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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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無名氏 寫:
stockk 寫:
無名氏 寫:
stockk 寫:政院通過 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這種襁害醫師人權的法律如果不聲討

我看醫聲論壇也不必開了 (偽可愛)

更別打著"醫聲"兩字 好像全體醫師都支持似的

流量這麼低 比不上一個 熱門 FB 帳號

難道不該檢討嗎? 還有臉代表全體醫師嗎?


有人說醫聲論壇代表全體醫師嗎? (咦)


圖檔 <<< 這個有暗示作用是不是該拿掉 (偽可愛)


那個東西叫作連結,不然你看旁邊那一個,您不會認為醫聲論壇也代表台灣醫學生吧?如果衛生署的網站連結也放上去,那不就.......


那應該放在網站連結位置(還沒看過這樣喧賓奪主的網站連結)
註明"網站連結"..<<一般網站常規做法


而不是放在首頁廣告位置

這樣還說是一般連結真是自欺欺人
頭像
mowball
部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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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182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24, 2008 11:24 p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mowball »

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差很多
所以不想幹的不用擔心啦

因為不開放醫師支援
到時候政府讓不具醫師背景的人當法醫
寫的驗屍報告才讓人擔心
例如不排除因XX醫師開立藥物致死
就會讓人陷入司法風暴
頭像
newshin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36303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newshine »

mowball 寫: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差很多
所以不想幹的不用擔心啦

因為不開放醫師支援
到時候政府讓不具醫師背景的人當法醫
寫的驗屍報告才讓人擔心
例如不排除因XX醫師開立藥物致死
就會讓人陷入司法風暴


+1

基本上這是因應目前法醫師法的箝制
而開放的另外一條路啦

我們應該要盡量讓醫師的選擇增加
這樣比較好一點
(三八萌) (三八萌) (三八萌)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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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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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寫: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差很多
所以不想幹的不用擔心啦

因為不開放醫師支援
到時候政府讓不具醫師背景的人當法醫
寫的驗屍報告才讓人擔心
例如不排除因XX醫師開立藥物致死
就會讓人陷入司法風暴


看看到立法院變成甚麼樣子吧 施行條例別變成得要求醫師 .........(偽可愛)
法醫是有專門研究所的 學的是"死人醫學" 醫師學的是"活人醫學"
法醫對"死人醫學"專業度不會比一般醫師差(至少我覺得比我強1000倍)
如果法醫待遇比禮儀師差..誰要幹法醫

市場機制不就是該提高法醫待遇.而不是動腦筋到醫師頭上
reformer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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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0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2, 2010 8:09 p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reformer »

醫師不做「法醫師」工作,「法醫」就過來做醫師工作,詳見《法醫師法》:

第13條第一項:「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人身法醫鑑定。二、創傷法醫鑑定。」
第13條第二項:「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性侵害法醫鑑定。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四、牙科法醫鑑定。五、精神法醫鑑定。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如果你還認為「法醫」只看死人?你就落伍了!施醫師努力的方向對「醫師」是對的;對「法醫」是嚴重打擊!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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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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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寫:
mowball 寫: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差很多
所以不想幹的不用擔心啦

因為不開放醫師支援
到時候政府讓不具醫師背景的人當法醫
寫的驗屍報告才讓人擔心
例如不排除因XX醫師開立藥物致死
就會讓人陷入司法風暴


+1

基本上這是因應目前法醫師法的箝制

而開放的另外一條路啦

我們應該要盡量讓醫師的選擇增加
這樣比較好一點
(三八萌) (三八萌) (三八萌)


如果連醫療相關科系(如醫技.生理....) 的人都不想當法醫 有幾個醫師會想當?

一但取得當法醫的法源 小心併發症跟著來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研究員 薦任或簡任第九職等或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副研究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助理研究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組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法務部的編制如上 你可以算算全台灣有多少法醫 (我查到資料是 12)

為了區區幾個員額值得修法冒險嗎?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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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reformer 寫:醫師不做「法醫師」工作,「法醫」就過來做醫師工作,詳見《法醫師法》:

第13條第一項:「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人身法醫鑑定。二、創傷法醫鑑定。」
第13條第二項:「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性侵害法醫鑑定。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四、牙科法醫鑑定。五、精神法醫鑑定。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如果你還認為「法醫」只看死人?你就落伍了!施醫師努力的方向對「醫師」是對的;對「法醫」是嚴重打擊!


