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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空
部長級
文章: 7533 註冊時間: 週五 12月 08, 2006 10: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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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空空空 » 週四 4月 12, 2012 11:41 am
維基百科 ──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詞語釋意
1973年8月23日,兩名有前科的罪犯 Jan Erik Olsson 與 Clark Olofsson,在意圖搶劫瑞典斯德哥爾摩內位於 Norrmalmstorg 廣場最大的一家銀行信貸銀行失敗後,挾持了四位銀行職員,在警方與歹徒僵持了130個小時之後,因歹徒放棄而結束。然而這起事件發生後幾個月,這四名遭受挾持的銀行職員,仍然對綁架他們的人顯露出憐憫的情感。本案因歹徒放棄而結束,然而所有的被害者在事後都表明並不痛恨歹徒,並表達他們對歹徒非但沒有傷害他們卻對他們多所照顧的感激,並對警察採取敵對的態度[1][2]。
這兩名搶匪劫持人質達六天之久,在這期間他們威脅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時也表現出仁慈的一面。在出人意表的心理錯綜轉變下,這四名人質抗拒政府最終營救他們的努力。研究者發現到這種徵候群的例子見諸於各種不同的經驗中,
從集中營的囚犯、戰俘、受虐婦女與亂倫的受害者 ,都可能發生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斯德哥爾摩徵候群(Stockholm syndrome)因為發現在斯德哥爾摩人質挾持事件而得名。
紅色的部分
應該要在「從集中營的囚犯、戰俘、受虐婦女與亂倫的受害者」裡面加一個「台灣的某些醫師」
amin30
V3
文章: 3448 註冊時間: 週五 10月 02, 2009 9:40 am
來自: 藍色星球一個小小小小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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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amin30 » 週四 4月 12, 2012 4:26 pm
官大學問大 嘆為觀止
莫聽穿林打葉聲, 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 一簑湮雨任平生。
vsdog
V1
文章: 1668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26, 2009 4: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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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vsdog » 週四 4月 12, 2012 4:41 pm
joelin
科主任級
文章: 5451 註冊時間: 週六 4月 14, 2007 11: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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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joelin » 週四 4月 12, 2012 4:42 pm
當然是醫師的錯 誰叫你不一次把它 醫好.................. (倒地不起)
儒 學 身 能
道 修 靈 淨
佛 悟 心 空
mogysux
V4
文章: 4490 註冊時間: 週一 8月 14, 2006 10: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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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ogysux » 週四 4月 12, 2012 5:28 pm
lijen 寫: ............................................ 少數的患者習慣「逛醫院」、「逛醫師」,成大醫 院行為科學科主任盧豐華認為,患者就診次數高,不是患者的錯,應 該加強醫師的教育。 他指出,根據健保局統計,98年資料顯示,就醫次數前10名的患者 中,有5人都有精神官能症,而這些患者的特色就是症狀相當多,如 果醫師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當然無法解決患者的問題,也會 造成患者為了治病而逛醫院。 他表示,例如有焦慮症的患者症狀可能包括肌肉緊繃而造成腰酸背 痛,自律神經失調而有喘不過氣、心悸、口乾、流冷汗、頭暈、面 潮紅、頻尿等,其他還有難以集中注意力、睡不好及易怒等。 每一種症狀可能都會讓患者想就醫,例如口乾、頻尿,會懷疑自己 有糖尿病,疲勞則懷疑肝不好,手汗則懷疑身體虛等,如果每一科 的醫師都只就自己科內的症狀做診斷,未能進行綜合診斷,加上患 者可能不會說出自己所有症狀,患者可能逛過各科後,還是沒有找 到精神官能症的問題。他建議健保局不如花一點錢進行醫師的再教育 ,特別針對精神疾患部分,提醒醫師注意,就可讓大部分就診次數 高的患者,找到真正的病因,對症下藥,自然能夠減少逛醫院、逛 醫師的情況。 .............................
真是有趣的理論
要不要打個賭
來做個對照組實驗
把全台灣高診次就醫率病患的排行榜前壹千名
以電腦抽籤隨意分成兩組
限定只能在這兩組醫院指定醫師看病
甲組:
**看診醫師:
不必找別人.這位大醫師當示範就ok了
不過為維持公平起見.
先請健保局花一點錢把"
這位老兄 "抓去好
好再教育,認真指導這位醫師.以後看病人不能陷入"只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的錯誤..
