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醫鑑制度乃為「疏減訟源」而設 台灣現在有仿行的條件嗎? 鄭 逸 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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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醫鑑制度乃為「疏減訟源」而設 台灣現在有仿行的條件嗎? 鄭 逸 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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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醫鑑制度乃為「疏減訟源」而設
台灣現在有仿行的條件嗎?
鄭 逸 哲
台德醫糾案件對照.png

最近各界對德國「醫鑑制度」深有期待,因為其使德國大量的醫糾案件於訴訟外解決,頗有成效!然而,在此同時,各界似乎也未注意到以下事實:
1. 德國的醫糾案件,每年幾乎是台灣的9.3倍之多。
2. 即使存在「醫鑑制度」,德國的醫療訴訟案件,仍是台灣的3倍之多。
3. 即使德國醫療訴訟案件如此之多,但德國醫界並無「仇醫司法」之說,德國醫界亦無終日奔波於法院的困擾。

由是觀之,德國之所以採行「醫鑑制度」,雖有「處理醫糾」之功,但終究來說,主要並非考量醫病的利益而設,而是為了化解大量醫療訴訟案件湧進法院,以免造成司法的龐大工作負擔而生。簡單說,就是為了要「疏減訟源」!

然而,目前台灣要仿行此制,卻不是為了要替司法「疏減訟源」,而是為了要「處理醫糾」,而且是要在「醫糾處理法」的架構下來「處理醫糾」,如此,恐怕是行不通的,不僅會使「醫糾處理法」成為「醫糾培養法」,甚至成為「醫糾擴大培養法」,因為:
1. 德國的「醫鑑制度」就是「醫鑑制度」,並未如我們的「醫糾處理法」和所謂「醫害補償」掛勾,人家重點乃在「『醫病』避免訴訟」,但我們卻是在「『政府和醫界』應否給錢」。在200萬的誘因下,如果是你,你會不先聲請「醫鑑」再說嗎?究竟要「處理醫糾」,還是要「誘發醫糾」啊?
2. 德國的「醫鑑制度」採「公開審理制」,頗有「『司法前』的『模擬司法』」的味道,其所處理者,不僅及於客觀上的「疏失」,亦及於主觀上的「過失」;然而我們的「醫糾處理法」卻僅處理客觀上的「疏失」,並不處理主觀上的「過失」問題,而且是由複製今日備受爭議的「醫審會」的「審查會」進行「秘密審判」。這樣的審查結果,根本還是沒法判斷是否有「過失」,若有爭議,還是得進行訴訟。
3. 「醫糾處理法」強制規定依所謂「醫療常規」審查是有所「疏失」,但德國的「醫鑑制度」乃是以「臨床裁量權」為基礎而為審查,審查標準完全不一樣。況且,「醫療常規」根本是虛構出來的概念,作為審查的強制標準,自始有問題。
4. 稍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時或,就算將屍體都解剖成了肉醬,也未必可以找出「真相」,若「真相」有爭議,還不是得上法院?
5. 「醫糾處理法」複製今日備受爭議的「醫審會」的「審查會」來審查,但中央級的「醫審會」,其成員素質和運作模式,都是造成今日醫糾難以處理的因素之一,現在想在全國普設同質的「審查會」,能解決醫糾嗎?抑或是擴大醫糾?
6. 「醫糾處理法」複製「醫審會」的「審查會」,其組成亦比照「醫審會」,現在連中央級的「醫審會」組成和能力都備受爭議了!地方級的如何組成?素質必差的「審查會」,能促成醫糾解決,未免癡人說夢!
7. 即使撇開地方性的「審查會」素質不說,在「醫害補償」的誘因下,大量的聲請案件,地方衛生主管單位的人力和物力是否堪以負荷?至少五都衛生主管單位都已表明無法承受。
8. 稍接觸過實務的人都知道,台灣的「關說勢力」和「黑白二道」在地方扮演極重要角色。當年為什麼要搞出「醫審會」這樣的「秘密組織」的社會原因消失了嗎?

綜上所述,如果台灣和德國擁有一樣的先決條件,作者百分之百贊成可以仿行德國的「醫鑑制度」,而且學就要徹底,不要半吊子!但問題在,現在所有在德國可以成功的條件,台灣都不具有!冒冒失失就搞這套,有點像不管大環境,就在北極裝冷氣不說,而且整天開冷氣!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預估在「醫害補償」作為誘因並半吊子採「醫鑑制度」的情況下,非但無助於醫糾的解決,反而將使台灣醫療訴訟案件增加最多至3倍,而醫糾案件將擴大為現在的8.5倍!

「醫糾處理法」就算通過,也還有三年的「日出條款」,但「醫害黄牛」、「削醫保險」和南北各路「黑白郎君」都已經開始佈局,磨刀霍霍準備大發「醫難財」!連台灣現狀、問題和先決條件都搞不清楚,就胡搞瞎搞,是害上加害!害人害己,禍延子孫!

「醫糾處理」的制度,不是弄座洋人坐式馬桶就行!我們的自來水系統和排糞管設備都準備好了嗎?

慎哉!慎哉! (2 張相片)
最後由 kkai 於 週五 1月 18, 2013 4:22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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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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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德國的醫鑑制度乃為「疏減訟源」而設 台灣現在有仿行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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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倍數數字,均已依人口比換算!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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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德國的醫鑑制度乃為「疏減訟源」而設 台灣現在有仿行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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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德醫糾統計.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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