這些如果醫師沒權 醫師還能開診斷書嗎?

這種甲種診斷書一堆醫師避之尤恐不及 不是嗎?

更何況你以為好事都你包 驗屍都別人做喔 未免想的太美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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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mowball 寫: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差很多
所以不想幹的不用擔心啦

因為不開放醫師支援
到時候政府讓不具醫師背景的人當法醫
寫的驗屍報告才讓人擔心
例如不排除因XX醫師開立藥物致死
就會讓人陷入司法風暴


很多人沒跟行政機關交手經驗 所以不了解小弟說法

小弟的意見是

一但醫師檢驗解剖屍體

行政機關就取得法源依據'令'醫師去檢驗解剖屍體 (行政命令就夠讓你乖乖去做.不然@ ^%$$$^)_

到時一堆醫師就會'活'該倒楣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依據刑事訴訟法:檢驗屍體,應由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由醫師行之,
這裡所謂的「應」是指檢察官只能任命,具備相關資格者為之而言。

法醫師法立法時,當初的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導致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法通過。

法醫師法實施6年後,即101年12月28日起,相關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則全只能由法醫師擔任。
而未來法醫師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所涵蓋之範圍是包括業務過失致死以及
業務過失致傷害等,據悉一些毫無醫學臨床經驗的法醫師已經開始在摩拳擦掌,
準備介入醫療糾紛的相驗及解剖。

事實上,法務部此次的修法草案只是務實的保持原狀,
希望現有的榮譽法醫師(病理醫師)能夠繼續服務,修法並未強加醫師的義務。

本次法醫師法修法曾召開過研討會,全聯會完全知情,並且是經由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刑事訴訟法【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 修正】

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一))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第 218 條 (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法醫師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3 條;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

第 48 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如果對於過程有興趣的話,請詳參附件
附加檔案
%8C提升法醫鑑驗品質」研討會-施肇榮醫師.doc
(582 KiB) 已下載 51 次
施肇榮醫師之綜合討論-施修正.doc
(28.5 KiB) 已下載 46 次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疑問.doc
(45.5 KiB) 已下載 40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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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施肇榮 寫:依據刑事訴訟法:檢驗屍體,應由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由醫師行之,
這裡所謂的「應」是指檢察官只能任命,具備相關資格者為之而言。

法醫師法立法時,當初的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導致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法通過。

法醫師法實施6年後,即101年12月28日起,相關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則全只能由法醫師擔任。
而未來法醫師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所涵蓋之範圍是包括業務過失致死以及
業務過失致傷害等,據悉一些毫無醫學臨床經驗的法醫師已經開始在摩拳擦掌,
準備介入醫療糾紛的相驗及解剖。

事實上,法務部此次的修法草案只是務實的保持原狀,
希望現有的榮譽法醫師(病理醫師)能夠繼續服務,修法並未強加醫師的義務。

本次法醫師法修法曾召開過研討會,全聯會完全知情,並且是經由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刑事訴訟法【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 修正】

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一))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第 218 條 (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法醫師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3 條;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

第 48 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如果對於過程有興趣的話,請詳參附件


法醫師法立法時,當初的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導致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法通過。 (omg)

當時是不要這塊 可不是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 (偽可愛)

希望這次不是全聯會過於大意而要回來 (偽可愛)

一個連醫技生理系畢業生都不要的東西.為何還要拿回來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stockk 寫:
施肇榮 寫:依據刑事訴訟法:檢驗屍體,應由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由醫師行之,
這裡所謂的「應」是指檢察官只能任命,具備相關資格者為之而言。

法醫師法立法時,當初的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導致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法通過。

