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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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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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Calcium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 ... day-o8.htm

◎ 林鈺雄

因應醫界「病患以刑逼民、醫院五大皆空」的控訴,立法院即將審議行政院版的醫療糾紛草案。由於草案限縮醫師刑責,並規劃強制調解及補償基金,近日來,醫改團體不斷提出「天平傾向」的質疑。

先從比較說起。德國法如同我國法,醫師就醫療疏失仍須負民、刑事責任,並無專為醫師量身打造的減輕或免除條款,何以沒有「五大皆空、醫美獨秀」的窘境?眾所皆知,從普魯士時代以來,德國人就有「為權利而奮戰」的傳統,老百姓為了一個小磨坊,還敢把大皇帝告上法院(竟然告贏了),遇到死傷的醫療事故,怎可能息訟寧人、不了了之?

但是,德國醫師的確少跑法院,箇中道理何在?早在40年前,德國即意識到大量醫糾訴訟的可能性及嚴重性,因此,從七○年代中期開始,於各邦設置醫療鑑定調解會(鑑調會),做為訴訟外探究事實真相、並快速解決紛爭的替代途徑。現今,這個以醫病雙方「自願參與」為前提的非訟途徑,每年處理上萬件醫療糾紛,如二○一一年便終結了一一○三三件醫糾聲請案。這個數字的規模有多驚人呢?不妨對照一下台灣的醫糾案件統計。台灣醫界主訴病患及家屬遇有醫糾,即「以刑逼民」,通常就直接告上地檢署,而二○一一年台灣全國地檢署終結醫療糾紛案件(過失致死或傷)合計三二四件,十年來總計二三九七件。簡言之,換算回人口比(德國人口近台灣的四倍),德國鑑調會一年處理的醫糾案件,相當於我國地檢署整整十年的終結總量。

德國各邦鑑調會設立至今,累計處理了幾十萬件醫糾案件;假使這些案件悉數湧入司法,先不論結果,單是訟累就會造成醫、病及法院的三輸局面。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鑑調會並非強制程序,但德國醫糾實務,無論醫方或病方,都是以免費的鑑調程序而非告上法院做為解決紛爭的首選途徑。此外,從統計結果可知,鑑調結果的確避免了絕大多數的醫療訴訟。根據北德醫協會(包含德國九個邦)的一項年度調查顯示,鑑調會「避免訴訟率」曾高達九十一%,這是指經鑑調會處理的醫糾案件,超過九成不再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就此終結。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更少,一般而言,後續仍有民、刑事訴訟的醫療糾紛,幾乎都是經過醫鑑會確認醫方有疏失的案件。此外,這些每年發佈的疏失原因統計,也成為德國醫院及醫師改進醫療程序與方式的重要參考。

成功絕非偶然,鑑調會的效率與成就,首要歸功於其「不鑑定就沒真相、沒真相就不調解」的制度精神。處理流程大致如下:一、醫病任何一方皆可提出書面聲請,只要對方同意,鑑調會審查形式要件後,即會啟動程序。二、釐清事實及進行鑑定,這是關鍵,首先調閱病歷及相關醫療資料,其次進行鑑定並評估報告,醫病雙方於聽取意見程序時,有據實陳述的配合義務。三、製作鑑調結果意見書,若涉保險,亦會具體建議理賠分擔數額。一言以蔽之,「順理」才能「成章」,由於鑑定先行,事實出爐後,責任隨之明朗,調解結果自然會被醫病雙方共同接受。這也是一個自願選擇的途徑,竟然能夠取代法院,而解決絕大多數德國醫糾案件的主因。

回頭看我國的調解草案。醫糾非訟化的本意甚佳,但草案卻徹底背離「鑑定先行」和「自願調解」這兩個關鍵前提,等於是強迫醫病雙方不明就裡去搓圓仔湯。此外,由於欠缺事實真相做為責任判準,醫病雙方皆進退失據,調解失敗率可想而知,因此草案又擬以包含政府出資在內的補償手段,來提高調解成效,說穿了就是塞錢叫病患閉嘴,敲納稅人的竹槓來彌補制度設計的缺失。同樣一筆錢,為何不用在刀口上,大刀闊斧改革我國的醫糾鑑定制度?立法者,請亡羊補牢,別再歧路亡羊了!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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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auricle »

