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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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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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476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gucci37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1205/155357/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2012年12月05日18:42

慈濟醫院台北分院大腸直腸外科主治醫師糠榮誠,7年前被控將卵巢癌病患宋姓婦人誤診為直腸癌,貿然開刀致宋婦腸皮廔管傷害,還因施打抗生素造成雙耳聽力受損。宋婦已因癌症,於2009年間往生。家屬提告後,台北地院認定醫師疏失,日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糠6月徒刑,減刑後改為3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8萬1千元。因家屬表示,僅要一個公平正義,願給緩刑機會,法官因此判糠緩刑2年。

宋婦2005年10月間因下腹腫瘤指數偏高,到慈濟醫院婦產科看診,由糠榮誠為其檢查後,發現骨盆腔有不規則腫塊,雖檢查結果指向卵巢癌,糠仍判斷為直腸癌,且未經家屬同意,未找婦產科會診,直接開刀摘除腸組織等,致宋婦腸皮廔管,聽力受損。
~~~~~~~~~~~~~~~~~~~~~~~~~~~~~~~~~~~~~~~~~~~~~~~~~~~~~~~~~~~~~~~~~~~~~~~~~~~~~~~~~~~~~~~~~~~~~~~~
最好就是慢慢會,會到擴散到找不到源頭,就不用開刀,也不須用些無效醫療,這樣就不會有 fistula,聽力也不會受損了。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ho
R3
R3
文章: 303
註冊時間: 週二 12月 04, 2012 10:29 a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ho »

(濕) (濕) (濕)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施肇榮 »

gucci37 寫: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1205/155357/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2012年12月05日18:42
慈濟醫院台北分院大腸直腸外科主治醫師糠榮誠,7年前被控將卵巢癌病患宋姓婦人誤診為直腸癌,貿然開刀致宋婦腸皮廔管傷害,還因施打抗生素造成雙耳聽力受損。宋婦已因癌症,於2009年間往生。家屬提告後,台北地院認定醫師疏失,日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糠6月徒刑,減刑後改為3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8萬1千元。因家屬表示,僅要一個公平正義,願給緩刑機會,法官因此判糠緩刑2年。
宋婦2005年10月間因下腹腫瘤指數偏高,到慈濟醫院婦產科看診,由糠榮誠為其檢查後,發現骨盆腔有不規則腫塊,雖檢查結果指向卵巢癌,糠仍判斷為直腸癌,且未經家屬同意,未找婦產科會診,直接開刀摘除腸組織等,致宋婦腸皮廔管,聽力受損。
~~~~~~~~~~~~~~~~~~~~~~~~~~~~~~~~~~~~~~~~~~~~~~~~~~~~~~~~~~~~~~~~~~~~~~~~~~~~~~~~~~~~~~~~~~~~~~~~
最好就是慢慢會,會到擴散到找不到源頭,就不用開刀,也不須用些無效醫療,這樣就不會有 fistula,聽力也不會受損了。


--慈濟醫院婦產科看診
--仍判斷為直腸癌
--未找婦產科會診
--且未經家屬同意

看不太懂在說甚麼ㄝ!!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jesuischinoise
科主任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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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958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0, 2008 11:01 a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jesuischinoise »

宋婦已因癌症,於2009年間往生。家屬提告後,台北地院認定醫師疏失,日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糠6月徒刑,

(咦) (阿飄)
常常喜樂 不住禱告 凡事謝恩

用認養取代買賣,可愛狗貓待認養:
http://right-pet.cc/wait_for.php

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chienchun
V1
V1
文章: 1979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12, 2011 11:19 p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chienchun »

早上有比較詳盡的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B%E5%88%80
卵巢癌誤診腸癌 醫亂開刀
導致腸皮瘻管 聽力損 判3月緩刑
2012年12月06日

慈濟醫院醫師糠榮誠將卵巢癌誤診為直腸癌,被判刑3月。翻攝網路
【張欽╱台北報導】台安醫院大腸直腸科醫師糠榮誠,7年前在慈濟醫院台北分院任職時,被控將患卵巢癌的宋姓婦人誤診為直腸癌,貿然開刀摘除左卵巢導致宋婦腸皮瘻管的傷害,還因施打抗生素造成她聽力受損,但因家屬同意給予緩刑,台北地院日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8萬1千元,緩刑2年。

糠榮誠昨透過律師古清華表示會上訴,並指法院審理時糠曾另申請醫事鑑定,結果對醫師有利且獲家屬諒解,不解為何判有罪。

竟沒找婦產科會診
宋婦擔任律師的女兒昨拒訪,但她曾於起訴時說過:「算給媽媽一個公平正義,只要對方真誠道歉,願撤告。」
宋婦3年前已因癌症復發過世,檢方曾就此調查,認為距誤診相隔4年,無證據顯示有因果關係,此部分糠未被起訴。
宋婦2005年10月因檢查出下腹腫瘤指數偏高,到慈濟台北分院婦產科求診,發現骨盆腔內有腫塊,醫師懷疑是卵巢癌及大腸癌,宋婦再經大腸直腸科的糠榮誠進一步檢查,雖結果均指應是卵巢癌,但糠卻疏於注意,於12月對宋婦稱其腸部僅有3公分大小不明組織,切除即可。
手術時,糠未找婦產科會診,單憑肉眼判斷是直腸癌,摘除左卵巢、大網膜、部分腸子及腫瘤,導致宋婦腸皮瘻管的傷害,還因施打抗生素造成雙耳聽力受損。
糠辯稱手術時發現腫瘤已將卵巢、大腸包在一起,判斷是惡性,才直接將腫瘤清乾淨,而卵巢癌本身就可能再發作,他並無過失,且宋婦已看過婦產科,不必再會診。