法醫師法實施6年後,即101年12月28日起,相關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則全只能由法醫師擔任。
而未來法醫師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所涵蓋之範圍是包括業務過失致死以及
業務過失致傷害等,據悉一些毫無醫學臨床經驗的法醫師已經開始在摩拳擦掌,
準備介入醫療糾紛的相驗及解剖。

事實上,法務部此次的修法草案只是務實的保持原狀,
希望現有的榮譽法醫師(病理醫師)能夠繼續服務,修法並未強加醫師的義務。

本次法醫師法修法曾召開過研討會,全聯會完全知情,並且是經由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刑事訴訟法【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 修正】

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一))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第 218 條 (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法醫師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3 條;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

第 48 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如果對於過程有興趣的話,請詳參附件


法醫師法立法時,當初的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導致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法通過。 (omg)

當時是不要這塊 可不是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 (偽可愛)



凡事走過都會留下痕跡,歷史都是有紀錄的,
當時是全聯會"不要這塊",你手中是否握有證據,
我所知道的紀錄並不是這樣的ㄜ,
這對 吳南河前理事長是不公平的
你這樣的說法是很危險的!!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tockk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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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施肇榮 寫:
stockk 寫:
施肇榮 寫:依據刑事訴訟法:檢驗屍體,應由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由醫師行之,
這裡所謂的「應」是指檢察官只能任命,具備相關資格者為之而言。

法醫師法立法時,當初的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導致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法通過。

法醫師法實施6年後,即101年12月28日起,相關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則全只能由法醫師擔任。
而未來法醫師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所涵蓋之範圍是包括業務過失致死以及
業務過失致傷害等,據悉一些毫無醫學臨床經驗的法醫師已經開始在摩拳擦掌,
準備介入醫療糾紛的相驗及解剖。

事實上,法務部此次的修法草案只是務實的保持原狀,

希望現有的榮譽法醫師(病理醫師)能夠繼續服務,修法並未強加醫師的義務。

本次法醫師法修法曾召開過研討會,全聯會完全知情,並且是經由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刑事訴訟法【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 修正】

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一))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第 218 條 (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法醫師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3 條;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

第 48 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如果對於過程有興趣的話,請詳參附件


法醫師法立法時,當初的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導致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法通過。 (omg)

當時是不要這塊 可不是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 (偽可愛)



凡事走過都會留下痕跡,歷史都是有紀錄的,
當時是全聯會"不要這塊",你手中是否握有證據,
我所知道的紀錄並不是這樣的ㄜ,
這對 吳南河前理事長是不公平的
你這樣的說法是很危險的!!


施肇榮如果這麼愛檢驗解剖屍體

一但醫師不幸得檢驗解剖屍體

施肇榮兄願意當第一優先嗎

如果不願意還要推動

那豈不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知

(小弟當時還在立院替kmt司法委員會某立委寫質詢稿.當然有所耳聞 被問及此事意見 我當然不想要 至於全聯會不積極和不想要的差異只有當事人知道了)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stockk 寫:
施肇榮 寫:
stockk 寫:
施肇榮 寫:依據刑事訴訟法:檢驗屍體,應由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由醫師行之,
這裡所謂的「應」是指檢察官只能任命,具備相關資格者為之而言。

法醫師法立法時,當初的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導致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法通過。

法醫師法實施6年後,即101年12月28日起,相關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則全只能由法醫師擔任。
而未來法醫師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業務,所涵蓋之範圍是包括業務過失致死以及
業務過失致傷害等,據悉一些毫無醫學臨床經驗的法醫師已經開始在摩拳擦掌,
準備介入醫療糾紛的相驗及解剖。

事實上,法務部此次的修法草案只是務實的保持原狀,

希望現有的榮譽法醫師(病理醫師)能夠繼續服務,修法並未強加醫師的義務。

本次法醫師法修法曾召開過研討會,全聯會完全知情,並且是經由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刑事訴訟法【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 修正】

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一))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第 218 條 (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法醫師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3 條;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

第 48 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如果對於過程有興趣的話,請詳參附件


法醫師法立法時,當初的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導致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法通過。 (omg)

當時是不要這塊 可不是全聯會過於大意而失守 (偽可愛)



凡事走過都會留下痕跡,歷史都是有紀錄的,
當時是全聯會"不要這塊",你手中是否握有證據,
我所知道的紀錄並不是這樣的ㄜ,
這對 吳南河前理事長是不公平的
你這樣的說法是很危險的!!


