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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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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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79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12, 2011 11:19 pm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chienchun »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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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2年12月6日 下午9:22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或其他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
為鼓勵民眾協助有急救需求患者,初審通過的條文也增訂,民眾若為了免除他人生命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不因過失而負賠償、刑事責任。救護人員若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適用此規定。
社環委員會並通過主決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條文公告施行半年內,公告須設置AED的公共場合。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受訪時說,未來若公共場所符合人口密集、老年人活動地點、偏遠地區等條件,須設置AED,且法令也規定,場所管理人設置AED後,應通報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她說,未來若在路旁發現需急救民眾,只要聯絡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就能知道最近的AED設置點,延伸到院前救護,提高救治率。
不過,王宗曦也說,此修法屬政策宣示性質,若公共場所不設AED,或不通報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不會受罰,但若發生意外事故,將不利訴訟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納入野外地區緊急救護相關規定,包含衛生署應定期查驗、考核救護直升機配備、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並辦理講習。1011206
http://tw.news.yahoo.com/%E7%AB%8B%E9%9 ... 24332.html
最後由 chienchun 於 週四 12月 06, 2012 9:4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auricle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7637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來自: 黑心島國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auricle »

如果身份是醫護, 那就要加重刑責~ (樂奔)
Boogy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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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31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6, 2008 9:02 pm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Boogy »

.......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 限縮刑、民事責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
..........


官字兩張口,
重點是....

刁民們會先提告
雞婆的善良百姓們, 法院有的跑了
過失 or 非過失 , 是法官說的才算.
到時,
刑、民事責任, 確定完全免除嗎 ?
最後由 Boogy 於 週四 12月 06, 2012 10:2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頭像
shuhuez5460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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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99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0, 2008 10:15 am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shuhuez5460 »

會不會叫麵攤也一定要弄一台!?!
E04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施肇榮 »

Boogy 寫:.......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 限縮刑、民事責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
..........
官字兩張口,
重點是....
刑、民事責任, 無法免除 !


不知道以後電死的
會不會比救活的多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nt.lin
CR
CR
文章: 697
註冊時間: 週二 4月 13, 2010 10:41 pm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ent.lin »

shuhuez5460 寫:會不會叫麵攤也一定要弄一台!?!
E04


有廠商來推銷AED
裡面的slide說衛生署建議
1.每天1000人次進出場所
2.EMS 5分鐘內無法到達處
3.千人社區一年發生類似案例一件處
可買斷長短期租賃....
(阿飄)
到處都要錢,錢卻越來越難賺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如有意見不同,請互相尊重>
gary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10500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gary »

小診所
病患少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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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er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8498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1, 2006 10:26 am
來自: 台窩灣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forester »

90040036 寫:
shuhuez5460 寫:會不會叫麵攤也一定要弄一台!?!
E04


有廠商來推銷AED
裡面的slide說衛生署建議
1.每天1000人次進出場所
2.EMS 5分鐘內無法到達處
3.千人社區一年發生類似案例一件處
可買斷長短期租賃....
(阿飄)
到處都要錢,錢卻越來越難賺

只有這三點的話
診所應該不用擺
照實用理論而言
人潮多才需要設
診所擺也是浪費
不過照鬼島民粹
一定要求診所有
(壓力) (壓力) (壓力)
在國外是放在公共場所易取得處
有需要用的人隨時可以拿下來用
如果台灣也是這樣規定的話
不出一個月大概被"取"光光
最後每一家都得設在有人看管的地方吧
(爽) (爽) (爽) (爽) (爽)
圖檔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頭像
草帽小子
V4
V4
文章: 4411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16, 2008 9:18 pm
來自: 南部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草帽小子 »

不知道哪裡有台灣現有AED的使用效率報告
哪裡因為沒有AED,所以枉死
哪裡設置AED多救了一條命
為了每年救不到幾個人,花費巨資
錢亂灑,資源擺錯位置,絕對不划算
----
行政院衛生署指出,台灣每年有2萬名患者在到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119救護車上配有AED,緊急救護人員在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患者的存活率從不到1%提升到5%;如果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AED,依日本經驗顯示,患者存活率可達7%。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頭像
lupin
副院長級
副院長級
文章: 11306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lupin »

AED廠商發了 (cheer)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oldman
V3
V3
文章: 3239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22, 2008 3:46 pm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oldman »

shuhuez5460 寫:會不會叫麵攤也一定要弄一台!?!
E04

會的以前是政府出錢買,以後立法叫民間自己買 (窮)

老人茶室也要弄一台喔 (挖鼻孔)
er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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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09, 2012 10:23 am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erawei »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不因過失而負賠償、刑事責任。救護人員若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適用此規定。
kuoch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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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8, 2008 9:23 pm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kuochanwei »

摘自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民眾心肺復甦與早期電擊推動之評估計劃

台灣每年有20,000人發生心跳停止,其中約20%出現在公共場所;台北市的資料顯示:車站和運動休閒場所SCA病患的第一次心律為VF者約有40%;VF病患的存活率原本約為20%,日本經驗顯示:使用AED的VF病患存活率將可增至約40%。因此,我們可以粗估全面推行PAD的效益:每年將再增加20,000 x 20% x 40% x (40%-20%) = 320人的存活者!