術前未獲家屬同意
法官根據衛生署等鑑定報告,認定糠手術前未向家屬解釋並獲同意,也未會診婦產科直接開刀摘除組織、沒進行冰凍切片病理檢查等,造成宋婦腸皮瘻管、聽力受損,但因家屬表明願給緩刑,所以宣告緩刑2年。

手術前注意事項
★了解自己為何要動該手術,同時詢問有無其他治療方式
★針對手術內容,詢問2位以上醫師意見
★更換醫師做重大手術時,應要求重新採檢體判讀再決定治療方式
★有過敏或有家族疾病史,須告知醫師
★主動詢問手術治癒率、風險和併發症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B%E5%88%80
wood
R2
R2
文章: 210
註冊時間: 週日 5月 23, 2010 12:09 a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wood »

看不懂+1
poki
V3
V3
文章: 3308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13, 2006 5:24 a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poki »

卵巢癌手術取出病理檢查才能確定診斷;
所以手術前後診斷不一致是可能的,
卵巢癌轉移大腸手術方法同大腸癌; 應該都沒問題

問題應該是家屬不滿手術併發症,
這種有的很難開啦, 當intern時曾經跟過一台黏得很嚴重的大腸癌,
從9點到半夜12點的刀, 累翻了;
我以為患者活不過一年, 結果幾年後患者還送水果給Vs(R沒份啦, intern 升R了)
gary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10500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gary »

外科醫師快逃ㄚ
YSL
CR
CR
文章: 993
註冊時間: 週四 2月 05, 2009 12:47 p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YSL »

chienchun 寫:......糠榮誠昨透過律師古清華表示會上訴,並指法院審理時糠曾另申請醫事鑑定,結果對醫師有利且獲家屬諒解,不解為何判有罪。

竟沒找婦產科會診
宋婦擔任律師的女兒昨拒訪,但她曾於起訴時說過:「算給媽媽一個公平正義,只要對方真誠道歉,願撤告。」
宋婦3年前已因癌症復發過世,檢方曾就此調查,認為距誤診相隔4年,無證據顯示有因果關係,此部分糠未被起訴。......

這是重點 (omg)
現代仁醫
V1
V1
文章: 1032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16, 2011 2:42 pm
來自: 台南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現代仁醫 »

病人因為癌症死亡也被認為是業務過失致死
不管是大腸癌吃到卵巢或卵巢癌擴散到大腸去,都已經是Advanced cancer
治好併發症又能活3到4年
還要被要求公義
真的外科不能幹了。
u22
R2
R2
文章: 242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08, 2007 4:38 p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u22 »

chienchun 寫:早上有比較詳盡的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B%E5%88%80
卵巢癌誤診腸癌 醫亂開刀
導致腸皮瘻管 聽力損 判3月緩刑
2012年12月06日

慈濟醫院醫師糠榮誠將卵巢癌誤診為直腸癌,被判刑3月。翻攝網路
【張欽╱台北報導】台安醫院大腸直腸科醫師糠榮誠,7年前在慈濟醫院台北分院任職時,被控將患卵巢癌的宋姓婦人誤診為直腸癌,貿然開刀摘除左卵巢導致宋婦腸皮瘻管的傷害,還因施打抗生素造成她聽力受損,但因家屬同意給予緩刑,台北地院日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8萬1千元,緩刑2年。

糠榮誠昨透過律師古清華表示會上訴,並指法院審理時糠曾另申請醫事鑑定,結果對醫師有利且獲家屬諒解,不解為何判有罪。

竟沒找婦產科會診
宋婦擔任律師的女兒昨拒訪,但她曾於起訴時說過:「算給媽媽一個公平正義,只要對方真誠道歉,願撤告。」
宋婦3年前已因癌症復發過世,檢方曾就此調查,認為距誤診相隔4年,無證據顯示有因果關係,此部分糠未被起訴。
宋婦2005年10月因檢查出下腹腫瘤指數偏高,到慈濟台北分院婦產科求診,發現骨盆腔內有腫塊,醫師懷疑是卵巢癌及大腸癌,宋婦再經大腸直腸科的糠榮誠進一步檢查,雖結果均指應是卵巢癌,但糠卻疏於注意,於12月對宋婦稱其腸部僅有3公分大小不明組織,切除即可。
手術時,糠未找婦產科會診,單憑肉眼判斷是直腸癌,摘除左卵巢、大網膜、部分腸子及腫瘤,導致宋婦腸皮瘻管的傷害,還因施打抗生素造成雙耳聽力受損。
糠辯稱手術時發現腫瘤已將卵巢、大腸包在一起,判斷是惡性,才直接將腫瘤清乾淨,而卵巢癌本身就可能再發作,他並無過失,且宋婦已看過婦產科,不必再會診。