施肇榮如果這麼愛檢驗解剖屍體
一但醫師不幸得檢驗解剖屍體
施肇榮兄願意當第一優先嗎

如果不願意還要推動
那豈不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知


不要顧左右而言他
先講清楚 "當時是全聯會不要這塊"的訊息是哪裡來的
依據何在

我不會檢驗、解剖屍體
並不代表其他的病理專科醫師(會員)就要放棄
經全聯會議決事項
代表會員爭取權利
難道就一定要對自己有利嗎
太藐視人了!!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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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市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不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在醫院實習
已經衛生署公文提醒法務部
千萬不要誤觸 "密醫罪"

詳附件公文
附加檔案
衛生署公文100.pdf
(97.5 KiB) 已下載 63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tockk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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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施肇榮 寫:不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在醫院實習
已經衛生署公文提醒法務部
千萬不要誤觸 "密醫罪"

詳附件公文


我說的話我負責 至少全聯會是不積極

這件是看起來就像在設一個局 讓醫師跳下去

想當法醫的可以自己去讀法醫研究所 不需要你施xx越廚代刨..

把全體醫師全都拉下水吧


衛生署公文提醒法務部千萬不要誤觸 "密醫罪"

更好笑 法務部在立法院的遊說修法能量遠大於衛生署

一個醫療去刑事化的合理要求 都被法務部擋掉 還敢威脅 法務部喔

有種就直接去告看看阿.我會替你放鞭炮. (偽可愛) (偽可愛)

別讓人覺得是演戲.作秀 .唬唬人.快去'告'
vinecristine
CR
CR
文章: 710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09, 2009 7:16 p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vinecristine »

smallant 寫:
stockk 寫:增列醫師'得'檢驗或解剖屍體

最好不要 笨蛋才要 (挖鼻孔)

全台灣沒幾個缺.跟醫師數量相比 微不足道

萬一是跑龍套型的就更慘了 報紙一登.病人跑光(摸死人的醫師 (omg) )

要是好缺的話法醫不會沒人幹

別搞到最後變強迫醫師去幹

那時後悔都來不及

蟻佬支持stockk大大的看法
假如驗出來保險公司得利不用賠
家屬還是有告醫師你的機率存在


不只是這樣而已吧!法醫是很專業的一門學問,學校時只修過法醫學概論一學分,
早就還給老師了!作法醫也有風險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 ... ay-so4.htm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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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stockk 寫:
施肇榮 寫:不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在醫院實習
已經衛生署公文提醒法務部
千萬不要誤觸 "密醫罪"

詳附件公文

我說的話我負責 至少全聯會是不積極
這件是看起來就像在設一個局 讓醫師跳下去
想當法醫的可以自己去讀法醫研究所 不需要你施xx越廚代刨..
把全體醫師全都拉下水吧

衛生署公文提醒法務部千萬不要誤觸 "密醫罪"
更好笑 法務部在立法院的遊說修法能量遠大於衛生署
一個醫療去刑事化的合理要求 都被法務部擋掉 還敢威脅 法務部喔
有種就直接去告看看阿.我會替你放鞭炮. (偽可愛) (偽可愛)
別讓人覺得是演戲.作秀 .唬唬人.快去'告'


從 "當時是全聯會不要這塊"
到 “至少全聯會是不積極”
被你所指的是 前全聯會 吳南河理事長等人…
可能涉及“背信罪”
但至少,吳南河前理事長當眾所說的,與你願負責的話不同

這是不是在設一個局,讓醫師跳下去
會不會把全體醫師全都拉下水,
每一個人都有臆測的自由
我尊重你的自由

全聯會是醫師團體,採合議制
執行全聯會議決的事
算不算越廚代刨,自有公斷

行政院會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是法務部主動提出修正的
全聯會樂見法務部能夠臨崖勒馬,當然可以配合
世上的事,分分合合
沒有永久的朋友
也沒有永久的敵人
既然法務部已經從善如流
為何要告法務部
難道是要阻礙法務部修法的進行

