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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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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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文章 空空空 »

auricle 寫:
truelovecoco 寫:醫審會不要那樣寫就好啦~還嫌人家專科訓練差(那以後只有台大才能收R好嗎?)
還call in節目振振有詞~
不是醫師自己害自己是什麼?
從沒看過醫師團結過!


醫審會的說法是事後諸葛,好比考試要如何拿滿分的理論值. 當事者撞樹的第一時間基本上就已經決定這場考試最高分是幾分, 也許100也許90 , 80 , 70, 60 ....都不一定,沒人知道, 醫師只能盡力求取高分. 但拿這種100分的水準來要求第一線醫師, 作為及格的標準是法官, 因為法官不懂醫療有其極限,他憑哪一點認定該病患一定能恢復到100分,並以此為基礎來判決醫師們的賠償 ?
如果整個法界都是這樣的人來處理醫糾,那醫師不一個個被捉去關才怪! (無盡漩渦)


看一下我22樓轉貼的文章
如果法官是這樣判案的
除非醫審會很肯定的寫百分之百無疏失
不然,一定會被判賠的
blanka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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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文章 blanka1231 »

我寫過法院的公文

法院會問你問題 我們照問題回答

關鍵在於法院如何問問題

1. 沒放腦壓偵測器是否和患者的後遺症有關

2. 有放腦壓偵測器 患者是否出院後可以生活自理

問題1 答案對患者有利
問提2 對醫生有利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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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黑心島國

Re: 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文章 auricle »

空空空 寫:
auricle 寫:
truelovecoco 寫:醫審會不要那樣寫就好啦~還嫌人家專科訓練差(那以後只有台大才能收R好嗎?)
還call in節目振振有詞~
不是醫師自己害自己是什麼?
從沒看過醫師團結過!


醫審會的說法是事後諸葛,好比考試要如何拿滿分的理論值. 當事者撞樹的第一時間基本上就已經決定這場考試最高分是幾分, 也許100也許90 , 80 , 70, 60 ....都不一定,沒人知道, 醫師只能盡力求取高分. 但拿這種100分的水準來要求第一線醫師, 作為及格的標準是法官, 因為法官不懂醫療有其極限,他憑哪一點認定該病患一定能恢復到100分,並以此為基礎來判決醫師們的賠償 ?
如果整個法界都是這樣的人來處理醫糾,那醫師不一個個被捉去關才怪! (無盡漩渦)


看一下我22樓轉貼的文章
如果法官是這樣判案的
除非醫審會很肯定的寫百分之百無疏失
不然,一定會被判賠的


你要自己證明自己考了100分, 只考了99分一樣不及格, 要賠3000萬 ! (偽可愛) (阿飄)
DrHead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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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文章 DrHead »

一個被評鑑不到80分的法官
判你負100%的責任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文章 施肇榮 »

blanka1231 寫:我寫過法院的公文
法院會問你問題 我們照問題回答
關鍵在於法院如何問問題
1. 沒放腦壓偵測器是否和患者的後遺症有關
2. 有放腦壓偵測器 患者是否出院後可以生活自理
問題1 答案對患者有利
問提2 對醫生有利


假設性的問題,於鑑定時,不答;原因如下:

進行「鑑定」,應回到「行為時」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除法律專業知識外,法律人無異於一般人,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僅具常識程度。因而,就涉及仰賴專業知識能力,方才能予以認定的事實,其不得不求助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的協助。
醫學屬極專業的高深學問,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而就醫療案件的事實認定,檢方和法院往往不得不借重於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醫學專業程度或許不容置疑,但其「鑑定」卻往往踰越其所得「鑑定」者。簡單講,常把「鑑定書」當成「臨床檢討報告」來撰寫。

司法案件所應確定的事實為既已發生的「歷史事實」,刑法就此「歷史事實」的認定採「行為時主義」。再者,「鑑定」屬「事實認定」的問題,即使涉及「對事實的看法」,亦僅限於因不訴諸專業學理,無從就事實有所認定,──換言之,所謂「對事實的看法」,從其所依據的專業學理來看,毋寧指「公理」或「專業的經驗法則」;從其所判斷的「事實來看」,乃指其依該專業學理所判斷的結論。

⋯⋯ 準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有所「價值判斷」。若涉及「價值判斷」,則根本不屬於「鑑定」的範疇。

一般說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所得「鑑定」者,不外三者:第一,「因果關係」;第二,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第三,「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

但──或許是檢方或院方誤導──,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往往出現所不該出現的「當時若如何如何,應該會較好」的「事後諸葛」的無關「事實」的「對事實的看法」。就此涉及「價值判斷」的不當內容,根本不應出現在「鑑定書」中,然而往往占「鑑定書」最大的篇幅──而這根本不應該出現的內容,卻往往也是檢院最重視的內容。

此外,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亦渾然欠缺「鑑定應結束」的意識,如果其已認為欠缺「因果關係」,則就應該結束「鑑定」,因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要素」根本就不可能實現。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卻往往在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後,「廢話連篇」對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無謂的「鑑定」。

換言之,檢院所提出的「鑑定問題」,應是具有層次性的,若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時,即不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所謂「鑑定」!也只有在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後,方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而進行「鑑定」。

同理,一旦其認定行為人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就應停止「鑑定」,不要有任何其他的「廢話」──更不可以有任何「當時或許這樣較好」的「評論」。
最重要的,對於「『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的問題,才真正是不得不仰賴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地方。人體各異,難以一法,其所應強調的是「具體個案特殊性」的觀察,而非「抽象通案一般性」的醫學教科書或通則的陳述。

總之,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時,應有回到「行為時」的觀察警覺,而非從「事後」的角度,提出所謂「更佳方案」的馬後砲。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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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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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文章 leonhong »

煩請大家看看這個先:

viewtopic.php?f=203&t=71196
偶素小蝸 請多指教 (跪拜禮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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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ja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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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桃園

Re: 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文章 huangjauwen »

這種爛刀 就別開了吧 ... 要開的請去找法院找法官開
+1
這些法官邏輯都不通,就來判案
那法官判錯案,造成的傷害更是百分之百--------以後都要求法官判錯 賠3000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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