術前未獲家屬同意
法官根據衛生署等鑑定報告,認定糠手術前未向家屬解釋並獲同意,也未會診婦產科直接開刀摘除組織、沒進行冰凍切片病理檢查等,造成宋婦腸皮瘻管、聽力受損,但因家屬表明願給緩刑,所以宣告緩刑2年。

手術前注意事項
★了解自己為何要動該手術,同時詢問有無其他治療方式
★針對手術內容,詢問2位以上醫師意見
★更換醫師做重大手術時,應要求重新採檢體判讀再決定治療方式
★有過敏或有家族疾病史,須告知醫師
★主動詢問手術治癒率、風險和併發症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B%E5%88%80

好像問題出在於未告知 和未會診 才被判有罪名
但未告知和未會診 和造成三年後的死亡有關?
未告知和未會診之罪 罰則為主何?
頭像
mhsing
R4
R4
文章: 450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13, 2008 9:06 a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mhsing »

YSL 寫:
chienchun 寫:......法院審理時糠曾另申請醫事鑑定,結果對醫師有利且獲家屬諒解,不解為何判有罪。
宋婦擔任律師的女兒昨拒訪,但她曾於起訴時說過:「算給媽媽一個公平正義,只要對方真誠道歉,願撤告。」
宋婦3年前已因癌症復發過世,檢方曾就此調查,認為距誤診相隔4年,無證據顯示有因果關係,此部分糠未被起訴。......

這是重點 (omg)

告你不用本錢
咬死你為止 (阿飄) (阿飄) (阿飄)
跟家人吃飯重要
gucci37
科主任級
科主任級
文章: 6476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gucci37 »

要不要會診應是醫師的專業判斷,如之前已看過婦產科,而且醫師認為資料已可信,又何必再會診?

不過律師女兒有指出問題的重點:她“認為”醫師不夠真誠。

這很符合目前藍色政媒及 bBq 所推行的禮貌運動的精神:

大是大非不重要,吃人的禮教比較重要。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文章 施肇榮 »

gucci37 寫:要不要會診應是醫師的專業判斷,
如之前已看過婦產科,而且醫師認為資料已可信,又何必再會診?

不過律師女兒有指出問題的重點:她“認為”醫師不夠真誠。
這很符合目前藍色政媒及 bBq 所推行的禮貌運動的精神:
大是大非不重要,吃人的禮教比較重要。


是嗎? 人家衛生署的醫療專家可不這樣認為ㄜ!!

96年7月31日衛署醫字第0960209777號書函所檢附之
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亦為相同之認定而認
「手術中發現左側卵巢有腫瘤,直腸旁有腫瘤,大網膜有腫瘤,
由於腫瘤範圍大,依醫療常規是應先施予冷凍切片,
以得到確定的原發處,再施行完整之手術。
至於施行切除卵巢,醫療常規仍須會診婦產科醫師,
但若腫瘤全部沾粘在一起,有時必須一起切除腫瘤後,
於術後再知會家屬。本病例未冷凍切片檢查是否為卵巢癌,
未向家屬解釋及獲得同意,在醫療過程中,似有違醫療常規」