現在的實情是
四處陳情阻礙修法的是
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
以及當初催生法醫師法的病理學教授(非醫師)…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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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vinecristine 寫:
smallant 寫:
stockk 寫:增列醫師'得'檢驗或解剖屍體
最好不要 笨蛋才要 (挖鼻孔)
全台灣沒幾個缺.跟醫師數量相比 微不足道
萬一是跑龍套型的就更慘了 報紙一登.病人跑光(摸死人的醫師 (omg) )
要是好缺的話法醫不會沒人幹
別搞到最後變強迫醫師去幹
那時後悔都來不及

蟻佬支持stockk大大的看法
假如驗出來保險公司得利不用賠
家屬還是有告醫師你的機率存在

不只是這樣而已吧!法醫是很專業的一門學問,學校時只修過法醫學概論一學分,
早就還給老師了!作法醫也有風險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 ... ay-so4.htm


並不是所有的醫師都有資格當法醫的
一直以來都是病理科醫師經法務部公費送國外進修後
才能取得病理法醫師資格
目前也有其他專科的醫師經法研所訓練考取法醫師資格的

現在最令人擔心的是
不具醫師資格的乙組法醫師
沒有任何醫學上的臨床經驗(不具醫師資格,只能看不能做)
將來又要針對刑事訴訟法上的死因進行解剖鑑定
未來民眾除了以刑逼民
又多了一個搞不清狀況的法醫師來攪局
醫療這一塊,將永無寧日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五 4月 06, 2012 1:43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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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施肇榮 寫:
stockk 寫:
施肇榮 寫:不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在醫院實習
已經衛生署公文提醒法務部
千萬不要誤觸 "密醫罪"

詳附件公文

我說的話我負責 至少全聯會是不積極
這件是看起來就像在設一個局 讓醫師跳下去
想當法醫的可以自己去讀法醫研究所 不需要你施xx越廚代刨..
把全體醫師全都拉下水吧

衛生署公文提醒法務部千萬不要誤觸 "密醫罪"
更好笑 法務部在立法院的遊說修法能量遠大於衛生署
一個醫療去刑事化的合理要求 都被法務部擋掉 還敢威脅 法務部喔
有種就直接去告看看阿.我會替你放鞭炮. (偽可愛) (偽可愛)
別讓人覺得是演戲.作秀 .唬唬人.快去'告'


從 "當時是全聯會不要這塊"
到 “至少全聯會是不積極”
被你所指的是 前全聯會 吳南河理事長等人…
可能涉及“背信罪”
但至少,吳南河前理事長當眾所說的,與你願負責的話不同

這是不是在設一個局,讓醫師跳下去
會不會把全體醫師全都拉下水,
每一個人都有臆測的自由
我尊重你的自由

全聯會是醫師團體,採合議制
執行全聯會議決的事
算不算越廚代刨,自有公斷

行政院會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是法務部主動提出修正的
全聯會樂見法務部能夠臨崖勒馬,當然可以配合
世上的事,分分合合
沒有永久的朋友
也沒有永久的敵人
既然法務部已經從善如流
為何要告法務部
難道是要阻礙法務部修法的進行

現在的實情是
四處陳情阻礙修法的是
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
以及當初催生法醫師法的病理學教授(非醫師)…


合理的修法是修成 具有法醫資格的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這樣沒人會反對的

而不是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現在的實情是 法醫沒人要當

修成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就解決法務部的難題

倒楣的醫師就得 被 '令' 檢驗解剖屍體

場面話人人會說 法務部實質違法為何不告

告下去說不定醫療行為去刑責化就過了

(立法院本來就是條見交換中心)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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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目前只有台大有設法醫所,且96年起才有第一個畢業生,從96-100年,只有22人報考法醫師證照,16人及格;自98年起,才開始有人考公職法醫師,但每年也才2人報名,到考者全都錄取
考選部希望除了台大,未來中、南部能各有一所大學增設法醫所,解決法醫人才荒。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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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stockk 寫:
施肇榮 寫:
stockk 寫:
施肇榮 寫:不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在醫院實習
已經衛生署公文提醒法務部
千萬不要誤觸 "密醫罪"