立委 : 叫醫師出錢免挨告就對啦, 真相是屁都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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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帽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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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草帽小子 »

他山之石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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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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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wipten »

還不都是 認為醫師賺太多錢 該賠錢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LCL
CR
CR
文章: 928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16, 2007 12:04 pm

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LCL »

"醫生若沒錯 那醫師就不應賠"
沒有人會反對

所以
根本之道在 釐清對錯

對錯如何釐清
請各界先進(健保局+法務部+*改會)
訂定看診開刀準則

要知 "死因"不等於"對錯"
不要以"解剖後"知死因 才論對錯
要大家就在"不知結果"的情形下 來論對錯 這才公平
Easy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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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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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Easyplayer »

luka 寫:"醫生若沒錯 那醫師就不應賠"
沒有人會反對

所以
根本之道在 釐清對錯

對錯如何釐清
請各界先進(健保局+法務部+*改會)
訂定看診開刀準則

要知 "死因"不等於"對錯"
不要以"解剖後"知死因 才論對錯
要大家就在"不知結果"的情形下 來論對錯 這才公平


很遺憾....
醫療的對錯....醫法不同調....
對錯又是法界說的算....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是拋開醫療對錯的束縛....
依法行醫~~~~
Ppdt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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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3
註冊時間: 週四 12月 29, 2011 1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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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Ppdtbu »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沈舟側畔千帆過,枯木前頭萬樹春
k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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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3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24, 2007 6:31 pm
來自: 高雄市

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kk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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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cium 寫: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29/today-o8.htm
但是,德國醫師的確少跑法院,箇中道理何在?早在40年前,德國即意識到大量醫糾訴訟的可能性及嚴重性,因此,從七○年代中期開始,於各邦設置醫療鑑定調解會(鑑調會),做為訴訟外探究事實真相、並快速解決紛爭的替代途徑。現今,這個以醫病雙方「自願參與」為前提的非訟途徑,每年處理上萬件醫療糾紛,如二○一一年便終結了一一○三三件醫糾聲請案。這個數字的規模有多驚人呢?不妨對照一下台灣的醫糾案件統計。台灣醫界主訴病患及家屬遇有醫糾,即「以刑逼民」,通常就直接告上地檢署,而二○一一年台灣全國地檢署終結醫療糾紛案件(過失致死或傷)合計三二四件,十年來總計二三九七件。簡言之,換算回人口比(德國人口近台灣的四倍),德國鑑調會一年處理的醫糾案件,相當於我國地檢署整整十年的終結總量。
此外,從統計結果可知,鑑調結果的確避免了絕大多數的醫療訴訟。根據北德醫協會(包含德國九個邦)的一項年度調查顯示,鑑調會「避免訴訟率」曾高達九十一%,這是指經鑑調會處理的醫糾案件,超過九成不再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就此終結。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更少,一般而言,後續仍有民、刑事訴訟的醫療糾紛,幾乎都是經過醫鑑會確認醫方有疏失的案件。

林教授的書,我是看他的書了解刑法的(三本其中之一本),但是對於這個議題,這裡頭是有問題的。
1.德國11033醫糾聲請案,人口四倍,台灣告上法院合計324件
這樣台灣人並沒有比較愛告,而是反過來說,如果在台灣開始實行調解,案件可能變成 (想入非非)11033/4=2759件醫糾聲請案。
2.北德鑑調會「避免訴訟率」高達91%,那就是進入訴訟有11033*9%=992件,相當於在台灣有992/4=248件進入訴訟。台灣是324件。
如果引用另一篇林教授的文章[article=]79727[/article],
舉一項邦統計數字為例,鑑調會受理後認定醫師有疏失的案例2成5,無疏失案例7成。這7成案件中,近90%病患家屬自願放棄勝訴無望的訴訟途徑,糾紛就此終結。其餘2成5的有疏失案例,病患家屬提起民刑訴訟、接受保險賠償、完全放棄後續究責的比率各約30%。換算後,鑑調會案件因當事人自願接受擬判結果而不提起訴訟的比率,高達74%。

