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100年4月1日發函法務部,指非醫師不得進行醫療行為,引爆法醫師能否從事解剖等工作爭議,還導致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前所未見的大內訌,該所所長李俊億與知名病理組長蕭開平互槓。
所長要求代訓法醫師 組長認觸法
據了解,本案起因是法醫研究所所長李俊億,今年初指示病理組組長蕭開平代訓法醫師,蕭認為實習法醫師不具醫師資格,依衛生署上述函文意旨,病理解剖及病理組織切片判讀都屬於醫療行為,由他訓練法醫師,可能觸法,李認為蕭抗命,日前在法務部部務會報要求懲處蕭,法務部已組專案小組調查。
李俊億表示,法律規定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法務部是執法機關,不能不守法,他要求蕭開平訓練實習法醫師進行法醫解剖,不是病理解剖,蕭卻抗命,才將蕭調離組長職務。
李俊億說,荷蘭醫師從事法醫解剖不收費,但台灣解剖每具屍體須付1萬9000元,可能涉及利益才反彈。
蕭開平堅持醫師才能做病理解剖,並認為所長李俊億「不是醫師,才有這個問題」,專案小組若還是認為他錯,他是公務員,只能接受處分。
澎湖實習法醫師驗屍 惹密醫爭議
此外,澎湖地檢署法醫師屈寶慶解剖落水死者屍體,並開立死亡證明,法醫研究所內部意見不一,所長李俊億認為,屈寶慶是合格法醫師,有資格解剖,但也有成員認為屈尚在實習階段,恐引發密醫爭議。
澎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嘉惠公開為屈寶慶抱屈,認為他具有法醫資格,而澎湖地理位置隔絕,長期沒有法醫駐派,法務部正式派任屈寶慶,具公信力及專業素養,適法性沒問題。
況且,屈寶慶抵澎履新後,多次協助檢警辦案,包括震驚社會的印尼漁工綁錨沉屍大海案,更犧牲春節假期協助解剖、開具死亡證明書。地檢署同仁齊抱屈,將請法務部統一解釋。
另外,法醫師法第48條規定,醫師從今年底起,不得支援檢察署擔任解剖、驗屍等工作,法務部認為,法醫師不足,偏遠地區若發生類似小林村滅村或重大災難時,當地醫師不就近協助解剖、驗屍,恐惹民怨,決定修法刪除此條文。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周道君坦言,法醫師實習引法律爭議,衛署不可能從寬解釋醫師法,唯一辦法是修改法醫師法第48條,讓一般醫師可繼續支援檢察署擔任解剖、驗屍等工作
法醫師解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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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醫師解剖違法?!
主要衝突是病理切片判讀
會侵入病理醫師的執業範疇
其他
不知法醫解剖跟病理解剖有何差異
都是解剖大體啊?
會侵入病理醫師的執業範疇
其他
不知法醫解剖跟病理解剖有何差異
都是解剖大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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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醫師解剖違法?!
mowball 寫:主要衝突是病理切片判讀
會侵入病理醫師的執業範疇
其他
不知法醫解剖跟病理解剖有何差異
都是解剖大體啊?
司法解剖是了解死亡方式以及死亡原因
也就是要基於醫學專業知
才能發現醫學真相
並不是單純的解剖大體而已
法醫師如無醫學專業知能
(依法不能在醫院實習,真不知道他們的學分是怎樣取得的)
如何發現醫學真相
司法審判品質又如何能夠保障
法醫師法第 19 條
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
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
爭點:
該法醫師僅在受訓前確實完成了一件解剖,死因為生前溺水,窒息死亡,死亡方式為未確認。
適法性:
1.該員雖有法醫師證書,尚未獲得公職法醫師資格(類似剛考上醫師執照的醫師)
2.該員不具執業法醫師鑑定資格
3.該員未具病理專科法醫師資格及未具備候選人培訓之訓練資格。
4.屈員不具醫師資格(有違刑事訴訟法216條及醫療法之規定)。
5.該案似未完成解剖應有之病組織切片觀察結果及法醫毒物學檢驗結果,即有結論,
並發出相關屍體證明書結案,惟死亡方式似為未確認。
6.除解剖醫師具備條件外,該員仍在接受「公職實習法醫師訓練」
在無人指導下逕行司法解剖,有違一般鑑定人應具有特別知識與經驗。
法醫師先行具備學習經驗:
1.相驗技巧,令其每案必須撰寫檢驗報告書。
2.相驗的死後變化、千變萬化,非經時日無法取得寶貴經驗。
3.病理的學習是在醫院各科疾病的總合,必須經由各科(婦產、
兒、內、外科)如器官(肝、一般外科、腸胃科),肺臟(胸腔
內、外科)等逐一學習的事項,為純醫學之醫療行為,一般非醫
師之法醫師無法經由醫療院所組織病理部門之訓練學習獲得之
專門知識(病理部解剖病理住院醫師一定要具醫師身份)。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