詳附件公文

我說的話我負責 至少全聯會是不積極
這件是看起來就像在設一個局 讓醫師跳下去
想當法醫的可以自己去讀法醫研究所 不需要你施xx越廚代刨..
把全體醫師全都拉下水吧

衛生署公文提醒法務部千萬不要誤觸 "密醫罪"
更好笑 法務部在立法院的遊說修法能量遠大於衛生署
一個醫療去刑事化的合理要求 都被法務部擋掉 還敢威脅 法務部喔
有種就直接去告看看阿.我會替你放鞭炮. (偽可愛) (偽可愛)
別讓人覺得是演戲.作秀 .唬唬人.快去'告'


從 "當時是全聯會不要這塊"
到 “至少全聯會是不積極”
被你所指的是 前全聯會 吳南河理事長等人…
可能涉及“背信罪”
但至少,吳南河前理事長當眾所說的,與你願負責的話不同

這是不是在設一個局,讓醫師跳下去
會不會把全體醫師全都拉下水,
每一個人都有臆測的自由
我尊重你的自由

全聯會是醫師團體,採合議制
執行全聯會議決的事
算不算越廚代刨,自有公斷

行政院會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是法務部主動提出修正的
全聯會樂見法務部能夠臨崖勒馬,當然可以配合
世上的事,分分合合
沒有永久的朋友
也沒有永久的敵人
既然法務部已經從善如流
為何要告法務部
難道是要阻礙法務部修法的進行

現在的實情是
四處陳情阻礙修法的是
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
以及當初催生法醫師法的病理學教授(非醫師)…


合理的修法是修成 具有法醫資格的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這樣沒人會反對的
而不是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現在的實情是 法醫沒人要當
修成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就解決法務部的難題
倒楣的醫師就得 被 '令' 檢驗解剖屍體
場面話人人會說 法務部實質違法為何不告
告下去說不定醫療行為去刑責化就過了
(立法院本來就是條見交換中心)


事實上,一直以來就是 "具有法醫資格的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現在如果沒有修法,明年就會變成"不具有醫師資格的病理專科法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但是,不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又不能在醫院接受內、外、婦、兒及病理科的實習
所以,具資格又有能力解剖屍體的病理專科法醫師就會開天窗

沒有經過法醫訓練的醫師進行檢驗解剖屍體
反而是破壞及湮滅證據,
檢察官不會笨到連這一點都不清楚的

法醫師修法與醫療行為去刑責化是兩碼事
若認為告下去說不定醫療行為去刑責化就過了
是不務實的想法
(立法院確實本來就是條件交換中心,但這樣的操作方式不敢苟同,謹慎的人不做說不定的事)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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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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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stockk 寫:目前只有台大有設法醫所,且96年起才有第一個畢業生,從96-100年,只有22人報考法醫師證照,16人及格;自98年起,才開始有人考公職法醫師,但每年也才2人報名,到考者全都錄取
考選部希望除了台大,未來中、南部能各有一所大學增設法醫所,解決法醫人才荒。


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要一層一層的論理

法醫師法第 4 條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法醫師法 第6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不是合格的法醫師都可以獨立解剖,尚須經過專科法醫師的訓練]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病理專科法醫師
二、精神專科法醫師。
三、臨床專科法醫師。
四、牙科專科法醫師。
五、毒物專科法醫師。
六、生物專科法醫師。
七、其他經法務部指定之專科法醫師。

第 3 條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得應專科法醫師之甄審。
前項訓練包括學程及實習,其內容如附表。
第一項之訓練應由法務部指定具有專科法醫師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者,前項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發給證明文件。

[法醫師能不能於醫院實習,答案是否定的]

醫療法第 7 條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
師或其他醫事人員
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法醫師不是醫師,也不是醫事人員]