那麼「避免訴訟率」高達74%,那就是進入訴訟有11033*26%=2868件,相當於在台灣有2868/4=717件進入訴訟。而台灣目前是324件。
換句話說,台灣用這個以刑逼民的方式,件數還比德國辛苦鑑定篩選過的案件量少,要不就是台灣醫術比德國好,要不就是台灣平均起來沒有比較愛告。抄國外的鑑定制度,也要看台灣適不適用?
k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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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3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24, 2007 6:31 pm
來自: 高雄市

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kkai »

德國11033醫糾聲請案,人口四倍,台灣告上法院合計324件
這樣台灣人並沒有比較愛告,而是反過來說,如果在台灣開始實行調解,案件可能變成 11033/4=2759件醫糾聲請案。然後最後花力氣把2759件篩選到剩下26-9%,那就是717-248件,那不是跟現在差不多?
現在鑑定一年五百件就已經叫苦連天了,請林教授先參加醫審會好好幫忙改革醫審會的鑑定才是。

想想真是 (壓力) 居然用法務部的資料來佐證。。。 (不要啊)

法務部圖表: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27617223233.pdf

新聞稿: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6862&ctNode=27518&mp=001
一、 法務部彙整所屬地檢署受理醫療糾紛案件自91年至101年6月底之偵結情形,醫師過失傷害案件共1,397件,過失致死案件1,165件,但起訴件數分別為88件與125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件數分別為4件與3件,緩起訴處分件數分別為4件與30件,可見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與法務部之統計數據有相當的落差;再以100年地檢署偵結之醫療糾紛案件324件(含過失傷害192人,過失致死132人),與衛生署統計至100年底全國醫師40,002人,中醫師5,570人,牙醫師11,992人,共57,564人比較,涉案醫師比率僅為0.56%,亦遠低於報導國內平均每年每百位醫師就有6至12位(6-12%)遭受檢察官偵查之比率。
二、 再從法務部統計91年至101年6月底止之醫師業務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不起訴處分之件數分別為1,292件與984件,更可看出告訴乃論之過失傷害罪部分,應該有相當比率的件數是因和解而撤回告訴;且無論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案件,絕大多數經檢察官偵查後均認為罪嫌不足而不起訴處分。
三、 醫療單位一再表示臺灣就醫療糾紛起訴案件多於外國,惟法務部搜尋德國、日本或美國相關網站,並無正式關於醫療糾紛刑事案件追訴或定罪之統計數據,而僅能從相關網站搜尋得知有起訴或定罪之案例。是以,醫界上開表示之依據為何?仍有待釐清。又世界線上新聞2007年4月18日報導,德國1年內有3,900件醫療疏失案件;且德國醫師公會統計包含拜昂邦,2006年約有10,280件申請調查醫療疏失的案件。就以上之報導觀之,德國1年申請調查醫療疏失案件數遠遠多於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統計我國近20年來共受理之7,726件。是以,我國醫療糾紛案件,及起訴率是否確實高於其他國家,仍待更多實證資料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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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C
教授
文章: 60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02, 2012 7:17 am

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YCC »

簡單講,這個制度既不是((司法鑑定)),也不是((調解)),而只是種((興訟勝算預估))或((司法判決預測))!至於接下來如何,還是取決於當事人決定!

至於德國人是不是只要真相不要錢,台灣人是不是只要錢不管真相,都是過於簡化的跳躍式論斷!即使德國這個制度對德國避免醫糾興訟(注意!還是有醫糾)是有效的,乃建立在德國醫療環境相對於台灣完善許多,以及醫鑑委員的學養和公信力相對得到廣泛信任之上.漠視這些必要的先決條件,輕率引進台灣,或將引發更大風暴!

尤其,許多人已經將之和醫糾法((自動))連結,目前醫糾法要在全國普設((先司法))的((醫審會))--不是仿自德國的((醫鑑會)),而是複製目前的((司法的))((醫審會))--,都要由9-27人龐大組成!目前中央級的((醫審會))成員素質和鑑定品質都已令人揺頭,況乎地方級?甚至,台灣的地方社會結構,都不能不考慮,不要搞到黑白郎君都介入,諸佛菩薩救不成!本來只是醫糾,搞成引鬼上門!

