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醫療疏失的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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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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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談醫療疏失的罪與罰
medicchi 寫:三、刑法處理醫療糾紛,違法違憲
最近看到郭正典醫師十年前文章才知道,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是違法違憲的。
郭正典醫師告訴我們:[全世界大概只有我國仍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這是違法違憲的。醫師、護士及醫療院所不能拒絕救治危急病人(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若急救病人時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因循已久,罔顧醫事人員的權益,也傷害了病人的權益。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二十四條更規定:「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因此,醫事人員依醫師法、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對危急病人所做的急救措施,理應受刑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四條的保障,不受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的追訴,否則,一方面要醫事人員救治危急病人,另一方面又要他們為無法完全避免的疏失負起刑責,則醫師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刑法就有兩面夾殺,迫害醫事人員的嫌疑,且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將成具文。即使不是急救行為,刑法第二十二條也有保障醫護人員的一般醫療業務免於刑法追訴的作用。]
哈哈 .... 現在承受的果 是以前種的因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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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uhuez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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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談醫療疏失的罪與罰
之前曾就郭醫師這篇文章
就教文大刑法副教授陳友鋒
回答如下
********
此外:醫事人員對危急病人所施之急救措施,是否應受刑法第21、22條保障?
這是當然的。對不起,指的是當然沒有!
因為,一旦認定有過失,依您之見,可能有「依法令之過失」?「業務上之正當過失」嗎?
至於,第24條,在極少數搶救之兩難下(如為保命而緊急作侵入性開刀,或破壞性切除),
是沒問題的。但其他非緊急情況,則無從援用24條以阻卻違法。
總合言之,將醫事行為交由「行政罰」及「民事侵權行為」善後,始終是我一貫所堅持的主張。
就教文大刑法副教授陳友鋒
回答如下
********
此外:醫事人員對危急病人所施之急救措施,是否應受刑法第21、22條保障?
這是當然的。對不起,指的是當然沒有!
因為,一旦認定有過失,依您之見,可能有「依法令之過失」?「業務上之正當過失」嗎?
至於,第24條,在極少數搶救之兩難下(如為保命而緊急作侵入性開刀,或破壞性切除),
是沒問題的。但其他非緊急情況,則無從援用24條以阻卻違法。
總合言之,將醫事行為交由「行政罰」及「民事侵權行為」善後,始終是我一貫所堅持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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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談醫療疏失的罪與罰
huangjauwen 寫:這樣可以請公會 去申請大法官釋憲嗎???
大法官釋憲只針對個人法益受損提出解釋
團體沒有提出大法官釋憲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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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談醫療疏失的罪與罰
台北市衛生局六月十一日召開醫師懲戒委員會。會中委員認為,醫懲會目的是要懲處極不適任的醫師,而台大包括柯文哲等九名醫師,均未達懲戒的標準,對九人作成不受任何懲戒的決議。
至於九名醫師、相關醫檢師與協調師,涉及業務過失的部分,就等後續民刑事來判決。
至於九名醫師、相關醫檢師與協調師,涉及業務過失的部分,就等後續民刑事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