醫療法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
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
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何謂實習,其他法律未明言,只能援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解釋]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一條之二至第一條之四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
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且持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由於非具醫師身分之專科法醫師實習課程包括:醫學實習醫師、內科實習、內科訓練、外科或骨科訓練、婦產科訓練、急性精神病房實習、復健精神病房實習等;其實習地點在教學醫院,且實習之對象為病人(活人),與現行醫療法規有違背。

未經扎實之基礎醫學訓練,僅接受相關之學程及實習,對於上述之專業事項,縱有法醫師資格,其能力是否勝任。

被法醫師實習之病人是否有被事先告知,病人是否有拒絕的選擇權力,病人的安全、隱私又如何保障。

台大法醫研究所的回答是: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只是見習,並非實習,也不可以動手臨床實作。準此,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就算考上法醫師,只經見習,並未實習,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是否合符程序,亦頗有疑問。
不能在醫院實習的未具醫師資格法醫師,如何能夠被訓練成專科法醫師就變成法務部頭痛的問題。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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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施肇榮 寫:
stockk 寫:目前只有台大有設法醫所,且96年起才有第一個畢業生,從96-100年,只有22人報考法醫師證照,16人及格;自98年起,才開始有人考公職法醫師,但每年也才2人報名,到考者全都錄取
考選部希望除了台大,未來中、南部能各有一所大學增設法醫所,解決法醫人才荒。


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要一層一層的論理

法醫師法第 4 條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法醫師法 第6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不是合格的法醫師都可以獨立解剖,尚須經過專科法醫師的訓練]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病理專科法醫師
二、精神專科法醫師。
三、臨床專科法醫師。
四、牙科專科法醫師。
五、毒物專科法醫師。
六、生物專科法醫師。
七、其他經法務部指定之專科法醫師。

第 3 條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得應專科法醫師之甄審。
前項訓練包括學程及實習,其內容如附表。
第一項之訓練應由法務部指定具有專科法醫師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者,前項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發給證明文件。

[法醫師能不能於醫院實習,答案是否定的]

醫療法第 7 條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
師或其他醫事人員
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法醫師不是醫師,也不是醫事人員]

醫療法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
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
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何謂實習,其他法律未明言,只能援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解釋]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一條之二至第一條之四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
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且持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由於非具醫師身分之專科法醫師實習課程包括:醫學實習醫師、內科實習、內科訓練、外科或骨科訓練、婦產科訓練、急性精神病房實習、復健精神病房實習等;其實習地點在教學醫院,且實習之對象為病人(活人),與現行醫療法規有違背。

未經扎實之基礎醫學訓練,僅接受相關之學程及實習,對於上述之專業事項,縱有法醫師資格,其能力是否勝任。

被法醫師實習之病人是否有被事先告知,病人是否有拒絕的選擇權力,病人的安全、隱私又如何保障。

台大法醫研究所的回答是: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只是見習,並非實習,也不可以動手臨床實作。準此,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就算考上法醫師,只經見習,並未實習,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是否合符程序,亦頗有疑問。
不能在醫院實習的未具醫師資格法醫師,如何能夠被訓練成專科法醫師就變成法務部頭痛的問題。


說一堆不相干法條的烏賊戰術看多了 . 請不要再用
企圖干擾大家對核心問題的邏輯思考嗎?


最深層就是 法務部自動送上門 衛生署"樂觀其成" 全聯會沒把關 還歌功頌德 爭取有功

~~~行政院會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是法務部主動提出修正的
全聯會樂見法務部能夠臨崖勒馬,當然可以配合~~~


有些不懂法律兇險的醫師還以為佔到便宜 被出賣還不知道

更好笑的是~~~~~~~~~


現在的實情是
四處陳情阻礙修法的是
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
~~~~~~~~~~~~~~~~~~~~~
都沒人要幹了 還有哪位善心人士會去四處陳情阻礙修法