======================



【裁判字號】 98,醫易,3
【裁判日期】 1011130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醫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糠榮誠
選任辯護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5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糠榮誠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期徒刑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糠榮誠係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北分院【設新北市新
店區(改制前為臺北縣新店市○○○路289號,下稱慈濟醫
院臺北分院】大腸直腸外科主治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
。其明知宋簡香於民國94年10月至11月間,因下腹脹及腫瘤
指數(CA-125)偏高,多次前往該院婦產科看診,並進行
超音波檢查,經檢查發現骨盆腔內有不規則腫塊,超音波下
亦可見子宮後方有包圍腸道組織之腫塊,而依宋簡香當時之
年齡(宋簡香為33年間出生),更年期後出現骨盆腔內腫塊
、伴隨有腸胃道症狀及不正常之CA-125指數,必須強烈懷
疑有骨盆腔內惡性腫瘤之機會,最多之可能為卵巢癌及大腸
直腸癌。宋簡香經糠榮誠診視並安排腹腔電腦斷層及大腸鏡
檢查後,大腸鏡檢查結果除黏膜息肉外,並無出現腸道狹窄
、出血之黏膜惡性變化;腹部電腦斷層報告則指出宋簡香已
出現腹腔內癌症散佈。綜合以上檢查,宋簡香缺乏來自大腸
部分惡性腫瘤之證據,影像學上又出現腹膜內癌症散佈之證
據,證據上均高度指向卵巢癌,糠榮誠於94年12月7日,對
於在電腦斷層下懷疑有腹腔內惡性腫瘤散佈之宋簡香,竟貿
然對渠稱僅在腸部有約3公分大小之不明組織,以腹腔鏡手
術切除即可,時間僅需1小時半云云,致宋簡香誤信判斷適
當而同意於94年12月12日進行腹腔鏡手術。糠榮誠於12月12
日為宋簡香進行腹腔鏡手術時,本應注意腫瘤無法僅以肉眼
判斷,而應於手術中進行冰凍切片(或稱為冷凍切片或術中
快速冰凍切片)病理檢查以確認腫瘤之原發處為何,且腫瘤
之範圍若已包覆卵巢、需切除卵巢時應會診婦產科醫師,且
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會診婦產
科醫師,亦未告知家屬獲取同意,即為宋簡香進行腹部手術
,並以肉眼判斷為直腸癌,摘除左卵巢、大網膜、部分腸子
及腫瘤,而未在第一時間發現腫瘤源自於左側卵巢,延誤病
人之治療;且於手術中復未進行冰凍切片病理檢查,導致宋
簡香接受範圍大卻不完整之手術。遲至95年1月4日病理報告
出來,方告知宋簡香罹患末期卵巢癌,應由婦產科續行處理
,延誤宋簡香進行化學治療之時機。宋簡香在前開手術後之
95年1月10日即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
稱林口長庚醫院)住院,並於95年1月16日起在林口長庚醫
院進行子宮、右側卵巢輸卵管切除、骨盆腔淋巴腺摘除、腹
膜表面腫瘤減積、左側輸尿管橫斷修補與置放雙J管及先前
腹腔鏡套管路徑切除與闌尾摘除等手術,非但手術時間拉長
,亦造成該次手術難度增高,延誤宋簡香之治療,造成宋簡
香受有腸皮廔管之傷害,且因治療過程中需施打抗生素,而
造成雙耳聽力衰退之傷害。
二、案經宋簡香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1
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
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
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
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
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
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198條、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
囑託機關鑑定,並無必須命實際為鑑定之人為具結之明文(
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5555號判例參照)。查行政院衛生署
96年7月31日衛署醫字第0960209777號書函所檢附之該署醫
事審議委員會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95年度他字第465
3號偵查卷宗第172至173之1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2月3日
衛署醫字第0980200558號書函所檢附之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
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95年度他字第4653號偵查卷宗
第174至177頁)、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月5日衛署醫字第101
0203093號書函所檢附之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第0000000
號鑑定書,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既
分別為檢察官、法院委託鑑定機關鑑定後所製作之書函或鑑
定報告,並已詳述鑑定之經過及結果(另因被告糠榮誠、辯
護人質疑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會議成員之組成,經
本院函詢行政院衛生署後,該署稱前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
議委員會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及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
所示之鑑定案,各次會議均有依規定交由相關科別專長醫師
進行初步鑑定,並有與本案涉及之相關專科之委員共同出席
會議審議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7日衛署醫字第100
0004514號書函可查,見本院卷二第9至14頁),是均為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例外情形,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
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
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
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看
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被
