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ckk 寫:目前只有台大有設法醫所,且96年起才有第一個畢業生,從96-100年,只有22人報考法醫師證照,16人及格;自98年起,才開始有人考公職法醫師,但每年也才2人報名,到考者全都錄取
考選部希望除了台大,未來中、南部能各有一所大學增設法醫所,解決法醫人才荒。
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要一層一層的論理法醫師法第 4 條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法醫師法 第6條
法醫師經
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不是合格的法醫師都可以獨立解剖,尚須經過專科法醫師的訓練]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
病理專科法醫師。
二、精神專科法醫師。
三、臨床專科法醫師。
四、牙科專科法醫師。
五、毒物專科法醫師。
六、生物專科法醫師。
七、其他經法務部指定之專科法醫師。
第 3 條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得應專科法醫師之甄審。
前項訓練
包括學程及實習,其內容如附表。
第一項之訓練應由法務部指定具有專科法醫師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者,前項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發給證明文件。
[法醫師能不能於醫院實習,答案是否定的]醫療法第 7 條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
可供醫
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
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法醫師不是醫師,也不是醫事人員]醫療法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
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
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何謂實習,其他法律未明言,只能援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解釋]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一條之二至第一條之四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
臨床實作,
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且持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由於非具醫師身分之專科法醫師實習課程包括:醫學實習醫師、內科實習、內科訓練、外科或骨科訓練、婦產科訓練、急性精神病房實習、復健精神病房實習等;其實習地點在教學醫院,且實習之對象為病人(活人),與現行醫療法規有違背。
未經扎實之基礎醫學訓練,僅接受相關之學程及實習,對於上述之專業事項,縱有法醫師資格,其能力是否勝任。
被法醫師實習之病人是否有被事先告知,病人是否有拒絕的選擇權力,病人的安全、隱私又如何保障。
台大法醫研究所的回答是:
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只是見習,並非實習,也不可以動手臨床實作。準此,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就算考上法醫師,只經見習,並未實習,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是否合符程序,亦頗有疑問。
不能在醫院實習的未具醫師資格法醫師,如何能夠被訓練成專科法醫師就變成法務部頭痛的問題。