說了一堆廢話 不過就掩飾 當法務部打手的本質


請修成
~~~具有法醫資格的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不要把醫師當笨蛋 拖全體醫師下水 被"令"檢驗解剖屍體
gary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10500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gary »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是一條<可行的方向與出路>
stockk
V2
V2
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stockk »

gary 寫: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是一條<可行的方向與出路>


全台法醫12 人 給你擴充到30人
全台醫師 6萬人以上 當出路會不會太少了點阿 (偽可愛)

護理 醫技...........等醫療相關科系都沒人要當 (omg)

請希望當為出路的醫師去公會登記 應優先檢驗解剖屍體 (三八萌)

不要發誓給別人死
lapa
R2
R2
文章: 243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18, 2010 12:01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lapa »

.................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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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一) 若修成~~具有法醫資格的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那跟現在的法律規定有何不同,惟持原狀不就好了,還需要修甚麼法!!
不懂法律,卻一直在疑神疑鬼的,只會自己嚇自己有關法律的兇險,偏執的以為
被別人出賣,更是好笑~~~


刑事訴訟法自民國24年起就明定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應由醫師為之,
這是世界的潮流;同時,從民國24年至今,這段時間中間發生過那麼多的重大
災害,甚麼時候強徵過醫師去做檢驗屍體,解剖屍體。
自從94年抄襲大陸醫師、法醫師分流的立法後,明年(102)起,沒有去讀法醫研
究所,考取法醫師資格的醫師,就算現任有意願也受過法醫訓練的醫師都不可以
去做檢驗屍體,解剖屍體,具有相關醫學長才及能力而想轉任法醫師的醫師,也
進不了這個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一))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法醫師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3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
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
第 48 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
解剖屍體業務。

(二)現在的實情是
四處陳情阻礙修法的是
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
~~~~~~~~~~~~~~~~~~~~~
都沒人要幹了 還有哪位善心人士會去四處陳情阻礙修法
說了一堆廢話 不過就掩飾 當法務部打手的本質


不了解實情,或可能是顧左右而言他,卻妄下論斷,引用你的思考邏輯~~
說了一堆妄語,不過就是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的同路人。

(三)不要把醫師當笨蛋 拖全體醫師下水 被"令"檢驗解剖屍體

笨蛋不是會被人家當成的;笨蛋是故步自封,自以為是,沒有實際參與,又不願
意去了解實情,卻堅持有被害的幻想。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kwojohn
副院長級
副院長級
文章: 14329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30, 2010 1:27 am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kwojohn »

感謝施大的耐心與諄諄教誨...
jeffery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文章: 8847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10, 2006 12:59 pm
來自: tainan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jeffery »

無意介入S大與施大之爭 偶曾當過6個月的榮譽法醫 看過吊死 電死 死後被狗咬 SARS時無名ㄕ(已有疽
蟲) 自己的病人吊死的 老人死躺在灶腳的舊睡墊流屍水 身上只蓋張報紙----- (無盡漩渦) (阿飄)
心得:看活人習慣的偶棉 大多會不適應的 久了還會有DEPRESSION (壓力) (omg)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政院通過 醫師得檢驗解剖屍體

文章 施肇榮 »

jeffery 寫:無意介入S大與施大之爭 偶曾當過6個月的榮譽法醫 看過吊死 電死 死後被狗咬 SARS時無名ㄕ(已有疽
蟲) 自己的病人吊死的 老人死躺在灶腳的舊睡墊流屍水 身上只蓋張報紙----- (無盡漩渦) (阿飄)
心得:看活人習慣的偶棉 大多會不適應的 久了還會有DEPRESSION (壓力) (omg)


並不是每一位醫師都適合當榮譽法醫或法醫師的
所以,把修法當成 "得強徵(令)醫師檢驗、解剖屍體",是錯誤的

法醫師法開宗明義第 1 條就說:
為健全法醫師制度,提昇鑑驗水準、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特制定本法。

光具有考試及格資格的非醫師法醫師,卻能力不備者,又如何提昇鑑驗水準、
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
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礙於法律規定及保護病人的隱私,
不能於醫院實習內、外、婦、兒等科,又如何能夠提升鑑驗水準、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
因此,全聯會才會認為應該由有意願及受過法醫訓練的醫師來做,
才較為妥當,以及符合世界潮流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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