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為
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作
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
,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66
號裁判要旨參照),是卷內之病歷、診斷證明書依法均有證
據能力。
三、證人宋嬅玲、祝春紅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供詞
,業經具結,有結文在卷為憑,且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
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
供,其可信性極高,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復未爭執該2位證人證述之證據能
力,是該2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詞,顯有證據能力而得
為證據。
四、另本判決所引之其餘書面供述證據資料,因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各該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擔任慈濟醫院臺北分院大腸直腸外科主治醫師
,且於94年12月12日為告訴人宋簡香施行前開手術時,術中
未進行冰凍切片病理檢查,亦未會診婦產科醫師等事實坦承
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犯行,辯稱:其都有按
照醫療常規在做,當時手術中見到告訴人的腹部中腫瘤已將
卵巢及大腸都包在一起,因其判斷為惡性,故未再進行冰凍
切片,因冰凍切片是要分辨良性、惡性及決定切除的範圍,
而冰凍切片要診斷原發的卵巢癌或大腸癌並不容易,而且不
管有無做冰凍切片,亦已經將其肉眼所見告訴人的腫瘤清乾
淨,且卵巢癌本身即常有二次探查,也就是說把沒有清乾淨
的可能再發作的切除掉,並沒有所謂第一次沒有切乾淨,害
病人開第二次的情形,其並無過失;另手術當天僅有會診泌
尿科醫師放尿道導管,未會診婦產科醫師之原因係因告訴人
之前已看過婦產科,故未再會診;至於告訴人肚子沾黏及感
染打抗生素,此都是併發症,並非其有過失云云。
二、經查:
(一)本案告訴人至慈濟醫院臺北分院、林口長庚醫院等醫院治療
之經過情形如下:
1.告訴人因下腹脹及腫瘤指數升高(CA-125:293U/mL),
於94年10月29日至慈濟醫院臺北分院婦產科許仁耀醫師門
診就診,該醫師安排告訴人於11月14日進行婦產科超音波
檢查。當日檢查後告訴人另至婦產科祝春紅醫師門診就診
,祝春紅醫師內診後發現告訴人骨盆腔內有一腫塊,建議
告訴人考慮開腹手術處理腫塊,另建議至腸胃科檢查腹脹
及便秘之症狀。11月15日告訴人再至許仁耀醫師門診就診
,超音波檢查結果發現子宮後方有一界線不清,並與腸道
一併包覆之腫塊,經診斷為「卵巢內膜異位瘤破裂」。
2.告訴人於11月16日至慈濟醫院臺北分院大腸直腸科被告門
診就診,被告安排纖維性大腸鏡及全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
查,並安排告訴人於12月7日回診看檢查結果。大腸鏡檢
查結果發現除一大腸內膜息肉外,並無可見之黏膜病灶;
全腹部電腦斷層掃描報告為:「腹膜內癌症散佈,且散佈
於乙狀結腸部分(peritoneal carcinomatosis and seed
ing on the sigmoid colon),右側卵巢可見(Prominen
t right ovary),建議進一步檢查」,經被告肛門指診
,亦可發現腹腔內有一不規則腫塊,建議告訴人住院接受
腹腔鏡手術治療。
3.告訴人於12月11日住院,12月12日接受由被告施行腹腔鏡
手術,手術中發現左側卵巢、乙狀結腸及大網膜上有腫瘤
存在並合併嚴重沾黏;隨即於術中改為傳統開腹手術方式
,切除大網膜、乙狀結腸及左側卵巢,並作腸道吻合術,
與置放左側輸尿管雙J導管。告訴人於12月19日出院。12
月22日病理報告,主要診斷為卵巢之漿液型乳突性腺癌(
ovarian papillary serous adenocarcinoma)合併直腸
、大網膜與腸繫膜淋巴腺侵犯。告訴人於12月28日至被告
門診回診,此時被告仍認為告訴人所患之疾病係直腸腫瘤
合併大網膜及卵巢侵犯,故給予口服藥物治療。至95年1
月4日告訴人第二度回被告門診就診時,被告方告知為卵
巢癌,並於1月5日轉診至婦產科門診,由徐聖山醫師診視
,討論再度手術及化學治療事宜。
4.告訴人於95年1月9日至林口長庚醫院賴瓊慧醫師門診就診
,該醫師建議告訴人再度入院接受手術,術後再接受化學
治療。告訴人於1月10日住院,於1月16日接受再度剖腹探
查手術,術中可見子宮左側部分及腹壁間有腫瘤組織存在
,並包覆輸尿管,賴瓊慧醫師為告訴人施行子宮、右側卵
巢輸卵管切除、骨盆腔淋巴腺摘除、腹膜表面腫瘤減積、
左側輸尿管橫斷修補與置放雙J管及先前腹腔鏡套管路徑
切除與闌尾摘除等手術。術後病理報告證實為卵巢漿液型
乳突性腺癌(poorly differentiated ovarian papillar
y serous adenocarcinoma),有右側卵巢、闌尾及骨盆
腔淋巴腺轉移。術後告訴人接受6次化學治療,使用紫杉
醇(paclitaxel,175mg/m2)及順鉑(carboplatin,AUC
5)。告訴人於95年7月10日療程結束出院。出院後持續至
賴瓊慧醫師門診追蹤,告訴人因卵巢癌術後,受有腸皮廔
管之傷害。於96年12月門診時得知告訴人有復發之跡象。
告訴人經化學治療後,出現雙耳聽力衰退之現象,於耳鼻
喉科檢查,發現有雙耳聽力障礙之副作用等情,
以上有慈濟醫院臺北分院95年10月7日(95)慈新醫文字第9
50904號函暨附件病歷資料(見95年度他字第4653號偵查卷
宗第34至92頁)、99年3月26日慈新醫文字第990372號函所
檢附之病歷資料影本及影像光碟(見本院卷一第86至88頁)
、慈濟醫院臺北分院之告訴人病歷(外置)、財團法人長庚
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5年12月22日(95)長庚院法字第13
11號函(見95年度他字第4653號偵查卷宗第167頁)所檢附
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之告訴人病歷(外置)、診斷證明書(
見95年度他字第4653號偵查卷宗第32、150、151頁、98年度
偵字第5643號偵查卷宗第22頁)等在卷可考。
(二)被告所為前開辯解不採信之理由:
1.蓋「CA-125值屬於一種非特異指標,也就是當檢驗結果
出現異常時,並不能確定地指出是何器宮出了問題。CA-
125的抗原,存在於體內非常多種器官組織之中,舉凡輸
卵管表皮組織、子宮內膜、腹腔黏膜、胸腔黏膜等,都含
有大量的CA-125抗原。平常這些抗原並不會釋出到血液
之中,直到組織受損,或有異常增生時,血液中CA-125
才會增加。事實上CA-125升高,最常見的疾病是子宮內
膜異位症,其次是子宮肌腺症、骨盆腔炎、骨盆腔粘連等
良性狀況及卵巢癌。至於CA-125高至570時須懷疑是否有
卵巢癌,病人也曾接受婦科門診檢查,當時也以腹部腫瘤
為初步診斷,婦科也曾建議手術及腸胃科會診。由於腹部
電腦斷層檢查發現於乙狀結腸處有腫塊,故安排住院接受
手術治療。臨床上,若以腹部腫瘤壓迫大腸為手術,其適
應症係可接受的」、「病人因有下腹脹、便秘及腫瘤指數
(CA-125)偏高現象,前往婦產科看診,身體檢查發現
骨盆腔內有不規則之腫塊,超音波下亦可以見到子宮後方
有包圍腸道組織之腫塊。以病人之年齡(更年期後)而言
