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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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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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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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台北市)】
2013.01.09 03:20 am

詳閱目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版本,恐怕與立法精神背道而馳,若照案通過,恐怕治絲益棼。

首先,根據草案第三條、第廿八條,可申請補償之醫療事故,僅限死亡及重大傷害,而報載補償金額上限僅二百萬元。然一般發生死亡、重大傷害,病方損失皆超過二百萬元。復根據吳俊穎醫師針對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六年間醫療訴訟民事判決結果的調查,病患重傷的判賠中位數金額約三七一萬元,病患死亡則約二六四萬元,均較前述上限為高。病方是否願意申請補償而放棄訴訟或不予追究,實有疑義。

並且,根據草案第卅一條、第卅二條,原則上是要求病方在申請補償與提告間做出選擇。若病方已提出民刑訴訟,除非撤告,或就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以書面向檢察官表明不追究,檢察官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否則是不予補償的。

若病方獲得補償後,不論是否完全填補損害,也不得對同一事故再另提民刑訴訟。若提出,主管機關可命受領人返還之前領得金額。對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被害人依據該二法獲得補償後,尚未完全受到填補的部分尚可另行起訴求償。本草案對病方太過嚴苛。

總之,草案一方面要求病方在提告與申請補償間僅能擇一,他方面補償上限又過低而難以完全填補損害。結果就是病方依然選擇提出訴訟而不去申請補償,「減少醫病雙方訟累」的目的無法達成。

其次,最令筆者疑惑的是,草案第卅一條「醫療事故之補償,以中央主管機關做成審議決定時,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亦非醫事人員無過失為限。……二、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傷。……」,似指醫事人員無故意過失不補償(因為醫事人員無責)、有故意過失也不補償(病方自可對醫方提出民刑訴訟)、無相當因果關係還是不補償。

然在法律判斷上,行為人對於某件事的發生,在主觀上要不就有故意過失,要不即無故意過失,豈存「似有若無」過失的空間?有過失不賠、無過失不賠,那還賠什麼?此條文的邏輯真是令人難懂!

且若醫方無故意過失就不補償,豈非違背「無過失補償」、「病方及時得到補償」的立法目的?若有故意過失也不補償,並認為病方自可去告醫方,理論上不僅牴觸「不責難」、「減少訟源」的精神,現實上也不可能促成醫事人員勇於檢討、積極除錯。

筆者並非反對建立醫療補償制度,但設計必須完善才能達到目的,本草案除本文之缺失外,其實仍有許多待改進之處。

【2013/01/09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621133. ... z2HQd2a8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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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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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

文章 gary »

說的很好
請繼續討論
考慮周詳
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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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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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

文章 空空空 »

然在法律判斷上,行為人對於某件事的發生,在主觀上要不就有故意過失,要不即無故意過失,豈存「似有若無」過失的空間?有過失不賠、無過失不賠,那還賠什麼?此條文的邏輯真是令人難懂!


在法律上,不是黑的就是白的
全世界的所有人事物碰到中華民國的法律時,只能有兩種
不是黑狗就是白狗,沒有灰狗、沒有帶黑點的白狗....
kwo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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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

文章 kwojohn »

gary 寫:說的很好
請繼續討論
考慮周詳
再立法

+1 趕著過,再想配套補救...賤鴇就是醬子亂搞... (打小人)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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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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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不管誰對誰錯, 要賠你們醫界自己掏錢出來賠....
偶替民眾著想, 等著領錢就好 ! (ch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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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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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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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chun 寫: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台北市)】
2013.01.09 03:20 am

詳閱目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版本,恐怕與立法精神背道而馳,若照案通過,恐怕治絲益棼。

首先,根據草案第三條、第廿八條,可申請補償之醫療事故,僅限死亡及重大傷害,而報載補償金額上限僅二百萬元。然一般發生死亡、重大傷害,病方損失皆超過二百萬元。復根據吳俊穎醫師針對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六年間醫療訴訟民事判決結果的調查,病患重傷的判賠中位數金額約三七一萬元,病患死亡則約二六四萬元,均較前述上限為高。病方是否願意申請補償而放棄訴訟或不予追究,實有疑義。

並且,根據草案第卅一條、第卅二條,原則上是要求病方在申請補償與提告間做出選擇。若病方已提出民刑訴訟,除非撤告,或就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以書面向檢察官表明不追究,檢察官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否則是不予補償的。

若病方獲得補償後,不論是否完全填補損害,也不得對同一事故再另提民刑訴訟。若提出,主管機關可命受領人返還之前領得金額。對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被害人依據該二法獲得補償後,尚未完全受到填補的部分尚可另行起訴求償。本草案對病方太過嚴苛。

總之,草案一方面要求病方在提告與申請補償間僅能擇一,他方面補償上限又過低而難以完全填補損害。結果就是病方依然選擇提出訴訟而不去申請補償,「減少醫病雙方訟累」的目的無法達成。

其次,最令筆者疑惑的是,草案第卅一條「醫療事故之補償,以中央主管機關做成審議決定時,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亦非醫事人員無過失為限。……二、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傷。……」,似指醫事人員無故意過失不補償(因為醫事人員無責)、有故意過失也不補償(病方自可對醫方提出民刑訴訟)、無相當因果關係還是不補償。

然在法律判斷上,行為人對於某件事的發生,在主觀上要不就有故意過失,要不即無故意過失,豈存「似有若無」過失的空間?有過失不賠、無過失不賠,那還賠什麼?此條文的邏輯真是令人難懂!

且若醫方無故意過失就不補償,豈非違背「無過失補償」、「病方及時得到補償」的立法目的?若有故意過失也不補償,並認為病方自可去告醫方,理論上不僅牴觸「不責難」、「減少訟源」的精神,現實上也不可能促成醫事人員勇於檢討、積極除錯。

筆者並非反對建立醫療補償制度,但設計必須完善才能達到目的,本草案除本文之缺失外,其實仍有許多待改進之處。

【2013/01/0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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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一句
醫界的人
你還會贊成這個法案嗎 (阿飄)



這條法案
如果真的通過
以後醫師的下場就是:
病醫好了
G8局給醫師200元
病沒醫好(或是那個病本來就沒救)
醫師賠病人200萬

然後,病人還可以選擇
是否繼續告醫師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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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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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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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寫:說的很好
請繼續討論
考慮周詳
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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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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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無過失 醫糾皆不賠? (聯合報╱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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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寫:
gary 寫:說的很好
請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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