除此之外,((疏失))和((過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但在討論的過程卻一再被混淆;再者,德國的醫鑑會是搞公開,而我們的醫審會是((秘密組織)),這不能避而不談;第三,醫鑑會的功能,充其量只能初步澄清事實,至於是不是即等於((真相)),恐怕也未必!否則為什麼還有((有利推定原則))和((推定無罪判決))存在!

慎哉!慎哉!

附帶一提,即使是醫療法第82條之1,也不是限縮醫療刑責,不可不查!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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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5月 31, 2010 4: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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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brian1968 »

YCC 寫:簡單講,這個制度既不是((司法鑑定)),也不是((調解)),而只是種((興訟勝算預估))或((司法判決預測))!至於接下來如何,還是取決於當事人決定!

至於德國人是不是只要真相不要錢,台灣人是不是只要錢不管真相,都是過於簡化的跳躍式論斷!即使德國這個制度對德國避免醫糾興訟(注意!還是有醫糾)是有效的,乃建立在德國醫療環境相對於台灣完善許多,以及醫鑑委員的學養和公信力相對得到廣泛信任之上.漠視這些必要的先決條件,輕率引進台灣,或將引發更大風暴!

尤其,許多人已經將之和醫糾法((自動))連結,目前醫糾法要在全國普設((先司法))的((醫審會))--不是仿自德國的((醫鑑會)),而是複製目前的((司法的))((醫審會))--,都要由9-27人龐大組成!目前中央級的((醫審會))成員素質和鑑定品質都已令人揺頭,況乎地方級?甚至,台灣的地方社會結構,都不能不考慮,不要搞到黑白郎君都介入,諸佛菩薩救不成!本來只是醫糾,搞成引鬼上門!

除此之外,((疏失))和((過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但在討論的過程卻一再被混淆;再者,德國的醫鑑會是搞公開,而我們的醫審會是((秘密組織)),這不能避而不談;第三,醫鑑會的功能,充其量只能初步澄清事實,至於是不是即等於((真相)),恐怕也未必!否則為什麼還有((有利推定原則))和((推定無罪判決))存在!

慎哉!慎哉!

附帶一提,即使是醫療法第82條之1,也不是限縮醫療刑責,不可不查!

(GOODJOB)
健康自由跟空氣一樣
擁有時忘了它的存在
失去時才知道其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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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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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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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1968 寫:
YCC 寫:簡單講,這個制度既不是((司法鑑定)),也不是((調解)),而只是種((興訟勝算預估))或((司法判決預測))!至於接下來如何,還是取決於當事人決定!

至於德國人是不是只要真相不要錢,台灣人是不是只要錢不管真相,都是過於簡化的跳躍式論斷!即使德國這個制度對德國避免醫糾興訟(注意!還是有醫糾)是有效的,乃建立在德國醫療環境相對於台灣完善許多,以及醫鑑委員的學養和公信力相對得到廣泛信任之上.漠視這些必要的先決條件,輕率引進台灣,或將引發更大風暴!

尤其,許多人已經將之和醫糾法((自動))連結,目前醫糾法要在全國普設((先司法))的((醫審會))--不是仿自德國的((醫鑑會)),而是複製目前的((司法的))((醫審會))--,都要由9-27人龐大組成!目前中央級的((醫審會))成員素質和鑑定品質都已令人揺頭,況乎地方級?甚至,台灣的地方社會結構,都不能不考慮,不要搞到黑白郎君都介入,諸佛菩薩救不成!本來只是醫糾,搞成引鬼上門!

除此之外,((疏失))和((過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但在討論的過程卻一再被混淆;再者,德國的醫鑑會是搞公開,而我們的醫審會是((秘密組織)),這不能避而不談;第三,醫鑑會的功能,充其量只能初步澄清事實,至於是不是即等於((真相)),恐怕也未必!否則為什麼還有((有利推定原則))和((推定無罪判決))存在!

慎哉!慎哉!

附帶一提,即使是醫療法第82條之1,也不是限縮醫療刑責,不可不查!

(GOODJOB)

(GOODJOB)
所以都不要過最好

看看二代健保 就知腦殘又愛討好X改會的馬政府把好事搞爛的能力有多可怕

這種政府 不做事就是最好的做為了~
ee3dee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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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01, 2011 4:05 pm

Re: 推林鈺雄教授好文! 醫療糾紛在德國

文章 ee3dee3d »

讚拉!!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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