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把「通腸劑」拿來「止瀉」!
鄭 逸 哲
所謂北歐的「病害救濟」也好,德國的「先司法」「醫鑑制度」也罷!都是建立在──模仿醫界帶有情緒性的「仇醫」用語──所謂的「友醫司法」之上。
亦即,在該國的司法程序過程中,「尊重臨床裁量權」、「醫療義務的浮動性」、「醫療上必然之風險」、「結果的客觀不可避免性」,以及「病害之因果關係合力性」等問題,無論在「司法鑑定」或「法院審理」中,均予以必要的考量!也就因此,在和台灣同樣的法律規定下,無論在民事上,或在刑事上,並未造成醫界所謂的「恐龍判決」出現。所以,作者一再講:不是法律有問題,而是適用法律的人有問題!
如果,不先改革我們的「醫審會」成員素質和運作模式,不先充實檢院的「醫法學養」和「醫療案件的法律適用能力」,所謂的「友醫司法」就不可能出現,如此,北歐的「病害救濟」和德國的「先司法」「醫鑑制度」採行的前提,根本就不存在!
要知道,所謂北歐的「病害救濟」,是專為救助經濟上陷入困境的病患而生;德國的「先司法」「醫鑑制度」,是為減少司法的負擔而設。二者,都不是為了矯正所謂的「仇醫司法」而創建!講白了!這二個制度,和醫界的「尊重臨床裁量權」和「不賠一毛不該賠」的司法改革訴求,完全無關!
如果,我們不先建立起實踐「尊重臨床裁量權」和「不賠一毛不該賠」的司法運作,不先形成所謂的「友醫司法」,就半調子鼓吹採行所謂北歐的「病害救濟」和德國的「先司法」「醫鑑制度」,非但無助於「醫糾」的減少和化解,反而在所謂「補償」的誘因下,將──納入台灣獨創而違憲的就少數醫事職業人員變相加税的──「醫糾處理法」搞成「醫糾培養法」,甚至變成「醫糾擴大培養法」。
錯把「通腸劑」拿來「止瀉」!這就是現在在幹的事!
錯把「通腸劑」拿來「止瀉」! by 鄭 逸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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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錯把「通腸劑」拿來「止瀉」! by 鄭 逸 哲
醫事人員在面臨訴訟的困境中,往往感到無助無援,有時與「院方和醫師的利益不一致」有關。
醫法人士在推動修法的過程中,往往感到無力無奈,大半與「『政治正確』和『法律正確』不一致」有關。
所謂北歐的「病害救濟」,是專為救助經濟上陷入困境的病患而生;德國的「先司法」「醫鑑制度」,是為減少司法的負擔而設。二者,都不是為了矯正所謂的「仇醫司法」而創建!講白了!這二個制度,和醫界的「尊重臨床裁量權」和「不賠一毛不該賠」的司法改革訴求,完全無關!
醫法人士在推動修法的過程中,往往感到無力無奈,大半與「『政治正確』和『法律正確』不一致」有關。
所謂北歐的「病害救濟」,是專為救助經濟上陷入困境的病患而生;德國的「先司法」「醫鑑制度」,是為減少司法的負擔而設。二者,都不是為了矯正所謂的「仇醫司法」而創建!講白了!這二個制度,和醫界的「尊重臨床裁量權」和「不賠一毛不該賠」的司法改革訴求,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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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錯把「通腸劑」拿來「止瀉」! by 鄭 逸 哲
kkai 寫:錯把「通腸劑」拿來「止瀉」!
鄭 逸 哲
在和台灣同樣的法律規定下,無論在民事上,或在刑事上,並未造成醫界所謂的「恐龍判決」出現。所以,作者一再講:不是法律有問題,而是適用法律的人有問題!
如果,不先改革我們的「醫審會」成員素質和運作模式,不先充實檢院的「醫法學養」和「醫療案件的法律適用能力」,所謂的「友醫司法」就不可能出現,如此,北歐的「病害救濟」和德國的「先司法」「醫鑑制度」採行的前提,根本就不存在!
真是心有戚戚焉....
若非法官素養不夠....何必以法律的手段來限制醫師的責任....
不是法律有問題....是法官適用法律的過程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