻導管5L/min」等內容,但病童前一天下午就已插管,與實情不符,顯然是「複製」前班護理師所寫的內容,在自己護理紀錄「貼上」,謝姓護理師也有不實記載。
檢察官說,柯姓及謝姓護理師未據實填寫護理紀錄,雖不構成病童死亡的醫療疏失,但已涉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因此將2人提起公訴。
================================================
糟糕!
我也常「複製、貼上」病患幾個月前就醫的「病歷紀錄」
不知道這樣要被抓去關幾次?
-
chouhj543
- V1
- 文章: 1307
- 註冊時間: 週一 6月 08, 2009 4:47 pm
- 來自: 天龍國度
文章
由 chouhj543 »
人力不補足
這類事重覆發生是必然的
我是周公 我愛做夢
有夢最美 希望相隨
-
lupin
- 副院長級
- 文章: 11306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 來自: DC UNIVERSE
文章
由 lupin »
以下是寫給檢察官和仇醫人士看的:
全台灣醫師除了不會用電腦只會手寫的老醫師外,全部都可以被起訴,所有醫師的病歷系統一定可以找到複製剪貼的紀錄。快建造大量監獄,把所有醫師送入大牢吧!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kwojohn
- 副院長級
- 文章: 14329
-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30, 2010 1:27 am
文章
由 kwojohn »
lupin 寫:以下是寫給檢察官和仇醫人士看的:
全台灣醫師除了不會用電腦只會手寫的老醫師外,全部都可以被起訴,所有醫師的病歷系統一定可以找到複製剪貼的紀錄。快建造大量監獄,把所有醫師送入大牢吧!
-
a974826
- 註冊會員
- 文章: 69
-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19, 2012 10:40 pm
文章
由 a974826 »
chouhj543 寫:人力不補足
這類事重覆發生是必然的
不同系統的人,都覺得系統內的人過太爽還不知足
相同的問題也發生在其他群體,不過立場互異時
腦袋也會互異
-
Shangyih
- CR
- 文章: 560
-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5, 2011 12:03 am
- 來自: Taiwan
-
聯繫:
文章
由 Shangyih »
各位可以去瀏覽判決主文,也能有所發現,案件量越多的法院,越容易有類似的情形!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
lupin
- 副院長級
- 文章: 11306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 來自: DC UNIVERSE
文章
由 lupin »
Shangyih 寫:各位可以去瀏覽判決主文,也能有所發現,案件量越多的法院,越容易有類似的情形!
瀏覽了又如何?
粥官可以放火,醫奴不可點燈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newshine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6303
-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文章
由 newshine »
lupin 寫:Shangyih 寫:各位可以去瀏覽判決主文,也能有所發現,案件量越多的法院,越容易有類似的情形!
瀏覽了又如何?
粥官可以放火,醫奴不可點燈
法官可以誤判
但是醫師不能誤診
-
lupin
- 副院長級
- 文章: 11306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 來自: DC UNIVERSE
文章
由 lupin »
鄭逸哲教授的評論:
1. 高雄地檢署調查:「李姓及陳姓醫師在病童住院後,都有實施合適的治療,7名護理師對病童的各項醫療處置,也符合醫療常規,因現代醫學有極限,仍有無法到達的領域,病童不幸死亡,確實遺憾,但不能因此認定醫師、護理師有過失,因此裁定不起訴處分。」
2. 由此,可見該病童死亡之結果屬「客觀上不可避免之結果」。
3. 既然,屬「客觀上不可避免之結果」,根本不受醫事人員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之影響,自不得以法相繩。
4. 而柯姓及謝姓護理師即使據實填寫護理紀錄,亦不影響該「客觀上不可避免之結果」之發生,因而,即使,不據實填寫,亦無由產生或造增該童生命之危險。
5. 況且,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非僅止於「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行為」,尚且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規定,
而檢方既謂「病童前一天下午就已插管,與實情不符,顯然是『複製』前班護理師所寫的內容,在自己護理紀錄『貼上』」,則既「已插管」,其「後」登載不實,究竟足以生何種危險?
6. 綜合上述,柯姓及謝姓護理師二人即使均具有「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行為」,但均未實現「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二人均不具有業務文書登載不實構成要件該當性,而均「不」犯罪!