,更年期後出現骨盆腔內腫塊、伴隨有腸胃道症狀、有不
正常之CA-125指數,必須強烈懷疑有骨盆腔內惡性腫瘤
之機會。最多之可能是卵巢癌及大腸直腸癌。婦科醫師(
醫師許仁耀及醫師祝春紅),也建議病人至大腸直腸科評
估其病情。病人至大腸直腸科由醫師糠榮誠診視後,便安
排腹腔電腦斷層檢查及大腸鏡檢查。大腸鏡檢查結果除黏
膜息肉外,並無出現腸道狹窄、出血之黏膜惡性變化。腹
部電腦斷層報告指出病人已經出現腹腔內癌症散佈。綜合
以上檢查判斷,此病人缺乏來自大腸部分惡性腫瘤之證據
,影像學上又出現腹膜內癌症散佈之證據,證據上均高度
指向卵巢癌」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96年7月31日衛署醫
字第0960209777號書函所檢附之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
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95年度他字第4653號偵查卷宗第1
72至173之1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2月3日衛署醫字第09
80200558號書函所檢附之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第0000
0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按(見95年度他字第4653號偵查卷
宗第174至177頁)。參諸證人祝春紅於偵查中證稱:告訴
人來看病時,給伊看的資料腫瘤指標CA-125是293(正常
值是0至35),CA-135是28.4(正常值是0至28)。這個
數據CA-153在邊緣,CA-125是高。另外告訴人提及有便
秘及腹脹,因為CA-125及CA-153有高,所以針對CA-12
5及CA-153安排複驗檢查。告訴人在11月15日抽血,CA-
125值是570、CA-153是38.2,二者數字都高。CA-125高
加上超音波,會認為病人可能會有腫瘤,另外告訴人在11
月15日的數據比之前所提供的數據高,可能要懷疑有不良
的發展,但是還是要經過其他的檢查。CA-125加上病人
的年紀,卵巢及腸胃道都有可能是常見的腫瘤來源等語(
見98年度偵字第5643號偵查卷宗第15至17頁),且被告於
偵查中亦供稱:「(問:婦產科轉診到你這裹時,宋簡香
是否有做腫瘤指數CA-125的檢查?)有,他的指數比較
高,指數高就表示比較容易得到卵巢癌、大腸癌、胃癌等
」、「CA-125通常是婦產科在做,大部分以卵巢癌最常
見,但是如果大腸癌侵犯到卵巢的話,CA-125也會高」
、「(問:根據宋簡香的症狀,依她在婦產科及大腸直腸
科做的檢查,在手術前你認為他出現何種癌症的可能性比
較高?)根據電腦斷層,發現在乙狀結腸有腫瘤,加上有
便祕,所以是大腸的腫瘤為主,也有懷疑是卵巢癌,但是
大腸的腫瘤吃到卵巢,或是卵巢的腫瘤吃到大腸,不知道
,二種都有可能」、「當時資料的指向是有一個腫瘤在肚
子裡,告訴人CA-125的指數偏高,所以我也有懷疑可能
得了卵巢癌或是直腸癌」等情(見98年度偵字第5643號偵
查卷宗第7、8、30頁),綜上情節,堪認被告於手術前應
可知悉告訴人有罹患卵巢癌之可能。
2.再證人宋嬅玲於偵查中證稱:手術同意書上只記載作腹腔
鏡手術,後來卻做了腹部手術,沒有先告知家屬。在12月
7日時,被告說從電腦斷層來看,大概是一個組織或肉瘤
之類的東西在腸子上面,說用腹腔鏡進去把它拿掉就好,
有問被告是否用腹腔鏡就可以了,被告說沒有問題。被告
在手術當天或之前沒有說過有可能要做腹部手術,手術當
天因為已經超過原本預定的時間,一直等到下午2點多左
右,被告才從手術室出來,帶著切除下來的組織解釋說因
為腹腔鏡手術快結束後,才發現有硬塊,所以決定要開腹
部的手術,本來是切5公分的傷口,後來腫瘤太大塊拉不
出來,就開到8公分,也有解釋切除的器官名稱等語(見9
8年度偵字第5643號偵查卷宗第29頁),徵諸行政院衛生
署96年7月31日衛署醫字第0960209777號書函所檢附之該
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亦認定「至於
施行切除卵巢,醫療常規仍須會診婦產科醫師,但若腫瘤
全部沾粘在一起,有時必須一起切除腫瘤後,於術後再知
會家屬。本病例……未向家屬解釋及獲得同意,在醫療過
程中,似有違醫療常規」等情(見95年度他字第4653號偵
查卷宗第172至173之1頁),可知被告為告訴人進行腹部
手術,並未獲得家屬之同意無誤。
3.被告雖辯稱:其都有按照醫療常規在做,當時手術中見到
告訴人的腹部中腫瘤已將卵巢及大腸都包在一起,因其判
斷為惡性,故未再進行冰凍切片,因冰凍切片是要分辨良
性、惡性及決定切除的範圍,而冰凍切片要診斷原發的卵
巢癌或大腸癌並不容易,而且不管有無做冰凍切片,亦已
經將其肉眼所見告訴人的腫瘤清乾淨,且卵巢癌本身即常
有二次探查,也就是說把沒有清乾淨的可能再發作的切除
掉,並沒有所謂第一次沒有切乾淨,害病人開第二次的情
形,其並無過失;另手術當天僅有會診泌尿科醫師放尿道
導管,未會診婦產科醫師之原因係因告訴人之前已看過婦
產科,故未再會診;至於告訴人肚子沾黏及感染打抗生素
,此都是併發症,並非其有過失云云。矧「手術中需要快
速知道病灶之良惡性,以決定手術方式及手術範圍時,會
利用冷凍切片技術」,此觀臺灣婦癌醫學會101年9月18日
婦癌字第101020號函自明。且任何醫師均無法僅憑藉肉眼
,即可斷定病人腹腔內之腫瘤來源為何,對於腹腔內腫瘤
之診斷,亦均必須依病理檢查結果以斷定其來源及或為屬
良性或惡性性質之判斷。再冰凍切片之特性為處理過程較
為簡單、迅速,短時間內(約30分鐘)即可得出結果,常
用於手術房之組織病理診斷,冰凍切片可於手術中提供腫
瘤範圍切除之初步判斷依據,可據之決定手術方案及範圍
,若組織表現傾向惡性,一般都會將手術範圍相對擴大一
些,以期徹底清除病變組織,雖準確性未若石蠟切片為高
,但冰凍切片應為診療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也是
必需的。本案被告於無法以肉眼檢視腫瘤來源,復未做冰
凍切片確定腫瘤之原發處為何之情況下,僅將肉眼所見告
訴人的腫瘤加以清除,且於腫瘤業已包覆整個左側卵巢,
需切除左側卵巢,無從區分究竟是否有轉移之情形下,未
會診婦產科醫師即決定手術之施作範圍,致本案告訴人就
卵巢癌部分僅施作不完整手術,日後並需再進行減積手術
,其所為顯已有延誤告訴人之治療而有所疏失。行政院衛
生署96年7月31日衛署醫字第0960209777號書函所檢附之
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亦為相同之
認定而認「手術中發現左側卵巢有腫瘤,直腸旁有腫瘤,
大網膜有腫瘤,由於腫瘤範圍大,依醫療常規是應先施予
冷凍切片,以得到確定的原發處,再施行完整之手術。至
於施行切除卵巢,醫療常規仍須會診婦產科醫師,但若腫
瘤全部沾粘在一起,有時必須一起切除腫瘤後,於術後再
知會家屬。本病例未冷凍切片檢查是否為卵巢癌,未向家
屬解釋及獲得同意,在醫療過程中,似有違醫療常規」(
見95年度他字第4653號偵查卷宗第172至173之1頁),行
政院衛生署98年2月3日衛署醫字第0980200558號書函所檢
附之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復認定
「沒有冰凍切片病理檢查結果,造成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
腫瘤源自左側卵巢,乙狀結腸只是被轉移之部分,以致於
病人接受了範圍大卻不完整之手術,在後來必須再度接受
婦癌科之減積手術,延誤了病人之治療」、「糠醫師對一
個電腦斷層下懷疑有腹腔內惡性腫瘤散佈之患者,在未知
會婦產科下進行手術。糠醫師在手術中,發現腫瘤介於乙
狀結腸、左側腹壁與左側子宮附屬器間、甚至包覆整個左
側卵巢,立即決定必須切除這些部分。手術中也沒有會診