根據國內學者哈多吉對台北市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電擊器的模擬研究:若將OHCA病患的直接醫療成本、自動電擊器費用、救護員訓練費用、與救護車出勤費用以2001~2003年的現值估算,在上述台北市的OHCA情境中設置公眾AED時,每救活一病患所需的花費(Cost per life saved)為1,570,000元;由傳統救護車在五分鐘內帶來電擊器時,每救活一位病患的花費763,226元。

研究結果進一步發現:由於電擊器的抵達時間會顯著影響存活率,因此,除了病患的初始心律以外,真正影響成本效益的最大變數是「到達時間」,器材費用與訓練費用並無大幅影響。研究假設119帶來AED的時間約為五分鐘、病患存活率為0.35;若能在這之前提供公眾AED,病患存活率可自0.1提升至0.45,平均成本即可控制在上述數字。

哈醫師的論文: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 ... mode=basic
Boogy
V1
V1
文章: 1131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6, 2008 9:02 pm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Boogy »

1. 請問這個東東:
保固幾年?
折舊率?

如何保養?
維護費誰出?

使用時故障, 誰負責 ?

到時後, 造成一堆蚊子機器, 如何善後?

2. 對廠商而言:
反正, 人救不成, 你家的事.
機器壞了, 更好, 請哀家 花大筆錢修理,
如果, 要買新機器更佳.

死是道友; 不是死貧道 ..
最爽的是, ..器材商....$$$$...


3. 若到時後, 發現是 機器太爛, 才把 活人救成死人 呢 !
請問: 器材商, 該負什麼責任????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施肇榮 »

Boogy 寫:1. 請問這個東東:
保固幾年?
折舊率?

如何保養?
維護費誰出?

使用時故障, 誰負責 ?

到時後, 造成一堆蚊子機器, 如何善後?

2. 對廠商而言:
反正, 人救不成, 你家的事.
機器壞了, 更好, 請哀家 花大筆錢修理,
如果, 要買新機器更佳.

死是道友; 不是死貧道 ..
最爽的是, ..器材商....$$$$...


3. 若到時後, 發現是 機器太爛, 才把 活人救成死人 呢 !
請問: 器材商, 該負什麼責任????


應設置的人是管理人
自然要好好的管理及絡廠商維修,並留下紀錄
廠商自然會在說明書內明載事項及Q&A撇清責任
及投保意外險

相同的情況,一樣發生在藥品的仿單及藥害救濟險

怎麼使用,是使用人的責任
錯誤使用或OFF LABEL USE,使用人要負最大的責任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lupin
副院長級
副院長級
文章: 11306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lupin »

整個政策看起來就是圖利廠商。
哪天一個不識字的阿達,在路上拿起AED就電,電死人了又免責,家屬會善罷干休?
真的會免責嗎?到時一大堆問題,機器就直接閒置。沒人敢用,也沒人敢被亂電,相關廠商或人員卻早已口袋飽飽.... (GOODJOB) (cheer)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頭像
cwhung
V3
V3
文章: 3104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3, 2007 7:59 pm
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cwhung »

erawei 寫: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不因過失而負賠償、刑事責任。救護人員若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適用此規定。


在鬼島
好心沒好報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施肇榮 »

cwhung 寫:
erawei 寫: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不因過失而負賠償、刑事責任。救護人員若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適用此規定。


在鬼島
好心沒好報


1.救護人員若在值勤時間救人,則不適用此規定
2.下一步則要定義<救護人員之值勤時間>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cwhung
V3
V3
文章: 3104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3, 2007 7:59 pm
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cwhung »

施肇榮 寫:1.救護人員若在值勤時間救人,則不適用此規定
2.下一步則要定義<救護人員之值勤時間>


衛生署的食蟲涼前畜長
早就下過定義了:
醫生的工作時間,是每週兩百小時
viewtopic.php?f=24&t=62638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頭像
hjh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8720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來自: Taiwan Formosa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hjh »

erawei 寫: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不因過失而負賠償、刑事責任。救護人員若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適用此規定。

所以救護人員在救人之前
要先向長官請假
(omg) (omg) (omg)
auricle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7637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來自: 黑心島國

Re: 立院初審 公共場合設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限縮刑、民事責任)

文章 auricle »

以後生命搶救的問題都讓非專業/業餘的來救好了,比較不會有罪受.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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