檢察官要多讀書!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newshine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6303
-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文章
由 newshine »
-
lupin
- 副院長級
- 文章: 11306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 來自: DC UNIVERSE
文章
由 lupin »
原來要當官書不要念太多啊!爸媽我錯了!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billwin.tw
- CR
- 文章: 511
- 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21, 2008 3:44 pm
- 來自: 台中市
文章
由 billwin.tw »
最後由
billwin.tw 於 週日 1月 27, 2013 11:03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汝等廣植德本。勿犯道禁。忍辱精進。慈心專一。齋戒清淨。一日一夜。勝在無量壽國為善百歲。所以者何。彼佛國土。皆積德眾善。無毫髮之惡。於此修善。十日十夜。勝於他方諸佛國中。為善千歲。所以者何。他方佛國。福德自然。無造惡之地。唯此世間。善少惡多。飲苦食毒。未嘗寧息。
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淨平等覺經(如貧得寶第三十七)
-
sf1020
- R2
- 文章: 205
- 註冊時間: 週六 3月 15, 2008 10:20 am
文章
由 sf1020 »
需要這麼誇張嗎?
是「情文並茂」的護理紀錄重要還是照顧病人重要?
乾脆以後上班都花一半的時間來寫漂漂亮亮的紀錄好了!
家長把小孩顧到敗血症沒事?
醫護人員不能把敗血症的小孩救回來要被告?
-
frog
- 註冊會員
- 文章: 170
- 註冊時間: 週三 12月 23, 2009 9:55 am
文章
由 frog »
以後電子病歷,告醫師賺錢的時代來了.
-
Swimmer
- CR
- 文章: 690
- 註冊時間: 週五 10月 26, 2007 1:12 pm
- 來自: Taipei
文章
由 Swimmer »
lupin 寫:鄭逸哲教授的評論:
1. 高雄地檢署調查:「李姓及陳姓醫師在病童住院後,都有實施合適的治療,7名護理師對病童的各項醫療處置,也符合醫療常規,因現代醫學有極限,仍有無法到達的領域,病童不幸死亡,確實遺憾,但不能因此認定醫師、護理師有過失,因此裁定不起訴處分。」
2. 由此,可見該病童死亡之結果屬「客觀上不可避免之結果」。
3. 既然,屬「客觀上不可避免之結果」,根本不受醫事人員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之影響,自不得以法相繩。
4. 而柯姓及謝姓護理師即使據實填寫護理紀錄,亦不影響該「客觀上不可避免之結果」之發生,因而,即使,不據實填寫,亦無由產生或造增該童生命之危險。
5. 況且,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非僅止於「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行為」,尚且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規定,
而檢方既謂「病童前一天下午就已插管,與實情不符,顯然是『複製』前班護理師所寫的內容,在自己護理紀錄『貼上』」,則既「已插管」,其「後」登載不實,究竟足以生何種危險?
6. 綜合上述,柯姓及謝姓護理師二人即使均具有「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行為」,但均未實現「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二人均不具有業務文書登載不實構成要件該當性,而均「不」犯罪!
檢察官要多讀書!
因為查了那麼久, 終究要給家屬一個交代,
找不到醫師的碴, 只好找其他人的麻煩,
我認為檢察官不是不知道根本不合構成要件,
只是沒敢全部做成不起訴處分,
只好抓一些替死鬼,
到時法院判無罪就跟檢察官沒關係,
至少家屬不會找檢察官麻煩,
還是一句話, 病歷要寫好,
剪貼也要貼好,
特別是眼見有糾紛的個案阿~
-
hjh
- 院長級
- 文章: 18720
-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 來自: Taiwan Formosa
文章
由 hjh »
設計對白: 檢仔啊 你怎麼告這個啦 這樣子我們得不到$真相$捏
-
akb38
- R4
- 文章: 462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26, 2011 8:47 pm
文章
由 akb38 »
以後邊急救,還要邊完成病歷,不能做完事才補,
否則也算偽造文書,醫院真是不能待了
-
WINDOW
- 科主任級
- 文章: 6443
-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8, 2006 1:03 pm
文章
由 WINDOW »
檢察官的起訴書、法官的判決書如果有「複製、貼上」
需要公訴嗎?
-
e42166
- 註冊會員
- 文章: 999
-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09, 2007 10:29 am
文章
由 e42166 »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
hitachi
- 註冊會員
- 文章: 2099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文章
由 hitachi »
我自首!!!
我門診都「直接ditto」,電腦都複製好了
有變化才「加減」一些字
該自首的不少人吧!!!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
huangjauwen
- V2
- 文章: 2276
-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 來自: 桃園
文章
由 huangjauwen »
其實法官檢察官還有書記官的記錄很多都是COPY AND PASTE..........
之前還有書記官這樣做被抓包
所以要規定以後檢察官的起訴書都不能複製貼上,好嗎???
麻煩都自己用手打出-----否則一律把檢察官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