婦產科醫師,僅以肉眼判斷其為直腸癌,未能在第一時間
發現腫瘤源自左側卵巢,延誤病人之治療」(見95年度他
字第4653號偵查卷宗第174至177頁),行政院衛生署101
年1月5日衛署醫字第1010203093號書函所檢附之該署醫事
審議委員會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再認定「醫師並無法
僅憑藉『肉眼』,即可斷定病人腹腔內之腫瘤來源為何;
對於腹腔內腫瘤之診斷,都必須依病理檢查結果,以斷定
其來源及良性或惡性之性質。故本案手術醫師無法以肉眼
即可斷定病人腹部惡性腫瘤為『大腸癌轉移至卵巢癌』或
係『卵巢癌轉移至大腸癌』」、「糠醫師於94年12 月12
日施行手術,切除腹腔內腫瘤所侵犯之乙狀結腸及大網膜
部分,惟卻未能於手術中得知其腫瘤來源為何(卵巢),
以至於無法於當時切除子宮、對側卵巢、輸卵管及後腹腔
淋巴腺組織,故術中僅進行最大範圍減積手術,然就卵巢
癌減積手術之部分,本案手術可謂為不完全手術(Incomp
lete staging/debulking surgery)。醫師未能在第一時
間(94年12月22日病理報告已說明係卵巢之漿液型乳突性
腺癌合併直腸、大網膜與腸繫膜淋巴腺侵犯,12月28日卻
仍認為係直腸腫瘤合併大網膜及卵巢侵犯)發現腫瘤源自
左側卵巢,且延至一個月(95年1月16日)後病人始接受
完整手術,以清除腹腔內腫瘤,是有延誤病人之治療」、
「如醫師於94年12月12日之手術中,將病人之右側卵巢及
子宮等同時切除,且病人亦進行後續之化學治療,或可增
加5年存活率或降低其復發率之機會」,並參酌被告所承
「(問:如果在手術之前就確定知道告訴人得了卵巢癌,
手術方式會是如何?)腹腔鏡及腹部手術都可以去摘除子
宮跟『二邊的卵巢』,然後再去做切片的化驗」等語(見
98年度偵字第5643號偵查卷宗第30頁),更足認被告若於
手術前或手術時即確認告訴人係罹患卵巢癌,即會摘除告
訴人之子宮及二邊卵巢,而非僅摘除告訴人之左側卵巢,
佐以「有文獻報導指出,卵巢轉移病灶通常會比大腸癌原
發病灶大,施行大腸癌手術時若有懷疑卵巢轉移,則會施
行卵巢切除手術,且因約有43%至70%會同時有雙側卵巢轉
移,因此通常會施行雙側卵巢切除手術」等情,復有中華
民國大腸直腸外科醫學會101年3月7日大腸直腸勛字第101
008號函及所附相關醫療文獻可參,是本案因被告未於術
中為冰凍切片之病理檢查處置及會診婦產科醫師,致告訴
人接受面積大而不完整之手術,未予摘除告訴人之子宮及
雙側卵巢,使告訴人需再次接受卵巢癌之減積手術,被告
已有疏失而延誤病人之治療無訛。
(三)綜上勾稽以觀,被告既有前述如事實欄所載之注意義務,且
依本案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有如
事實欄所載之情事,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且告訴人傷害
結果之發生與被告上開過失行為之間,客觀上顯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另告訴人因罹患卵巢癌,嗣後固於98年11月5日死
亡(此觀卷內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自明),然此死亡之
結果與被告前開過失,並無因果關係,此就前開行政院衛生
署101年1月5日衛署醫字第1010203093號書函及所附行政院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內所稱「即使治
療亦無法避免病人癌症之進展」、「目前未有實證醫學資料
及醫學證據,得以證明本案病人因94年12月12日之手術,而
使其第三C期之卵巢癌惡化與蔓延至他處,其卵巢惡性腫瘤
侵犯之範圍與嚴重程度,於手術前即已存在,應與此次手術
無關」等語即可明瞭,是本案自難令被告負業務過失致人於
死罪之刑責,附此敘明。被告上開所辯,無非飾卸刑責之詞
,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新舊法之比較:
1.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
2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
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
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
據,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
法律。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
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
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
結果而為比較,復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所為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四)可資
參照。
2.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銀元)1千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
施行法所增訂第1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
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及該條第2項「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
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
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之規定
,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為新臺幣
3萬元以下罰金,而依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廢止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倍數為10倍之規定,
所得科處之罰金刑為銀元1萬元以下罰金,經換算為新臺
幣後為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適用結果修正前、後該條
第2項前段之罪之罰金額度相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另修正後
刑法第33條第5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
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之規定,所得科處
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1千元,已較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
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高,因此,
就罰金刑法定最低刑度部分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法律,