師資方面:請這位大醫師於全球各國專家權威們.自行挑選
那位有能力擔任"醫師再教育"的人才來教他
看診方式:維持目前健保體制不變
乙組:
**醫師:請這位大醫師在醫聲論壇任挑一位同科醫師
也不必花精神"再教育 "直接上陣
**師資方面
不要上課,也不要修學分
每天上"醫聲論壇"吸收新知就可以了
(不然多訂一份珈大早報也可以)
**看診方式
看一次病的掛號費用(需自負)改為
先從200美金起跳
**測試時間:以一年為限
比較這兩組就診次數高的患者,何組可以找到真正的病因,
以減少逛醫院、逛醫師
大家要不要來賭賭看
那一組會贏啊
我先押一萬元賭
大醫師就是抓去再教育回來..也照樣輸到脫褲子啊
「注意你所想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嘴裡的話;
注意你所說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實際的行動;
注意你的行為,因為他們會形成習慣;
注意你的習慣,因為他們會形成你的人格;
注意你的人格,因為他們會影響你的命運。
我們想的是什麼,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by 柴契爾夫人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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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施肇榮 » 週四 4月 12, 2012 6:17 pm
法律本來就是要來遵守的 法定的保險制度亦然 不先依照保險規定走 而隨著自己的思緒、感覺說嘴 這就是我常常說的~~ 破壞健保制度醫師也有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 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brian1968
榮譽院長級
文章: 31931 註冊時間: 週一 5月 31, 2010 4:51 pm
來自: 食在不安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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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brian1968 » 週四 4月 12, 2012 6:29 pm
施肇榮 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這第二點健保局好像沒對病人求償過
請教施大
健保局這麼做對嗎
健康自由跟空氣一樣
擁有時忘了它的存在
失去時才知道其珍貴
hsu
院長級
文章: 18155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9, 2006 10:21 am
來自: 中部鄉下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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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hsu » 週四 4月 12, 2012 6:34 pm
brian1968 寫: 施肇榮 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這第二點健保局好像沒對病人求償過
請教施大
健保局這麼做對嗎
第一項,通常在患者向健保局咆哮之後,健保局會要醫院自行吸收,健保局當然是不給錢。
第二項的意思應該是被健保局限制就醫時,這種患者沒幾個吧。
人事問題 請
PM
歡迎提供資料
僅供通過認證之
醫師會員 查詢
交通要遵守
紅燈停
綠燈行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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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施肇榮 » 週四 4月 12, 2012 6:51 pm
hsu 寫: brian1968 寫: 施肇榮 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這第二點健保局好像沒對病人求償過
請教施大
健保局這麼做對嗎
第一項,通常在患者向健保局咆哮之後,健保局會要醫院自行吸收,健保局當然是不給錢。
第二項的意思應該是被健保局限制就醫時,這種患者沒幾個吧。
第二項指的就是逛醫院、診所的病人
如今就算健保局要依法行政
民眾反對
醫師不領情,也跟著反對
健保局敢做嗎?!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hitachi
註冊會員
文章: 2099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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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hitachi » 週四 4月 12, 2012 7:57 pm
施肇榮 寫: hsu 寫: brian1968 寫: 施肇榮 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這第二點健保局好像沒對病人求償過
請教施大
健保局這麼做對嗎
第一項,通常在患者向健保局咆哮之後,健保局會要醫院自行吸收,健保局當然是不給錢。
第二項的意思應該是被健保局限制就醫時,這種患者沒幾個吧。
第二項指的就是逛醫院、診所的病人
如今就算健保局要依法行政
民眾反對
醫師不領情,也跟著反對
健保局敢做嗎?!
第一,很難相信健保局會真心「依法行政」
第二,假設健保局真的要「依法行政」,很難相信健保局「會鳥醫師的反對」
第三,個人是支持健保局限制就醫的,但是被騙多了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huangjauwen
V2
文章: 2276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來自: 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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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huangjauwen » 週五 4月 13, 2012 3:16 pm
只能說-------腦殘真的是 沒藥醫
空空空
部長級
文章: 7533 註冊時間: 週五 12月 08, 2006 10: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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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空空空 » 週五 4月 13, 2012 3:28 pm
為何健保局可以選擇性執行健保法? (例如保費精算、逕行轉診自行負擔較重......) 如果去跟監察院檢舉會怎樣?
hsu
院長級
文章: 18155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9, 2006 10:21 am
來自: 中部鄉下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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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hsu » 週五 4月 13, 2012 3:30 pm
空空空 寫: 為何健保局可以選擇性執行健保法? (例如保費精算、逕行轉診自行負擔較重......) 如果去跟監察院檢舉會怎樣?
當然還是一樣沒用ㄚ
又不痛不癢的
人事問題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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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ASDA228
V1
文章: 1440 註冊時間: 週六 4月 05, 2008 5: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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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ASDASDA228 » 週五 4月 13, 2012 3:44 pm
打醫界 以成就自己 這是最快的成名方法 胡說瞎說 也不用負責 討好民眾 媒體就愛你了
kwojohn
副院長級
文章: 14329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30, 2010 1: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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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kwojohn » 週五 4月 13, 2012 4:14 pm
brian1968 寫: smallant 寫: forester 寫: 原來社會犯罪率日漸增高 是表示警察.法官.檢察官.. 通通都要接受再教育啦!!
應該是馬區要去再教育 因為他是一區之長 march還有再產嗎
最新一代已經上市一段時間了...
EPS
註冊會員
文章: 28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02, 2009 11: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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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EPS » 週六 4月 14, 2012 10:40 am
看了一些節目(xx黃金x)才知道醫師那麼可惡! 健保虧損都是醫師賺走了 ! 現在連患者愛逛醫院都是醫師的錯 是學藝不精不能馬上診斷出病人的病因 其實原因大家都知道 是看病太便宜 患者才會逛醫院 健保局也規定醫師只能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好嗎? DRG 就是明顯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