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是本案被告之犯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規定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
(二)被告係慈濟醫院臺北分院大腸直腸外科醫師,為從事醫療業
務之人,其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
告因有上開疏失而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如事實欄所載之傷害
,於本案審理進行中已取得告訴人家屬之諒解,並參酌被告
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
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
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斯時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
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案被告行為時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折算
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
下折算一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
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
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所
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
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經核並無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或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
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
1如主文所示,並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另刑法第74條於被告行為後亦已修正公布施行,矧有關緩刑
之宣告,因非行為可罰性之法律規範變更問題,僅為刑之宣
告規範發生變更,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之規定(最
高法院95年5月23日所為之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7
點參照)。查被告於97年間,因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1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減為有
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
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依執行檢
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嗣經該院合議庭以
98年度審簡上字第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因緩刑期滿而
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有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14號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上
字第1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故其仍屬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
形,其因上開業務過失行為致罹刑典,告訴人之女宋嬅玲於
本院審理中亦稱若法院認為被告有過失,家屬願意給被告緩
刑等語(見本院101年5月15日、101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
,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是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
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2條第1項、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fu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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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卵巢癌誤診大腸癌 醫師判刑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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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於12月11日住院,12月12日接受由被告施行腹腔鏡手術。告訴人於12月19日出院。
12月22日病理報告,主要診斷為卵巢之漿液型乳突性腺癌(ovarian papillary serous adenocarcinoma)合併直腸,大網膜與腸繫膜淋巴腺侵犯
至95年1月4日告訴人第二度回被告門診就診時,被告方告知為卵巢癌,並於1月5日轉診至婦產科門診,由徐聖山醫師診視
,討論再度手術及化學治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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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法,很想跟法官報告:
1,糠醫師在病人出院(94年12月19日)後,才知病理報告(94年12月22日)為卵巢之漿液型乳突性腺癌,95年1月5日轉診至婦產科門診,這哪叫誤診??
2,CA-125,CA-135,CA-153不足說明確定是卵巢癌或大腸癌,否則抽血就好,不用Lapa或腹腔鏡手術
3,術中冷凍切片只能判讀是adenoCa,判讀是應該無法知道手術當中是卵巢癌或大腸癌的癌源!
糠醫師上訴吧............
一個態度,所謂的沉默的大多數,所謂的“非暴力不合作”;
一個生活,也不是單純的看熱鬧,既不什麼簡單的路過;
一種娛樂,冷眼旁觀他人的喧囂,靜靜品味自己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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